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SRTK测量系统采购项目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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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察院、宁夏矿业开发勘查院GPS RTK测量系统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招 标 文 件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业开发勘查院GPS RTK测量系统采购项目招标编号:NXBFHJ20131023-6招标人: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业开发勘查院代理人:宁夏北方恒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13年11月目 录招标公告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第二部分:投标资料表第三部分:合同条款第四部分: 技术要求第五部分:投标文件组成和格式第六部分:评标办法招 标 公 告 宁夏北方恒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文地

2、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业开发勘查院 的委托,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业开发勘查院GPS RTK测量系统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 招 标 编 号: NXBFHJ201310236采购计划编号:2013NCZ1354采购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业开发勘查院招标代理单位:宁夏北方恒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业开发勘查院GPS RTK测量系统采购项目简介:项目地址:银川市;项目内容:一标段:车载水文水井钻机 2台

3、套二标段:空气压缩机 2台套三标段:GPS RTK测量系统采购项目 3套 (详见技术需求书);一、投标人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能力;财务状况、商业信誉良好;(3)由检察机关出具的近3年内有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书面告知函及无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违约等不良记录;(4)与本项目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报名及招标文件领取时间:2013年11月15起至2013年12月6日止(期间节假日除外)8:0012:00,14:0018:00。三、招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13年12月1

4、1日 上午09:00(北京时间),逾期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四、报名地点:宁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大厅五、开标地点:宁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六、领取招标文件地点:宁夏北方恒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兴庆府大院1-1#) 七、 招标文件售价:叁佰元(300元),售后不退。 八、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于2013年12月 10日16:00前。九、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13年12月11日 上午09:00之前;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宁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十、投标保证金金额:一标段: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二标段: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三标段:人民币贰万元整(¥2

5、0000元)十一、投标保证金账户帐 户 名 称:宁夏北方恒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 户 行:宁夏银行凤凰支行账 号:09000140900013004采购方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业开发勘查院 朱先国 13895478800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 李志雨 13995213022招标代理机构: 宁夏北方恒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 系 人:沈锋 关莉 联系电话:0951-5112357 传真:5112357电子邮件:nxscdz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一、说明1、适用范围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投标邀请中所述项目的货物及服务采购。2、定义2.1 “招标人”系指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文地质

6、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业开发勘查院。2.2 “招标代理”系指宁夏北方恒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3 “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人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 2.4 “货物”系指项目所采购的产品设备、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2.5 “服务”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设备及产品的安装调试、培训以及售后技术支持服务和其它类似的服务。3、合格的投标人合格的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否则招标人有权予以废标:(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2)能承担招标项目供货能力和服务的供应商,具有所投标产品

7、生产资质证书;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3)财务状况、商业信誉良好,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能力;(4)由检察机关出具的近3年内有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书面告知函及无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违约等不良记录;3.1符合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3.2其他投标资料表中的具体规定。4、投标费用4.1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二、招标文件说明5、招标文件的构成5.1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招标公告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第二部分:投标资料表第三部分:合同条款第四部分:项目需求书第五部分:投标文件组成和格式第六

8、部分:评标办法5.2 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货物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6、招标文件的澄清6.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可要求澄清,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按投标邀请中载明的地址以传真形式通知到招标代理。招标代理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7、招标文件的修改7.1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日,招标代理可主动地或依据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招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对方在收到该通知

9、后应立即以电报或传真的形式予以确认。7.2 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招标代理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如有必要,招标代理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潜在投标人。7.3 招标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人有约束力。三、投标文件的编写8、要求8.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9、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9.1投标文件、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9.2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

10、,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0、投标文件的组成10.1为了投标文件的规范和统一,投标人须按以下内容编写标书,实际响应中如有必要,应由投标人对本目录未涉及的部分予以补充:10.1.1基本投标文件,内容包括: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书格式、开标一览表、投标总报价表、投标分项报价表和技术商务偏离表。(1)法人代表授权书正本(格式随附);(2)投标书(格式随附);(3)开标一览表(格式随附);(4)投标技术文件;(5)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随附);(6)技术偏离表(格式随附);(7)商务偏离表(格式随附);10.1.2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内容包括:(1)法人授权委

11、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原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3)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5)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6)检察机关出具的近三年内有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书面告知函(复印件);(7)与本项目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胶装装订成册,并填写“投标文件资料清单”。正本中所有资质文件应加盖投标企业公章。 法人代表授权书、投标书、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表按照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要求填写;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4条出具的投标

12、保证金;11、投标文件格式11.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法人代表授权书、投标书、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表和技术、商务偏离表(具体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1-6)。11.2 投标人应对本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中所列项目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项目需求书。12、投标报价12.1 投标人应严格按招标文件第五部分格式填写投标货物的投标总价和单价,招标人有权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报价签订合同。投标报价如果出现总价与单价不符的,以单价为准。除非投标资料表中有明确规定,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代理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12.2 投标总报价已包括投标人若中标,应缴纳的

13、与所投标货物和服务相关的所有税费。12.3 投标总价包括投标人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投标人估算错误或漏项的风险均由投标人承担。12.4 投标人按上述12.2款要求填写报价供招标代理评标方便,但不限制招标人以其它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力。13、投标货币13.1 投标文件、投标报价表及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一律用人民币填报。14、投标保证金14.1 投标人投标时应按所分标段缴纳投标保证金。14.2 投标保证金是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投标人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14.3 投标保证金使用投标货币表示,并采取下列任何一种形式:(1)转帐; (2)电汇;14.4 任何未按以上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将被视为非响应性

14、投标而予以废标。14.5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按31.2条的规定予以退回。14.6 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其缴付中标服务费后,予以退回。14.7 若发生下列情况,招标代理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A)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B)中标人如果:(i) 未根据第33条规定签订合同;(ii)中标后未按第34条规定缴付中标服务费。15、投标有效期15.1 投标文件将在开标日期后60日内有效。投标有效期比规定时间短的可以视为非响应标予以废标。15.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往来。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

15、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响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16、投标文件的签署和规定16.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正本、四份副本投标文件,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编上页次,装订成册,并要明确注明“正本”和“副本”,一旦正本和副本发现差异,以正本书面投标文件为准。16.2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须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合同约束力的人签字,后者须将“法人授权委托书”以书面形式附在投标文件中。16.3 除投标人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由上述签字人进行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16.4 传真投标概

16、不接受。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7.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以内外信封密封,分别在信封上标明“正本”或“副本”。17.2 内外信封均应:(1) 按“投标资料表”所示地址发至招标代理,并注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正本或副本及在招标邀请规定的开标日期及时间前注明“不准启封”的字样。(2) 内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原封退还迟交的投标文件。17.3 如果外信封未按17.1和17.2条规定密封和标记,招标代理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将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18、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18.1 招标代理收到投标文件的

17、时间不得迟于“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18.2 招标代理可按照第7款的规定修改招标文件并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因此,业已规定的招标代理和投标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将按延期后的投标截止日期履行。19、迟交的投标文件19.1 招标代理将拒绝任何晚于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交到的投标文件。20、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0.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招标代理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收到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须有经正式授权的投标人的全权代表签字。20.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的通知应按第16和17款规定进行准备,密封, 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投

18、标文件”或“撤回投标”字样。20.3 投标截止日期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20.4 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日起至15款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代理将按14.7(A)条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20.5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参与投标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五、开标与评标21、开标21.1 招标代理在投标人代表自愿出席的情况下,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开标, 出席代表需登记以示出席。21.2 按照第20款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将不予开封。21.3 开标时,招标代理将当众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

19、宣读“开标一览表”内容以及招标代理认为合适的其它内容,只有在开标时唱出的折扣评标时才能考虑。21.4 招标代理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第21.3条的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 22、评标委员会22.1 招标代理将根据招标采购的货物的特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其成员由技术、经济专家、招标人的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23、对投标文件的初审和响应性的确定23.1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组织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提供所需的投标保证金;是否恰当地签署;有否计算错误;是否大致编排有序等。23.2 根据25条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估之前,评标委员会将确定每一投标

20、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所谓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指的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而无任何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实质上影响到合同项下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指与招标文件有实质不一致,限制了合同项下买方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 或对该重大偏离的修改对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将不公平。招标代理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是基于投标文件的内容本身而不靠外部的证据。23.3 评标委员会将拒绝被定为非响应性的投标,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响应性投标。23.4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和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

21、误的原则如下:(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2)当单价和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23.5 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3.6 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正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相应的名次排列。24、投标文件的澄清24.1 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估和比较,招标代理可以请投标人澄清其投标内容。提出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均应

22、是书面的,但不得要求或提出改动价格或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的修改。25、对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25.1 招标代理及其组织的评标委员会将对根据23款得出的响应性投标进行评估和比较。25.2 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25.3 评标价格计算方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商务、技术条件,计算综合评分得分。按照得分由高向低排序。由评审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26、评标原则及方法26.1 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26.2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26.3 在评标时将根据第25.2款,采取综合评分法,对所有响应性投标进行综合评审。按百分制由高向低排序,推荐中标侯选人,由招标人确定中标

23、人。27、评标过程的保密性27.1 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27.2 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招标代理和采购人施加任何影响,其投标将被拒绝。六、授予合同28、授予合同的准则28.1 合同将授予其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对招标人最为有利并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28.2 不能保证最低报价的投标企业最终中标。29、资格后审29.1 在没有进行过资格预审的情况下,招标代理汇同招标人将审查最高评标得分的投标人

24、的财务、技术、生产和供货能力及信誉,确定其是否有资格能圆满地履行合同。审查还包括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内容。29.2 如果审查没有通过,则拒绝其投标。在此情况下,招标代理会同招标人将对下一个最高评标得分的投标人的能力做类似的审查。30、接受和拒绝任何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30.1 为维护国家利益,招标代理在授予合同之前仍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利,并对所采取的行为不做任何解释。31、中标通知31.1 在依法规定的评标结果公示期满后,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招标代理将以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31.2 在中标人按33条规定签署合同后,招标代理将立即通知落选的投标人,并同时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25、31.3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32、授予合同时变更采购数量的权利32.1 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 有权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减,当货物数量的增减幅度不超过10%时,投标人不得对单价或其它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32.2 投标人应按照合同双方认可的实施计划进行,并接受招标人对实施进度的监督;如有变化,双方经过协商可对实施计划做适宜变更。33、签订合同33.1 招标人确定供货单位,并对其发出任务书,该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按照本招标文件及招标人的要求订立书面供货合同,招标人和被选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3.2 供货单位必须响应招标人的邀请,

26、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5.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担保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3.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的后续工作,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34、中标服务费34.1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应向招标代理支付中标服务费,标准如下:交费金额按照国家计委颁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号)中规定的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具体标准如下:中标金额(万元)费率100以下1.5%100-5001.1%500-10000.8%1000-500

27、00.5%5000-100000.25%10000以上0.05%34.2 中标服务费交纳方式:现金、转帐、电汇。35.1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34条规定执行,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将有充分理由取消其中标的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得分第二的投标人(以此类推),或重新招标。第二部分 投标资料表本表内容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投标人须知条目号内容1适用范围1.1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业开发勘查院GPS RTK测量系统采购项目招标编号:NXBFHJ2013102362定义2.1招标

28、人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业开发勘查院招标人地址:银川市2.2招标代理名称:宁夏北方恒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兴庆府大院1-1#电话:0951-51123573合格的投标人3.1合格的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1)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2)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4)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6)由检察机关出具的近三年内有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书面告知函(复印件);(7)与本项目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9、12投标报价12.1招标代理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13投标货币13.1投标货币:人民币14投标保证金14.1投标时应提交投标保证金:一标段: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二标段: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三标段: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15投标有效期15.1投标文件将在开标日期后60日内有效。投标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可以视为非响应标予以废标。16投标文件的签署和规定16.1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正本、四份副本投标文件。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7.3如果外信封未按17.1和17.2条规定密封和标记,招标代理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将予以

30、拒绝,并退回投标人。18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8.1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13年12月11日上午09:00前递交地址:宁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1开标21.1开标时间:2013年12月11日上午09:00开标地点:宁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3对投标文件的初审和响应性的确定23.1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1投标有效期不足的;2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的;3无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授权书;4缺少证明投标人资格文件;5缺少详细的技术应答;6存在其它重大偏离,如在技术应答等方面存在的偏差不能被买方接受。25对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25.2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32授予合同时变更采

31、购数量的权利32.1货物数量的增减幅度不超过百分之十(10%)33交货期:30天或按合同约定。33.3合同签字地点:依照招标人的安排决定34中标服务费34.1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应向招标代理支付中标服务费,具体标准如下:按照国家计委颁布的招标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中标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代理招标费率1.5%;中标金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代理招标费率1.1%;中标金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代理招标费率0.8%中标金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代理招标费率0.5%中标金额计算单位为人民币。投标人投标时应

32、提供以下资质证明文件:1、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2、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3、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4、 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5、 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6、 由检察机关出具的近三年内有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书面告知函原件;7、 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开标前到本公司凭银行缴款单换取)。投标人在资格审查时不提供以上1-7项证明文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如果审查没有通过,则拒绝其投标。投标人应携带类似项目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原件备查。页码:47 宁夏北方恒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1 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 所达成的协议, 包

33、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1.3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备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资料。“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1.4 “买方”系指与成交人签属供货合同的单位(含最终用户)。1.5 “卖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成交人。1.6 “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1.7 “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

34、合同规定的活动。2 技术规范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谈判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报价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3 知识产权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 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4 包装要求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

35、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5 装运标志5.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收货人: 合同号: 装运标志: 收货人代号: 目的地: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毛重净重: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5.2 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

36、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6 交货方式6.1 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6.1.1 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6.1.2 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6.1.3 买方自提货物: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6.2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 7天以前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6

37、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货物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6.3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7 装运通知7.1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卖方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可以运输后24小时之内,应将合同号、货名、 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7.2 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卖方负责。8 保

38、险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或工厂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如果货物是按买方自提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买方办理。9 付款条件采购人在货物安装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支付。10 技术资料10.1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合同生效后 5 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10.2 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10.3 对所有仪器设备在最终验收前需提供国家权威计量认证机构的检定证书。10.4 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

39、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 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11 质量保证11.1 卖方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11.2 卖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11.3 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

40、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3 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1.4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3 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11.5 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12个月。12 检验和验收12.1 在交货前,成交人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12.2 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应在 3 日内组织验收,并制

41、作验收备忘录,签署验收意见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2.3 买方有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员监造的权利, 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行使该权利提供方便。12.4 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买方。13 索赔13.1 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1.5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 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13.2 在根据合同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

42、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3.2.1 在法定的退货期内,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卖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由双方协商处理或由有权的部门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13.2.3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因此发生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11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3.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

43、赔通知后 15 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 15 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合同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14 迟延交货14.1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14.2 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交货,买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14.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

44、知买方。买方收到卖方 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15 违约赔偿除合同第16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延期发生的违约金,按每延迟一周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5%。一周按天计算,不足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买方有权解除合同。16 不可抗力16.1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16.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 30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16.3 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 双方应通过协商在15日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17 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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