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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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考,烦请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填写相关商务条款或进行必要修改,确认本合同全部内容。【日期】【签订地点】基金管理人:XXXX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XXXXX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如为封闭式基金,此处可删除,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本基金

3、投资中的具体风险,请参见风险揭示书。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业绩。本合同(样本)将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提请备案,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样本)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4、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合格投资者承诺书XXXX管理有限公司:本人单位作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即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或为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本人单位在参与贵公司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过程中,如果因存在欺诈、隐瞒或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陈述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单位自行承担,与贵公司无关。特此承诺。投资者:日 期:投资者告知书尊敬的投资者

5、: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本基金的募集销售、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及身份识别均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负责。因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违规宣传推介或违规销售本基金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外包服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托管本基金财产,不代表对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做出承诺或保证,也不保证投资本基金本金不受损失,对于投资本基金可能产生的投资亏损,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基金募集账户由本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开立,该账户用于统一归集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募集账户是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接

6、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接受投资者的认购或申购资金,不表明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在募集账户的使用过程中,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因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应就其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募集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账 号:开户行: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本投资者告知书,清楚了解并认可关于募集账户的上述告知内容,知悉XXXX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基金的运作中实际承担的职责,并愿意自行承担投资本基金可能导

7、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基金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机构盖章):日期: 年 月 日目 录第一节前言4第二节释义5第三节声明与承诺8第四节基金的基本情况10第五节基金的募集11第六节基金的成立与备案15第七节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16第八节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3第九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0第十节基金份额的登记34第十一节基金的投资34第十二节基金的财产37第十三节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42第十四节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45第十五节越权交易48第十六节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50第十七节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7第十八节基金的收益分配61第十九节信息披露与报告及保密义务61第二十节风险揭示66第二十一节基金合同的效力

8、、变更、解除与终止66第二十二节清算程序69第二十三节违约责任和补偿保障71第二十四节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72第二十五节其他事项73附件1:风险揭示书77附件2:投资监督事项表100附件3:基金销售协议有关条款101第一节 前言为规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

9、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等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基金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基金法、私募办法、本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基金投资,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基金委托人已仔细阅读风险揭示书(本合同附件1)、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

10、、义务、本基金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委托事项符合基金委托人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基金投资者确认其符合私募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条件,承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收入/资产情况等情况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基金委托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不保证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低收益。基金托管人承诺恪尽职守,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11、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不保证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保证低收益。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成立并运作,若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第二节 释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1.本合同、基金合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本合同及其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2.本基金、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3.私募基金:指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4.

12、基金投资者:依法可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私募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5.基金管理人: XXXX管理有限公司。6.基金托管人:XXXX金融股份有限公司。7.基金委托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8.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根据与其签订的外包服务协议等文件中约定的服务范围,为本基金提供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估值等服务的机构,本基金的基金外包服务机构为XXXX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在为本基金提供份额登记服务时,又被称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避免歧义,本基金所称“基金外包服务机构”不包括基金

13、销售机构。9.投资顾问:指由基金管理人聘请为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提供投资建议和相关投资顾问服务,辅助基金管理人做出投资决策的第三方机构。本基金的投资顾问为【】。10.监督机构:根据其与基金管理人、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签署的外包服务和账户监督协议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监督、承担保障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机构,基金的监督机构为XXXX金融股份有限公司。11.基金销售机构、募集机构: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 12.代理销售机构、代销机构:指符合相关规定条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的机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

14、机构可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应确保代销机构具备法定资质,基金托管人和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14.金融监管部门:指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以及证券、基金和期货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15.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16.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17.中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18.工作日、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19.开放日: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工作日。2

15、0.T日: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指本基金的开放日。21.T+n日:T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当n为负数时表示T日前的第n个工作日。22.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23.投资者银行结算账户、基金委托人银行结算账户:基金委托人开立及指定的用于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收益分配、剩余财产分配等款项收付的银行账户。24.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25.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

16、,为本基金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以及在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专用债券账户。26.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按照“第三方存管”模式与托管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由基金托管人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完成资金划付。27.期货账户: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期货经纪机构开立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期货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期货交易清算。期货保证金账户应与托管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由基金托管人

17、通过银期转账的方式办理期货交易的出入金。28.募集账户或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指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代为开立的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募集账户是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接受投资者的认购或申购资金,不表明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在募集账户的使用过程中,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因

18、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应就其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29.基金资产总值:本基金财产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30.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31.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32.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指基金份额净值加基金成立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历史累计分红。33.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34.募集期:指本基金的初始销售期。3

19、5.封闭期: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指本基金成立后一段时间内不允许申购和赎回的期限。 36.存续期:指本基金成立至终止之间的期限。37.认购: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38.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39.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40.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非

20、因本合同任何一方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设备故障、网络黑客攻击及卫星传送中断,政策、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修改或监管要求调整(包括但不限于金融监管部门/主管部门、交易所或登记机构出台与本基金相关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规则、规范、政策、通知、指令、指引、备忘录、意见或问答等)等情形。因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银行间的结算无法进行的情形,银行网银系统出现故障、网银硬件意外损坏、网上银行未成功办理的情形,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资金划付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的情形,构成不可抗力事件。41.运作年度:指自基金成立之日起(含该日)或每年本基金成立之日对应的日期(含该日,如该对应月无对应的日期,则

21、为该对应月的月末)至下一个年度本基金成立之日对应的日期(不含该日,如该对应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月末)为一个完整的运作年度。4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第三节 声明与承诺(一) 基金委托人的声明与承诺1.基金委托人声明其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其投资本基金的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该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

22、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该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2.基金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3.基金委托人认可基金管理人聘请【】 作为本基金的投资顾问,了解本基金投资顾问及其职责的有关情况。投资顾问根据本合同约定为本基金提供投资建议,辅助基金管理人做出投资决策,由此对基金财产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4.基金委托人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基金委托人

23、声明其充分认识到本基金的风险,已了解本基金投资策略的风险收益特征,基金委托人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审慎评估并经自我评估认为具备投资本基金的风险承受能力。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5.基金委托人知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年化收益(率)等类似表述(如有)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保证。(二) 基金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1.基金管理人保证:(1)基金管理人在募集资金前已经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编码为【】。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履行各项程序、满足各项

24、条件,确保其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持续有效;(2)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出资总额不低于_万元,实缴资本/出资不低于_万元或注册资本/出资总额的_%;(3)基金管理人不存在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交易所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4)基金管理人未出现在洗钱、恐怖融资黑名单之列;(5)基金投资经理的证券市场投资经验不少于2年;(6)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及其他所有资料内容和信息(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等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给基金托管人的一切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能够提供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注册资料等文件;(7)基金管理人无重大债务纠纷、法律诉讼和违约拖

25、欠记录;(8)基金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过去3年未出现重大违规事件,未受到行政处罚,未有违法记录或尚在处理的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案件;(9)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在基金业协会公布的各类负面清单之列;(10)符合基金托管人要求的其他条件。2.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3.基金管理人保证基金的募集行为符合基金法、私募办法、募集办法及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基金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

26、了解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基金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低收益亦不保证本金不受亏损。4.基金管理人承诺已向基金投资者明确介绍基金托管人、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所承担的职责与义务,未对基金托管人、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虚假宣传,不以基金托管人、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名义或利用基金托管人、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商誉进行非法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收益等违规活动。5.基金管理人保证本基金不是专门用于申购新股、炒作风险警示股票(ST 股票)。6.上述保证在本合同签署时作出,并

27、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三) 基金托管人的声明与承诺1.基金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本基金的设计安排、管理、运作模式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基金托管人不予承担。2.基金托管人仅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基金管理人履行资产托管和投资监督等职责。对于基金管理人未通知基金托管人做出的任何行为或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合法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3.基金管理人对在托管过程中提供给基金托管人的一切合同、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对以上资料仅做

28、形式性审查,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实质性审查。4.基金托管人仅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及义务,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低收益。第四节 基金的基本情况(一) 基金名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二) 基金的运作方式:【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 】个自然日内为封闭期,封闭期后【定期/不定期】开放】。(三) 基金的计划募集总额(如有)本基金计划募集总额原则上不低于【】万元。(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详见本合同第十一节的约定。(五) 基金的存续期限: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 】年。基金成立日【 】年后的对应月对应日为到期日(若该对应日为非交易日

29、,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六) 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本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为1.00元,募集期内的认购价格为 元/份。(七) 基金份额的结构化安排【本基金分为【】级份额和【】级份额【】个份额类别,不同类别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特征,【】类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本基金结构化的具体安排详见本合同第十一节。】如有结构化安排,则请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处进行综述。如没有结构化安排,则请删除,或约定“本基金无结构化安排”。(八) 基金的托管事项本基金由XXXX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托管职责。 (九) 基金的外包服务1.外包事项:份

30、额登记、估值核算等。2.外包服务机构名称:XXXX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十) 其他如有其它事项(比如采用不同的费用安排),请管理人在此约定,以下表述供参考:【本基金不属于结构化产品,但因为【认购金额/相关费率不同等原因】的不同,而分为A、B份额。该等份额之间不存在某一类别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类别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或收益保障,【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相应描述】如没有特殊安排,请删除本段。【】第五节 基金的募集(一) 基金的募集机构、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募集期限1.募集机构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如没有代销机构,则修改全文中代销机构相关条款。进行募集。基金托管人和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和对

31、募集机构的募集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2.募集对象私募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3.募集方式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以非公开方式进行募集。4.募集期限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 年 月 日(含该日)至 年 月 日(含该日)烦请管理人补充。募集起始日烦请设置在中金签署本合同之后。烦请管理人补充。募集起始日烦请设置在中金签署本合同之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缩短募集期。基金管理人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以延长本基金的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基金销售机构。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相关信息应及时通知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按照前述约定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

32、(如需)并履行通知程序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程序。基金管理人决定缩短募集期的,自基金管理人向基金委托人发出的有关通知中列明的募集期结束之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二) 基金份额的认购、付款期限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要签订基金合同,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缴纳认购款项。基金不接受现金方式认购,在直销机构认购的基金投资者以及在代销机构(如有)认购的基金投资者均须将认购资金从投资者银行结算账户划款至募集账户。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的首次净认购金额(不含认购费)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可多次追加认购,募集期每次追加认购金额应不低于 万元人民币。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

33、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认购款项的支付期限:基金投资者应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认购款项,且较迟支付款项时限应为基金募集结束日前【 】个工作日要明确认购款项支付的具体时间,切勿对时间规定模糊,带来迟延履约的风险。(三) 募集账户信息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开立募集账户,该账户仅用于统一归集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基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而且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本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资金存放于募集账户。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的,在投资者银行结算账户与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投资者银行结算账户划出

34、,到达托管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募集账户是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外包服务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认购、申购资金,也不表明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在募集账户的使用过程中,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因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应就其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募集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账 号:开户行:监督机构:XXXX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募集账户的监督机构为XXXX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该

35、监督机构已经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且已经成为基金业协会的会员。募集机构、外包服务机构与监督机构签署了外包服务和账户监督协议,对募集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等内容进行了约定。监督机构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外包服务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账户实施有效监督,并承担保障本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报送本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就本基金采用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提供的募集账户进行募集的有效认购款项在本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在收到银行结算利息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募集期内中国人民银行适用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返还至本基金的托管

36、账户,计入本基金财产。(四)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率为( )此处未填写默认为0,即不收取认购费。认购费=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认购费由基金管理人支配使用,不列入基金财产;如果经由基金代销机构办理认购的,本基金的认购费可由基金代销机构支配,不列入基金财产,具体以基金代销协议的约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自行调低或豁免部分基金投资者的认购费并出具相关文件,委托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办理,如果基金代销协议对基金投资者认购费的调低或豁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 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不得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基金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37、。基金委托人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查询其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的基金份额。认购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本基金的人数规模上限为200人。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每个工作日可接受的人数限制内,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超出基金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通过代销机构进行认购的,人数规模控制以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方式为准。(六)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认购费=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如有)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七) 募集期投资者资金的管理

38、基金募集期募集的资金存入本合同约定的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八) 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1.投资冷静期基金投资者在签署本合同并交纳认购/初次申购基金的款项之后的二十四小时内为投资冷静期,在此期间内,基金销售机构不得主动联系基金投资者。2.回访确认在基金业协会通知回访确认制度正式实施后,募集机构应当按照如下约定履行回访确认程序。根据关于发布的通知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募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施回访制度, 正式实施时间在评估相关实施效果后另行通知”。因此,募集机构确认在基金业协会正式决定实施回访确认制度之前,是否需要履行该等回访确认流程。

39、如主动实施的,请删除本内容;如决定待协会通知后实施的,则请保留本处内容投资冷静期满后,基金销售机构将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对基金投资者进行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基金销售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确认受访人是否为基金投资者本人或机构;(2) 确认基金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基金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3)确认基金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本合同和风险揭示书的内容;(4)确认基金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5)确认基金投资者是

40、否知悉基金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基金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6)确认基金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7)确认基金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8)确认基金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基金投资者在基金销售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本合同。出现前述情况时,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基金投资者的全部认购/申购款项(不包含利息)。未经回访确认成功,基金投资者交纳的认购/申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基金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基金投资者交纳的认购/申购款项。根据募集办法的规定,下列投资者可不履行本款所

41、规定的“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所约定的相关内容,具体投资者包括:(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3)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4)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5)专业投资机构;(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专业投资机构”指今后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具有适当管辖权的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定义的“专业投资机构”;在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作出定义、解释之前,基金管理人将潜在投资者中具有充足相关投资经验、设有专门主管该机构的对外投资

42、的内部部门并配备足够资质的专业投资管理人员的机构投资者认定为专业投资机构。专业投资机构”的界定,这是参考条款,应根据实际进行修改。3.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由募集机构负责根据相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执行,募集机构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执行或由于募集机构未及时准确将相关信息通知其他相关方导致的损失和责任,由募集机构自行承担,基金托管人和基金外包服务机构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第六节 基金的成立与备案(一) 基金合同的签署1.本合同的签署应当采用纸质合同的方式进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委托人共同签署。基金投资者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方可签署基金合同。2.基金委托人在签署合同后方可根据本合同

43、进行认购、申购及赎回。(二) 基金的成立当全部满足如下条件时,本基金才能成立:1.基金初始资产金额合计不低于【 】万元人民币(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调整基金初始资产金额下限,但不得低于500万人民币);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成立条件。如果是基金份额有分级安排,还可能需要将份额配比要求作为成立条件。本基金募集期结束且投资冷静期届满后,符合以上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指令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将除认购费(如有)以外的全部募集资金(如果基金业协会要求正式实施回访确认制度的,本处所指的全部募集资金是指经完成回访确认程序

44、的投资者交付的除认购费(如有)以外的全部募集资金)从募集账户划入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到账电子或纸质回单或到账通知书,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基金托管人的到账回单或到账通知书当日以扫描或者传真形式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向基金托管人出具载明基金成立日期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基金成立确认函”,前述载明的基金成立日期为除认购费(如有)以外的全部募集资金到达托管账户之日,基金管理人应同时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站公告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之一通知基金委托人基金成立事宜。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成立确认函并经核对托管账户内全部资金到账日期、规模、期限等信息

45、的记载无误后,开始履行托管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成立后3个工作日内将基金成立确认函、基金外包服务协议等基金相关文件的原件、复印件寄送给基金托管人,若原件与传真件或扫描件不一致,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三) 不能满足基金成立条件的处理方式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成立条件的,本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四) 基金的备案基金成立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完成备案当日,基金管理

46、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备案证明。备案完成后,基金方可进行投资运作,基金管理人方可运作托管账户内的基金财产。若本基金无法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或在募集完毕后45个工作日内仍未办结基金业协会备案手续,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除非本合同各方达成补充协议延长备案期限,则本基金在确认无法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之日或募集完毕后第45个工作日终止。基金管理人应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及本基金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外包服务费等),并在基金募集完毕后50个工作日内退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第七节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基金投资者可以在基金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或者按照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和时间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 】个自然日内为封闭期。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也不接受任何违约赎回。封闭期结束后,【 】为开放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开放日为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在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或本合同的规定通知暂停申购、赎回除外。基金开放日(T日)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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