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室内精装修)2017314.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室内精装修)2017314.docx(9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合同编号:LTZY- - - -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工程名称:*项目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地点:发 包 人:承 包 人:二一七年一月III目录第一部分 专业承包合同协议书1一、工程概况1二、合同工期2三、质量标准3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3五、合同文件构成3六、承诺4七、其他4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51.一般约定52.发包人83.承包人104.监理人125.工程质量126.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劳动用工管理137.工期和进度148.材料与设备179.试验和检验2010.合同变更2111.合同价格2312.价格调整2413.计量2414.工程款支付2515.成品保护2616.
2、试车2617.完工验收2718.工程移交2919.结算2920.缺陷责任与保修3021.违约3222.不可抗力3423.保险3524.索赔3525.争议解决3626.补充条款37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381. 一般约定382.发包人403.承包人414.监理人455.工程质量466.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劳动用工管理467.工期和进度468.材料与设备489.试验和检验5010.合同变更5011.合同价格5312.价格调整5414.工程款支付5415.成品保护5516.试车5517.完工验收5618.工程移交5619.结算5620.缺陷责任与保修5721.违约5722.不可抗力5823.保险
3、5824.索赔5925.争议解决5926.补充条款5927.附件60第四部分 附件61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61附件2:湖北省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64附件3:履约担保格式66附件4:暂估价材料、设备一览表67附件5:合同清单及投标报价69附件6:图纸(详见存档蓝图及刻录光盘)70第一部分 专业承包合同协议书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 项目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 项目名称* 项目2. 专业承
4、包工程名称* 工程3. 专业承包工程地点* 。4. 专业承包工程范围及界面精装修总承包施工和管理、协调分包工程的施工管理。承包人需要对上述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承担全部责任。4.1.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范围,主要包括 工程室内、电梯轿厢及公共区域部分精装修施工。具体如下:4.1.1.接收施工现场,核验土建总承包单位预埋/预留以及其他与本工程有关的工作,并承担对预埋/预留工程的整改或修补工作,此费用已在合同价中考虑,不再另计。4.1.2施工图深化设计、项目装修施工、部品部件驻工厂监造、物资采购供应、样品提交、强电安装、测试、调校、试运转等;石材安装、石材结晶;项目完工后保洁、通过发包人竣
5、工验收、修补缺陷、保养、保修及完成档案验收、交付竣工图等工作所需的一切劳务及物料,并包括工程正常施工中所需的一切附带杂项清理及所需劳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根据要求对施工图纸进行深化设计,并确保深化设计图得到发包人及设计师的认可;按合同要求将材料送审并取得发包人及设计师的书面认可,深化设计不得改变原图纸设计的主要内容(如构件型号、尺寸、材质等);(2)承担根据现行国家、湖北省的规范及法规要求的工程测试、检测工作及相应费用;(3)负责公共部位、电梯轿厢及室内天花、各式吊顶、墙体饰面、铺地饰面的精装修工作(含风口及检修口,但检修井门、管井门等除外);负责天花、墙面、地面等为喷淋、风口、
6、灯具、烟感、温感、喇叭、各种面板留洞、开孔等工作,负责安装完成后的修补、收口等施工;负责入户门、电梯门、消防门等施工;负责客厅阳台、餐厅阳台的吊顶、地面的装饰,负责石材防污处理、晶面处理;(4)负责卫生间、厨房、阳台二次防水施工、防水闭水试验及甲供洁具、卫浴五金件及地漏、排风扇、暖风机的安装,负责淋浴隔断挡水石基的供应及安装,不含橱柜、厨房电器、中西厨水槽及水槽龙头、淋浴隔断供应及安装;(5)强电和照明部分:负责公共部位强电线路埋管、穿线、灯具的供应及施工(装饰灯具、应急照明灯具除外);负责室内配电箱(不含配电箱)以后线路埋管、穿线和插座、灯具(筒灯、射灯、吸顶灯、灯带等)的供应及安装,户内配
7、电箱以前(含入户内配电箱)由土建总承包单位负责;负责甲供开关、插座面板安装;负责室内空调内机及外机强电供电线路的敷设,空调温控开关、控制线敷设、设备电机接线由空调安装公司完成;(6)弱电部分:负责室内网络、电视电话线的预埋、敷设及面板安装,不含户内智能化工程;(7)给排水部分:负责室内卫生间、厨房等处用水设备的安装、各用水设备与土建总包单位预留的给排水接口连接等等;(8)对已完工部分进行成品保护;(9)零星修补工程、精装修总包服务配合和对精装修已完工部分进行成品保护;(10)承包人负责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清运至由其设立的现场密闭垃圾堆放处,并负责及时清运出场外。4.2.配合施工及管理范围4.
8、2.1.本精装修工程纳入土建总承包管理的,承包人需配合土建总承包单位开展相应工作;4.2.2.为空调、消防喷淋安装提供服务和配合,承包人负责相关设备安装前的开孔和安装后的收口、收边、密封等工作,且根据设备检修需要完成检修口的制作,确保后期装修效果的协调性和一致性。5. 图纸版本及其他说明本合同价编制依据为 (需注明设计院、图纸版本号等内容) 等图纸。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完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含税签约合同价总额为:0元五、合同文件构成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
9、同签订后双方约定的有关协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承包人承诺函(如有)(4)中标通知书; (5)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6)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7)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8)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答疑文件等)(9)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10)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范、规定和其它有关技术文件;(11)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有关工程的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工程洽商、有关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证明效力和合同效力的文件或资料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前述各项承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承包合同文件
10、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六、承诺1.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2.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履行承包工程维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七、其他1. 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2. 本协议书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3. 本协议书一式 捌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伍 份,承包人执 叁 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法人代表
11、或授权代表(签字):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1.1.1. 承包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2. 承包合同:即专业承包合同,是针对某一专业工程施工而制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在本合同中,具体包括协议书中约定的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1.1.3. 总包合同:是指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就总包工程签订的且在本承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总承包合同。1.1.4. 通用合同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1.5. 专用合同条款:指发包人与
12、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1.6. 承包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7. 发包人:是指与总承包人签订总包合同或与承包人签订专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8. 总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总包合同,并经发包人同意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总包工程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9. 承包人:是指承包专业工程并具有专业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0. 分包人:是指承包分包工程并与总承包人或承包人签
13、订分包合同的,具有分包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1. 监理人:是指在承包合同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对总包工程和专业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12. 设计人:是指在承包合同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总包工程或专业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13. 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承包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14. 总包工程:是指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5. 承包工程: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业
14、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6. 永久工程:是指承包人按承包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17. 临时工程:是指承包人为完成承包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18.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19.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20. 施工场地:是指用于承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承包工程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1.1.21. 临时设施:是指为
15、完成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22.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承包人按照第7.2款【开工】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23. 完工日期:包括计划完工日期和实际完工日期。计划完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实际完工日期按照第17.3款【完工日期】确定。1.1.24. 工期:是指在承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承包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承包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25.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履行缺陷修复义务、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提前使用的
16、承包工程自开始使用之日起计算,其他承包工程自承包工程实际完工之日起计算。1.1.26.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的期限。提前使用的承包工程自开始使用之日起计算,其他承包工程自承包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27. 基准日期:招标承包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第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承包工程以承包合同签订日前第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28.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29.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承包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30. 承包合
17、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按承包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31. 费用:是指为履行承包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32. 计日工:是指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33. 质量保证金:是指承包人按照第20.4款【质量保证金】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34. 书面形式:是指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
18、.35. 深化设计:是指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基础上,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图纸进行完善、补充并绘制直接指导施工的图纸的活动。1.1.36. 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承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2. 语言文字承包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1.3. 标准和规范1.3.1. 适用于承包工程的标准和规范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总包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承包工程的标准和规范等。承包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3
19、.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签订承包合同前已充分了解前述标准和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4. 图纸1.4.1.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实际开工日期前7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承包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4款【工期延误】的约定办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供发包人和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4.2. 承包人在收到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
20、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修改补充后的图纸或处理意见。1.4.3. 深化设计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完成承包工程的施工图深化设计的,深化设计需要相应的设计资质的,承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发包人提供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如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深化设计不需要相应设计资质的,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自行完成深化设计。承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发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承包人对自行或委托设计的图纸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进行深化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
21、款中约定。1.5. 联络与承包合同有关的通知、指令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6. 化石、文物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化石、文物的,承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通知中应载明化石或文物的数量、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因此发生的费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应指示承包人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前述物品,因承包人采取保护措施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1.7. 知识产权1.7.1.
22、 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和文件,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但不能用于与承包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1.7.2. 承包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承包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深化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7.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8. 保密除法律规定或承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何一
23、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9.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 发包人2.1. 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
24、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2.3. 提供资料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图纸、技术要求等有关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2.4. 提供施工场地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25、。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5. 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6. 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
26、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7. 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8.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9.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10.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总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
27、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合同要求及时配置和修建临时设施,并自行承担费用。临时设施应符合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4)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5)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
28、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6)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7)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人和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并承担管理责任。承包人负责协调分包人与其他分包人之间的交叉施工作业。(8)承包人应保证分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其他分包人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9)按照第6.2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10)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
29、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11)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2)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3)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文件,应将其他全部图纸、文件等退还发包人,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14)合同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30、义务。3.2. 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1)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场地的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承包人承担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人员安排的报告。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包括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2)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为前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
31、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前述人员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应常驻施工现场,前述人员因故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4)承包人需要更换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5)发包人对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
32、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和义务的主要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进行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 特殊工种上岗作业要求法律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的特殊工种上岗证,并在相应作业人员进场前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并备案。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不具备上岗证的,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 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3.4.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转包承
33、包工程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2.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违法分包给任何第三人。承包人违法分包工程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5. 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4. 监理人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
34、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 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4.3. 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
35、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5. 工程质量5.1. 质量要求承包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要求,同时应符合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除承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外,有关承包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可以由承包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承包工程质量保证体
36、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并将分包工程质量管理纳入承包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5.3.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3.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承包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承包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37、承包人承担。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按照第18.1款【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承包工程】执行。5.3.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工程不合格的,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6. 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劳动用工管理6.1. 安全文明施工6.1.1. 安全文明施工(1)承包人应按法律和承包合同采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履行安全文明管理义务。承包人应向分包人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详细交底。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2)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并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
38、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
39、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4)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2. 安全保卫承包人应负责承包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在施工场地或生活区发生突发
40、事件的,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发包人和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3. 事故处理承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法律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有关情况。6.2. 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
41、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3. 劳动用工管理6.3.1. 承包人应与其为履行承包合同而雇佣的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并按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各项权利。6.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为承包人雇佣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膳宿条件应达到工程所在地行政管理机关的标准和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所在地行政管理机关的标准和要求对劳务人员的宿舍和食堂进行管理。6.3.3. 承包人获得的工程款应优先支付承包人雇佣人员的劳动报酬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用。承包人拖欠前
42、述劳动报酬或劳务费用给本项目造成不利影响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7. 工期和进度7.1. 施工组织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承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至迟不得晚于实际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承包工程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合理意见和要求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完善。承包人未在前述期限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发包人和监理人未在前述期限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经发包人批准
43、的施工组织设计是承包合同当事人控制承包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据此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修订的施工组织设计,并附相关措施和资料。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1.2. 交叉作业的工期管理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对承包工程及其分包工程的工期进行管理,并按施工组织设计向分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条件。因其他工程原因影响承包工程正常施工时,承包人
44、应立即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并取得发包人批准,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工程的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配合其他工程的施工。由于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原因造成承包工程施工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并取得承包人批准,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1.3. 劳动力保障承包人应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保证劳动力投入。因承包人劳动力短缺导致承包工程进度滞后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7日内补足劳动力。否则,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7.2. 开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
45、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7.3. 测量放线7.3.1. 发包人应在实际开工日期3天前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
46、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3.2. 承包人负责承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测量放线工作。承包人应矫正承包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承包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承包人负责对施工场地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进行保护。7.4. 工期延误7.4.1. 工期顺延合同履行期间,工期发生顺延的,应予顺延。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3)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的人为因素;(4)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5)工程变更或工程量增加;(6)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7)不可抗力;(8)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上述情况发生时,承包人应在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要求延期的通知,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报发包人确定;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