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指引(第一版)-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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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推进全面落实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维护农民工合法工资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引。一、适用范围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监管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2、。本指引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以联合体形式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的,由牵头单位负责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下、施工体量在100O平方米以下或作业工期不超过1个月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酌情简化农民工工资发放流程,但应按规定留存相关工资发放材料备查。二、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的内容(一)施工准备阶段1.签订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总包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人工费用占总工程款比例、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以及涉及人工费用相关争议的解

3、决方式等事项。约定不明确或不符合条例要求的,应当通过补签书面协议等方式予以明确。(责任人: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2 .签订书面委托支付协议。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前,总包单位应当与其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并订立书面委托支付协议。委托支付协议应当约定分包单位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会包单位工资核定和申报流程、总包单位工资结算和发放日期、违约责任等事项。(责任人: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3 .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当向总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用于保证履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

4、款支付义务。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人可以由无失信记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等担任。建设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保证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款项优先支付该工程项目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人:建设单位;牵头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4 .存储工资保证金。总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工程施工合同、差异化缴存证明材料等,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可替代),并将办理信息上传至工资支付

5、监管信息系统。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8号,以下简称8号文件)确定。(责任人: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5.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筌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原则上不超过13个字符。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3个工作日内将专用账户信息上传至工资支付监管信息系统。(责任人: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

6、程建设主管部门)6,配备劳资专管员。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至少配备1名劳资专管员,高峰期用工人数超过500人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至少配备2名劳资专管员。劳资专管员应当由总包单位文件任命,经过培训后,方能上岗。劳资专管员应当承担的工作职责根据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确定。(责任人: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7,订立用工合同。农民工进场施工前,用人单位(包括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指导农民工和班组长签署进场承诺书和个人工资卡(社保卡)保管

7、承诺书。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应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地点(或工程建设项目地点)、工作内容、工资标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定额工资等)、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应盖章(用人单位公章)、签定、签订日期齐全,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各执一份,项目部留存一份。(责任人: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8 .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总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维权信息告示牌应列明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劳资专管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

8、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责任人: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二)进场施工阶段9 .上线监管信息系统。总包单位进场施工后应按规定将项目基本信息、建资专管员信息、用工合同签订情况、实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计量信息、工资支付信息、工资保证金存储情况、维权告示牌设立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实时上传至工资支付监管信息系统并指定专人负责。已建立具有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管理功能信息平台的,应及时做好与工资支付监管信息系统和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数据对接和共享。(责任人: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10 .配备实名制硬件设备。总包单位应配备实现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

9、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虹膜、声纹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责任人: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I1.实施实名制考勤管理。总包单位应当建立实名制花名册,按分包单位或者班组名称分类装订。实名制花名册应列明进场农民工的身份证信息、工作岗位(工种)、联系方式等信息。总包单位应通过实名制硬件设备对进场农民工进行考勤管理,并按分包单位或者班组名称分类编制农民工考勤表。分包单位应当配合总包单位实施实名制

10、考勤管理。(责任人: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12 .编制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农民工工作量表(班组劳务工作量清单),并依据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约定的工资标准、考勤天数、津补贴标准等,计算各班组农民工应发工资数额,编制工资支付表。当月考勤表、工作量表、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分包单位应一并提交总包单位审核。(责任人: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13 .落实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责任人: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牵头

11、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14 .拨付工程款和人工费用。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工程款和人工费用殳别拨付至总包单位的相应银行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款支付清单和专用账户清单,记录工程款拨付情况和专用账户进出账信息。人工费用的拨付形式根据5号文件有关规定确定。(责任人:建设单位;牵头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15 .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总包单位应按时审核分包单位提交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审核完毕后报由开户银行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总包单位应按月打印农民工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并编制代发工资清单,

12、按月记录所有分包单位或班组工资发放总体情况。工资支付完毕后,考勤表、工作量表、工资支付表、代发工资清单等汇编保存至少3年。(责任人: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16 .公示工资支付信息。总包单位应每月将考勤表、工作量表、工资支付表、代发工资清单等信息在维权信息告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责任人: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17 .调处工资支付纠纷。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总包单位在工程项目部开通工资支付“维权窗口”,妥善处理和协调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责任人:建设单位;牵头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三)完工退场阶段18

13、.严格人员退场管理。农民工或施工班组中途退场或者工作任务结束退场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核清工作天数(工作量),经班组长确认,总包单位审核,主动结清工资,确保在无欠薪的前提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署退场确认书。(责任人: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19 .按规定履行清偿责任。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

14、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责任人: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20 .撤销专用账户。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总包单位将本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且无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根据5号文件有关规定申请撤销专用账户。(责任人: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21 .返还工资保证金。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总包单位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

15、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根据8号文件有关规定申请返还(销户)工资保证金或退还银行保函正本、保证保险凭证。(责任人: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22 .依法处置欠薪问题。工程建设项目涉及欠薪问题被投诉举报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欠薪案件的调查、核实、处置。(责任人: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三、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违法行为的惩戒(一)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1 .由市、县(区)级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所涉领域,分类转办至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督

16、办,并按规定将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列入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2 .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依法将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二)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

17、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聪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总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麻户的1 .由

18、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2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 .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六)总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1 .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2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 .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七)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

19、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1 .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2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八)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IO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总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十)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

20、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总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1 .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2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二)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1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 .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十三)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赈户拨付工程款中

21、的人工费用的1 .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2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四)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十六)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1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22、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2 .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十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十八)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速设单位速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速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

23、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十九)总包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代发农民工工资职责的1 .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2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二十)未按规定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偿责任的1 .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2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四、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台账资料总包单位应当对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台账资料进行标准化管理,及时更新,妥善保存,并按照以下七个方面分类归档:(一)台账

24、一:项目基础资料1.工程概况表;3 .政府投资工程可研报告(资金筹措方案)、立项批文;4 .招标文件;5 .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6 .分包合同(含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7 .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和批复;8 .总包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9 .分包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10 劳资专管员劳动合同、聘用证书;11 .施工日志;12 .监理日志。(二)台麻二:项目工程款相关资料1 .履约担保凭证;2 .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3 .工程预付款凭证;4 .工程款结算单(包括请款报告等);5 .建设单位工程款拨付凭证(银行流水);6 .工程款支付清单。(三)台麻三:项目工资专用赈户相关资料1 .农民工工

25、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2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凭证;3 .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协议;4 .人工费用结算单(包括请款报告等);5 .人工费用入账凭证(银行流水);6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清单。(四)台账四:项目劳动用工相关资料1.农民工花名册(分班组造册);7 .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8 .农民工工资卡(社保卡)复印件;9 .农民工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10 农民工劳动合同签收表;11 进(退)场承诺(确认)书;12 个人工资卡(社保卡)保管承诺书;13 工伤保险缴费凭证。(五)台赈五:项目工资支付相关资料1 .农民工考勤表(按月分班组造册,与花名册顺序一致);2

26、.农民工工作量表(按月分班组造册,与花名册顺序一致);3 .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按月分班组造册,与花名册顺序一致);4 .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单(显示工资专户号和支付日期);5 .代发工资清单(按月分班组造册,与花名册顺序一致)。(六)台赈六:项目工资保证金和维权信息告示牌资料1.工资保证金审批表、缴纳凭证(免缴凭证)、保函等;2.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照片(按月留存)。(七)台赈七:项目其他资料1 .项目管理人员和劳资专管员参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培训记录;2 .农民工安全培训材料;3 .其他相关材料。各地、各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或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实际,进一步完善本指引内容。各地政府对监管事项已

27、明确监管责任部门的从其规定。附件:1.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发放流程2 .部分项目台账资料示例3 .部分工资支付相关文书示例工博程6资金流向部分项目台账资料示例目录1.资料封面2 .工程概况表3 .专业(劳务)分包合同(协议)4 .工程款支付清单5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6 .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协议7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清单8 .班组农民工花名册9 .简易劳动合同10 .班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收表11 .工人进场承诺书12 .班组长进场承诺书13 .个人工资卡(社保卡)保管承诺书14 .工人退场确认书15 .班组长退场承诺书16 .班组农民工考勤表17 .班

28、组农民工工作量表(班组劳务工作量清单)18 .班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19 .总包单位代发工资清单20 .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1农民工工资档案(第一册)(工程项目基本资料)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日期:工程概况表项目名称合同价格(万元)建设规模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政府投资工程(是/否)所属行业国企项目是(国有企业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否PPP项目(是/否)建设单位单位名称现场负责人联系电话施工总承包单位企业名称项目经理联系电话劳资专管员联系电话劳务分包单位1企业名称劳资专管员联系电话劳务分包单位2企业名称劳资专管员联系电话专业分包单位1企业名称劳资专管员联系电话专业分包单位2企业

29、名称劳资专管员联系电话注:1.本表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扩充。2.政府投资项目:全部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未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超过50%,或投资占比不超过50%,但建设单位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企业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项目;其他政府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工程建设项目。3.国企项目:中央和地方监管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作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程项目(标段)。专业(劳务)分包合同(协议)发包方(甲方):负责人:承包方(乙方):身份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30、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将公司承接工程项目的劳务作业任务交乙方承包,特订以下条款供双方执行。第一条承包范围1 .工程名称:O2 .承包方式:o3 .承包部位和范围:o4 .双方约定乙方自行负责的机械和工具为=;安全劳保用品为:C5 .工作期限:开始工作日期:年月日;结束工作日期:年月日;如有变动,双方通过补充协议约定。第二条劳务费结算期限和标准1 .按平方米(图纸设计面积或实际建筑面积,面积计算约定:)计算,确定承包单价为元/H1.20如果不按上述面积和单价计算,按如下约定:(其中劳务费合计:元)2 .乙方工人工资实行(按件计酬或按天计酬),工人工资标

31、准约定如下:o乙方与工人约定的工资标准须按备案程序报甲方审核。对于劳务费结算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甲方按月先行支付部分工人工资,每月实际发放数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结算时间约定如下:O1 .乙方负责将本队(班、组)工人工资汇总成表,由每个工人签字后按月报送甲方,由甲方汇总按月统一发放。2 .结算周期期满(承包协议范围内的工程完工),甲方将工人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及劳务内部承包协议约定予以结清,其它费用由甲方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给乙方。具体结算期限如下:O第三条质量要求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和总承包方的合同质量要求及图纸设计按时完成工作量,合理安排施工衔接。如达不到验收标准或延迟工程进度,甲方有权对

32、乙方进行经济处罚,经济处罚方式和标准如下:O第四条文明施工1 .乙方应告知本班组人员并做到所有进场人员在项目部登记,遵守现场及后勤所有管理制度,对违章作业及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乙方人员,甲方按如下标准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O2 .对于甲方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乙方应立即向项目部反映,服从项目部安排指挥。3 .因乙方管理不善、工人技术不熟练或怠工,导致工程延期、质量问题以及发放工资成本超过乙方承包价款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第五条材料管理乙方如故意损坏或浪费材料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现场如发现未经允许将长料短用、大料切小及现场散落绑扎丝、钉子等材料,甲方将按进行罚款Q第六条违约责任1 .甲方不得以

33、上级发包单位拖欠工程款或劳务费为由,转移风险拖欠乙方劳务费及工人工资。2 .如乙方无故将人员撤离现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3 .如乙方劳动力不足,技术力量不够,经乙方请求或许可,甲方可以向乙方补充人员(另行增加施工人员)或缩小乙方承包范围,由此发生的费用,全在乙方承包价格中扣除。4 .因乙方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对甲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5 .因甲方原因工程延期导致乙方损失或人员工资增加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6 .乙方对工程质量、进度负责,因乙方原因,工质量进度达不到合同约定、不符合设计或国家规范要求造成返工,其材料、人工、机具等返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

34、理问题,导致建设单位拒付工程款,亦由乙方承担责任。7 .承包协议内工程如有变更,按以下方式结算(含工程量变化引起的承包单价调整、中途退场清算及补偿等)O8 .补充条款:单位印章单位印章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项目工程款支付清单序号工程款申请日期工程款申请金额(万元)建设单位确认日期建设单位确认金额(万元)工程款到账日期工程款到账金额(万元)备注1(政府投资项目要标明预付款)2345-28-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甲方(建设单位):乙方(总包单位):丙方(开户银行):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有关规定,为保证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在丙

35、方处开设和使用工资专用账户,并委托丙方对专用账户进行日常监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账户开设)以乙方的名义在丙方处开设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账户名称为:O乙方开设专用账户,除按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提供证明资料外,还应向丙方提供与甲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同一个施工合同只设一个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及账户资金仅用于由甲方建设、乙方施工的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办理现金提取和其他结算业务。第二条(账户管理)丙方承诺依法优化专用账户开设流程,为乙方开设账户提供必要便利,指定专人负责对账户进行管理,按要求办理资金拨付和账户监管事项,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专用账户资金的相关信息,不擅自动用账户

36、资金。第三条(甲方拨付人工费)甲方自年月至止,于每月日前向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每月拨付的人工费数额按照以下第一种方式确定:(一)根据乙方统计、甲方审批的当月实际农民工工资数额进行拨付;(二)每月人工费数额=甲乙双方施工合同总造价X%;合同工期(月),即每月拨付人工费万元;(三)其他方式:O合同工期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已支付的人工费部分,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工程开工后,甲乙双方施工合同或本协议约定的人工费用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并将修改情况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不得以甲、乙双方存在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争议为由,不按照规定拨付人工

37、费用。第四条(乙方委托代发工资)工程建设期间,乙方每月日前按照以下第一种方式向丙方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委托丙方代发至农民工个人的工资银行账户。(一)由丙方提供的加密工具生成工资数据,通过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信息系统发送丙方;(二)制作书面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加盖乙方公章后交由丙方;(三)其他方式:O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名称、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工资发放数额、个人工资银行卡号等。工资支付明细的真实性、准确性由乙方负责。乙方承诺不得以本单位与甲方或者分包单位存在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争议为由,不按照规定代发本项目农民工工资。第五条(丙方拨付工资)丙方收到乙方工资

38、支付明细后的次日,通过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工资银行账户,并向乙方提供代发工资凭证。若因工资支付明细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农民工工资不能入账、错误入账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与丙方无关。如遇不可抗力事件等非丙方原因导致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资代发的,丙方无须承担责任。跨行转账支付工资的,丙方应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第六条(账户监管)丙方受乙方委托对专用账户进行日常监管:(一)专用账户余额不够支付当期农民工工资的,及时通知乙方;(二)发现甲方未按约定向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的,于约定拨付日期的次日通知甲、乙双方,并纳入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信息系统;(三)依法将专用账户的开设、使

39、用情况和信息及时上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信息系统,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和调查取证。第七条(账户注销)工程完工或乙方发生变更的,乙方根据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5号)有关规定办理专用账户注销手续。专用账户注销后余额归乙方所有。第八条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第九条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丙方执贰份。甲方:(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联系电话:年月日丙方:(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联系电话:年月日乙方:(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联系电话:年月日分包单位碧璇工总承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

40、资协议甲方:乙方:甲乙双方基于年月一日签订的XXXXX合同(合同编号逊(下称“本合同”),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文件精神,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就乙方委托甲方代为支付其在本合同工程进行施工的自有农民工工资事宜,签订协议如下: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负责提供为农民工办理工资银行卡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农民工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等。二、甲方代为支付的乙方农民工工资视为已支付乙方对应数额的工程款,且代付的当期农民工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按照合同约定的已到期未支付工程款。三、每次工资支付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1、经乙方签字(授权代表)、盖章确认的已经农民

41、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的当期农民工工资支付表;2、与当期甲方确认的结算金额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收据;3、经甲方确认的当期委托支付工资的所有农民工电子考勤记录(电子考勤须为指纹识别或人脸识别记录);4、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资料。四、甲方代付农民工工资后,按本合同约定,将已到期未支付的应付工程款支付至乙方账户。五、乙方承诺其报送的所有信息资料均真实有效、及时,其委托代付的农民工工资均由服务于本合同所产生,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如果乙方无法提供条款三中的各项资料,或甲方发现乙方报送的信息资料有不真实情况,甲方可暂缓乙方工程

42、款支付,待乙方完善信息、消除影响后方可支付。六、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其他未尽事宜,按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七、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本协议签订于项目工资专用账户清单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工资专户名称工资专户账号工资专户开户行工资专户开户时间工资专户入账明细序号人工费申请日期人工费申请金额(万元)建设单位确认金额(万元)入账日期人工费到账金额(万元)账户余额(万元)12工资专户出账明细序号出账日期出账金额(万元)出账用途账户余额(万元)备

43、注12-34-班组农民工花名册总包单位:(单位或项目部盖章)分包单位:(盖章)月份:年月序号姓名性别户籍地址/现住址身份证号工作岗位(工种)进场时间退场时间工资卡(社保卡)联系方式1234567班组长(签名):劳资专管员(签名):项目经理(签名):简易劳动合同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单位地址: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家庭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个人工资卡(社保卡)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建设施工领域用工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本

44、合同以下列第一种为有效期:1 .年月日至工程结束。2 .年月一日至乙方完成工作任务为止。第二条甲方安排乙方在(工作地点或项目),从事(工种)工作,其工作内容是O第四条甲方以下列第种方式计算乙方工资:1.定额工资。每月工资为元。3 .计时工资。每日工资为元。4 .计件工资。每(工作量单位)支付工资元。5 .其他形式的工资。o第五条甲方以下列第种方式支付工资:1.定额与计时工资甲方于每月日前通过银行代发方式支付乙方全部工资。2.承包方式的计件工资甲方于每月日前通过银行代发方式支付乙方元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应于每季度末或工作完工并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结,其中绩效工资不得高于基本工资的20%。第六

45、条甲方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工伤保险。第七条甲乙双方约定的专项协议、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八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应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对仲裁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十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项目部留存一份。第十一条其他补充事项(此处双方可约定基本工资应满足出勤所需工作日,达不到约定的工作日可按市场工日价计算,或其他双方需要约定的内容。第十二条乙方应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因生产工作需要,双方可协商调整乙方工作。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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