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出资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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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出资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所出资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完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和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禁入限制,是指省国资委和所出资企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对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人作出在一定时期

2、内不得担任所出资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理。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本办法所称追责部门,是指省国资委和各所出资企业负责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机构或部门。第四条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真实准确、依规使用的原则。第二章信息录入和审查第五条省国资委和各所出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禁入限制处理,按照“谁处理、谁负责”的原则,对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六条省国资委作出禁入限制处理的有关信息,由省国资委追责部门负责报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录入。各所出资企业作出禁入限制处理的

3、有关信息,由各所出资企业追责部门负责报集团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机构审批后录入。各所出资企业各级子企业作出禁入限制处理的有关信息,由各所出资企业决定是否录入。第七条追责部门应当于禁入限制处理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后,将禁入限制人员信息采集录入到所出资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禁入限制系统)。第八条录入的禁入限制人员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禁入限制人员基本情况。(二)主要违规情形。(三)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四)处理决定。(五)其他资料。第九条省国资委追责部门在所出资企业录入禁入限制人员信息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信息形式审查并反馈结果。第

4、十条禁入限制人员禁入期届满后,省国资委追责部门负责将相关信息从禁入限制系统中移出。第三章信息使用和反馈第十一条省国资委和所出资企业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向追责部门征求意见,了解拟任人员禁入限制情况。第十二条所出资企业的追责部门负责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统一查询工作。第十三条省国资委和所出资企业追责部门通过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等,在禁入限制系统中查询有关人员禁入限制信息。第十四条禁入限制系统在线实时反馈查询结果,反馈的信息包括禁入限制人员基本情况和禁入期等。第四章工作职责和要求第十五条省国资委负责省国资系统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统一管理、相关制度建设和信息综合利用,以及禁

5、入限制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网络安全。第十六条各所出资企业应当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录入、查询、使用等工作。第十七条省国资委和各所出资企业应当加强禁入限制人员信息保密管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违规向无关方提供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第五章异议处理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对禁入限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省国资委追责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九条省国资委追责部门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单位和个人。第二十条对禁入限制处理的异议不适用本办法。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省国资委和所出资企业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

6、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录入或审查禁入限制人员信息。(二)应查未查、故意隐匿、伪造禁入限制人员信息。(三)违规向无关方提供禁入限制人员信息。(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五)其他应当追责的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所出资企业所属子企业、省产权交易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所出资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为规范各所出资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完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我委制定了所出资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7、)以下简称禁入办法)。一、起草背景和依据2019年12月,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了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国资发监责规(2019)131号),依托国务院国资委信息化系统管理禁入限制人员信息。我委结合国务院国资委近期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有关要求和我委国资监管信息化系统建设情况,草拟了禁入办法初稿,充分吸收各处室意见形成禁入办法,并经研究审议后正式印发各所出资企业。二、禁入办法的主要内容禁入办法共有总则、信息录入和审查、信息使用和反馈、工作职责和要求、异议处理、责任追究、附则等7则,主要从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的依据、使用程序和责任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一)禁入限

8、制人员信息管理的依据省国资委和各所出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担任所出资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理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人,应将其信息纳入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真实准确、依规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二)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的用途省国资委和各所出资企业按照“谁处理、谁负责”要求,对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同时,强调省国资委、各所出资企业在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将查询拟任人员禁入限制情况作为前置程序。(三)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的责任省国资委和各所出资企业有关人员存在未按规定录入或审查,应查未查、故意隐匿、伪造,违规向无关方提供禁入限制人员信息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情形,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三、出台禁入办法的重要意义禁入办法作为所出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闽国资办(2019)93号)的配套制度,在明确出台目的原则的基础上,对禁入限制人员信息录入审查、使用反馈、职责要求、异议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作出规定。禁入办法的出台,从制度上进一步推动了禁入限制处理的有效落实,可以初步实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人在我委各所出资企业范围内“一企受限、企企受限”,有效发挥国有资产监督的震慑遏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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