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出租物业业主和管理人环境保护责任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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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出租物业业主和管理人环境保护责任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环规字(2022)2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出租物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监管,督促出租物业的业主和管理人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规范其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强化源头管控,切实提高我市生态环境质量,我局制定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出租物业业主和管理人环境保护责任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中山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9月14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出租物业业主和管理人环境保护责任暂行办

2、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出租物业业主和管理人环境保护义务,强化落实其环境保护责任,规范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切实提高我市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山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租物业”,是指业主出租给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业,包括土地、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出租物业的所有权人或实际控制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管理人”,是指业主直接或间接转租、受业主委托出租或管理出租物业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专业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各类“二房东”

3、等其他具有管理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范围内将物业出租给他人从事涉及产生环境污染物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业主和管理人。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出租物业业主和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业主、管理人及承租人应共同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五条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物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辖区范围内出租物业环境保护管理工

4、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的出租物业环境保护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水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能分工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业主和管理人提供环境保护咨询服务,协助其做好承租人入驻把关并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第二章业主和管理人环境保护责任第七条业主和管理人在出租前应明确告知承租人租赁物业的基本情况,并向承租人了解租赁物业用途及生产工艺等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得将物业出租给承租人用于明显不符合环境保护准入政策的项目;不得将产生污染的设备转让、出租或出借给无相应污染防治能力的承租人。业主和管理人应督促

5、并配合承租人依法办理环境保护手续;承租人拒不办理环境保护手续的,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第八条业主、管理人和承租人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应符合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原则,设置环境保护责任的相关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行上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等规定,办理相应物业租赁登记或备案手续。第九条“共性产业园(共性工厂)”的业主和管理人存在以租赁设备、厂房等方式运营的,应加强对承租人入驻的把关,保障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并落实治污责任。第十条业主和管理人对其建设或管理的公共性污染防治设施负有保障义务的,应当保障公共性污染防治设施符合环境保护

6、要求,并定期对公共性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进行查验,发现公共性污染防治设施及运转情况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业主和管理人应及时组织修缮,并在修缮前及时书面通知承租人。第十一条知悉承租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或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业主和管理人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二条业主和管理人应当配合和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租物业和承租人的环境执法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第十三条业主和管理人不得为承租人实施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逃避环境保护检查等提供帮助,或帮助其逃匿,或作假证明包庇等。业主和管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的建设项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具有下列严重污染

7、环境的情形之一,仍将物业出租给承租人且存在帮助、包庇等协助承租人从事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铭、碑、诧、睇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银、铜、锌、银、锐、镒、钻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

8、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六)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第十四条业主委托管理人对出租物业进行租赁、管理的,应当与管理人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管理人的环境保护管理责任;业主应督促管理人履行环境保护管理责任。业主不得要求或授意管理人将物业出租给承租人用于不符合环境保护准入政策的项目;不得要求管理人协助承租人从事环境违法活动。第三章监

9、管措施第十五条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出租物业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巡查,发现出租物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书面告知业主和管理人,并将有关线索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业主和管理人明知承租人从事环境违法活动,仍将物业出租给承租人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十六条已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集体物业,应当将环境保护准入条件纳入投标人(竞价人)的资格条件,由业主或管理人严格审查承租人是否符合环境保护准入条件要求,对于不符合环境准入条件的,资格审核不予通过。未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集体物业,村(居)民委员会、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出租集体物

10、业给承租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将“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纳入租赁合同条款。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集体资产和相关合同的监督管理。村(居)委员会、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与市场主体以合作开发等形式建设物业并出租的,村(居)民委员会、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负有督促和监督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责任。第十七条市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等负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单位将国有物业出租给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招租方案中明确环境保护准入条件,严格审查承租人是否符合环境保护准入条件要求,对于不符合环境准入条件的,资格审核不予通过。物业租赁合同签订后,对国有物业负有管理职责的单

11、位应督促和监督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责任。第十八条对于民营企业、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所有或管理的物业,业主和管理人将全部或部分物业出租给他人从事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其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业主和管理人违法违规出租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并在相关平台公示。对于严重失信的业主和管理人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关惩戒措施。第四章环境损害赔偿第二十条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造成人身损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的,业主、管理人和承租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

12、任。第二十一条业主、管理人和承租人违反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对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或可能存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第五章环境违法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对业主和管理人在出租物业活动中损害环境的责任追究,坚持“各负其责”的原则。承租人在出租物业内存在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必须查清事实、区分责任;业主和管理人未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还应当依法追究业主和管理人的相应责任。业主和管理人依法承担有关责任的,承租人不因业主和管理人承担责任而免除或减轻其应承担的责任。第二十四条业主和管理人将

13、物业出租给不符合环境保护准入条件或不依法办理环境保护手续的承租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五条物业租赁合同未明确环境保护责任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告知其补正或签订补充协议,并按规定将补正后的物业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进行登记备案。第二十六条业主和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按要求维护物业内公共性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生态环境、水务、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七条村(居)委员会、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负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企事业单位,将物业出租给不符合环境保护准入条件的承租人

14、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环境污染的,对集体、国有物业出租涉及到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将告知其人事任免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第二十八条业主和管理人明知承租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或帮助其逃匿,或作假证明包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其涉嫌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查处出租物业及承租人环境违法行为时,业主和管理人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业主和管理人拒不履行协助和配合义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业主和管理人存在其他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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