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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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郭连兵 2002年4月 临 江,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导言教育法学基础理论教学侵权与案例教师教学违法的法律责任与案例教师教学违法行为分析附:少年儿童人身伤害问题研究,第一讲 导 言,教育立法的作用教育法律体系依法治教依法执教,一、教育立法的作用,国家实行教育立法的基本作用有二:外治社会和内治自己。外治社会即依法处理教育与社会的关系,如教育投入、计划落实、招生分配、教师待遇、学校的法人地位、教师的权益等。内治自己即处理教育内部的各种关系,如乱收费、乱办班、乱罚款、乱放假、任意更改教学计划、滥发复习资料、部分教师因行使教育教学权而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等。,二、教育法律体系,宪

2、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教育行政法规。,三、依法治教,依法治教就是要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来管理和发展教育事业。具体地说,依法治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1)建立完备的教育法规体系。(2)严格实施教育法规。(3)建立健全教育法律监督体系。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四、依法执教,依法执教是教师在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中,凡是有法律法规明确规

3、定的都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事;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则在自己的法定职权(职责)范围内进行工作。,第二讲 教育法学基础理论,法的概念教育法的含义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违法法律责任法律制裁,一、法的概念,1.什么是法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并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我国的法是反映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由国家机关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2.法的概念的四个要点,(1)法的国家意志性。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2)法的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障

4、实施的。(3)法的普遍性。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所规范的界限内,法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4)法的客观性。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取决于一定的经济关系,这是法的深层次的质的规定性,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二、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规范)的总和。教育法的内涵包括五个方面:(1)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则。(2)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3)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4)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5)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三、法

5、律规范,1.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法律规范有三大类:(1)应当做什么。教育法第4条:“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2)可以做什么。教育法第12条:“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3)不准做什么。义务教育法第16条:“禁止侮辱、欧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2.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构成法律规范内容的各个组成部分及相应关系。从逻辑结构上看,法律规范通常由三个要素构成:(1)法定条件(假定),指法律规范运用的条件和情况。(2)行为规则(处理、指示),指法律规范中

6、指明的行为规则的基本要求。(3)法律后果,指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做出或没有做出“行为规则”要求的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时,应承担的后果、责任。,3.法定条件要素举例,教育法第37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每一个教育法律规范只有在所规定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才能适用该规范。在一些情况下,法定条件不明确写出,但它可以从规范条文中默示出来。但是,对含有处罚或奖励内容的规定,法定条件必须明确地见诸于条文中,这才能保证其准确地实施。,4.行为准则要素举例,行为准则就是法

7、律规范中规定的当某种条件和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应该(可以)做什么、不应该(禁止)做什么的内容。义务教育法第11条第1款:“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这是规定应该做什么。义务教育法第16条第2款:“禁止侮辱、欧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这是规定禁止做什么。,5.法律后果要素举例,法律后果就是对违反该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何种处置。法律后果分为肯定式和否定式两种。教师法第33条第3款:“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符号。”教育法第72条:“结伙斗欧、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

8、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教育法律关系,1.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我国教育法律关系包括四类:(1)行政法律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4)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2.教育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2)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客观表现形式。(3)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

9、某种权能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五、违法,1.违法的概念违法是人们违背法律的、对社会有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1)客观上,违法是人们违背法律的行为。(2)违法是对社会有危险性或有害的行为,有被侵害的客体,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3)主观上,行为人有过错。(4)违法主体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的人。,2.违法的种类,(1)刑事违法,就是犯罪,是指触犯行律、应受到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2)一般违法,是指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较轻,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一般违法又可以分为两种:行政违法,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受到行政制裁的行为,包括职务过错,即

10、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民事违法,即违反民事法规,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民事义务或违反民事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包括债不履行和侵权行为两种,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或财产的行为。,六、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违法主体对违法行为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其主要特点是:(1)法律责任是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2)法律责任是以国家名义对违法者作出的一种谴责。(3)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刑事违法行为要负刑事责任,民事违法要负民事责任,行政违法就要负行政责任。,七、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措施。法律制裁有以下三种情况:(1)刑事

11、制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2)民事制裁。主要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3)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和劳动教养。,第三讲 教学侵权与案例,教学侵权的内涵教学侵权的类型与案例,一、教学侵权的内涵,1.侵权侵权是指当事人一方非法侵害他方的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一般侵权和职务侵权。教学侵权是职务侵权的一种。2.教学侵权教学侵权是指依法履行教育教学权的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或其它与教育教学有关

12、的活动中,因其过错侵害了侵权法所保护的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对受教育者损害的行为。,3.教学侵权的构成要件,(1)侵权行为的主体是依法享有教育教学权的教师。(2)侵权行为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即课堂教学或其他与教育教学有关的活动中。(3)行为人违反了执行职务时应当注意的义务。(4)职务行为侵犯了受教育者的权益并有损害后果。,二、教学侵权的类型与案例,教学侵害人格权教学侵害名誉权教学侵害隐私权教学侵害生命健康权教学侵害受教育权教学侵害财产权,(一)教学侵害人格权,1.人格权的含义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每一个民事主体保持其在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须享有的权利,是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人格权是基于民事主

13、体人格产生,并由民事主体直接支配。在主体存在期间,人格权始终与主体不可分离。人格权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教育教学活动对象与其他活动最大的不同是受教育者有与教师在法律上平等的独立人格,享有与教师平等的人格利益的权利。,2.人格权在法律上的规定,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教师法第8条第4 款:教师应“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力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人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

14、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条:“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3.教学侵害人格权案例,1999年10月25日晨,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第二初级中学三年级学生小李因到校外小卖部购卖方便面,被值班的费老师发现,与小李发生争执,费老师当众责罚小李,将小李手中的方便面踢掉,要求小李写检查。第二天,费老师要检查时,小李顶撞费老师说不会写,双方又发生争执,费老师一气之下踢伤了小李的腿。小李受到费老师的责罚后,思想上难以接受,精神上受到了强烈的刺激,突然变得态

15、度冷漠,言语减少,半个月后,辍学回家,整日目光呆滞,精神恍惚,不愿走出家门。,2000年5月,区教委给予费老师行政警告处分。,2000年8月4日,小李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把学校和费老师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学校和费老师赔偿其医疗费用2346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2000年9月25日,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委托南阳市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委员会对小李进行医学鉴定:心因反应。法庭判决被告第二初级中学应赔偿原告医疗费计1744元,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因费老师是在执行职务期间由于态度不冷静造成小李身心伤害,不支持原告对费老师负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当事双方均表示服从法院的判决。,

16、(二)教学侵害名誉权,1.名誉权的含义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其自身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专有支配权。名誉是社会公众对公民和法人的品德、声望、信誉等方面的行为而形成的社会舆论或观念。名誉权包括:(1)专有利用其名誉权。公民和法人的良好名誉为其顺利取得、行使民事权利提供了可能性。(2)维护名誉不受破坏。侵犯名誉,伤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和法人的社会信誉,破坏社会对公民或法人的信赖程度,会直接导致受害人的名誉、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2.名誉权在法律上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所谓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等方

17、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诽谤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而散布某种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3.教学侵害名誉权案例,山东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东孙村幼儿园石老师,在镇教委组织的教学经验交流会上作了题为“点点细春雨,滴滴润幼苗”的演讲,其中有关于学生小刚的父亲劳教过的语句,镇教委并把此文收入到红烛情一书中,印刷了140份。小刚父子发现此事,认为该文编造事实,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将石某和镇教委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精神损失6000元。张店区法院依法判决:(1)镇教委收回红烛情一书,消除影响,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2)镇教委赔偿两原告精神抚慰金10

18、00元;(3)被告石某不承担侵权责任(属职务行为);(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三)教学侵害隐私权,1.隐私权的含义隐私是指不愿让他人知道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隐私权是指不受他人干拢的权利或者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者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即隐私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某个人秘密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公民的个人秘密,如存款、生理、社交、家庭等秘密均属隐私。隐私权的内容是:(1)保守秘密不泄露;(2)制止和追究侵犯公民或法人隐私的行为。在我国的法律中虽然没有直接涉及“隐私权”这几个字,但很多法律法规都涉及到隐私权问题。,2.隐私权在法律上的规定(一),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干拢人的隐私、家

19、庭、住宅或通信的行为是侵犯人权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46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害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45条、民事诉讼法第66条、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不得公开审理“个人隐私”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对“隐匿、毁弃或者私自载拆他人邮件、电报的”都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隐私权在教育法上的规定(二),教育法第29条第4款:学校有“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 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的义务,这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次以法律的

20、形式规定了学生的学业成绩受法律保护。,3.教学侵害隐私权的案例,2000年5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某中学初二(2)班班主任苏某将该班一女生及其母亲、该班一男生召集到办公室,谈该女生与另一男生是否关系密切的问题。第二天,女生没有到校上课。2000年6月4日,该女生从家中出走,6月8日从南京找回。2000年8月1日,该女生对苏某和学校提起诉讼,指控苏某当众翻书包、强迫交出日记,并在同学中辱骂、孤立自己,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和隐私权。2001年12月27日,朝阳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苏某和学校分别口头向该女生赔礼道歉,并承担交通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000余元和精神抚慰金500元。,(四)教学侵害生命

21、健康权,1.生命健康权的含义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维护其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机能完整、并予以支配的权利。生命健康权包括:(1)恢复身体健康;(2)保护生命健康免遭侵害;(3)容许他人利用自己的肌体、器官;(4)请求追究侵害人危害其生命健康的法律责任。教学对学生生命健康权的侵害主要表现为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2.生命健康权在法律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3.教学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案例,2000年8月31日下午,吉林省长春铁路实验小学发生了一起教师鞭打学生事件。二年三班学生范可欣因写错了12个字,被班主任陈彩老师用教鞭打了100多下。陈彩规定,谁写错一个

22、字,老师就要用教鞭打10下。经医院诊断,范可欣的臀部软组织受损,脊骨一二节断裂,当日被收留住院。学校规定范可欣的医药费由陈彩出,可陈彩背着家长办了出院手续。家长随即把孩子带到原医大二院治疗,此间范可欣又出现了胸痛、乏力、夜惊、哭闹等症状,经检查确诊为病毒性心肌炎和聂叶癫痫。11月30日,范可欣将陈彩和长春铁路实验小学送上了法庭。学校从大局出发,在事件发生后主动为范可欣治病支付6000元。,(五)教学侵害受教育权,1.受教育权的含义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为接受教育,要求国家作出相应的行为的权利,即公民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包括上课权、教学设施使用权、获得公正评价权。,2.受教育权在法律上的

23、规定,宪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9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义务教育法第2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第4条:“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教育法第42条: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和“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3.教学侵害受教育权的案例,2000年11月20日,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社旗镇13岁

24、的男学生小赵,上数学课时不遵守课堂纪律并与数学课老师顶撞,该老师把他交给班主任处理,班主任又把他交学校党支部书记处理,书记对小赵进行了批评后,班主任又把他送回其爷爷。次日和第三日,小赵多次找学校要求返校上学,学校虽未明确表示不让小赵上学,但也未同意小赵立即上学,而是把小赵向数学老师认错作为上学的前提条件。小赵家长向县教委上访,该校仍未明确表态让小赵上学。2001年春季,小赵将学校告上法庭。社旗县法院判决学校向小赵书面赔礼道谦,赔偿小赵经济损失500元。本案受理费29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原告负担190元,被告负担300元。,(六)教学侵害财产权,1.财产权的含义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

25、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占有,是指法人或个人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或管理。使用,是指依财产的性质或用途作营利或非营利的运用,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收益,是指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经营、转让等取得的经济收益。处分,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财产所有权的主要类型有国家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和个人财产所有权三种。,2.财产权在法律上的规定,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民法通则第71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第75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

26、储蓄、技术、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教育法第29条、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17条规定:学校有义务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学校不得向学生乱收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3.教学侵害财产权的案例,河南省某县某镇东平小学五年级班主任李某,在1992年9月至1993年6月间,对该班学生以迟到、考试不及格等为借口,收取学生罚款、押金等15项费用2157.88元。在上学

27、期,李某还以同样手法扣、收、罚学生1511.42元,合计3669.30元。1993年6月23日,63名学生向法院递交了诉状,法院当即免费受理。经法庭调查,学生所述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均属事实,李某也承认,并将全部不合理收费退还给学生。,第四讲教师教学违法的法律责任与案例,根据侵权的情节和后果,作为侵权行为人的教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种方式:1.行政责任2.民事责任3.刑事责任,一、行政责任与案例,1.行政责任的含义 行政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法律或工作单位规章制度而必须承担的行政上的法律后果。其性质属于轻微违法失职或违反内务纪律。,2.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是给予行政制裁。

28、有两种情况:(1)特定行政机关(如公安局)给予的行政处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2)相应的国家机关或工作单位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给予所属人员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3.行政责任的法律规定,教师法第37条:“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非常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4.行政责任的案例,2002年1月8日上午

29、8点半左右,云南寻甸县七星乡中学校长李某去查看男生宿舍时,发现3名学生还在睡觉,就将他们叫起并劝其去上课。中午1点左右,李校长等人吃过饭在回学校的路上发现早上睡觉的2名学生及另外4名学生在校外某餐馆吃饭、玩耍,且这6名学生早上逃学。喝多了酒的李非常生气,叫6 名学生跪在路上走回学校,跪走60米到达学校门口时,李校长觉得不对,叫学生起来,并将他们请到校长室向他们赔礼道歉。当晚,学生家长向七星派出所报案。七星乡党委、乡教委作出免去李的校长职务的决定,派出所对李作出了200元治安罚款、赔偿6名学生全部医疗费3100元的决定。,二、民事责任与案例,1.民事责任的含义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实施违法行为而侵

30、害国家、集体或公民合法的财产权或人身权时,所应承担的法律结果。民事责任的特征有四点:(1)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2)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法律后果。(3)民事责任主要内容是财产责任,也有一部分为非财产责任。(4)民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一种法律制裁。,2.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3.民事责任在法律上的规定(一),宪法第41条:“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

31、照国家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2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7条:“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它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在法律上的规定(二),民法通则第5条:“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法通则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减少的收入,

32、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等费用。”,4.民事责任的案例,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淮南市某小学6年4班班主任李某,认为其班上的9个挤进学校会议室观看演讲比赛的学生给班级丢了脸,学生的“脸皮太厚”,于是要求这些学生当众用小刀刮脸,直到出血为止。事发后,学校对李某做出了停职检查的决定。2001年8月,其中的6名学生及家长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1年12月,淮南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及淮南栽小学在全校向6名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淮南某小学赔偿6名原告精神抚慰金各3000元。,三、刑事责任与案例,1.刑事责任的含义刑事责任是实施了刑事

33、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2.犯罪犯罪是危害社会、触犯刑法、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刑法第13条、第14条、第16条、第17条对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是犯罪的认定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3.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有四个要件:(1)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2)犯罪的客观方面。刑法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一客体的犯罪行为表现在客观上的各种事实。(3)犯罪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以及法人。(4)犯罪主观方面。指行为人

34、主观上有罪过,具体表现为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4.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刑法第32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刑法第33条:“主刑的种类如下:(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刑法第34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刑法第35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5.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5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或者其它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35条:“过失伤害他人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教师法第14条:“

35、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6.刑事责任的案例,2001年12月28日晚9点多,山西省永济县北梯中学初二年级的师生正在为第二天的元旦晚会做准备,学生赵超到食堂找水喝时,被精彩的电视节目所吸引,未能及时回到教室。等他返回班级时,班主任李明问他到哪里去了,赵先说上厕所,后又改口说去喝水。李明认为他在撒谎,很生气,当着几名学生的面打了赵超几记耳光,继而又抓住他的头当胸一拳。遭到重击的赵超此时已无法站立,而李明认为他是假装。李明放开手后赵超便倒下了,李明赶紧把赵扶到椅子上,并和另外名一学生用摩托车把赵送到医院。法医鉴定

36、,赵超左边颅骨凹陷性骨折,右脑部变形,心血管爆裂,心包膜内积血达200百余毫升,导致李明死亡。,第五讲 教师教学违法行为分析,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2项、第3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乌鲁木齐市27名中小学校长和4名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被免职。,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教师构成此项违法责任必须具备两个要件:1.主观上是

37、“故意”。也就是明知自己应当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而故意不完成;或者明知会对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但却放任行为的发生,如无故不上课,不批改作业,或对学生发生的问题放任不管等。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疏忽大意或水平所限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不构成违法。,2.客观上要有“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后果。,虽是主观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但经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实际损失的,不构成违法。,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1.体罚学生体罚学生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以暴力或其他强制性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的行为。如对学生拳打脚踢、捆绑、罚站、罚跪等。体罚学生包括变相体罚,如强令学生长距离、长时间跑步,超常大

38、量书写、背诵,惩罚性的劳动等。变相体罚在形式上似乎是对学生进行教育,而且往往表现为学生自己去实施的某种行为。但其实质上是出于教师的强迫,故意使学生身体和精神受到损害。在适用这条法律时应注意以下三点(体罚学生的构成要件)。,2.体罚学生的构成要件,(1)体罚都具有教师的主观故意。工作疏忽或教学水平不高造成的学生负担过重等,不适用这条规定。(2)必须具有“经教育不改”的情节。如未经教育或教育后改正的,不适用这条规定。(3)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无论是否经过教育,都应按教师法第37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1.教师“品行不良”主要的表现是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

39、。“侮辱学生”是故意损害学生的人格。2.具有上列两种行为之一,且情节比较严重“影响恶劣的”,才适用这条规定。教师中一般的职业道德缺欠,无意中对学生造成某种精神伤害,不适用这条规定。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中的个别败类,利用职务之便奸污、猥亵女学生的行为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乌鲁木齐市27名中小学校长和4名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被免职,中央和新疆自治区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如桌椅押金、学生证费、试卷费、军训费等,有的学校仍在收取。有的学校收费项目离奇,如饮水费、自行车看管费、铺板费、床罩费、磁带费、辛苦费等。某县物价局严重违背国家规定,擅自批准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把试卷费、考试费、毕

40、业生档案费、借书证工本费、住宿证工本费都搬上了收费许可证,给学校乱收费大开绿灯。(据2002年4月2日中国妇女报记者聂欣报道),少年儿童人身伤害问题研究,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法律研究所与团中央青少年研究中心合作进行了“少年儿童人身伤害问题研究”,调查采用分层和多级简单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混合抽样方案,在北京、上海、山东、湖北、陕西、广东、浙江、辽宁等省市,对5846名小学五年级至初中四个年级在校学生以及相关的370名教师和245名家长进行了有效问卷调查。该调查把少年儿童人身伤害定义为:少年儿童在学校、社会和家庭中,由于各种原因所导致的身体或精神健康方面的伤害,包括显性伤害和隐性伤害。,学校中暴力伤害发生率,学生被教师打的比率,教师、家长、学生对体罚的态度,谢谢合作,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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