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国有企业投资监督工作方案.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1695312 上传时间:2022-12-15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2.0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2年国有企业投资监督工作方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2022年国有企业投资监督工作方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2022年国有企业投资监督工作方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2022年国有企业投资监督工作方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2022年国有企业投资监督工作方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2年国有企业投资监督工作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国有企业投资监督工作方案.docx(1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2022年国有企业投资监督工作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出资人监管企业的投资行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市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

2、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不包括基金投资项目。(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二)股权投资: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股权收购,对出资企业追加资本金,新设基金或认购基金等。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依据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以企业自有资金进行的投资项目。商业性投资项目是指处于充分竞争行业以获取最大收益为目的的投资项目。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市属国有企业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培育业务是企业依据发展战

3、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新兴投资业务,视同主业进行管理。非主业是指主业和培育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第五条市国资委以国省和市发展战略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防控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具体职责是:(一)组织研究和推动市属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审核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二)指导督促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三)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

4、情况;(四)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五)组织开展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六)向市政府报告需要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的企业重大投资事项;(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企业需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把关程序的重大事项,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的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咨询。第六条市属国有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服务国省和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坚持以规划为引领,聚焦主业发展,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

5、体职责是:(一)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等管理体系;(二)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严格执行投资计划;(三)强化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加强项目管理;(四)对全资及控股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五)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六)健全完善投资风险防控体系,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和审计,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第七条企业监事会依法依规对企业投资行为进行监督。第二章投资监管体系建设第八条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

6、部门及相关职责;(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五)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制度;(六)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七)投资风险管控制度;(八)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九)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十)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十一)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书面报市国资委备案。第九条市国资委依据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和企业功能定位,分户确认、动态管理企业主业、培育业务及非主业投资比例,作为加强企业投向管控的依据。第十条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确认的主业、培育业务及非主业投资比例,合理确定投资领域、目标、规模、

7、结构,作为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市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设定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对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一)纳入负面清单禁止类投资项目的,企业一律不得投资。(二)纳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计划内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并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备案;计划外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由企业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后报市国资委审批。报市国资委备案或审批的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L项目备案文件(包括投资必要性、项目情况、投资主体概况及项目实施周期、投资估算、效益分析、投资风险、中介

8、机构报告等);2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投资风险分析及防控措施)或有关专家咨询论证意见(股权投资为股权分析报告或投资项目建议书);3 .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情况及有关文件;4 .由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5 .资金来源说明(含融资方案);6 .投资主体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7 .企业承担政府指令性项目任务的文件依据;8 .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股权投资项目另需提供投资标的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合作方市场主体登记资料、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已签订的合作协议等契约文件、法律意见书等。(三)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之外的投资项目,

9、企业按照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四)负面清单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在市国资委发布的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第十三条企业出现以下情况的,纳入“投资特别监管企业”名单:(一)资产负债率达到70%且连续两年亏损;(二)违反“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第三章投资事前管理第十四条市属国有企业应按照发展战略规划、主业和培育业务范围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与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并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

10、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第十五条企业应在每年度末向市国资委上报下年度投资计划,并于下年度2月底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告、董事会决议等相关资料上报市国资委。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三)投资结构分析;(四)投资资金来源;(五)投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实施主体、股权结构、资金来源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第十六条市国资委依据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对市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核。其中,列入市国

11、资委“投资特别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其年度投资计划须报市国资委专项会审。(一)对无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市国资委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审批;(二)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市国资委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后,在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反馈书而意见,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并重新上报。第十七条市属国有企业新增投资项目应当履行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账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查论证、董事会审议等程序。项目决策前应进行技术、市场、财务、法律和风险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必要时选聘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和良好信誉的法律、财务、评估等中介机构进行论证。(一)拟实施股权投资

12、项目的企业,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开展并购项目的企业,以资产评估值为参考确定股权并购价格,有特殊目的的,可考虑资源优势、协同效应、发展前景、市盈率等因素适当溢价。同时应就期间损益、职工安置、或有债务处理等事项作出明确安排。(二)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原则上应通过相关产权交易机构或新闻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公开征集意向合作方。在综合考虑投资主体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社会评价等因素的基础上择优选取合作方,并与合作方通过章程或协议(合同),就法人治理结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风险管控、后续投资的资金(或经营)安排等做出明确约定。第十八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明

13、确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企业投资决策权和开展股权投资原则上控制在两级以内(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为第一层级)。确因客观需要,第三层级子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应报一级公司审核授权。涉及参股子企业的投资事项,由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作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第十九条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由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发展战略和规划自行决策。属于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市属国有企业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

14、告市国资委备案。年度计划外投资项目按不同类别和权限进行决策管理,属于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审批,属于特别监管类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市国资委在收到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企业计划外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在未获市国资委书面意见前,企业不得组织实施或者进行实际投资,也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第二十条参与市场公开竞价且金额达到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标准的项目,企业在履行完内部审核程序后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市国资委针对项目存在的风险因素可出具风险提示意见,企业根据风险提示意见进行再评估和决策。企业完

15、成市场竞价后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第二十一条企业需要市政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的重大投资项目,市国资委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市政府;企业重大投资项目需市级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的,企业在报送市级部门时抄送市国资委。第四章投资事中管理第二十二条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实施中的部分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并可要求其限期整改。第二十三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并启动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机

16、制。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项目投资额变化超过30%;(二)项目中止、终止;(三)对股权比例进行重大调整,导致控制权转移。第二十四条市属国有企业因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原则上每年年中进行调整,并于当年8月底前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原因说明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第五章投资事后管理第二十五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在每年年底前预报本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并于下一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正式报送市国资委。投资完成情况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三)投资项目进展

17、情况;(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五)计划执行偏离情况、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第二十六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报市国资委。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并作为落实投资主体责任和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需要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第二十八条市国资委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工作,根据需要可要求企业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第

18、二十九条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的投资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并进行通报,建立评价结果与企业领导人绩效考核挂钩的工作机制。第六章投资风险管理第三十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风险识别、控制、化解等全过程的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的运营和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间节点与方式安排。第三十一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加强金融投资管理,完善、规范内部决策程序、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严格控制金融投资风险。第三十二条市国资委指导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加强投资风

19、险管理,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企业。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第三十三条市属国有企业商业性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投资机构参与。企业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由有咨询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列入市国资委“投资特别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得因投资推高企业负债率。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市属国有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

20、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德办发20203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企业,市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第三十五条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和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检查结果以及企业整改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挂钩,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评议指标的重要内容。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