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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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以下简称生态护林员”)管理,根据森林法、草原法和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内,由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支持购买劳务,受聘参加森林、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服务的人员。第三条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生态护林员范围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工作县及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区、旗以下简称“补助县”)o第四条建立由林业、财政、扶贫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牵头,与财政、扶贫部门密切配合,根据业务职能划分管理职

2、责。第五条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劳务报酬支出。各地可结合实际,从补助资金安排部分简易装备购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支出。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第六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提出分省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生态护林员管理工作,配合财政部做好资金使用监督和预算绩效管理;财政部负责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并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预算绩效管理国务院扶贫办负责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第七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年度资金安排情况,根据补助县贫困人口、贫困程度、生态资源、工作绩效等因素,会同省级财政、扶贫部门提出补助县生态护林员年度资金分配计

3、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生态护林员选聘与管理工作,做好数据汇总和信息报送;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省级扶贫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身份核实。第八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县级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选聘及相关管理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资金管理工作;县级扶贫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身份审定。第九条乡镇林业工作站(包括乡镇林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林业工作站”)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培训、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生态护林员管理档案,及时更新上报生态护林员动态变化情况,组织生态护林员按照管护劳务协议开展业务工作,加强生态护林员日

4、常管理。第三章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第十条生态护林员选聘坚持精准自愿、公正公开、稳定持续、统一管理的原则。第十一条选聘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二)列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三)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尚未脱贫或者已认定脱贫但按规定仍继.享受相关扶贫政策、认真履行护林职责且符合上述条件,年度考核合格的应当予以续聘。第十二条选聘程序:(一)公告。村两委张贴选聘公告,明确选聘资格条件、名额,选聘程序、方式以及聘用后的劳务关系,管护任务和报酬,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二)申报。贫困人口通过村两委向林业工作站申报。(三)审定。林业工作站组织对申报材料、个人素质等方面进行审

5、核和评定。(四)公示。村两委将拟聘的生态护林员名单进行公示,征求村民意见。(五)聘用。经县级林业、财政、扶贫部门共同审定后,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签订管护劳务协议。第十三条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劳务关系、管护范围、职责、期限和劳务报酬支付、考核等内容。第十四条生态护林员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职责的,违反协议、考核不合格的,主动要求退出的,应当按照管护劳务协议予以解聘。同时按选聘程序及时补聘。第四章生态护林员工作职责第十五条生态护林员工作职责:(一)学习宣传林业和草原法律、法规、政策。(二)对管护区内的森林、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进行日常巡护,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和草原火情、火灾、有害生物危害情况,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滥垦滥牧等破坏资源以及毁坏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三)做好管护劳务协议规定的其他工作和临时交办任务。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扶贫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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