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下)ppt课件.ppt

上传人:牧羊曲112 文档编号:1667150 上传时间:2022-12-13 格式:PPT 页数:72 大小:37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下)ppt课件.ppt_第1页
第1页 / 共72页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下)ppt课件.ppt_第2页
第2页 / 共72页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下)ppt课件.ppt_第3页
第3页 / 共72页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下)ppt课件.ppt_第4页
第4页 / 共72页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下)ppt课件.ppt_第5页
第5页 / 共7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下)ppt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下)ppt课件.ppt(7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9.1配套文件: 1.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2002.9); 2.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3.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02.9); 4.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事故的上报程序; 5. 病历的书写规范;,三、医疗事故的等级,一级医疗事故:(甲等、乙等)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二级医疗事故:(甲、乙、丙、丁等)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三级医疗事故:(甲、乙、丙、丁、戊等)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伤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

2、等级一至十级),【案例22】 输异型血导致医疗事故,病员,男,45岁,患乙状结肠癌,行肿瘤切除、结肠造瘘术式。医嘱输血,当输血至200毫升时,病人出现输血反应,病情恶化,休克、无尿、昏迷、抢救无效死亡。后查明是护士错将同病房一病员的B型血输给此病人,而该病员为A型血。,【案例23】 一级医疗事故,某医师在农村巡回医疗过程中,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为一子宫颈癌患者施行盆腔清扫手术。医生在手术中由于担心切除不彻底影响治疗效果,于是大刀阔斧地进行清扫手术。结果手术后病人无尿,抢救无效死亡。经尸检发现死者的双侧输尿管均被切除,是造成死者不能排尿以致死亡的直接原因。,【案例24】 误诊引发的医疗事故,某

3、疟疾疫区,一男性青年因高热、全身酸痛两天到当地卫生所就诊,以“重感冒”、“劳力感寒”收住观察,并给予抗感染、解热镇痛药物输液治疗。第三天上午,患者上厕所时晕倒,搬回观察室不久即进入昏迷状态,经多方抢救无效,于下午3时20分死亡。后经当地防疫部门血检,确定为“恶性疟”。经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不服,请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再次鉴定。经查实,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明文规定“在高疟区,凡不明原因发热病人,须作血检,并报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因而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案例25】 四级医疗事故,病员陈女,27岁。因鼻道堵塞感并头痛到医院门诊检查。接诊医师为检查

4、鼻道,将浸有药液的棉片塞入双侧鼻孔。2分钟后,病人诉说疼痛,随即取出药棉核对,方发现误将2硝酸银药棉当作1麻黄素药棉置入。立即检查发现鼻粘膜变为灰白色,迅速以生理盐水冲洗后收住院治疗。经过积极治疗,双侧下鼻甲及鼻中隔粘膜坏死,逐渐脱落愈合,18天后出院。硝酸银属腐蚀剂,用于烧灼粘膜溃疡、出血及裂口等治疗。鼻道疾患检查本应用麻黄素,促使粘膜收缩。但医师没有执行用药前的查对制度, 误将腐蚀剂置入,造成鼻粘膜烧伤、坏死,从而增加了病员的 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这就属于造成明显人身损害后果的,因此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四、医疗过失责任程度划分, 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主要

5、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案例26】 “左右互搏术”,病儿跌伤, X线照片为左肱骨下端骨骺分离。三周后到市医院就诊,接诊医生填X线申请单时将左写成右,放射科发现错后,拍了左上肢,却将一个“右”字铅号贴在X线片上。入院后值班医师在主诉中写左,诊断上又写右,手术通知单上也写右。术前备皮时,护士仍在右臂备皮。手术医生术前曾去查看患者,检查出是左臂跌伤,手术时竟仍在右臂上开了刀,暴露到关节囊未见异常时,经再

6、次询问病儿,方发现开错了手术部位 谁为该事件负责?,【案例27】 术后腹痛的责任,患者朱某因阑尾炎住院,医生甲认为应当立即手术,朱某不同意,要求保守治疗。 至第二天晚问,发生阑尾炎穿孔,急行手术。术者医生乙告知患者,由于没及时手术,已形成严重腹膜炎,后遗症难免。术后几天中,朱某一直腹痛。主治医生丙认为是腹膜炎所致,末予特殊处理。后发现是腹内遗留一把止血钳所致。造成术后腹痛的责任谁负?,五、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1、强化医务人员卫生法律与道德的教育培训等。 2、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配备 专职人员。 3、重点抓好医疗文书及相关资料的规 范化管理。 4、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水平。 5、充分重

7、视患者的知情同意和告知义务,【案例28】血型检验错误引发纠纷,赵男,26岁,因交通事故损伤入院,诊断:左腿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左腿多处皮肤肌肉撕裂伤,左腿动脉断裂,失血性休克。急查血型,报告为AB型,当时医院没有这种血型的血,到血库现取已来不及,遂用O型血600毫升输入,无不良反应,失血症状有所缓解。期间,紧急派人去血库提取AB型血800毫升输入,同时完成了左腿截肢手术。术后,病人的症状大大缓解。 由于失血过多,第二天又输血200毫升,当输入70毫升时出现寒战、体冷等输血反应,立即注射地塞米松等抗过敏药,反应消失,输血顺利完成。次日输血输到80毫升时再次出现输血反应,病员称“怕见输血袋”。医生注

8、射抗过敏药并挡住血袋,但反应仍在继续并出现肾衰现象。医生立即停止输血,紧急转送上级医院。,在上级医院透析治疗中证实,病人的血型是A型而不是AB型。后经抢救病人痊愈。这是一个非常罕见的病例,病人在输入了1080毫升异型血竞然逃脱了死神的手掌。专家分析,这可能与病人体质特异有关。 需要说明的是:首诊医院验血型时发生了错误,这显然是有过失的,但由于病人体质异常,没有出现严重不良后果 。血型检验错误导致的输入异型血,医院并不是没给病员造成任何不良后果,实际上,输入异型血延长了治疗时间,增加了病人的痛苦,这显然也是不良后果,这种不良后果是明显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应当认定是四级医疗事故。,a. 规范

9、书写病历。病历书写资格。 b.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抢夺病历资料。 c. 重急危患者的病历须在抢救结束后 6 小时内据实补记, 并加以注明。 d. 病人有权索取、复印、复制病历资料。 e. 应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但应避免对患者的不利后果。 f.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医疗文书的规范化管理,1.普遍性;2.习惯性;3.随意性; 4.忽视了违法性。,病历违规案件存在:,刮、粘、涂,!,关于病历管理及复印: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门急诊病

10、历的保管(15年):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医疗机构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否则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的保管(30年):由医疗机构负责严格保管。 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关于病历的涂改: 涂改指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或病人在病历书写完成后为掩盖原病历的真实性、违背客观事实所进行的涂沫、修改,目的是为逃避责任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病历涂改部分往往是医疗事故处理和技术鉴定中医患双方争论的焦点,对责任判断意义重大。涂改的病历往往失去证据的证明作用。 要与正常的病历修改严格区分。事故发生后不得修改病历。,【案例29】 瑕疵病历,原告的母亲曹某于2004年12月2日晚上9点30分娩一女

11、婴,经妇产科医生诊断为:足月顺产,低体重儿;胎儿宫内窘迫,脐带过短。给予深部吸痰,给氧等抢救,即转儿科治疗。两天后转市儿科医院,诊断: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蛛网膜下腔出血,病情好转出院。2005年5月28日经儿科医院诊断为脑瘫。原告以被告在分娩过程中存在医疗行为不当为由,向被告提出赔偿要求诉至法院。,原告诉称: 1. 分娩过程中,护士未做全面检查,当胎儿心跳异常,未能及时给氧,导致胎儿心跳严重失常。 2. 在自然生产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医生用手挤压母亲腹部,至胎儿娩出,胎儿出生后没有哭声,未能及时抢救,给新生儿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缺血性脑病,脑瘫。 3. 脑瘫经多家医院诊

12、治确系无法治愈,原告的健康受到伤害。 被告辩称: 1.整个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该起病例经区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属医疗事故。 2.原告的脑瘫与被告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1.原告所提供医生用手挤压其母亲腹部等不良行为,缺乏依据。 从分娩过程中的病历记录看,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在分娩过程中具有过错。 2.医学会鉴定结论:不属医疗事故。所以,原告的脑瘫与被告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3.造成原告脑瘫的原因不明。一审法院判决: 原告所诉主要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1. 经上诉人申请,对现存病历,法院委托进行司法文检鉴定。 2. 文检鉴定认定病历中

13、在“住院病历首页”、“高危孕妇家属谈话记录”、“实习医师廖某某的签名”,有不是同一人所写或不是一次性连续书写的事实。 3. 区医学会以该病历为鉴定的检材,影响了鉴定结论的客观性。 4. 再次进行司法鉴定。,法院指定委托,司法鉴定,鉴定内容:1.待产期间及分娩过程中是否存在 过错;2.脑瘫与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 果关系。,司法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及客观性,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法院认定,法院判决,承担30%的民事责任。,关于病历查阅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考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 由医疗机构管理的门急诊病历指定专门送达

14、患者就诊或后续就诊科室。 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的,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关于病历完成时限: 门诊病历即时完成;住院病历24小时内完 成;首次病程录和术后首次病程录要及时记录。 急发病人要重点记录患者初始生命状态和抢救过程的急救病历。这是判断责任的重要依据。关于病历复制: 客观性病历资料,患者可以复印; 主观性病历资料不复印,但需双方共封存、启封。 病程记录 病历讨论记录 查房记录 会诊记录 两者均是医疗事故鉴定和处理的重要证据。,病历复印的资格条件: 资格:1. 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 死亡患者近亲属或代理人; 3. 保险机构。 证明材料: 申请人

15、及各关系人的有效身份证; 申请人及各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 患者死亡证明; 各保险合同复印件、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文件。,1、构成对人体损伤性的治疗方法与手段及并发症、后遗症;2、需要患者承担痛苦的检查项目;3、使用药物的毒副作用和个体素质反应差异性;4. 改变手术方式,扩大手术范围;5. 手术切除的组织器官;6、需要患者暴露隐私部位;7、从事医学科研和教学活动的;8、需要对患者实施行为限制的。9. 转诊病人。,征得患者(家属)的同意或知晓:,【案例30】 病人的知情同意权,一女病员因不孕症、闭经、伴厌食、消瘦就诊。妇科做了各种常规检查后,决定行腹腔镜检查,通知病人准备。病人不知该检查

16、如何作,便随医生进入处置室检查,检查中发现作了切口。病人及家属均不满意开刀,向院方提出赔偿要求。行腹腔镜检查如何决定为合理?,【案例31】 未充分告知案,原告陈某到被告上海某医院进行左眼脂肪瘤摘除术,出院后原告感到左眼上睑下垂,不能睁眼,遂再次至被告医院就诊,并行左眼上睑下垂矫正术,原告左眼仍然只能微睁,功能受限。随后,原告至XX医院就诊,被告知其左上睑下垂系提上睑肌损伤所致。 XX区医学会鉴定结论:某医院的诊断和治疗原则无不当;病员左眼上睑下垂属术后并发症,不属于医疗事故。 原告收到鉴定书后未申请复议,直接诉诸于法院,认为被告医院在术前未向本人告知术后有关并发症,且在手术中割断了提上睑肌,要

17、求被告医院承担过错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费、交通住宿费等,共计人民币25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鉴定结论,不能证明被告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具有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难以支持。被告医院愿意补偿原告人民币30,000元,可以准许。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60元,由原告负担。二审法院认为: 1.原审认定事实无误,予以确认。 2.另查明,被告医院在为原告施行左眼脂肪瘤摘除术前,未明确将术后可能产生提上睑肌断裂的并发症告知原告,此节事实由被告医院在术前与患者家属陈某的谈话笔录佐证;,3.委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室就原告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原告左眼

18、上睑重度下垂,容貌毁损。构成九级伤残,一般可酌情予休息五个月左右。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审; 二、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车旅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62,388.47元。 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被告医院承担9,520元。,医院在手术前,凭其专业能力应当能够预见手术所可能发生的风险,然而医院却没有将该风险充分告知原告,违背了医院的法定义务。;病人失去了权衡利益轻重以选择是否接受治疗的权利,侵犯了原告的法定权利-知情权。,在本案判决中,法官认为:,医院(医生)错在哪里?,目前原告构成九级伤残,精神上承受了巨大的痛苦,为此花费了一定的医疗费、交通费,并发生误工损失,

19、损害后果十分明显。,有损害后果,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目前损伤,未充分了解手术后果,丧失避免风险发生的选择,医院的手术,直接原因,告知不详,首先,在术前应明确向患者告知有关医疗风险,包括术中及术后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如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等; 其次,应当注意详细记载术前谈话的内容。由于医患双方当初动态的谈话不能再现,因此,谈话记录成为重要的静态证据,这正是要求书面详细记载谈话内容的意义所在。,该案判决对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和加强自我保护具有警示作用,医院说:曾经告知过。但病史中找不到手术可能导致提上睑肌断裂的谈话记载。,书面告知-列举主要问题尽可能详尽,使医院有较大的抗辩空间。 口头告

20、知-没有记录,不能作为静态证据。口头告知不能有“保证”、“没问题”等允诺行为。,该案判决对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和加强自我保护具有警示作用,(1) 严格及时的报告制度。 重大医疗过失(12小时) : 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医疗事故: 导致三人以上人身损害的。 (2)努力减轻和避免对患者的身体健康的伤害,防止损害的扩大。 (3) 发生医疗事故时,医患双方对相关资料、实物的封存、启封。,医疗事故的报告与控制,医务人员,科室负责人,质量监控部门,机构负责人,调查、核实,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患者,1、报告:,现场实物管理(证据的管理),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

21、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在场。,尸检的有关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六、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1、鉴定机构及受理组织 A、由医学会负责组织鉴定。 B、从三级鉴

22、定制改为两次鉴定制。首次鉴定由市级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是由省级医学会组织。取消了县级鉴定和省级终极鉴定的概念。 如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可由中华医学会组织技术鉴定工作。 C、医学会受理。,2、专家库的组成和专家鉴定组的规定 A、相应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职务3年以上。 B、高级职称的法医被明确进入专家库。 C、专家库及成员的聘任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D、医患双方对等随机抽取 E、专家鉴定组成员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鉴定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和伤残的,应当有法医参加。实行合议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独立鉴定原则

23、 (3)民主集中制原则 (4)回避原则 (5) 合理缴费原则(适用于委托鉴定),3. 鉴定的提起与受理,.报告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 申请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委托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鉴定中的有关期限,受理鉴定日起5日内通知当事人 收到通知日10日内提交有关材料、书面陈述和答辩 收到后45日组织鉴定 实施鉴定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时间

24、、地点、要求。同时于决定鉴定的7日前通知专家组成员。,4.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况,.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 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 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的; . 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 机关委托的除外); .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5.医学会终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况, 未按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的; 拒绝缴纳鉴定费用的; 卫生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受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至专家鉴定组

25、作出鉴定结论前,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6、鉴定材料和证据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任何一方不配合,影响医疗事故鉴定的,由不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7、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过半数通过有效。,关于中华医学会组织的鉴定: 中华医学会不负责一般意义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即它组织的鉴定不是任何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争议的必经程序。 仅在必要时受

26、理:卫生部委托;各省卫生厅局委托;省级高级法院委托下述情况的鉴定: (1) 属于疑难的医疗事故争议 (2) 属于复杂的医疗事故争议 (3) 全国有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鉴定书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七、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倒置,1、举证责任倒置 指一方当事人

27、提出的权利主张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形式。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 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从事诊断、治疗和护理等活动中因过失而导致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或其他不良结果的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案例32】 举证责任的分配,年月,患者位某因难产到某人民医院进行剖腹生产,手术很顺利,伤口愈合很好。出院后,位某却时常感到腹内疼痛。年月,经另一家医院诊断,其腹腔内存有手术用的纱布。位某认为,从年月至今,自己未在任何医院实施过手术,这块手术用纱布的存在,肯定是某人民医院遗留的,于是将院方告上法院,赔偿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损失。

28、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应该如何承担?,患者应该承担的举证责任,患者在某人民医院接受手术和侵害结果存在的证据。在某人民医院治疗的病历和相关票据。用来证明位某在某人民医院接受手术治疗及造成的损失。在另外医院的病历(诊断结果)及相关票据。用来证明位某的腹腔内存有遗留的手术用纱布亦即侵害结果的存在和为此造成的损失。患者应该承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证据。 .身体受到损害后所造成的后果; .某人民医院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被告某人民医院所在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情况; .患者如果构成伤残,还必须提供权威部门鉴定的伤残等级鉴定书。,医院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一

29、、医院在为患者治疗过程中无过错责任的证据。 二、医院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当事人是在年月在该院接受手术,手术是成功的,腹腔内遗留纱布,或者是别的医院所为,或者是其它原因所为。也就是医院请求法院确认一种新的法律关系存在,即患者和其它医院之间存在医疗纠纷,从而达到摆脱自己承担责任的目的。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医院向法庭提供病历证明只是医生对治疗过程的记载,这种记载,是医生的单方面行为,患者是没有参与的,对病历的内容记载,患者是不知晓的。纱布遗留在患者的腹内,病历上是绝对不会出现纱布遗留的记载,手术后的器械清单上也不会出现少一块纱布的记载。,2、医疗侵权的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即医疗行为有违法性;

30、 侵害结果即损害后果; 医疗过错; 行为与医疗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 一般的医疗纠纷,归为合同纠纷。一般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医疗侵权案采用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仅仅是部分倒置,并不完全免除病人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要承担部分医疗风险。,3、举证责任分配 A、病人的举证责任 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到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过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损害包括病员生命健康损害;本人和家属财产损害;精神损害。 接受医疗的事实主要由挂费、交费等诊疗手续来证明。,B、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倒置) 第一、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 (1)损害结

31、果属医疗意外。医疗机构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后果或无法避免的医疗损害后果。 (2)出现难以预料和避免的并发症 (3)病员和家属不配合治疗。,八、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1、直接把 患者死亡; 可能为二级以上这两种情形的医疗事故移送上一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2、首次鉴定异议(5 日)申请再次鉴定(7日) 审核不符要求重新鉴定 3、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受理。 4、申请时效为一年,受理机构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九、医疗事故的赔偿,1、医疗事故争议的解决途径 (1)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32、(2)卫生行政调解或裁决; (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有权选择行政或司法程序中的一种途径解决; 当事人不能同时选择两种途径,否则行政部门不受理; 在行政程序的任何阶段可改选司法程序; 司法程序是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最终途径。,2、医疗事故赔偿的参照因素 医疗事故等级; 医疗事故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 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的关系。,3、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和标准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指精神性的人格损害(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尊严);还指由于医疗事故损害(肉体

33、、经济等)造成的精神痛苦。 因医疗事故致死的精神损害赔偿对象应是受害死者的亲属;因医疗事故致残,导致功能障碍的案件,赔偿对象既包括受害患者,也应包括受害者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以医疗侵权为诉因,可按解释赔偿; 赔偿范围扩大,明确“残疾、死亡赔偿金”; 赔偿期满,赔偿权利人有再起诉的权利; 侵权损害赔偿金额大幅度增加: 赔偿年限由10年提高到20年;以平均生活费而不是最低生活保障费作为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标准;以人均可支配收入而不是平均生活费作为死亡赔偿金。,具体赔偿项目和标准,(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

34、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倍以上的,按照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年;但是,周岁以上

35、的,不超过年;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不满周岁的,扶养到周岁。年满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年;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

36、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十、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1、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行政处罚与处分。 2、对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条例: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负有责任的主管、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医疗机构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 4、鉴定人员违反条例收受利益、出具虚假鉴定书等追究法律责任。 5、对病人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扰乱医疗秩序和鉴定工作的按扰乱社会秩序罪或治安处罚。,(一)行政责任,1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人员的行政处分(

37、1)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2)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3)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4)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5)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人员的行政处分,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

38、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2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政处分,(1)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2)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3)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4)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政处分,(6)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7)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8)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9)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39、(10)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二)民事责任,原则:1医疗事故赔偿数额应当与具体案件的医疗事故等级相适应的原则;2医疗事故赔偿数额,应当与医疗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相适应的原则;3应客观考虑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三)刑事责任,1、医疗事故罪的概念 是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2、医疗事故罪的特征 (1).医疗事故罪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 (2)医疗事故罪犯罪构成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3)医疗事故罪犯罪构成是由说明社会危害性的要素组合而成.,3、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1)卫生行政部

40、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医务人员的处罚,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谢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