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项目预算评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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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项目预算评审培 训 资 料北京市卫生局二O一二年八月目 录1. 会议议程( 0)2. 2011-2012年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项目经费预算评审工作安排( 1)3. 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项目预算申报书(样式)( 3)4. 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签稿)(26)会 议 议 程时 间:2012年8月23日下午1:30-5:00地 点:北京大学医学部会议中心主持人:北京市卫生局科教处副处长宋玫议 程:一、2011-2012年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项目经费预算评审工作安排二、经费预算评审原则、评审要求及答疑三、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申报中的经验及问题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项目预算申

2、报书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公章):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项目负责人(签章):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签章):预算编制人(签章):项目预算期间: 年 月 至 年 月编制日期: 年 月 日北京市卫生局2012.8.承 诺 书本项目预算申报书的编制是在认真阅读理解相关国家、北京市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及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按程序和规定编制的。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本项目负责人保证预算申报书各项内容真实、客观,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财务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项目基本情况表表1

3、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承担单位名 称组织机构代码通讯地址邮编单位类别医疗机构中央所属 军队所属 市属 企业所属 区县所属 其他卫生机构市属 区县所属研究机构市属科研院所 单位主管部门代码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单位银行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全称)银行账号课题参加单位序号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组织机构代码123相关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姓 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办公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邮政编码通信地址项目联系人姓 名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财务部门负责人姓 名身份证号码办公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注:1. 组织机构代码指企事业单位国家标准代码,无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填写“000000000”;2. 单位名称、单位公章名

4、称及单位开户名称必须一致,如有开户名称不一致等特殊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提供证明文件。项目组成员基本情况表表2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技术职称投入本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人月)是否有工资性收入人员分类(1)(2)(3)(4)(5)(6)(7)固定研究人员合计流动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合计累计填表说明:1. 职称分类:A、正高级 B、副高级 C、中级 D、初级 E、其他;2. 人员分类:A、项目负责人 B、项目骨干 C、其他研究人员;3. 是否有工资性收入:Y、是 N、否;4. 项目固定研究人员需填写人员明细。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项目预算总表表3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金额单

5、位:万元 序号预算科目名称合计专项经费自筹经费备注第一年第二年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1一、经费支出21设备费3(1)购置设备费4(2)试制设备费5(3)设备改造与租赁费62材料费73测试化验加工费84燃料动力费95差旅费106会议费 11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12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139劳务费1410专家咨询费1511管理费1612其他费用17二、经费来源181专项经费获得的资助/192配套经费/20(1)单位匹配资金/21(2)其他资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项目预算分表第一承担单位表3-2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预算科目名称合计专项经费自筹经费备注第一年第二年

6、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1一、经费支出21设备费3(1)购置设备费4(2)试制设备费5(3)设备改造与租赁费62材料费73测试化验加工费84燃料动力费95差旅费106会议费 11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12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139劳务费1410专家咨询费1511管理费1612其他费用17二、经费来源181专项经费获得的资助/192配套经费来源/20(1)单位匹配资金/21(2)其他资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项目预算分表其他参加单位1表3-3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预算科目名称合计专项经费自筹经费备注第一年第二年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1一、经费支出21设备费3(1)购置

7、设备费4(2)试制设备费5(3)设备改造与租赁费62材料费73测试化验加工费84燃料动力费95差旅费106会议费 11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12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139劳务费1410专家咨询费1511管理费1612其他费用17二、经费来源181专项经费获得的资助/192配套经费来源/20(1)单位匹配资金/21(2)其他资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项目预算分表其他参加单位2表3-4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预算科目名称合计专项经费自筹经费备注第一年第二年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1一、经费支出21设备费3(1)购置设备费4(2)试制设备费5(3)设备改造与租赁费62材

8、料费73测试化验加工费84燃料动力费95差旅费106会议费 11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12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139劳务费1410专家咨询费1511管理费1612其他费用17二、经费来源181专项经费获得的资助/192配套经费来源/20(1)单位匹配资金/21(2)其他资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项目预算说明书一、对承担单位和相关部门承诺提供的支撑条件进行详细说明,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条件资源和成果,提出各自的共享方案。二、结合现有支撑条件、在项目中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来源、经费需求及测算理由等内容,分别对承担单位及参加单位经费安排进行详细说明。三、对各科目支出的主要用途、

9、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及测算方法、测算依据进行详细分析说明。(一) 设备费(二) 材料费(三) 测试化验加工费(四) 燃料动力费(五) 差旅费(六) 会议费(七)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八)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注:单价5万元的软件需进行详细说明,并需提供三家以上产品报价单及其联系电话的详细资料。)(九) 劳务费(十) 专家咨询费(十一)管理费(十二)其他费用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项目自筹经费来源证明_(单位全称),为_项目,提供_万元的配套资金,资金来源为_(1.从承担单位获得的资助2.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配套资金主要用于:_(填写具体预算支出科目)特此证明!出资单位(公章):

10、 年 月 日 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项目预算申报书填写说明1、封面(1)“项目名称”填报所申请的专项项目名称,应写全称。(2)“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填写全称,必须与单位公章以及项目申请书中的承担单位名称完全一致。(3)“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 应该签字或盖章。(4)“项目起止日期”及“编制日期”项目起止日期按相关规定填报,应与项目实施周期一致;编制日期按预算编制完成时的实际日期填报。2、承诺书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部分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需对项目预算申报书各项内容的真实、客观负责,并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3、表1:项目基本情况表(1)

11、“单位开户名称”原则上,单位开户名称应与项目承担单位公章一致,如有特殊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提供证明文件。(2)“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的信息必须填写全面,必须写明银行所在市、区等信息。填写顺序为:银行支行(分行)或分理处(营业部等)。如:中国工商银行西经路支行。(3)“银行账号”银行账号必须经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确认。凡中国工商银行的账号位数必须填写19位完整账号。4、表2:项目参加人员基本情况表本表按参加项目研究的各类人员分别填列,一个研究人员投入本项目的累计全时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本项目的预算期。(1)“固定研究人员”项目固定研究人员按技术职称分为:A、正高级;B、副高级;C、中级;D、初级;E

12、、其他。按所承担的任务分为:A、项目负责人;B、项目骨干;C、其他研究人员。项目固定研究人员需按本表所列要求填写明细。(2)“流动人员以及临时聘用人员”在读研究生(包括硕士、博士)等流动人员以及临时聘用人员不需要填写明细,只需填写该类人员的投入本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5、表3: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项目预算表项目经费是指财政专项资金、自筹经费。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不在表内列示。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项目经费预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

13、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支出预算应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经费支出:(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含进口仪器设备的进口税、海关仓储费、运输费、安装费、专用配套软件和专用配套零配件等)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设备费总额不超过市财政专项经费(不含匹配经费)的10。原则上要求项目单位出具三家以上厂商的报价单,如遇特殊情况或保密行业不能提供三家报价单的,由市卫生局专家确认并签属意见。试制仪器设备需提供研发方案,研发

14、人员数量及工时及费用测算依据。(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当年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原则上要求项目单位出具三家以上厂商的报价单,如遇特殊情况或保密行业不能提供三家报价单的,由市卫生局专家确认并签属意见。试制仪器设备需提供研发方案,研发人员数量及工时及费用测算依据。(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课题承办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等费用,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

15、国政府采购法执行。测试化验加工费原则上不超过市财政专项经费(不含匹配经费)的50%。需提供测试化验加工合同及详细预算。若科研项目在评审时尚未签订外协协议或合同,原则上可以用合作意向书替代。意向书、协议、合同书至少包含:外协合作的内容、方式、方案、日期、付费标准、付费方式、双方签字盖章等基本内容。无意向书或协议或合同书的,原则上该部分预算按照无法确认处理。(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评审时应提供详细的测算依据,如承担单位无法单独计量燃料动力费用,需提供上年的缴费依据和合理的计算方法,按比例分摊在此科目中

16、。(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评审时需提供计划出差地点、时间、人数、调研或考察目的等。对于外地调研、出差的,除按照差旅费规定标准(1500公里以外的可以乘坐飞机)给予交通费外,参照京财行【2007】932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标准执行,每人每天230元的食宿补助。市内调研不住宿,参照“京财行【2002】378号文件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补贴餐费20元天。区县调研需住宿,按每人每天180元标

17、准确认,包含食宿等费用。北京地区调研交通费仅考虑本课题赴调研地的往返油耗及过桥费,如本单位无办公用车可按调研人数和调研地点选择最经济的方案租用车辆,且租用价格需提供三家租赁公司的报价。参照公务员管理和纳入规范管理的事业单位不能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市内交通费。(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会议费预算需提供会议内容、次数、会期、参会人员构成、人数等明细资料。会议费标准按照300元/人天包干使用(含场租、食宿等费用),会期一天的会议标准减半。行政事业单位应按

18、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照公务员管理和纳入规范管理的事业单位不能在项目经费中列支会议费。(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外调研费,需列示调研或考察目的(重点说明与项目研究的)必要性、目的地、人数、天枢、交通费等测算依据,并提供相关证明或批准文件;经卫生局审批的年度计划或国外大学、研究机构等部门的邀请函、单位的出国申请等。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出国或赴港、澳、台调研、考察等,需报请卫生局主管处审核出国人数及考察目的、内容及专业是否与该项匹配、相应费用是

19、否可以由项目经费负担等,并签署意见、盖章。国外调研费,除交通费外,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规定的各项费用标准进行审核。(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需提供各项预算费用相关的市场报价。资料印刷费参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执行。论文版面费均按照国内刊物发表每篇1000元、国外国际刊物发表每篇3000元的论文发表补助标准进行审核。知识产权事务费参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北京市

20、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文【2006】3101号),已获得专利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原则上不超过市财政专项经费(不含匹配经费)的15%。评审时需提供临时聘用人员数量、专业、学生证或身份证复印件等。临时工工资按照北京市财政局“2012年市级部门预算中临时工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07元”评审;研究生按80元/天,1680元/月评审。对于在课题内承担一部分任务但又无工资性收入的技术工,劳务费不得高于上年度市劳动局对外公布的企业人工成本标准。(十)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

21、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原则上不超过市财政专项经费(不含匹配经费)的15%。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十一)管理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

22、中对事业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办公消耗(包括办公用品、水、电、气、暖等),档案管理,经费审计,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承担单位实际收到首发专项资金总额的5%核定。(十二)其他费用: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需有明确的用途,并提供相应的测算标准和依据。不可以列支不可预见费。经费来源:项目经费按来源渠道的不同分为:市财政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经费、配套经费。配套经费是指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经费以外的各种渠道来源资金,包括:单位自有货币资金和其他资金。配套经费应当提供出资证明以及依托单位证明。项目经费来源只需在表3中填列

23、专项经费预算、配套经费预算,并在预算说明书中加以说明。6.对多家单位共同参与完成项目的编报说明对于多家单位共同参与任务研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需按要求填写“表3-1:承担单位与参加单位研究经费支出预算明细表”、表3-2至表3-5: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项目预算表及预算分表,并在预算说明书中详细说明所有承担单位和各参加单位分别承担的任务和经费安排。各参加单位名称、承担的任务及任务负责人等信息应与确定的项目申请书保持一致。所有参加单位都需填入表3-1中,项目承担单位不得随意增加或删减项目参加单位,不得向未填列的单位转拨经费。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签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首

24、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以下简称“首发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根据北京市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首发专项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市属医学科研院所、市和区县卫生机构、受托监督管理机构。第三条 首发专项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市财政专项经费拨款和配套资金。配套资金包括单位的自有资金,以及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资金等。非全额拨款单位应安排不少于市财政专项经费的30%作为配套经费。第四条 首发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突出重点,分类支持。首发专项资金针对本市卫生行业发展中的关键、瓶颈问题,重

25、点支持医疗卫生领域的培育性、实用性和应急性的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培育优势前沿技术,研发适宜技术,促进科技成果普及应用,培养科技人才。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首发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需求定位、指南引领、专家评审、政府决策、单位管理、项目负责人负责、受托机构监督评价的管理模式,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首发专项资金纳入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预算和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四)考核评价,追踪问效。首发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做出合理、客观评价,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第二章

26、组织管理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负责审核并批复首发专项资金的预算和决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经费支持方向和经费管理办法,并负责落实经费管理制度,组织编报项目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根据批复的预算拨付项目经费,负责组织经费自查、经费审计和绩效考评等工作。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首发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按照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对项目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二)负责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并报送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三)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四)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单位科研

27、与财务管理制度,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五)接受并积极配合做好项目经费审计、评估、验收、绩效考评等工作,及时报告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六)负责有关财务文件的归档保存。第三章 支出范围第七条 首发专项资金必须用于资助项目的研究和管理工作,其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委托或与外单位

28、合作(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试验、数据处理与分析等费用。(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

29、事业单位会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八)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十)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30、。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十一)管理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办公消耗(包括办公用品、水、电、气、暖等)、档案管理、经费审计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持。按照项目承担单位实际收到首

31、发专项资金总额的5%核定。(十二)其他费用: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第八条 专项管理费:是指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受托机构为组织项目而进行的论证、培训、专家评审、年度评估、结题验收及绩效考评等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的费用。专项管理费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市财政局核定。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第九条 首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制度。项目经费预算应当根据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有效性等原则,进行科学、合理地编制。第十条 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应包括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来源预算指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包括市财政专项经费和配套经费。支出

32、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制,不得增设其他支出科目。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不同渠道的资金。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预算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会同项目负责人共同编制。第十二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编报的项目经费预算进行专项评审,专项评审通过后纳入部门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预算经市财政部门批复后,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进度进行拨付。延续项目应根据业务检查和经费检查结果,确定后续经费的拨付。第五章 预算执行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严格执行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由项目

33、承担单位会同负责人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调整。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并落实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内部监督与管理,严格办理项目经费的支出手续,对首发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第十六条 首发专项资金实行决算报告制度,分为年度决算和总决算。决算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会同项目负责人共同编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第十七条 首发专项项目实施期满后三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会同项目负责人及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结题验收申请。结题验收依次经过财务审计、财务验收和任务验收。财务验收是项目任务验收的前提,财务审

34、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 通过结题验收的首发专项项目结余经费全额收回原渠道。首发专项在研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结余资金管理参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首发专项项目因故终止,由项目承担单位会同项目负责人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市卫生行政部门。第十九条 项目支出科目预算执行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调

35、整申请,报市卫生局审核批准,市卫生局报市财政局备案。第二十条 首发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原则上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工作。首发专项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或受托机构对首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检查或评估结果将作为项目调整、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二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首发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第二十三条 受托机构应当根据首发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和本办法的规定,严格规范检查或评估行为。对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违规行为,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权抵制,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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