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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越城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越政发(2022)1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优化网点布局,提升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均衡发展水平,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优质的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普惠学前教育的需求,特制定越城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2022年10月10日越城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
2、使用,优化网点布局,提升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均衡发展水平,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优质的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普惠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等法规、标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浙教基(2020)143号)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越委(2021)1号)等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越城区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
3、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第三条配套幼儿园建设是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开发区管委会,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综合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和镇街,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等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宅小区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存在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建而不交的问题的,住宅小区不得办理不动产权证。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四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要按照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将配套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在编制(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参考区教体局意见将幼儿园落实至具体地块;在老城区改造控规修编和住宅小区地块制定规划设计条件书时,结合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幼儿园配套建设要求。涉及幼儿园建设(配建)项目在控规评审、规划设计方案评审、竣工验收等过程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建设局等有关职能部门须通知区教体局参加。第五条配套幼儿园建设模式分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单独建设两种,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2个班。新建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或住户1500户以上的,直
5、接采用小区配套建设模式。对非成片开发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规划居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积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小规模小区,根据“小小区大配套”原则,可以多个小区规划共建一个配套幼儿园,依需布局在其中较大区块内。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应设置在高层或小高层建筑北侧,宜设置在出让地块的南部或东部,确保幼儿园建设用地规整、建成后采光充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在出具的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明确地块内配套幼儿园的设计规模、用地面积、具体位置、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开发建设单位需在区教体局指导认可下,按不低于1200元/平方米装修及设施购置标准
6、移交,也可按幼儿园建筑面积向区教体局缴纳不低于1200元/平方米标准的幼儿园园舍建设资金(在办理竣工备案前,缴入越城区人民教育基金会或学校账户)后,实行毛坯房移交(毛坯房标准见附件1)。单独建设的幼儿园结合实际由开发区管委会,区教体局、镇(街道)单独选址建设或对原有幼儿园进行扩建。第六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要将配套幼儿园项目用地纳入小区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服务设施用地)。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七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在制订各类地块出让方案过程中必须以上位规划、规范,本办法确定的规划标准和教育部门的具体要求为依据,同步整体做好配套幼儿园的具体落实工作
7、,并按照上位规划要求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明确用地红线及退让要求,配建地下空间时应确保幼儿园使用的独立性,将配套建设要求在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出让招标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八条配套幼儿园建设应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消防、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确保功能独立,不得与其他建筑物或住宅小区共用设备设施,与其他建筑物用地或住宅小区其他用地设置明确界限,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幼儿园内(围墙内外)应适当预留家长接送时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区域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第九条幼儿园用地周边的规划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间距,不得妨碍正常教学活动。周边20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加油
8、站、高压电网等设施;正门两侧各20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社会型垃圾站、机动车停车场,禁止设立集贸市场等存在安全卫生隐患的场所。第十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审查配建幼儿园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幼儿园的相关内容应征得区教体局同意。第十一条区发改局立项审批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等,并征求区教体局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第三章建设与移交第十二条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配套建设,保证配套幼儿园建设与小区首期开发同步规划、设计、立项、建设、验收和移交。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首期住宅项
9、目同步建成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不予竣工规划核实,并依法责令补建并予以行政处罚。建设项目的水电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在园舍建设过程中,区建设局要加强质量监督。第十三条开发单位在将新建幼儿园无偿移交时,同时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资料、文件(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的移交工作,并提供移交清单,由接收方签署接收意见,区财政局做好监督工作。第十四条凡是未按不低于1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幼儿园园舍建设资金的,以及配套幼儿园建设不符合幼儿园建设最新标准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不予竣工规划核实,区建设局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十五条区教体
10、局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需及时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过户),并行使行业主管职能,负责相应资产的调配和管理。区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做好配套幼儿园不动产权证书办理的相应协助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根据规划红线负责对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从住宅开发地块中单列。第四章管理与使用第十六条新建成的配套幼儿园属公共教育资源,原则上办成公办幼儿园。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拆改,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已改作他用拒不改正的,由区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等原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保育教
11、育工作。第十七条新建成移交的配套幼儿园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开办,要切实加强管理,统筹提高办园效益。配套幼儿园的安全、卫生等事项由幼儿园自行负责,不再向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第十八条原有非教育部门建设的配套幼儿园,不论何种办学性质一律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应按非营利性幼儿园登记、管理。第十九条专项用于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幼儿园园舍建设资金统一缴入区人民教育基金会或学校账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减收、免收、截留或挪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规划条件书中有涉及幼儿园配套建设的,在条件书中单独增加条款,明确幼儿园设置应符合绍兴市越城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实施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
12、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附件:越城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毛坯房)标准附件越城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毛坯房)标准一、总体1 .要求达到竣工验收合格标准,消防、规划、环境保护、水土保护等验收合格,完成竣工备案。二、场外2 .按规划完成绿化种植,绿地率不低于30%。3 .幼儿园活动场地、沙池、水池完成施工。4 .应完成独立的大门和围墙建设,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米(自室外地坪最高处计算)。5 .幼儿园附属的停车位,应设置进场栏杆。三、建筑6 .门卫室达到规范,包括警务室、消控室和保安寝室。7 .墙壁和顶棚用白色腻子批平,卫生间内墙用水泥砂浆抹平,楼地面为细石碎面。8 .园内所有窗户的防护栏符合幼儿园安全要求,材料新颖,暖色系列。9 .幼儿园用水、电、燃气要求单独分户装表,且水电已经开通;园内用水安装到卫生间、厨房间及其它用水房间和场所;园内用电安装到各室配电箱,配电要求达到照明、空调、电视、电脑、消毒柜、热水器、开水器和厨房设施等用电设备的要求;园内天然气应安装到食堂厨房间。四、资料10 .资料移交齐全,除常规资料外,还应移交电子版施工图全套,工程验收、规划验收和消防验收等资料及点位图、塑胶检测报告(原材料、成品)、不动产权分割登记凭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