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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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管理秩序,严肃纪律,规范教职工行为,保障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教职工为全院在编人员。第三条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完成各自岗位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应当承担违纪责任,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理。第四条对教职工违纪处理的原则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依据个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做出相应的处分决定。第五条对教职工违纪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2、追究法律责任。第二章处分种类和期限第六条行政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严重警告;(二)记过、记大过;(三)降级、降职、撤职;(四)开除。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具有行政任命职务的教职工。第七条行政纪律处分期:(一)警告,3个月;(二)严重警告,6个月;(三)记过,9个月;(四)记大过,12个月。第三章违纪行为及处分第八条违纪行为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的行为。第九条对于违纪教职工,根据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和影响,区别情况做出处理:(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职)或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弄

3、虚作假、剽窃抄袭、欺骗组织、骗取荣誉的;2 .捏造事实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3 .对批评、检举、控告等进行阻挠、压制和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4 .无理取闹,恐吓威胁单位领导或利用职权恐吓威胁单位职工,严重影响学院正常工作秩序的;5 .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给他人带来伤害,造成不良影响的;6 .不履行岗位(职务)职责或不能胜任岗位(职务)职责。7 .违反劳动纪律的;8 .违反教学纪律的;9 .违反学术纪律的;10 .其他违纪行为。(二)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职)或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擅自改变学院决定和命令的

4、;2 .拒不执行学院决定和命令的;3 .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贻误工作,给学院或他人造成损失的;4 .怠于履行职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务,给学院造成损失的;5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学院资财,造成损失的;6 .违反工作规程和必要程序,产生严重后果的;7 .擅自以学院或院内单位的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做出不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8 .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造成严重影响且不听劝阻的;9 .以学院教职工身份从事兼职活动或营利性活动,损害学院利益的;10 .未经授权,擅自代表学院签订合同、协议等文件的;11 .违反合同、协议等,给学院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失的;12 .发

5、生严重教学事故或安全事故的;13 .在法定的活动场所外,传教、布道、讲经、散发宣传品等。14 .其他违纪行为。(三)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给予降级(职)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造成不良后果的;2 ,泄露国家和学院秘密的;3 .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和学院利益的;4 .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院和社会管理秩序的;5不依法履行职责,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事故的;6.贪污、盗窃、索贿、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的;7,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8 .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学院和教职工关系的;9 .故意破坏、损毁校园公共设施的;10 .利

6、用各种方式恐吓、威胁、搔扰他人,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11 .参与吸毒、贩毒、卖淫、嫖娼、赌博及打架斗殴等活动的;12 .其他违纪行为。(四)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给予开除处分。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院有权自教职工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起采取停薪等相应措施);2 .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和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3 .宣扬或参与邪教活动,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和罢工罢课的;4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5 .连续旷工超过3天(含)的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5天(含)的;6 .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7、:(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故意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十一条对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并在违纪行为发生后采取措施避免不良后果发生或挽回损失的,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第四章处分程序第十二条发现教职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违纪教职工所在单位、部门应及时介入,组织调查,不得推诿,并及时向职能部门或院领导报告,重大事件应在1小时内及时报告职能部门或院领导。第十三条如果违纪行为尚未立案,按照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类型,原则上先由主管业务的职能处室负责对违

8、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受理、调查、取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教职工所在单位、部门协助调查、取证和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由人事处和纪检监察室签署意见后,按程序上报学院审定。1 .教务处负责受理违反教学纪律有关规定行为的调查,并在核查、取证后提出处理建议;2 .学工部负责受理违反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调查,并在核查、取证后提出处理建议;3 .人事处负责受理违反专业技术资格等评审纪律行为的调查,并在核查、取证后提出处理建议;4 .科研处负责受理违反学术纪律、违反国家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法规、学术腐败及违反国家和学院与科技工作相关规定行为的调查,并在核查、取证后提出处理建议;5

9、 .办公室负责受理违反学院行政办公、印章、公车及办公电话管理等有关规定行为的调查,并在核查、取证后提出处理建议;6 .财务处负责受理违反财经纪律和违法、违规占有、私分、使用学院或公有财产行为的调查,并在核查、取证后提出处理建议;7 ,资产管理处负责受理违反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训(实验)规程等有关规定行为的调查,并在核查、取证后提出处理建议;8 .保卫处负责受理泄露国家和工作秘密的行为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产安全行为的调查,并在核查、取证后提出处理建议;9 .外事处负责受理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国家、学院声誉或利益行为的调查,并在核查、取证后提出处理建议;10 .各处级单位负责受理本单位内部工作

10、人员违反劳动、工作纪律行为的调查,并在核查、取证后提出处理建议;11 .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各单位和职能部门在纪律处分处理中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12 .对涉及两个以上主管单位负责的业务范围的违纪行为,由学院分管纪检监察的院领导指定一个单位负责牵头开展有关工作。第十四条如果违纪行为已在纪检监察室立案,则由学院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并依据相关程序在调查后提出处理建议,报学院审定。如果违纪行为已在司法机关立案,则由相关部门协助办理。第十五条初步调查认定的违纪情况,一般情况须在上报学院院务会议讨论前由上述条款规定的职能部门与被调查教职工本人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第十六条对违纪教职工做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11、的建议,由人事处和纪检监察室审核同意后,报分管纪检和人事工作的院领导审定。对违纪教职工做出记过(含)以上处分的建议,须同时报院务会、董事会审定;对处级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违纪教职工做出的警告(含)以上处分建议都须报董事会审定。第十七条董事会或院务会认为提交的行政纪律处分建议不恰当,应做出批示,退回相关部门重新讨论;董事会或院务会通过对违纪教职工的行政纪律处分后,人事处和纪检监察室应及时行文(处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第十八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受处分人员的姓名、工作部门、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三)处

12、分的种类、受处分的起止时间和依据;(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第五章复议和申诉第十九条学院成立教职工纪律处分申诉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受理教职工不服处分的申诉,属于劳动人事纪律处分的,还可以申请学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仲裁委员会成员主要由纪委、法制办、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和教职工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第二十条受到处分的教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在忠于事实的前提下,可在接到处分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者申诉。复议、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受处分人员不因提出复议、申诉而被加重处分。第二十一条仲裁

13、委员会受理的申请复议或者申诉的案件,经复查、复核后,应当维持原处分决定的,由人事处和纪检监察室向申诉人作出回复;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原处分决定的,由人事处和纪检监察室提出建议,报院务会或董事会,重新做出相应决定。第六章处分期间的待遇第二十二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能晋升领导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凡受行政警告处分及以上者,个人当年年度考核等次不能评定称职及以上等级。第二十三条年终奖:教职工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只能享受当年年终奖的一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取消当年的年终奖。第二十四条工资:(一)受警告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开始,停发月绩效工资的50%,直至撤销处分。(二)

14、受严重警告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开始,停发月绩效工资,直至撤销处分。(三)受记过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开始,停发月绩效工资,以及当年年度绩效工资的50%,直至撤销处分。(四)受记大过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开始,停发月绩效工资,以及当年年度绩效工资,直至撤销处分。(五)受降级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按重新明确的岗位级别计发工资。既担任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受处分人员,沿用现套算体系原则,按其新(竞)聘岗位级别计发工资。停发受处分后的18个月月绩效及当年的年度绩效工资。(六)受降职、撤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撤职后的岗位计发工资,既担任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受处分人员,沿用现套算体系

15、原则,按其新(竞)聘岗位计发工资。停发受处分后的18个月月绩效及当年的年度绩效工资。(七)受开除处分的,处分当月起停发工资和各种绩效、津贴、补贴。第七章处分的解除第二十五条解除行政纪律处分应当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行政纪律处分(除受开除以外)到达所规定可解除处分的时间,当事人如在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可向所在的单位、部门提交处分期间的工作总结和解除处分的申请,由原提出处分建议的职能处室和教职工所在单位根据当事人在受行政纪律处分期间改正错误的表现,作出按期解除行政纪律处分建议或者适当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建议,上报学院人事处。(二)学院人事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相关单位的建议,按相关程序解除

16、行政纪律处分;如需延长解除行政纪律处分期限,按程序报学院审议批准后执行。均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第二十六条解除行政纪律处分后的教职工,工资待遇根据现聘职务及岗位确定,以后的职务聘任、工资晋升等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级别。对在受处分期间有突出表现的教职工,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人事处核准,报学院同意后可提前解除行政纪律处分。第二十七条全院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必须及时查处本部门教职工的违纪问题。失察、拖延、推诿使本单位违反纪律的问题得不到及时处理而造成不良影响,其后果由教职工所在部门承担主要责任。对滥用职权对本单位教职工采取打击、报复或对违反纪律应该查处的教职工采取的包庇、纵容的,也要给予相应的处理。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人事处、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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