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相关法规文件汇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物业管理相关法规文件汇总.docx(5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附录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
2、,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
3、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第九条业主与
4、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第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
5、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 办公费用;7. 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8.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 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第十二
6、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
7、符的服务。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第十六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
8、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十八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第二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
9、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备案。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同时废止。附录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5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2月2
10、4日经建设部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汪光焘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11、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 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
12、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他物业50万平方米。5. 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二)二级资质:1.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2.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
13、书;4. 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他物业20万平方米。5. 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三)三级资质:1. 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2.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 物业管理专业人
14、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 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5. 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第六条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一)营业执照;(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第七条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第八条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
15、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第九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二)营业执照;(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第十条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级资质审批前,应当由省、自治区人
16、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
17、关资料的;(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第十二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第十四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第十五
18、条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十六条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年检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负责。第十八条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合格。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原资质审批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证书,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
19、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一)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五)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
20、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由资质审批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资质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21、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附录三: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关于印发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中物协20041号各物业管理企业:为了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督促物业管理企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引导业主正确评判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质量,树立等价有偿的消费观念,促进物业管理规范发展,根据国
22、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会制定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作为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物业服务等级、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与标准以及测算物业服务价格的参考依据。试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会秘书处。附:1.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 2.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使用说明。二四年一月六日附件1: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一级 项目内容与标准(一)基本要求1. 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 承接项目时,对住宅辖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23、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3. 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4. 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5. 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6. 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急修半小时内、其他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7. 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8. 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9. 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10. 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
24、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80%以上。(二)房屋管理1. 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2. 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3. 每日巡查1次辖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4. 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
25、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5. 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6. 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1. 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2. 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账),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3. 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
26、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4. 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5. 载人电梯24小时正常运行。6. 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7. 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8. 小区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9. 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10. 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
27、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1. 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站岗值勤。2. 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1小时至少巡查1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实施24小时监控。3. 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4. 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5. 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五)保洁服务1. 高层按层、多层按幢设置垃圾桶,每日清运2次。垃圾袋装化,保持垃圾桶清洁、无异味。2. 合理设置果壳箱或者垃圾桶,每日清运2次。3. 小区道路、广场、停
28、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2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2次,每周拖洗1次;一层共用大厅每日拖洗1次;楼梯扶手每日擦洗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周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1次。及时清除道路积水、积雪。4. 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月检查1次,每半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5. 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6.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六)绿化养护管理1. 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2. 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和补栽补种,无杂草、杂物。3. 花卉、绿篱、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保持观
29、赏效果。4. 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5. 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二级 项目内容与标准(一)基本要求1. 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 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3. 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4. 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5. 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6. 公示16小时服务电话。急修1小时内、其他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7. 根据业主需求,
30、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8. 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9. 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10. 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5%以上。(二)房屋管理1. 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2. 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适时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3. 每3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
31、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4. 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3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5. 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6. 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1. 对共用设施设
32、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2. 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账),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3. 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4. 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5. 载人电梯早6点至晚12点正常运行。6. 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7.
33、 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8. 小区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9. 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0%。10. 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1. 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2. 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2小时至少巡查1次。3. 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4. 对进出小区的装修等劳务人员实行登记管理。5. 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五)保洁服务1. 按幢设置垃圾桶,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2
34、. 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1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1次,半月拖洗1次;楼梯扶手每周擦洗2次;共用部位玻璃每月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季度清洁1次。及时清除区内主要道路积水、积雪。3. 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季度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2个月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4. 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期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5.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六)绿化养护管理1. 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2. 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3. 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4. 适时组织浇灌、施
35、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5. 适时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三级 项目内容与标准(一)基本要求1. 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 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3. 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4. 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5. 管理服务人员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6. 公示8小时服务电话。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7. 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8. 按合同约定
36、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9. 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0%以上。(二)房屋管理1. 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2. 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3. 每周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定期维修养护。4. 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
37、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至少两次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5. 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6. 各组团、栋、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1. 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2. 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账),设施设备的运行、检修等记录齐全。3. 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4. 对共用
38、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5. 载人电梯早6点至晚12点正常运行。6. 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7. 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80%。8. 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1. 小区24小时值勤。2. 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3小时至少巡查1次。3. 车辆停放有序。4. 对火灾、
39、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五)保洁服务1. 小区内设有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2. 小区公共场所每日清扫1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季度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半年清洁1次。3. 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季度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4. 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水质符合卫生要求。(六)绿化养护管理1. 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2. 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3. 预防花草、树木病虫害。附件2:普通住
40、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使用说明1. 本标准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等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试行标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高档商品住宅的物业服务不适用本标准。2. 本标准根据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需求的不同情况,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服务等级,级别越高,表示物业服务标准越高。3. 本标准各等级服务分别由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六大项主要内容组成。本标准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内容及标准,由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协商约定。4. 选用本标准时,应充分考虑住宅小区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设
41、备、服务功能及业主(使用人)的居住消费能力等因素,选择相应的服务等级。附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
42、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
43、,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
44、合法权益。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45、(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第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
46、记机构管理。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第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