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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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目 录一、前言3二、释义5三、基金的基本情况10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12五、基金备案14六、基金份额的交易15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6八、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代理21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2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9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7十二、基金的托管40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41十四、基金的投资42十五、基金的财产49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50十七、基金的

2、费用与税收57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0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62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63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8二十二、违约责任70二十三、争议的处理72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73二十五、其他事项74二十六、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5一、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3、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4、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三)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5、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二、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6、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指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9、证券法:指2005年10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7、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5、中国银监会

8、: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7、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8、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0、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

9、资者22、上交所业务细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24、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的基金25、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26、发售协调人: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27、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

10、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28、代销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29、直销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0、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或代销机构31、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和/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32、注册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33、注册登记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34、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11、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9、日:指公历日40、月:指公历月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43、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5、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

12、资者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将导致本基金份额总数的增加46、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要求卖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将导致本基金份额总数的减少4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48、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49、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50、标的指数: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上证180公司治理指数

13、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51、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52、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53、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54、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

14、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55、预估现金部分: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5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交易时间内,申购赎回清单中的组合证券(含预估现金部分)实时市值,简称IOPV57、元:指人民币元58、指定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中定义的“全面指定交易”59、基金利润: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60、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61、基金净值

15、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62、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16、金份额净值的过程6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6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的名称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四)基金的投资目标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五)

17、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七)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八)标的指数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180公司治理指数。上证180公司治理指数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管理。上证180公司治理指数的所有权归属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适当程序更换标的指数:1、如果标的指数可能存在的不合理性可导致其不能很好地代表市场整体,表

18、现为标的指数长期回报率落后于市场综合指数回报率,随着中国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未来如果有更合理、更能代表中国主板市场的成分股指数推出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2、当标的指数出现下列问题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证券交易所停止向标的指数供应商提供标的指数所需的数据、限制其从该交易所取得数据或处理数据的权利; 标的指数被相关的交易所停止发布; 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标的指数供应商停止编辑、计算和公布标的指数价值或停止对基金管理人的标的指数使用授权; 标的指数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

19、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任何直接或间接地针对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供应商而产生的诉讼或行动已经开始,或任何此类诉讼行动已威胁到并且标的指数供应商合理地认为此类诉讼或行动可能对标的指数或授权基金管理人使用标的指数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标的指数更换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标的指数相关的商号或字样。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1、发售时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2、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

20、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认购。3、发售对象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二)基金份额的认购1、认购费用本基金以认购份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份额的1%。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2、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1)通过基金管理

21、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认购费用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3)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请,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在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

22、下,投资者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三)基金份额的认购及持有限额1、认购限额(1)网上现金认购: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2)网下现金认购: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3)网下股票认购: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

23、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2、持有限额本基金不设持有限额。五、基金备案(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24、效事宜予以公告。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由注册登记机构予以冻结。(二)基金募集失败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注册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25、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六、基金份额的交易(一)基金份额的上市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基金上市前,基金

26、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的3个工作日前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交所业务细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份的部分可以卖出;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5、本基金可适用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则。(三)终止上

27、市交易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2、基金合同终止;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

28、回代理券商。(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 和下午1:00-3: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

29、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交所业务细则的规定。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必须按申购赎

30、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

31、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的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32、媒体上公告。(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3

3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七)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赎回;2、因特殊原因(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4、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5、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由于技术系统设置原因,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

34、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八) 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的至少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根据投资需要(如变更标的指数)或为提高交易便利,基金管理人可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

35、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对应关系参见届时的公告和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对基金份额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

36、行必要公告,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八、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代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可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应与其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九、

37、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1、基金管理人简况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10楼邮政编码:200120法定代表人:彭纯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贰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2)依照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38、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

39、请;(9)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11)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12)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它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

40、利。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

41、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以及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交付投资者申购之基金份额或赎回之对价;(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

42、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

43、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二)基金托管人1、基金托管人简况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

44、国门内大街69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法定代表人:项俊波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注册资金:2600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1)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

45、的利益;(6)依法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

46、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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