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管理办法(2022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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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语委,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为适应新时代新征程语言文字事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加强和规范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的建设管理,强化支撑作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对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2022年11月21日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加大国家

2、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加强和规范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以下简称推广基地)的建设管理,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推广基地是新时代教育和语言文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是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中华优秀语言文化传承发展、语言文字咨政研究等方面具有专业优势、人才优势和工作特色,能够发挥示范、引领、辐射作用的重要平台。第三条推广基地应围绕服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聚焦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立足自身优势创新实践,为国家和区域语言文字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智力支持和专业服务。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推广基地由教育部、国家语委和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共建共管,实

3、行“自主申报、择优建设、定期评估、动态管理”的管理模式。第五条教育部、国家语委负责推广基地的统筹规划、管理监督及认定、调整和撤销,指导推广基地的建设与运行。具体工作由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国家语委办公室)承担。设立推广基地秘书处,协调处理事务性工作。第六条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广基地的培育建设、申报推荐、日常管理等工作。第七条推广基地落实主体责任,执行国家和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规划部署和各项管理规定,统合本单位及有关方面力量,制定内部建设规划和管理制度,开展建设运行工作,提升推广基地影响力,打造特色品牌。第三章申报认定第八条推广基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4、:(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导向、服务取向;(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为学校、科研院所、新闻媒体、文化场馆及其他教育文化相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三)具备突出的语言文字专业水平、独特优势、专家人才资源、扎实的工作基础和鲜明特色;(四)具备推广基地持续建设运行的专有场地、专门人员和专项经费等条件保障。第九条推广基地申报与认定工作由教育部、国家语委统一部署。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申报和推荐,推广基地秘书处在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指导下组织评审考察,教育部、国家语委择优认定并授牌。申报认定细则另行制定。第四章运行与保障第十条推广基地应认真履行职责,在服务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

5、国、文化强国、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以及服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一带一路”倡议、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等方面开展工作,增强服务语言文字工作的基础和能力。(一)高度重视,由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推广基地主任,加强条件保障和日常管理,统合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推广基地建设运行。(二)积极作为,承担国家和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委托的咨政研究、会议培训、活动推广、合作交流、社会服务等工作项目。鼓励各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加强交流,推广基地间优势互补、资源互配、协同创新。(三)主动谋划,着力开展前瞻性、战略性语言文字政策研究及重大实践探索,打造社会大众广泛参与的语言文化平台与品牌,开展重点领域和人群的国家

6、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培育语言文字工作人才队伍。(四)强化作风,规范运行管理,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时报告建设运行中的重大事项。第十一条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资源保障,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推广基地建设运行中的重要事项,指导推广基地参与本地区语言文字重点工作。第十二条教育部、国家语委提供建设指导,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开展骨干人员研讨培训,宣传推广优秀成果和创新案例,对重大、特色工作项目给予支持。第五章考核与监督第十三条推广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以五年为一个建设周期,采取年度报告、中期检查、周期评定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周期内,推广基地每年提交年度报告;建设第三年,

7、教育部、国家语委组织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开展中期检查;建设第五年,教育部、国家语委进行周期评定。第十四条检查评定的重点是推广基地基础保障支撑情况,承担国家和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相关工作项目的落实情况,在本地区、本领域创新性开展工作情况等。检查评定突出实绩实效,特别注重考查推广基地示范引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工作、传承发展中华优秀语言文化的贡献度以及服务决策效能的情况。第十五条年度报告、中期检查结果是教育部、国家语委和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提供支持的重要参考,周期评定结果是是否继续认定为推广基地的主要依据。周期评定结果由教育部、国家语委公布。第十六条推广基地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意识形态重大问题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撤销推广基地资格。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推广基地须规范使用统一名称“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单位全称或规范简称)”。第十八条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鼓励开展省级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的遴选认定和建设工作。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国家语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I日起施行。原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国语201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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