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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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公路工程建设项H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陕西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陕西省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陕西省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公路工程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执行。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简称PPP模式)建设的公路工程建设

2、项目选择社会资本的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程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承担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和由省级部门作为实施机构的PPP模式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陕西省公路局配合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对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程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区)交通运输局根据职责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农村公路和由市(区)级政府作为实施机构的PPP模式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陕西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进入统一的公

3、共资源交易平台。第五条全面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开展勘察设计招标;确需在项目取得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前开展前期工作的公路工程建设项

4、目,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同意后,可以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活动,产生的风险由招标人自行承担。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H)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

5、或者提供服务;(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第十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招标文件;(二)通过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四)接收投标文件,第一次公开开标,开启第一信封商务与技术文件。(五)组建评标委员会,对第一信封商务与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与详细评审

6、,初步评审包括形式与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六)第二次公开开标,对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开启第二信封报价文件;(七)评标委员会进行报价文件评审,完成评标,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八)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九)确定中标人;(十)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十一)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对中标结果进行公告;(十二)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第十二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审查办法原则上采用合格制,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设置通过资格审查的最低数量要求。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二)

7、通过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关键内容;(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四)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五)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原因和依据;(六)编制招标文件;(七)发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八)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九)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十)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十一)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十二)确定中标人;(

8、十三)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十四)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对中标结果进行公告;(十五)与中标人订立合同。采用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施工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根据投资规模的大小,经论证具备条件的,鼓励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方式招标。PPP模式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除社会投资人自身具备相应能力

9、可以自行实施的工程与服务外,其他属于法定招标范围的工程与服务内容,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进行招标。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综合评估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其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超过10%,评标价得分应当根据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离程度进行计算。其他服务类招标时,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参照执行。第十五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一般应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以

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仅依据评标基准价对评标价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参与报价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3个,最高不宜超过10名。招标人应规定技术文件采用无标识形式编制。综合评分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

11、的评标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其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70%。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第十六条政府收费高速公路施工招标原则上采用“按类分组、资格后审、随机组合开标、合理低价法(或者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的方式进行招标。主体工程施工一般划分为路基、桥梁、隧道、路面等专业类别,附属工程施工一般划分为房建、绿化、交通安全设施、机电等专业类别,招标人根据需要可按类组合进行招标。按类分组招标应按照市场情况、专业特点、规模大小、施工组织界面等

12、合理划分标段,不得通过合并标段等方式规避随机组合开标,类别中每个组别一般设置不少于2个标段。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项目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工程,可按单独标段进行招标。第十七条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和施工难度确定评标办法。当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分因素包括评标价、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设计文件的优化建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因素,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第十八条招标人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资格条件审核确认的依据和方法,应当在资格预审文

13、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多个类别组合招标时,应根据项目特点,合理确定联合体成员数量,原则上招标人规定接受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宜低于招标类别数量。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二)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三)通过设置备案

14、、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四)除明确被限制进入市场的情形外,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或者招标文件中设置其他取消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五)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己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条件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条件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对投标人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

15、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确定,投入人员应为与投标人建立合同关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正式工作人员。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本办法所称主要人员是指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施工及施工监理投标填报的主要人员应无在岗项目或中标后能够从目前任职项目上撤离。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施工标准化和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考核标准、计量和支付方法,在考核达标后予以计量支付。第二十一条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可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施工招标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原则上不得高

16、于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相对应部分的金额,设计施工总承包及监理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原则上不得高于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相对应部分的金额。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第二十三条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2%,且不高于80万。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7、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或者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保函形式递交的,应当为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基本账户开户银行不具备出具银行保函资格的,则应当由其基本账户开户银行的上级银行出具。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否决其投标。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务,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以及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计划的工程或者服务,中标后不得分包

18、,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工程施工分包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范管理。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的歧视性条款:(一)以分包的工作量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二)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三)按照分包的工作量规模对投标人进行区别评分;(四)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进行分包的行为。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当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招标文件应当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明确价格调整的范围、价格调整公式、方法等

19、,能够符合市场调节规律,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期限、利息计付标准和日期,确保双方主体地位平等。第二十六条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邀请专家对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审核把关。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评标标准和方法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禁止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办理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5日前

20、.,向具体承担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书面说明项目具备的招标前置手续、标段划分、标段估算、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等情况。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递交截止5日前向具体承担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备案。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应当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将其中关键内容在具体承担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或者其指定的网站上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公开时间至提交资格预

21、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涉及到前款规定的公开内容的,招标人应当在向具体承担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备案的同时,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上传至前款规定的网站。第三十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对异议作出书面答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书面答复内容涉及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按照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并以书

22、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第三十一条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招标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中应当约定负责实施暂估价项目招标的主体以及相应的招标程序。第三章投标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与其在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第三十三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

23、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三十四条招标文件中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载明禁止投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载明禁止以他人名义投标及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第三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装订、密封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的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和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报价文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时

24、,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招标且评标方法为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综合评分法的,或者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的,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与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报价文件。当按类分组招标时,投标人应当编制所投组别内一份商务与技术文件和该组别内所有标段的报价文件。第三十六条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招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编制形式、密封方式、送达时间等,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且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

25、日起5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七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若开标时递交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数量,不得开标,投标文件应当当场退还给投标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第三十八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未参加开标的投标人,视为对开标过程无异议。招标人可以邀请相关监督部门对开标进行监督。第三十九条投标文件按

26、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开标分两个步骤公开进行:第一步骤对第一信封内的商务与技术文件进行开标,对第二信封不予拆封并由招标人予以封存;第二步骤宣布通过商务与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分别对其第二信封内的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宣读投标报价。未通过商务与技术文件评审的,对其第二信封不予拆封,并当场原封退还给投标人;投标人未参加第二信封开标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将第二信封原封退还投标人。施工招标按类分组招标时,需随机抽取投标人所在标段进行开标,其余标段的第二信封当场原封退还投标人。第四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和

27、独立隧道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省级审批或者核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可以从陕西省公路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也可以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应按照项目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由合法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

28、查工作要求,应当适用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规定。第四十一条按照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协同省发展改革委做好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公路项目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招标人应为参与评标工作的招标人代表提供授权函。第四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记录、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并提供

29、相关信息:(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三)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四)查询交通运输部或者陕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进行核实;(五)摘列出投标文件中发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所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情形。招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进

30、行核查,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修正。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涉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建议书等主观评分内容的评审,应当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完成,招标人不得作出任何评价。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顺序和内容逐项完成评标工作,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以及评分的公正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除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商务和技术各项因素的评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60%;评分低于满分值60%的,

3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招标人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在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载明。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投标文件数量和评标方法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根据前款规定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为评标专家库专家,招标人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照原方式抽取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在符合法

32、律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数量。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部或者陕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第四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可以按照其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

33、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应否决全部投标。第五十一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监督人员名单;(四)开标记录;(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六)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理由;(七)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八)评分情况;(

34、九)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中标候选人名单;(十一)澄清、说明事项纪要;(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十三)评标附表。对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第(十二)项内容中如实记录。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逐页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资格预审审查工作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编制资

35、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二)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三)监督人员名单;(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情况;(五)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六)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以及未通过审查的理由;(七)评分情况;(八)澄清、说明事项纪要;(九)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十)资格审查附表。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资格审查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上逐页签字。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具体承担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

36、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服务期限)的响应情况;(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四)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五)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六)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中标价。第五十三条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后3日内提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37、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五十四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自行申报或承诺近三年内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招标人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查询。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人应否决其投标。招标人应就投标人不实承诺,向具体承担该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报送情况,并由其作出相应处理。第五十五条除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

38、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第五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具体承担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备案。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二)招标过程简述;(三)评标情况说明;(四)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五)中标结果;(六)招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不良行为。(七)附件,包括评标报告

39、、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说明等。有资格预审情况说明、异议及投诉处理情况和资格审查报告的,也应当包括在书面报告中。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可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公开网站上公布中标结果通知书,但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提前约定。第五十八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安全、履行期限、主要人员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上述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

40、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五十九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招标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形式,由中标人自主选择银行保函或者现金、支票等支付形式。第六十条招标人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对中标人主要人员的到位率考核制度。第六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一)申请人或者投标人数量少于3个的;(二)高速公路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时,通过资格预

41、审的申请人及通过资格预审后投标人放弃投标、不填写投标报价、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导致投标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数量的;(四)高速公路施工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时,投标人数量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数量的;(五)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六)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重新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备案。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报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项目可以由招标人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依照本条规定不再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以邀请已

4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或者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将谈判报告报具体承担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备案。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各区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加强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陕西省公路局在陕西省交通运输厅授权范围内,履行配合协助义务。第六十三条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公路局及各区市交通运输局应不断完善我省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定期组织对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招投标专项督查,加强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

43、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招标人应当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鼓励和支持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从业企业。招标人对信用等级高的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或者中标人,可以给予增加参与投标的标段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优惠措施。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结果可以作为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时的评分因素。具体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第六十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监督管理单位投诉。就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

44、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六十五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异议的提出及招标人答复情况;(五)相关请求及主张;(六)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对本办法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监督管理单位可以不予受理。第六十六条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监督管理单位投诉的,由具体承担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负责处理。负责处理投诉的监督

45、管理单位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的,或者有证据表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或者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监督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驳回,并对恶意投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投诉人责任。第六十七条监督管理单位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监督管理单位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六十八条监

46、督管理单位应当在其网站建设投诉专栏,受理并处理投诉。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由具体承担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做出,包括投诉的事由、调查结果、处理决定、处罚依据以及处罚意见等内容,并在其网站进行公告。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单位责令改正,依法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满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二)不按照相关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三)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四)不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五)不按照相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

47、者招标文件的;(六)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七)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九)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十)不按照相关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十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第七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未对招标人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一)至(五)项规定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认真核查,导致评标出现疏漏或者错误的,由监督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第七十一条各级监督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公告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

48、员会成员等的违法违规或者恶意投诉等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并将其作为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信用档案。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七十二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8日。本办法发布时间之前,由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其他招标投标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1:高速公路招标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及选用附件1高速公路招标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及选用一、评标价DQ=投标函文字报价-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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