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绿化合同标准版本(双方)_XXXX年试行版.docx

上传人:小飞机 文档编号:1680562 上传时间:2022-12-13 格式:DOCX 页数:78 大小:161.7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景观绿化合同标准版本(双方)_XXXX年试行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8页
景观绿化合同标准版本(双方)_XXXX年试行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8页
景观绿化合同标准版本(双方)_XXXX年试行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8页
景观绿化合同标准版本(双方)_XXXX年试行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8页
景观绿化合同标准版本(双方)_XXXX年试行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景观绿化合同标准版本(双方)_XXXX年试行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景观绿化合同标准版本(双方)_XXXX年试行版.docx(7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绿化景观承包合同:2011年(试行版) 编号: 盛高置地 项目之绿化景观工程承包合同业 主: 承包人: 日 期:20 年 月 日第一部分 协议书业 主: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项目绿化景观工程施工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 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建设规模: 4. 建设内容: 二、 工程承包1. 承包人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效果、包100成活、包安全、包文明施工。2. 承包内容:1. 承包人应负责按照业主提供的方案设计图完成本工程绿化景观工程施工

2、图深化设计工作。2. 承包人应负责本项目红线范围内室外总体的绿化种植工程、硬质景观工程及相应的给排水、电气安装工程。(具体承包内容及界面划分详见附件1)3. 招投标文件所说明及/或招投标期间所修改及/或承包人所确认的工程内容,业主保留增减承包范围或甲供材料的权利,但此类增减并不解除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以及行业惯例提供工程基本措施配合和服务及对本工程进行管理与协调的义务,且承包人同意不因此类增减而向业主提出利润上的索赔。三、 合同工期1. 开工日期:暂定为 年 月 日,具体以业主签发的开工令或开工报告注明的日期为准。2. 竣工日期:暂定为 年 月 日,实际竣工日期以本工程整体竣工并已取得竣工验收

3、备案证明,且业主确认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之日为准。3. 工期 日历天,自开工之日起至本工程整体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之日止,包括星期六、日、法定节假日及恶劣天气等合同条款约定的各种情况。四、 质量标准1. 工程质量标准: 一次性验收100%合格。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应以业主出具的竣工验收证书为准(格式见附件)2. 提供景观绿化两年免费保修责任、两年绿化免费养护责任,并达到绿化苗木成活率为100%。五、 合同价款本工程合同价款为:暂定 (RMB 元 ),(具体计价方式见附件3C部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结算办法确定本合同最终价款。六、 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 本合同协

4、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本合同条款及附件4. 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补遗、招标答疑和澄清5. 投标书及其附件6.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或预算书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 招标图纸9. 其他与合同有关的文件七、 合同生效1.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2. 本合同订立地点: 3. 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八、 通知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以面呈或挂号信、邮政快递EMS或快递公司代为送达的方式送达至对方下列地址,任何一方变更送达地址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若怠于通知造成对方损失的,变更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致:业 主: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号:

5、收件人: 致:承包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号: 收件人一: (项目经理)收件人二: (法人代表)若以面呈的方式,以本合同约定的收件人签收时视为已送达;若以挂号信、邮政快递EMS邮寄的方式,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为准,无需以公证方式证明)第3日将被视为已送达;若由快递公司代为送达,则以各方的收件部门(如门卫、前台、办公室等)签收视为已送达。九、 其他1.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2. 承包人向业主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3. 业主承诺,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经业主认可的合同款

6、项。(本页为签署页)双方签章如下:业 主: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承 包 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业主:指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本工程的投资方。1.2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业主接受的具有工程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等级证书的承包单位。1.3 设计单位: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4

7、 工程监理单位: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施工质量、进度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5 投资监理单位/工料测量单位: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造价控制、咨询、预算、结算并取得相应服务资质的单位。1.6 审价机构:指业主聘请的具有相应服务资质的,为本工程提供造价结算审核服务的单位。若投资监理/工料测量单位合同中明确其将负责本工程最终的结算审核并出具审价报告的,则投资监理/工料测量单位即同时为本工程的审价机构。1.7 业主代表:指由业主委派的代表业主与承包人联络、签发授权范围内的文件的人,其具体权限在合同条款中约定。1.8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派的负责本工程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

8、9 监理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 投资监理/工料测量师:指本工程投资监理单位/工料测量单位委派于本工程的提供与造价有关服务的专业人员,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合同条款中约定。1.11 工程:指协议书第一条载明的工程。1.12 合同价款:指在协议书及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业主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全部款项。1.13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约定的可增加合同价款的事件时,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履行申请手续,经业主审核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计算增加的合同价款。1.14

9、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业主或承包人承担的额外经济支出。1.15 工期:指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计算的工程开工至竣工的天数。1.16 开工日期:指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实际开工日期以业主签发的开工令或开工报告为准。1.17 竣工日期:指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本工程整体竣工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且业主确认签发竣工证书之日为准。1.18 图纸:指由业主提供或承包人设计并提供的经业主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设计变更图纸等技术资料)。1.19 施工场地:指由业主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业主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

10、何其他场所。1.20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函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1 设计变更:指由业主签发的对设计所作的变更指令。是该项设计变更施工和结算所遵循的唯一依据。1.22 设计修改:是设计单位对原设计所作的符合性修正。1.23 工程签证:指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向业主提出的与工程工期、价款有关的、经业主、工程师、投资监理和承包人各方确认的凭单,包括工期签证和费用(或价款)签证。1.24 技术核定单:是施工单位所作的与施工图设计和设计变更、设计修改无关但与完成施工承包义务有关的,需报业主、设计、工程监理及有关单位共同核定的记载合理的施

11、工技术措施等技术事宜(包括具体方案、方法、工艺、措施等)的资料。1.25 业务联系单:是施工发、承包双方和有关各方就完成发、承包合同标的业务事项沟通有关信息的联系凭单。1.26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5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6 损失:指直接损失,即一方因另一方违约造成的额外支出和财产的减少,不包括利润损失、效益损失等间接损失。1.27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8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

12、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本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本合同条款及附件;(4) 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补遗、招标答疑和澄清;(5) 投标书及其附件;(6)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或预算书;(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 招标图纸;(9

13、) 其他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的补充协议、备忘录等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时,按照上述顺序作出解释,即:同一时间形成的文件有矛盾,以顺序在先的文件为解释依据;先后时间形成的文件有矛盾,以后形成的文件为解释依据。2.3. 本合同文件的各组成部分应互相阐释,原则上是一致的,承包人已全面审查了合同文件,并得到认可。如果承包人发现合同文件内各部分之间有冲突时,应立即书面通知业主,指明冲突内容,而业主须在合理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确定以哪部分内容为履行依据。但此类指示不同于业主要求的变更,承包人无权提出有关工期和费用上的

14、任何索赔。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本合同使用中文。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以及合同文件规定的部门规章。3.3. 适用标准、规范:本工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部颁标准、规范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3.4. 以上各类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之间规定不一致的,以较严格者为准;无法判定“较严格者”的,以业主代表的书面决定为准。3.5.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业主在各分部分项工程正式施工前30天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前21天提出施工工艺,经业主批准后

15、执行。3.6. 尽管本工程适用以上标准及规范,但本工程应优先适用合同文件直接载明的或明确引用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除非这种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违反了国内的强制性技术标准。3.7. 在合同执行期间颁布新标准、新规范,以新标准、新规范为准,新、旧标准、规范发生冲突无法协调一致时,以业主代表代表的书面决定为准。4. 图纸4.1. 业主应根据施工进度需要陆续、及时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图纸 拾 套,其中包括供承包人编制竣工图的施工图纸 陆 套,使其能按照合同文件进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业主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2. 图纸保密要求:承包人保证只将

16、业主提供的本工程的所有图纸、资料和信息等用于本合同的履行,并做好保密工作,未经业主许可,承包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等图纸、资料和信息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否则由此造成业主的一切损失将由承包人承担,同时业主保留进一步追究承包人法律责任的权利。保密措施费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及竣工验收后5年内履行保密义务。4.3. 承包人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进行施工,所有因对施工图的误解或疏忽引致的施工错误,导致的一切损失(包括费用及工期)由承包人承担,业主有权在应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4.4. 承包人应在收到业主提供的图纸后14天内对图纸进行审读、消化和理解,并有义务将图纸审读过程中发现的与国家颁布的施

17、工标准、规范不符合之设计以及与施工现场情况不相符之设计等常规性错误和/或疏漏/缺陷等(包括但不限于尺寸、标高不符与工程实际尺寸有差异等)向业主书面提出,若该类意见属实,经设计单位确认后,承包人应按业主确认签发的经设计单位书面修正指示进行施工。因承包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图纸设计错误、疏漏、缺陷而造成返工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5. 如业主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业主提供的图纸、资料后14天内或最迟应在工程开工前 14 日向业主提交需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清单,清单应载明业主需补充提供的图纸及资料内容以及最后期限。业主按承包人要求的时间提供了补充图纸及资料的,业主不承担可能发生的工期

18、逾期的责任。4.6. 除上述4.5条所述外,承包人在按业主提供之施工图纸与合同文件之规定要求进行施工时,如业主所提供之图纸或资料虽然已经符合国家有关施工图深度的规定,但仍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如:施工中所需之非标准节点详图等),则承包人有义务依据施工图进行设计深化。承包人进行深化设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业主无需另行支付。承包人的深化设计成果应在提交给业主或业主委托的设计单位审核后,方可作为承包人施工依据。业主或设计单位的审核并不免除承包人对该等深化设计成果应承担的责任,且承包人不得以此要求索赔工期。承包人受业主委托进行设计的成果的著作权归业主所有,承包人应对本工程设计负有保密责任,且只能在合

19、理范围内使用本工程设计成果文件。根据设计文件建造的建筑物的著作权归业主所有。4.7. 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应保留一套完整的施工图纸供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4.8. 承包人应按照业主的工程变更包括增减之指示,对工程作出实际修改,任何修改必须在竣工图纸上说明,竣工图之绘制必须准确反映施工的实际情况,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28天内提供 陆 套竣工图纸给业主作为存档之用。竣工图编制费及图纸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 工程监理和监理工程师5.1. 业主委托 为本工程的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对本工程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文明生产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监督、检

20、查。承包人应服从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并配合工程监理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5.2. 工程监理单位委派于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为 ,简称“监理工程师”,本合同项下的“监理工程师”均指总监理工程师。5.3. 监理工程师有权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就承包工程的质量管理、施工进度、安全文明等事项提出专业意见。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有关本工程的任何书面函件、意见、同意及/或确认等均须获得业主的书面同意,否则无效,对业主和承包人均不产生约束力。6. 业主代表6.1. 业主委派的代表为 ,简称“业主代表”,职务为 工程总监 。6.2. 业主代表的职权:代表业主召集各类会议,签发业主文件,督促承包人执行和落实合

21、同规定的义务;检查项目所有工程按合同要求执行及落实的情况,协调各方关系。若发生业主代表与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或不明确时,由业主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6.3. 尽管业主委托了代表,但施工过程中业主方的所有指令、要求、确认、批准、答复等均以书面为准,且需加盖业主相应部门印章后始能生效。6.4. 除业主代表外,业主还可委派其他管理人员,行使合同中约定的业主的部分职权,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但承包人已接受的,不受此限。7. 投资监理7.1. 业主委托 为本工程的投资监理单位,投资监理单位对本工程的工程造价等方面进行全过程审核、监控。7.2. 投

22、资监理单位委派于本工程的负责人为 ,简称“投资监理”,职称为 注册造价工程师 。7.3. 投资监理单位及投资监理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本工程造价的咨询意见和建议,投资监理单位及投资监理发出的有关本工程的任何书面函件、意见、同意及/或确认等均须获得业主的书面同意,否则无效,对业主和承包人均不产生约束力。8. 承包人项目经理8.1. 承包人委派 为本项目负责人,职务为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执行本合同,行使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项目经理应为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指定的且经业主确认的有资质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在任命项目经理前,应将拟任命的项目经理的资历报业主批准

23、。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经业主确认的项目经理。业主方给予项目经理的任何指示、指令将视为有效的给了承包人。8.2. 项目经理应按施工图和其他技术文件、经业主及工程监理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业主代表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施工中发生紧急情况且无法与业主及监理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业主、监理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业主,由业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8.3.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并征得业主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

24、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承包人委派和调换项目经理下属人员应与业主磋商,委派的人选应为业主所接受。8.4. 在整个施工期间如出现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现场施工管理班子成员态度恶劣、不执行业主指令,不服从工程监理管理的,业主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或现场技术、管理人员,承包人应在接到业主要求后7日内更换到位。8.5.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必须专职在岗,常驻本工程现场,不得兼任除本工程以外的其他项目的任何职务。必须带领本项目施工管理班子进行有效的施工管理和协调工作,必须参加例会等业主召开的各种会议,因故不能参加时应提前24小时向业主提出申请并在获得

25、业主批准后方可缺席。同时承包人须配备相应的现场施工管理班子,其施工员、技术员、预算员、材料员、安全质量员必须每日在现场,以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业主有权对承包人现场管理班子考勤。如发现承包人违反本款约定,除按约定扣除违约金外,业主有权延缓工程款的支付,且不承担违约责任。9. 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的委派和指令、指示9.1. 监理工程师可委派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的一部分,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但该等委派和撤回必须事先征得业主的许可,否则视作无效),但需将代表的姓名、职称、职权范围等书面通知业主和承包人。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9.2. 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职权范

26、围内被授权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进行确认。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指示有失误时,监理工程师应进行纠正。9.3. 在本工程赋予工程监理单位的职责范围内,除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外,工程监理单位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示。9.4. 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在其对应职责范围内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并加盖项目印章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或其项目收件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或收件印章后生效。9.5. 确有必要时,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

27、指令、指示,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指示应予执行。监理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在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3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指示已被确认。9.6. 承包人认为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指令、指示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异议,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书面异议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令、指示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承包人虽有异议,但业主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指

28、令的,承包人应予执行。9.7. 业主更换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应在更换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10. 业主工作10.1. 本项目中业主应完成的工作如下:(1) 负责办理好土地征用(如无条件整体移交,可分阶段移交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2) 负责提供施工水电接驳点,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3) 向承包人提供必要的工程地质、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若有)和邻近建筑物、构建物的资料,但承包人通过现场踏勘、正常肉眼观察应该知晓的情况除外。对于业主无法提供的资料,已在招标时明确告知承包人,承包人通过勘察现场,在报价时已综合考虑了相关

29、风险因素,故业主无需另行支付额外费用。(4) 负责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5) 组织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并按合同约定的施工图份数发给承包人。(6) 协调处理设计图纸问题、签发设计变更指令和现场签证、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和支付、索赔的处理、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接收工程等。11. 承包人工作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下发生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11.2 图纸审核及深化设计。根据业主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深化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深化设计,经业主、工程监理、设

30、计单位确认后方可使用。11.3 临时设施搭建。根据现有场地条件自行规划、设计和解决本工程所需的贮存仓、加工车间、工人食宿和办公室等临时设施。只要荷载不超过结构设计的承载力,且不会妨碍工程的进展,物料也可以临时贮存于已完成工程的合适部位,但须得到业主及监理单位的同意,并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1) 承包人临时设施的搭设必须考虑全局,考虑先后施工顺序,无论方案是否经业主批准,如发生二次搬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发生临时设施须拆除的,承包人必须按业主指令无条件拆除,业主不承担任何费用。(2) 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按业主书面通知要求将现场所有临时设施拆除,所有材料设备运离现场,撤离除配合业主交房

31、维修的人员外的所有人员。若承包人未按规定实施前述行为,业主有权招请第三人进行拆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业主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11.4 场地维护。承包人须在施工前对施工场地架设围墙、篱笆、屏网、闸门、人行道、过道、篷盖、临时栏栅等,并在施工期间不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维修和保养,以保护本工程及公众安全,在工程不再需要时及时拆除。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工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与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情况、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周围居民、环境情况等,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已有充分的预计,且在合同总价中已充分考虑。业主将施工场地移交给承包人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

32、地上发生的一切负责,若发生非政府原因(如当地居民干扰施工),或非业主指令而影响施工导致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无权因此提出工期及或费用索赔。11.5 施工临水临电。负责将临时水电接至施工区域。如承包人认为业主所供之水电用量不能完全满足本工程施工、生活所需,则由承包人自行考虑解决方案,相应费用已在开办措施费中综合考虑,业主不再另行补偿。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生活等用水、用电费用,承包人应按每月实际确认的抄表数予以承担,或由业主代付后在下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水电费的抄表日期自承包人进场开始施工准备之日起计至承包人完成所有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作并正式向业主完成移交之日止。工程施工

33、期间,若每月业主提供水电部门的抄表数,承包人应在单据上予以确认。)11.6 工程招标备案及相关手续。负责办理招投标备案手续。办理除施工许可证以外的施工所需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11.7 承包工程施工计划、报表。按本合同约定程序和要求及时提供工程的年度、季度、月度、旬、周等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等计划文件。11.8 工程质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期保质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施工。11.9 安全保卫。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11.10 文明施工。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

34、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11.11 成品保护。承包人应负责工程进场产品、半成品、成品的包装保护,并承担保护费用。承包人对自身直接或间接的错误或遗漏而造成其他工程、临近建筑物或他人的修改或修复工作负责,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11.12 工程移交。承包人应按照业主的指示与业主或业主指定的第三方办理工程移交及相应的配合手续,并承担工程移交前的一切成品保护责任及费用。11.13 承担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树木的保护。11.14 承包人应遵守各附件协议书的规定,遵守业主在本工程实施前及实施过程中不时制定的与工程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11.15 承包人应在本工

35、程所在地缴纳工程税金。11.16 承包人根据合同须履行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均不因业主、监理工程师的审批(包括各类方案、报表、计划、申请等)被免除。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2 进度计划12.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12.1.1. 承包人应在收到施工图后7天内做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审批。若发生设计修改,引起施工顺序等的变更,承包人须及时修改施工组织设计。如承包人未及时提供施工组织设计造成业主无法判断工程进展顺利与否,业主可拒付相应部分工程进度款,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内容应有:(1) 施工技术方案及具体的施工方法说明书;

36、(2) 施工区域平面布置(业主提供现场场地布置情况说明,以供参考);(3) 项目管理组织结构和技术力量配备;(4) 开工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及确保计划实施的措施;(5) 保证工程质量及现场安全文明的具体措施;(6) 施工难点分析及应对措施;(7) 施工机械数量、类型清单及进出场计划;(8) 劳动力供应计划、来源,劳动力不足的补救措施;(9) 承包管理方案及措施。12.1.2. 本工程的开工计划及进度计划承包人应于正式开工前7天内上报业主和监理审批;该施工计划应包括开工准备、工程施工至竣工验收、现场清理和移交的全过程。该计划除用网络图、表格表示外,还应用文字加以表述。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的该

37、进度计划所确定的关键线路的总工作时间将成为考核承包人工期是否延误的依据。12.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业主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报业主、工程监理审批。12.3.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后14天内将本工程甲供材料、设备供应计划及施工节点计划提交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若工程实施中,业主通知将部分乙供材料设备改为甲供或将部分专业工程指定分包的,承包人应在业主通知后7天内将修改后的计划上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应确保该等进度计划能满足承包工程各节点要求及工程进度要求。12.4. 甲供材料设备计划内容包括:材料设备名称(品种)、规格、品牌、型号、数量、质

38、量、供货时间、地点以及设计图纸中明示的要求。12.5. 承包人必须按照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批通过后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当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业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任何价款、费用要求,若因此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2.6. 承包人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的正确性、完善性承担责任,业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并不免除承包人作为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修改施工方

39、案、调整技术措施导致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己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2.7. 承包人应对每天的施工作业情况、人员、机械进退场情况进行记录(即施工每日报表:施工每日报表应记录每个工种施工人数、机械使用情况、主要施工内容),施工每日报表需于次日上午报工程监理、业主备案。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收到施工每日报表后应进行审核,对其中记录不真实的内容应及时提出。业主、监理签收每日报表并不视作为对报表内容的认可。12.8. 工地实行周报制度,承包人应在每周例会前一天将周报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核,报业主备案。周报应包括本周工程施工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工期进展情

40、况(是否延误、延误原因、延误天数、抢工措施等)。12.9. 承包人应于每月20日前书面向业主代表报告当月计划完成情况(当月计划完成表,包括形象进度、工作量和工程签证)及下月施工计划安排(包括下月计划进度表、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预估工程量等),提出需要业主配合的工作内容(备忘录)。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业主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顺延支付进度款时间。12.10. 承包人应按业主代表及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提供年度、季度、月度、旬、周等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每月提供一次承包工程质量报告。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周、月、季度等计划均应以经业主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为依据,业主、监

41、理工程师签收周、月、季度等计划的行为并不表示业主、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上报的计划的认可,此等计划仅作为工作参考而非考核承包人工期的依据。任何对工程进度计划的变更、修改文件均需经过承包人、业主协商一致,并由双方书面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才能作为合同文件。13 开工13.1. 开工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或业主要求的开工时间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业主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业主代表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7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业主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的,工期不予顺延。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延期开工申请的批复需事先征得业主的同意。13.2

42、. 延期开工因业主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业主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可以申请相应延长竣工日期,但无权要求费用补偿。14 暂停施工与停建缓建14.1 因施工质量、安全、现场管理混乱、突发事件等非业主原因需要暂停施工时,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施工指令(监理工程师的该等指令需事先征得业主代表的同意),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会同各方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向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提出复工要求,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应当在

43、48小时内给予答复。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72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在书面告知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后自行复工。因承包人原因暂停施工期间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4.2 因业主原因需要停建或缓建工程,除双方另行达成书面补充协议外,业主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并按以下约定处理:(1) 当业主要求停止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或暂缓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承包人应按业主指令停止施工,采取措施保护好已完工程,并使人员、设备处于安全状态。承包人应做好停工期间的记录,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损失。承包人未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的,对于此部分损失业主没有义务承担。承包人接到复工指令后,承包人有权要求业主支付停工期间的各项费用,补偿停工期间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停工损失费仅限于现场实际施工人员的生活补偿费、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周转材料、大型机械的停滞费。工程停建、缓建期间的工期不计算在合同工期内。(2) 工程停建或缓建业主要求承包人退场的,承包人应按业主的要求退场,除不能拆除的周转材料、机械设备和看守工地的人员外,其余人员、材料、设备均应撤出场地,以减少损失,退场损失费(仅限于一次机械进出场费以及现场留驻的必要的已完工程看护人员的费用)由业主给予补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