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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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适应新时代新征程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高端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规范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动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评审原则(一)坚持服务发展。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对会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发挥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指挥棒和方向标作用,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会计专业技术人才支撑。(二)坚持科学评价。突出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评价导向,创新评价机制,完善评价方式,科学

2、设置评价标准,重点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价。(三)坚持以用为本。促进评审结果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评审制度相衔接,充分调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二、评审计划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原则上每年度开展一次。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包括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和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省财政厅根据省人力社保厅年度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计划,联合省人力社保厅印发年度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通知,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告,组织开展评审申报工作。三、评审委员会(一)评审委员会组建。省财政

3、厅组建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和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负责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评委会人数不少于25人,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下设若干评议组。评委会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省财政厅设立浙江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设在会计处,负责评委会日常事务工作。评委会办公室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于评审会议前一周内,从评委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委会,任期至当年度评审工作结束时止。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不对外公布。(二)评委会专家库管理。

4、省财政厅制定评委会专家库管理办法,建立专家遴选机制,组建评委会专家库。评委会专家库总人数按照评委会规定人数的3倍以上建立,评委会专家库每3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评委会专家库人员名单不对外公布。评委会专家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四、申报要求及条件(一)申报要求。申报人员应于当年度申报通知规定的受理时间内,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评审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申报人员须按照客观、准确、完整的要求,更新完善个人信息,提交反映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专业技术理论水平、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等方面材料。申报人员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二)申报人员基本

5、条件。申报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申报人员为浙江省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不包含离退休人员、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 .申报人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履职尽责,廉洁自律,诚实守信,不做假账。3 .申报人员在近3个年度单位考核中均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4 .申报人员须按规定完成近3个年度会计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 .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次年起的3年有效期内。(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的学历(学

6、位)、资历条件。申报人员除符合基本条件外,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L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实行评聘结合的事业单位须担任会计师职务)满2年。6 .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实行评聘结合的事业单位须担任会计师职务)满5年。7 .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实行评聘结合的事业单位须担任会计师职务)满10年。8 .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因岗位变动,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9 .取得会

7、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且具备下列标志性业绩之一的优秀人才,不受学历(学位)和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限制:(1)申报时在“中国企业500强”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财务会计工作负责人,或在上述企业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满3年。(2)获得财政部、省财政厅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等与会计工作相关的荣誉或称号。(3)参加财政部、省财政厅组织的会计领军(高端)人才培养并毕(结)业。(四)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资历条件。申报人员除符合基本条件外,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L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实行评聘结合的

8、事业单位须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满5年。2 .担任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因岗位变动,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3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且具备下列标志性业绩之一的优秀人才,不受学历(学位)和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限制:(1)申报时在“中国企业500强”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财务会计工作负责人。(2)获得财政部、省财政厅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等与会计工作相关的荣誉或称号。(3)参加财政部组织的会计领军(高端)人才培养并毕(结)业。(4)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会计领军(高端)人才培养并获评优秀毕业学员。(五)不得申报情形。申报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L受到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

9、,在处分影响期内的;2 .受到记过及以上政务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3 .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4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在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期限内的;5 .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形。(六)申报地规定。申报人员原则上按人事隶属关系向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申报。人事、社保、劳动关系三者不一致的,向社保参保地财政部门申报。(七)委托评审要求。中央或外省单位驻浙机构人员需在我省评审的,须向省人力社保厅提供中央单位或外省的省级人力社保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以分公司名义申报的,需总公司出具委托评审函。五、评价内容(一)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内容1 .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与岗位(1)工作年限。申报人员

10、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转评申报人员取得有关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2)工作岗位。申报人员在企业、事业单位或非法人组织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岗位或担任相应职务。2 .专业技术理论水平申报人员应了解财务会计专业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较强的会计专业理论研究能力,能够结合本职工作开展财务会计理论研究,发表论文、编著著作或译作。3 .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申报人员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的业绩与成果,主要包括:(1)制度类业绩与成果。主持或执笔制定所在行业或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办法等。(2)实践类业绩与成果。主持

11、或主要参与所在行业或单位财务会计管理改革、会计信息化建设、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审计、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建设、业财融合、重大经营管理、改制、上市、重组、并购、清算等。(3)理论创新及成果转化类业绩与成果。取得领先的、效果显著的会计类成果,并得到设区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充分认可;主持(执笔)完成设区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重点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等。4 .附加评价(1)考试成绩。申报人员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优异。(2)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经历。申报人员具有加快发展县或海岛县(区)工作经历。(3)荣誉称号。申报人员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转评

12、申报人员取得有关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后,获得设区市级以上政府或财政部门颁发的与会计工作相关的荣誉或称号。(4)学位。申报人员获得会计学相关专业的博士或硕士学位情况。(5)社会影响力。申报人员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后参加设区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或会计学(协)会组织的财会类社会公益活动情况。(二)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内容1 .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与岗位(I)工作年限。申报人员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转评申报人员取得有关专业技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2)工作岗位。申报人员在大中型企业、较大规模的事业单位或非法人组织担任相应职务。2 .专业技术理论水平申报人员应熟

13、悉财务会计专业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突出的会计专业理论研究能力,能够结合本职工作开展财务会计理论研究,发表或编著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应用价值的论文、著作或译作。3 .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申报人员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的业绩与成果,主要包括:(1)制度类业绩与成果。主持制定所在行业或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办法等。(2)实践类业绩与成果。主持所在行业或单位财务会计改革、会计信息化建设、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审计、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建设、业财融合、重大经营管理、改制、上市、重组、并购、清算等。(3)理论创新及成果转化类业绩与成果。率先取得领先的、重

14、大的、效果显著的会计类成果,并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充分认可;主持完成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重点财务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等。4 .附加评价(1)荣誉称号。申报人员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转评申报人员取得有关专业技术高级资格)后,获得省级以上政府或财政部门颁发的与会计工作相关的荣誉或称号。(2)学位。申报人员获得会计学相关专业的博士或硕士学位情况。(3)社会贡献。申报人员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参加设区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或会计学(协)会组织的财会类社会公益活动情况。(4)社会影响力。申报人员在设区市级以上会计类社会团体担任常务理事以上职务。(5)经验介绍。申报人员取得高级会计师

15、职务任职资格后在省级以上会计专业会议或培训班上作经验介绍。5.面试重点评价申报人员熟悉宏观经济政策、了解会计专业发展趋势、职业胜任度、贡献度、组织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语言表达及应变能力等情况。六、申报资格审核(一)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并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在本单位主要公共场所或内网办公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申报人员所有申报材料向本单位人员开放查阅。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查无问题的,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方可予以推荐。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在审核中退回申报人员补齐补正的,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将修

16、改后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不影响网上申报流程。再次公示期间有异议并经查实有问题的,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向负责受理的财政部门书面反馈查实情况。(二)受理及审核。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权限,受理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审核后符合规定的,逐级提交上级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复核。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在审核中发现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申报人员需要补齐补正的具体事项。申报人员应在评审管理系统提示的期限内提交补齐补正材

17、料,逾期未提交或未按要求补齐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三)缴费及公示。经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复核后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须按规定缴纳评审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名单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调查核实符合申报条件人员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委会评审。七、组织评审(一)评前准备。省财政厅于评审前向省人力社保厅函告资格审查、评前公示、当年度评委会组成等情况,经核准后开展评审工作。(二)评审方式。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行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与材料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行材料评审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三)评审系统。会计专业

18、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使用评审管理系统。(四)评审会议。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委人数应不少于评委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评委会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以实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评委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通过评审。(五)结果公布。评审结束后,省财政厅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调查核实符合规定的,由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公布具有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单,已实行高级职称自主评聘单位的人员由评委会出具评审结果通知书。(六)证书发放及资料归档。获得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省人力社保厅统一颁发

19、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已实行高级职称自主评聘单位的人员不颁发证书。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应当将获得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等有关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七)回避制度。评委、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中涉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等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主动回避。评委会办公室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委、评审工作人员回避。(八)保密要求。申报人员通过评审系统提交的申报材料,仅用于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评委、评审工作人员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和评审过程中形成的评审意见、投票记录、赋分情况等过程性信息,须尽到保密义

20、务。八、投诉举报处理(一)受理。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按照职责权限受理对申报人员、评委的投诉举报。对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二)调查。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需要向相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收集相关材料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予配合。(三)处理。经调查核实,申报人员存在违规问题的,根据违规情况,由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按照职责权限进行处理。(四)答复。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应于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和处理结果答复实名投诉举报人。九、监督管理(一)申报

21、人员违规处理。申报人员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不得申报情形等不正当行为的,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尚未提交评委会评审或已经评委会评审但未通过的,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可采取取消其本年度评审资格、将其违规行为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等措施;已取得职务任职资格的,由省人力社保厅撤销其职务任职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违规处理。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未履行审核、公示职责的,由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三)评

22、委违规处理。评委存在应当回避未主动回避、对外泄漏评审信息、私自接收评审材料、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违规违纪的,同时移交主管单位、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工作人员违规处理。评审工作人员存在应当回避未主动回避、对外泄漏评审信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依规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审核部门违规处理。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或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把关不严的,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应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十、其他(一)本办

23、法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L”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包括从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管理会计、内部控制、审计、会计信息化、财务会计管理咨询等与会计专业技术相关的工作。2 .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包括全日制院校财经专业和非财经专业及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成人教育。3 .“中国企业500强”是指中国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本年度(本年度未公布的,以上一年度为准)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名单上的企业(不含分、子公司)。4 .“大中型企业“以国家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企业分类为准。5 .“年”为周年。(二)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三)本办法自20

24、23年月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和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浙财会(2019)36号)同时废止。附件:1.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2.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附件1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评价指标评价内容评价标准高值最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与岗位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转评申报人员取得有关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后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符合正常申报条件年限的得1分,超过正常申报年限的,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年加0.3分;符合标志性业绩申报条件的得2分,取得

25、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后,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年加0.5分5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岗位或担任相应职务担任单位负责人得5分,担任单位中层正、副职得4分,其他人员得3分5专业技术理论水平了解财务会计专业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理论研究能力,能够结合本职工作开展财务会计理论研究,发表论文、编著著作或译作根据理论水平的创新性、与本人工作经历相关性、理论成果时效性、对财会工作的指导意义进行评价赋分: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期刊上或浙江财税与会计上发表财务会计专业论文,每篇得0-5分;执笔5万字以上或主编公开出版发行(具有ISBN

26、统一书号)的财务会计专业著作、译作,每本得0-5分。在加快发展县和海岛县(区)工作的申报人员,提交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被单位采纳的、由本人主持并实施的、与会计岗位相关的分析报告或专题方案或财务案例等,视同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评委会对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进行重复率测试,测试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10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后,在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的业绩与成果,主要包括:制度类业绩与成果、实践类业绩与成果、理论创新及成果转化类业绩与成果根据业绩与成果的先进性、推广应用价值、作用发挥情况、与工作岗位的相关性

27、、佐证材料的完整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赋分:申报人员在三类业绩与成果中选择不少于两类、且为本人最具代表性的6项进行申报,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每项得OTO分。申报人员业绩与成果由政府或政府组成部门发文在国家、省、设区市推广应用的,每项分别得60分、40分、20分,累计最高不超过60分60考试成绩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优异申报人员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在3年有效期内,属于全国金榜的(全国前IOO名)得4分,属于全国银榜的(浙江省前50名)得2分。按最高项得分,不累计加分4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经历在加快发展县或海岛县(区)工作经历在加快发展县或海岛县(区)工作满25年得3分,满2

28、0年得2分,满15年得1分3荣誉称号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转评申报人员取得有关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后,获得设区市级以上政府或财政部门颁发的与会计工作相关的荣誉或称号获得国家级、省级、设区市级个人荣誉或称号的分别得5分、4分、2分。获得多个荣誉或称号的,可累计加分5学位获得会计学相关专业的博士或硕士学位情况获得会计学相关专业的博士学位得3分,获得会计学相关专业的硕士学位得1分。以最高学位为准,不累计加分3社会影响力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转评申报人员取得有关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后,参加设区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或会计学(协)会组织的财会类社会公益活动情况参加省级政

29、府部门或会计学(协)会组织的每次得2分,参加设区市级政府部门或会计学(协)会组织的每次得1分5量化评价合计分数100附件2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评价指标评价内容评价标准最高分值一、材料评审量化评价标准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与岗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转评申报人员取得有关专业技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符合正常申报条件年限的得1分,超过正常申报年限的,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年加0.5分;符合标志性业绩申报条件的得2分,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年加0.5分5在大中型企业、较大规模的事业单位或非法人组织担任相应职务担任大中型企业、员工200人以上的事

30、业单位或非法人组织主要负责人得5分,担任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得4分;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3年及以上得3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于本年度(本年度未公布的,以上一年度为准)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全国排名前100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得5分,在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于本年度(本年度未公布的,以上一年度为准)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全省排名前50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得4分,不累计加分5专业技术理论水平熟悉财务会计专业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较强的会计专业理论研究能力,能够结合本职工作开展财务会计理论研究,发表或编著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应用价值的论文、著作或译作根据理论水平的创

31、新性、与本人工作经历相关性、理论成果时效性、对财会工作的指导意义进行评价赋分: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期刊上发表财务会计专业论文,每篇得0-5分;执笔10万字以上或主编公开出版发行(具有ISBN统一书号)的财务会计专业著作、译作,每本得05分。评委会对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进行重复率测试,测试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10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转评申报人员取得有关专业技术高级资格)后,在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的业绩与成果,主要包括:制度类业绩与成果、实践类业绩与成果、理论创新及成果转化类业绩与成果根据业绩与成果的先进性、推

32、广应用价值、作用发挥情况、与工作岗位的相关性、佐证材料的完整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赋分:申报人员在三类业绩与成果中选择不少于两类、且为本人最具代表性的3项进行申报,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每项得0-20分。申报人员业绩与成果由政府或政府组成部门发文在国家、省推广应用的,每项分别得60分、40分,累计最高不超过60分60荣誉称号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转评申报人员取得有关专业技术高级资格)后,获得省级以上政府或财政部门颁发的与会计工作相关的荣誉或称号获得国家级、省级个人荣誉称号的分别得5分、3分。获得多个荣誉或称号的,可累计加分5学位获得会计学相关专业的博士或硕士学位情况获得会计学相关专业的博士学

33、位得3分,获得会计学相关专业的硕士学位得1分。以最高学位为准,不累计加分3社会贡献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转评申报人员取得有关专业技术高级资格)后参加设区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或会计学(怖)会组织的财会类社会公益活动情况参加省级政府部门或会计学(协)会组织的每次得2分,参加设区市级政府部门或会计学(怖)会组织的每次得1分6社会影响力在设区市级以上会计类社会团体担任常务理事以上职务情况担任国家级、省部级、设区市级会计类社会团体常务理事以上职务的分别得3分、2分、1分3经验介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转评申报人员取得有关专业技术高级资格)后在省级以上会计专业会议或培训班上作经验介绍情况在国际、全

34、国、全省会计专业会议或培训班上作经验介绍的,每次分别得3分、2分、1分。同类经验介绍按最高得分,不同类经验介绍可累计加分3材料评审量化评价合计分数(占总分的70%)100二、面试4F审量化评价标准面试熟悉宏观经济政策根据面试综合情况赋分15了解会计专业发展趋势15职业胜任度、贡献度30组织管理能力20沟通协调能力10语言表达及应变能力10面试评审量化评价合计分数(占总分的30%)100关于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必要性现行的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制定于2019年,在我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

35、任职资格评审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会计人才的需求,两个评价条件已不能适应新情况、新形势的要求,亟需重新修订。有关评审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分布于评价条件的条款中,并且不全面、不完整,亟需通过制定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方式予以规范。根据浙江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浙江省财政厅起草了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二、主要原则和起草过程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将评审从重点环节管理转为全面管理,实

36、现制度全流程覆盖;二是建立以实绩为导向的评价体系,促进评价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客观。三是明确责任和细化完善惩戒措施,加强对申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评委、评审工作人员、财政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的监督管理。遵循上述原则,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2021年2-4月,参考省内其他系列高级职称评价办法和全国其他部分省(市)新出台的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在调查研究、收集评审专家、部分申报人员、各级财政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修订稿初稿。2021年5月,书面形式征求市、县(市、区)财政部门、部分评审专家意见,内部讨论修改后

37、形成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讨论稿)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讨论稿),并将讨论稿提交省人力社保厅征求意见。2021年8月,按照省人力社保厅的意见进行修改后,召开两次由评审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并征求厅内相关同志意见后,形成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征求意见稿)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征求意见稿),于9月向各级财政部门正式征求意见。2021年10月,根据各级财政部门意见,修改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征求意见稿)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征求意见稿),报省人力社保厅审核。2022年3月,根据省人力社保厅反馈意见,按照

38、制定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对相关内容进行重大修改完善。2022年4月,将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报省人力社保厅审核,省人力社保厅对相关格式要求提出较大的修改意见,经协商后确定格式要求。2022年5月,按省人力社保厅意见,修改完善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6月再次组织部分评审专家座谈,还通过电话、视频会议等形式征求部分评审专家意见。整理问题清单,吸收评审专家意见、建议后,对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2022年8月,三次召开由相

39、关人员参加的专题征求意见会,集体讨论存在问题、意见建议和是否吸收采纳,进一步修改完善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组织评审专家座谈会,邀请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单位类型的资深评审专家座谈。按省人大法工委要求,将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由条款式改为段落式。2022年9月,形成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相关人员、省人力社保厅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内容。2022年10月,组织部分评审专家座谈会,组织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杭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浙江省会计学会部分人员座谈会,再次征求意见。并将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

40、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省司法厅相关人员征求意见。2022年11月,根据相关意见建议,修改完善相关内容,形成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三、主要内容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正文分为评审原则、评审计划、评审委员会、申报要求及条件、评价内容、申报资格审核、组织评审、投诉举报处理、监督管理和其他十个部分,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作为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附件。主要内容为:()实现制度全流程覆盖增加了评审原则

41、、评审计划、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投诉举报处理、监督管理等内容,实现评审从重点环节管理转为全面管理。将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的受理部门下放至县级财政部门,实现了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受理部门的一致。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设立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评委会评审的日常事务工作和评委会专家库管理,明确了评审的日常事务管理要求。明确已实行高级职称自主评聘单位的人员,由评委会出具评审结果通知书,不颁发证书。(二)建立以实绩为导向的评价体系提高标志性业绩申报条件,进一步规范了标志性业绩申报人员起评分的有关规定,确保该部分申报人员有标志

42、性业绩支撑,而非因申报方式原因而降低评价标准。根据“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的要求,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与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并列,作为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前提条件。取消了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自评分申报方式,确保了参加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和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的公平公正性。明确了论文重复率测试及测试结果应用的规定,事先提醒和防范论文造假或抄袭行为的发生。适当提高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面试分占比,占总分的比例由25%提高到30%,材料分由75%下降到70%,使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更加科学。(三)明确责任和完善惩戒措施明确了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务任职资格的责任和惩戒措施。明确了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未履行审核、公示职责的责任和惩戒措施。明确了评委应当回避未主动回避、对外泄漏评审信息、私自接收评审材料、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责任和惩戒措施。明确了评审工作人员存在应当回避未主动回避、对外泄漏评审信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责任和惩戒措施。明确了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或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把关不严的责任和惩戒措施。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还对原来两个评价条件中重叠的内容进行了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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