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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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本市射击竞技体育运动项目的开展,加强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以下简称“运动枪支”)安全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管理法)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以下简称“射击运动单位”)的射击场地设立、运动枪支(弹药)库(室)设置、运动枪支配置与购置、运动枪支运输、运动枪支日常安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安部门)(一)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负责主管全市运动枪支

2、(弹药)的管理工作。核定一级风险射击运动单位枪支(弹药)库(室)(以下简称“枪弹库”)设置,审核运动枪支(弹药)配置和购置计划,审批运动枪支(弹药)运输申请,对运动枪支(弹药)安全监督检查及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和协调区公安分局对运动枪支(弹药)违法违规案(事)件和事故进行查处。指导、协调和配合市体育局做好大型综合性赛事的运动枪支(弹药)管理工作。(二)区公安分局负责主管所在地的运动枪支(弹药)的管理工作。核定二、三级风险射击运动单位的运动枪支(弹药)库(室)设置,验收本行政区域内的射击运动单位的运动枪支(弹药)库(室),审核所在地的射击运动单位的运动枪支(弹药)配置和购置计划,审批运动枪支(弹药

3、)运输申请,做好对涉枪涉弹人员的政审,对所在地的运动枪支(弹药)违法违规案(事)件和事故进行查处。协调和配合区体育行政部门做好综合性赛事的运动枪支(弹药)管理工作。第四条(体育行政部门)(一)上海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运动枪支(弹药)的监督管理工作。审批射击运动单位的设立,复审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资格,审核本市运动枪支(弹药)配置和购置计划,审核本市运动枪支(弹药)运输申请,审查运动枪支(弹药)出入境申请。指导和协调射击运动单位、区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部门对运动枪支(弹药)违法违规案(事)件和事故进行查处等。(二)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运动枪支(

4、弹药)的监督管理工作。审核所在地的射击运动单位的运动枪支(弹药)配置和购置计划,审核所在地的射击运动单位的运动枪支(弹药)运输申请,配合市体育局、公安局对运动枪支(弹药)违法违规案(事)件和事故进行查处等。第五条(专业业务指导部门)上海市竞技体育训练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竞体中心”)在市体育局的指导下,对全市运动枪支(弹药)进行专业业务指导;对新建、改建和改造的射击场地等依法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勘察和鉴定;对射击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规范;开展射击运动教练员和相关岗位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安全教育等内容的培训;配合、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资格复审等具体工作。本市各级射击体育项目协会

5、按照有关职责及协会章程规定,协助做好射击竞技体育项目的行业规范、行业自律和指导服务工作。第六条(射击运动单位)本市射击运动单位负责本单位运动枪支(弹药)的日常管理工作,其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运动枪支(弹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确定本单位运动枪支(弹药)的主管人、分管责任人和业务部门责任人,以及各责任人的岗位职责。建立完善运动枪支(弹药)管理机制,配备必要的保卫人员。建立和健全运动枪支(弹药)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和检查运动枪支(弹药)的日常安全,定期对涉枪涉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制定本单位运动枪支(弹药)配置、购置及报废计划。承担训练、比赛等活动使用运动枪支(弹药)运输全过程的管理责任等。第二章射

6、击运动单位审批第七条(申请条件)申请射击运动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教练员及相关从业人员。(S)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射击场地。(四)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运动枪支安全保管措施。(五)具备运动枪支(弹药)安全管理制度。(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申请材料)申请射击运动单位,应当向市体育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包括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二)法人登记证书。(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教练员资格证明。(五)射击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六)所在地的区体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射击场地合格证明。(七)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出具的运动枪支保管设

7、施验收合格证明。(A)射击运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教练员、管理枪支(弹药)库(室)等从业人员情况。(九)运动枪支(弹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覆盖单位、部门及其负责人、运动枪支管理使用人员职责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运动枪支(弹药)安全管理制度,枪支(弹药)库(室)安全管理制度,监控中心(保卫值班室)管理制度,涉枪人员管理教育制度,运动枪支出入库、携带运输、训练比赛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第九条(审批程序)市体育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将批准文件送申请人,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同时抄送市公安局。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

8、行政许可决定书。具体办理程序如下:(一)申请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并符合第七条的要求,向市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二)市体育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决定受理的,制发予以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退回材料,说明理由并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三)市体育局依据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质材料,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核,通过审核的,制发许可证。材料审核存在问题的,联系申请单位修正材料后,再进行审核。(四)市体育局应当对有关申请、审核和批准意见等材料,进行建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同时抄送市公安局,并上网公布。第十条(许可

9、证补领、变更、注销许可证)(一)许可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射击运动单位应当向原发证的体育行政部门书面申请补领。(二)射击运动单位要求变更行政审批事项内容的,应当向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七、八、九、十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符合变更要求的,换发新的许可证。(三)射击运动单位终止开展射击运动项目的,应向市体育局申请注销许可证。未如期完成资格复审的,应暂停开展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第三章射击运动单位资格复审第十一条(资格复审年限)市体育局成立资格复审工作机构,负责射击运动单位复审工作,并对射击运动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第十二条(资格复审申请材料)申请资格复审的射击运动单位,应当在自查基础

10、上,向市体育局提交以下材料:(一)资格复审申请表。(二)法人登记证书。(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四)教练员资格证明。(五)射击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六)所在地的区体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射击场地合格证明。(七)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运动枪支保管设施验收合格证明。(A)射击运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教练员、管理枪弹库等从业人员情况。(九)运动枪支(弹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自查报告。第十三条(资格复审职责)(一)市体育局负责推进复审工作,成立复审工作机构,建立并完善复审工作机制,规范复审申报材料和工作流程,发放复审证书和公布复审结果。(二)市竞体中心负责

11、对射击运动单位的场地、设施设备等管理制度、措施进行现场核查,并给出检查报告和结论。(三)市体育局负责将复审情况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同时抄送市公安局,并上网公布。第十四条(资格复审流程)复审工作分为单位自查、现场检查、整改落实和抽检复查四个阶段进行。(一)第一阶段(单位自查)。射击运动单位对各项运动枪支(弹药)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开展自查。(二)第二阶段(现场检查)。复审工作机构通过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阅台账等形式,重点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枪弹库(室)设施设备维护与日常管理、靶场设置以及人防、物防、技防等安防措施情况等进行检查。(三)第三阶段(整改落实)。进行复审的射击运动单位根据

12、复审工作机构通报的情况,开展整改落实。现场检查结束15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报告。(四)第四阶段(抽检复查)。市体育局根据整改情况组织抽检复查。经抽检复审,仍存在违反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将由体育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许可。第十五条(枪弹库安全技防申请、验收流程)根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款规定,射击运动单位在设计和施工枪弹库(室)前,应当向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提出申请。(一)所在地的公安分局对申请单位建设枪支(弹药)库(室)给予指导和提供帮助。枪支(弹药)库(室)安全工程须由具备安防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二)枪支(弹药)库(室)安全防范工

13、程完工后,由申请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安防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S)由市公安局技防、枪支(弹药)管理部门会同市体育行政部门等组织枪支(弹药)库(室)的安全防范工程验收。(四)验收合格的申请单位应当将验收材料自行存档。验收合格材料的复印件,是作为向市体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证的材料之一。(五)验收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整改,整改完毕后再向市公安局技防、枪支(弹药)管理部门申请验收。第四章枪支配置与购置第十六条(配置与购置条件)经市体育局批准的射击运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配置运动枪支(弹药)。运动枪支(弹药)的购置在市体育局和市公安局统一管理下,由市竞体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经市体育局批准的射击运

14、动单位,可向所在地的区体育行政部门提出运动枪支(弹药)年度购置计划和增补购置计划,市竞体中心负责汇总和审核全市运动枪支(弹药)年度购置计划和增补购置计划,经市公安局审核同意后,由市体育局报国家体育总局。第十七条(配置与购置流程)射击运动枪支(弹药)配置与购置工作一年分两次开展,上半年开展配置与购置工作,下半年开展增补购置工作。主要流程如下:(一)经市体育局批准的射击运动单位,向所在地的区体育行政部门提出配置与购置计划、增补购置计划申请,高校和市级射击训练单位除外。(二)在建射击场地的单位,经市公安局、市体育局审核后,可申请配置与购置计划、增补购置计划。(三)区体育行政部门对所在地的射击运动单位

15、的配置与购置计划、增补购置计划进行汇总、审核。经区公安分局审核后,报送市竞体中心。(四)市竞体中心对各区体育行政部门报送的运动枪支配置与购置计划、增补购置计划进行汇总、审核,报送市体育局。高校和市级射击训练单位可直接将运动枪支配置与购置计划、增补购置计划报送市体育局。(五)市体育局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审查,经市公安局审核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六)运动枪支配置与购置计划,由市竞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向申请单位配售与发放枪支等。第十八条(持枪证办理)射击运动单位配置的运动枪支,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持以下申请材料,到所在地的公安分局办理,经公安分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同意,由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发放民用枪支持

16、枪证:(一)民用枪支(弹药)购置计划;(二)民用枪持枪证申请审批表;(三)配购枪支的发票;(四)办证人身份凭证;(五)事业单位法人证;(六)射击运动枪支调拨单。民用枪支持枪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须换证。第十九条(枪支奖励、赞助或者赠送处理)射击运动单位或者所属运动员接受运动枪支(弹药)的奖励、赞助或者赠送时,市竞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报市体育局审查。市体育局同意后向国家体育总局提出,经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批准,抄送市公安局,涉及的运动枪支纳入接收使用单位配置限额管理。第二十条(枪支调剂处理)(一)射击运动单位需在所在地行政区域内调剂使用运动枪支(弹药)的,市竞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报

17、市体育局审查。市体育局同意后向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同时抄送市公安局,涉及的运动枪支纳入接收使用单位配置限额管理。(二)射击运动单位需跨省调剂使用运动枪支(弹药)的,市竞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报市体育局审查。市体育局同意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核,经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批准,同时抄送市公安局,涉及的运动枪支(弹药)纳入接收使用单位配置限额管理。射击运动单位调剂使用的运动枪支,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第五章运动枪支的运输第二十一条(运输办理要求)运动枪支的运输包括枪支(弹药)携运和枪支(弹药)运输。(一)射击运动单位的领队、教练员、运动员等携带运动枪支(弹药)外出(出境)参加射击训练、比赛等

18、活动时,应当办理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以下简称携运证)。境外运动队(运动员)携带运动枪支(弹药)入境、过境、境内转机等,应当办理携运证。运动枪支(弹药)携运责任人必须是射击运动单位(运动队)指派的工作人员,并全程负责携运过程中运动枪支(弹药)的安全。(二)射击运动单位运输运动枪支(弹药),应当到市公安局办理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以下简称运输证)。第二十二条(携运证办理材料)(一)审批表或申请报告。(二)射击竞赛和活动的通知(邀请函)或者转场训练的邀请函。(三)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四)需携运枪支(弹药)的领队、教练员、运动员等的名单及有效身份证件。(五)携运枪支(弹药)品种、枪号、枪证号、数量清

19、单等材料。第二十三条(运输证办理材料)(一)申请报告(包括负责人信息、出发目的地、出发日期、返回日期、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路线及方式)。(二)枪支(弹药)到货通知书。(三)枪支(弹药)货运单位委托书。(四)专职押运人名单和身份凭证。(五)经办人人员名单和身份凭证。(六)持有或配售、配购、调拨枪支的合法文件、单据。(七)枪支弹药进出口的,需提供公安部枪支(子弹)进出口批文或国内运输证明。第二十四条(携运证办理流程)(一)射击运动单位在上海市内携运枪支(弹药)的,向所在地的区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到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办理携运证。(二)射击运动单位跨省市携运枪支(弹药)的,向

20、所在地的区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报市体育局审核。市体育局批准后,到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办理携运证。高校及市级射击训练中心可直接报市体育局审核。(三)射击运动单位携运射击运动枪支(弹药)出境的,应当向市体育局提出申请。市体育局审查同意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向公安部、海关总署、铁道部和民航总局等部门备案,并抄送本市公安部门、海关部门及边防部门。射击运动单位凭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文件等材料到市公安局办理携运证,并携带批准文件和携运证等材料到上海边防检查站办理出境手续。(四)经批准入境的运动枪支,由承办单位凭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文件等材料到上海边防检查站办理枪支登记,申

21、请领取携运证,凭携运证等材料向上海海关申报。到达目的地后,凭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文件和携运证等材料,到目的地所在的区公安分局进行备案。(五)经批准入境的运动枪支再出境时,承办单位应当向上海边防检查站出具弹药消耗证明。(六)射击运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运输枪支(弹药)航空资质的航空公司。(七)携运证明须办理签收手续,使用结束后的相关材料由射击运动单位建档留存。第六章运动枪支日常管理第二十五条(告示制度)市体育局应当及时将射击运动单位许可证、资格复审、补领、变更、注销信息,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并将相关信息向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备案和上报,同时,将对射击运动单位监督检查等情况向市公安局进行抄送和通报。第二十六条

22、(管理要求)射击运动单位在开展射击运动时,除遵守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行为。(二)应当在射击场地入口处或醒目位置张贴许可证,公示、公布注意事项或有关制度、须知、守则等内容。(S)严禁与射击训练、比赛及活动的无关人员进入射击场地。(四)射击场地监控设施须留存90日以上的监控录像日志以作备查。(五)射击场地的射击站位须与后方休息区域之间应有明显隔断措施。(六)应当定期对涉枪涉弹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七)实行警示告知承诺制,严禁饮酒者或患有精神病等疾病人员进入射击场地。(八)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枪支和弹药的定期

23、检查,并做好记录。(九)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会同公安部门等,对开展射击运动单位实施有效监督,加强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针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或违规事件,应当及时以口头警告或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监督检查情况记录及处理结果应当予以归档。市竞技中心应当加强对射击运动单位的业务指导,配合市体育局做好射击运动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八条(特定要求)对未通过资格复审、或终止从事射击运动的单位,所在地的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区公安分局及时清点和封存运动枪支(弹药),并落实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枪支(弹药)被盗丢失。

24、第二十九条(安全事件与事故处置)发生运动枪支(弹药)被盗(抢)、丢失等案(事)件或者运动枪支(弹药)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或射击运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的区体育行政部门和区公安分局如实报告,不得迟报、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损坏、破坏事故现场及毁灭有关证据。区体育行政部门和区公安分局在收到报告1小时内分别向市体育局和市公安局报告,并于48小时内作出书面报告,区体育行政部门同时向市体育局和市公安局报告。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射击运动单位的处理、处罚)射击运动单位违反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限期改正;违反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25、由市体育局撤销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许可;违反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没收涉及的运动枪支;违反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判处罚金。第三十一条(行政处分)射击运动单位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范围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照职责范围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违反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职责范围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行政处罚)射击运动单位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职

26、责范围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反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款规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处以15日以内的拘留。射击运动单位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以下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处以警告或者15日以内的拘留,没收涉及的运动枪支,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禁止携带运动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运动枪支的;(二)未按规定上缴报废运动枪支的;(三)发生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等,未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三十三条(工作人员处理)体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违反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违反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其他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性射击场的设立等,不适用于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X月X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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