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好法学基础理论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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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学好法学基础理论,本章学习内容,第一节 法学基本知识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体系第三节 法律运行,本章学习目的和要求,法学基本知识是法律制度的基础;掌握法的概念、作用、法律规范的概念、法律关系的构成;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体系,自觉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秩序。,案例:这个农民是被迫成为专家的 “一个小小的手术后,左腿骨折的妻子面临截肢,但两次医疗事故鉴定均称不构成医疗事故。今年9月7日,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终于下达了对此案的判决书:忠县中医院在对王朝珍的诊治过程中存在着医疗过失由中医院赔偿王朝珍69,845.99元,看着这张等了8年的判决书,周泽桂和妻子王朝珍禁不住抱头痛哭。

2、”这是重庆晚报刊登的一条消息。这条消息说,为了这场官司,周泽桂把自己变成了一个够格的“专家”。,一是成为医药方面的专家。8年来,贫穷的他上百次到重庆和周边区县的书店默默地抄写医书(买不起呀),熟读78本医书和20多本法律书籍,记笔记近十万字。仅有初中文化水平的他还自己写出一份“医疗事故鉴定报告”,这份报告后来让内地司法部的医学专家也称奇,他们不相信这是出自一个农民之手。二是成为有关法律方面的专家。2001年,周泽桂凭着自己掌握的医学知识向忠县人民法院起诉,状告县中医院手术中存在过错,造成妻子残疾,但是法院判决他败诉。周泽桂不服上诉,二审仍然维持原判。两次败诉让周泽桂明白了另外一件事,就是光有医

3、学知识还不行,还必须懂法。,周泽桂开始学法律,他阅读了大量法律著作,并记下了200多篇法律笔记。一个本来是非清楚、证据确凿的官司让这位穷苦的农民苦等了八年,并且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漫长得象一场长征;一个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农民为了给妻子讨回一个说法,在书本都买不起的窘迫情况下,硬是靠抄写,苦读医药、法律知识,自己被迫成为“专家”。其实,象周泽桂这样的情况现在可以说举不胜举,平常得很。比如由于普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因此就出现了一批专门帮农民工讨要工资的农民“讨薪专家”,他们请不起律师,也得不到法律援助,就这样他们自己被迫成为“律师”。,法: (1)在中国古代,法与刑是通用的 (2)法从古代起就

4、有公平的象征意义 (3)古代法具有神明裁判的特点 律:说文解字解释为均布,即古代调音律的工具,说明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遵守的规范。 在秦汉时期,法与律二字已同义。唐律疏义更明确指出:“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 把“法”和“律”连用作为独立合成词,是在清末民初由日本传入。,第一节 法学基础知识,法学基本知识包括什么是法、法律本质是什么、法律规范的构成是怎样的以及法律如何运行等基本问题。一、法的概念与作用(一)法的概念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体系。,法的本质和特征,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规范。国家制定或认可是法律产生的两种方式。 a

5、、制定:国家专门机关制定的社会规范,即成文法;国家授权法院或法官以判决的方式创造的规则,即判例法。 b、认可:国家通过一定的程序将习惯上升为法律,即习惯法。,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国家运用强制力保障法的实施,必须依法进行。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是从普遍意义和最终意义来讲的,它并不意味着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实施过程都必须借助于国家强制力,如一般违法行为在自我纠正的情况下,就没有必要运用国家强制力。,法是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规范。,法的内容,即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集中反映。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决

6、定法的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不同社会经济基础的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法律,其表现形式都不相同。,(二)法的作用,根据法所体现的意志,法的作用首先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另外,法也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意志和行为起着调节作用。,社会作用指法所具有的维护有利于并适 合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包括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法通过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来维护统治秩序。法在执行社会公共事物方面的作用:一方面满足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公共利益

7、。主要体现为:组织社会生产、交换和分配,维护人类社会发展的社会条件和秩序,促进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规范作用反映了法的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可分为以下几方面:指引作用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的行为。(个别指引、规范指引)评价作用法是一种带有价值判断的行为规范,是评判、衡量他人行为合法性的标准。(客观;影响而非指导)预测作用法的稳定性和普遍性可以使人们对外部主体某种行为进行预先分析和预测。(帮助应对危险、化解矛盾)教育作用通过法律的实施对准备采取同类行为的人或一般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法律制裁后;示范作用)制裁作用法律有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惩罚的功能。,二、法律规范,法律规

8、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法律规范设定人们行为的范围和程度,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是权利、义务。,(一)法律规范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法的基本构成要素可以分为规范、原则、概念和技术,而法律规范是法构成要素的主要部分。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不同法律规范是本体,法律条文是外在表现形式;法律规范是基本构成要素,法律条文是文字表达。法律规范与规范性文件不同规范性文件除包括法律规范外,还包括法律原则、概念、技术性规定等非规范性法律条文。法律规范与非规范性文件的区别非规范性文件是法律规范适用于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具有特定性。,(二)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一个完整的

9、法律规范在结构上有三个要素组成,即假定、处理和制裁。假定,指法律规范中规定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其功能在于确认发生何种情况或具备何种条件时,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开始生效。处理,指法律规范中具体指明的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等的行为模式。制裁,指法律规范中规定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三)法律规范的种类,根据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可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指主体有权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形式。(当事人意识自治)义务性规范是法律、法规规定主体应当为或必须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规范形式。禁止性规范是指主体不得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规范形式。(定性并

10、产生法律后果,因此要求条款明确、具体),(三)法律规范的种类,按照规范对人们行为的限定程度和范围,可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强行性规范要求主体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都属于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是法律允许主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确定法律关系的情形。授权性规范属于任意性规范。,(三)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特征:(法律关系/社会关系)首先,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某些方面/内容庞大)其次,法律关系体现意志关系。 (国家意志/具体社会关系)再次,法律关系是特

11、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同类不特定主体)最后,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会动用强制力进行矫正或恢复。,(二)法律关系的构成,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权利的享有者和法律义务的承担者,包括个人和组织。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需要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三类:自然人。各种机构和组织。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以下三种:物。(带来利益;为人们支配;法律承认)行为。(作为;不作为)智力成果。新的客体;新的法律调整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就

12、是指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权利是法律允许主体为满足自己的利益或社会利益而采取的为法律所保障的手段。法律权利的特点:来自于法律规范的规定;是保障权利人实现自己利益的手段;与义务相关联,义务不能孤立存在;权利的行使受一定的限制,超出权利的范围和限度,就不为法律保护,法律禁止滥用权利。,法律权利包含的内容主要有:权利主体自主决定并做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主体依据法定或约定要求他人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权利主体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应包括法律权力。法律权力是行政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依法所享受的职权。在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中,一般体现为权力和义务,如在

13、税收法律关系中,税务机构是权力主体,纳税人是义务主体。,法律义务是指法律主体按照法律规定 或当事人约定从事一定行为或不从事一定 行为的约束手段。依产生的原因不同法律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依内容不同,法律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法律义务的特点是:义务承担者依法必须按照权利人的要求做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义务承担者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强制其履行义务,义务承担者必须承担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三)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等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和行为。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法律事件是法律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主

14、观意志为转移的、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法律行为是指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善意行为、恶意行为),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体系,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首先反映了我国工人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其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所反映的意志,是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非自发;人民代表大会、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体现共同意志形成过程),(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反映,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我国社

15、会主义法律体现的是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这种共同意志和利益与社会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基本规律是一致的,尊重和反映了客观规律,因而是先进的法律。社会主义法律的科学性,主要体现在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实际出发、借鉴经验、立法技术改革创新),(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制度保障,法律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基本工具,是历史新时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有效制度保障。政治建设方面经济建设方面文化建设方面社会建设方面,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渊源,也称法律渊源,主要指法的效力和形式的来源。(实质意义经济或经济关系;形式意义具体表现形式

16、)(二)我国法的渊源的特点制定法是我国法的基本渊源。(判例不是)特别行政区法律是我国法的渊源。(单独一类)习惯在我国法的渊源中的意义很小。,(三)我国法的渊源,当代中国的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基础的各种制定法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认可的惯例等。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制定或修改须经特殊程序;解释和监督实施主体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法律是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基本法律、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行政管理涉及

17、的各种社会关系)部门规章,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调整部门管理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全国范围有效;效力低于前三者),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的权限内指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应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综合

18、;单行,某一方面事务)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国家其他地区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一国两制”;高度自治,除外交、国防事务)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是我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我国政府承认的对国内主体有约束力;与我国民事法律有冲突适用国际条约,声明保留的除外)国际惯例是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习惯或国际法所确认的国际规则。(没有规定,适用惯例),三、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全部法律规范在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基础上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我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依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

19、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法律体系由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部门组成,这些法律部门又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一)实体法,宪法和其他与宪法相关的法律。 宪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与宪法相关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国旗法国籍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三部分内容:行政主体的组织、地位和职权;行使权力的方式、程序;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经济法调整国民经济运行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组织关系、竞争关系、调控关系、

20、管理关系、监督关系、涉外关系制度)民商法调整民事活动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没有单独制定的民法典、商法典,以单行法律形式构成) 民法通则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和此后的刑法修正案,(二)程序法,程序法是规定保障权利和义务实现的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程序法提供的可供当事人选择的解决争议的方法主要有调解、仲裁、复议、诉讼等。我国程序法主要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等。,第三节 法律运行,法律运行是从法律的创制、实施到实现的整个过程。这一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法律实施、法律遵守和法律监督。,一、法律制定,法

21、律制定,又称立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泛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废止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的活动。,(一)立法机关及其权限,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经济、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之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的立法权限。(行政法规、部门内命令

22、、指示、规章)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的权限。(规章;规定、指示),(二)立法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案的公布,(二)立法程序,国务院的立法程序包括:提出行政法规议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通过行政法规草案发布行政法规,(三)法律文件的完善,法律解释由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法学理论对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术语及相关问题所作的说明。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正式解释(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有关机关或经授权

23、的社会组织,有法律约束力)和非正式解释(无权解释、学理解释,学者或其他个人或组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学教育、法制宣传、法学研究,参考价值)。 当代我国的正式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和法律)、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审判解释、检查解释,法律适用)和行政解释(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地方行政机关的解释)。,(三)法律文件的完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法律清理是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主体:法律、法规制定机关和有权国家机关;针对生效的规范性文件;目的:删除过时的法律、理顺法律与法律的关系)法律汇编 是将规范性文件按照一定的目

24、的或标准作出系统排列,汇编成册的活动。 (不改变内容,不是国家立法活动。便于查阅、适用)法律编纂 是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文件中的属于某一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 (可以改变,可以新增,是国家立法活动。目的:根据某些共同的原则形成在规范上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和谐统一体。),二、法律实施,法律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在社会生活中得以贯彻和实现的活动。包括法律适用和法律执行。(一)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特点: 首先,法律适用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国家主权的象征和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其次,法律

25、适用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我国司法程序制度:民事诉讼程序法、行政诉讼程序法、刑事诉讼程序法) 最后,法律使用过程或结果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二)法律执行,狭义上的法律执行,也叫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进行行政事务管理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我国大部分法律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贯彻执行的)特点: 首先,行政执法主体通常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所属各部门,国家或法律授权单位) 其次,行政执法的范围比较宽泛。(工商、税务、财政、海关、金融、公安、交通、卫生、文教等) 最后,行政执法的主动性。(职权、义务,而非司法那样的

26、“中立”裁判人),三、法律遵守,法律遵守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及其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包括保护合法行为和制裁违法行为。(一)合法行为的保护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内容和形式都一致)的认定:首先,行为符合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即行为有利于社会或没有社会危害性。(合法行为表现:禁令的遵守、积极义务的履行、正当权利的行使等)其次,行为主体与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符合。最后,合法行为一般无需考察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只有从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才产生法律效果。,(二)违法行为的制裁,违法行为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致使法律所

27、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主体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国家机关;客体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客观上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主观上有过错。违法行为可分为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法律义务是前提)特点:第一,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联系。第二,法律责任反映的是对违法行为承担的否定性后果。第三,承担的法律责任必须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作用:首先在于惩罚违法者,保护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社会秩序;同时,法律责任还有教育的功能,体现在对违法者的改造和在教

28、育方面,也体现为对所有社会成员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方面。教育社会成员养成守法习惯,预防违法,才是法律责任的最终目的。,传统上,承担法律责任要求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有过错,进而形成了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的依据是行为侵害结果的预测可能性和计算可能性。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和后果、采取的手段和方式、损害对象的主体特定性等方面,都发生了量的扩大和质的变化,而上述可能性推定无法适应这种变化。于是,产生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减轻了受害人证明致害人过错的举证责任,加重致害人责任负担。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限定于工厂事故

29、和产品致损等案件。,法律制裁是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特点: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实施;是一种惩罚性的强制措施;必须以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为前提;实施法律制裁的国家机关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法律责任解决定性问题,法律制裁主要解决法律责任中的措施选择和定量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制裁主要有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行政制裁主要有三种: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劳动教养。,四、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

30、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督促。根据监督主体性质的不同,我国目前的监督体系分为两大类: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一)国家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包括法律上的监督和工作上(“一府两院”)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是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监督(一般行政监督),以及系统内设立的专门机关的内部监督(专门行政监督)。司法机关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监督(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合法性监督。包括审判监督、狱政监督、侦查监督、经济监督等)和审判机关监督(体现在系统内监督、对监察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二)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各种法律活动进行的监督。共同特点:它不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具有广泛性和人民性。各政党的监督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监督和民主党派的监督。社会团体监督包括新闻媒介、工会、妇女联合会、消费者协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和团体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我国宪法赋予人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人民群众监督的形式主要有控告、检举和揭发。,本章结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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