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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上级补助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且无法分割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应当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完整性、约束性原则,体现厉行节约,实现有序高效。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第四条
2、政府采购预算应当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在部门预算确定的支出内容和资金范围内,按照统一设置的政府采购预算表格、程序进行编制。第五条政府采购预算应当以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为依据,列入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分散采购限额以上的品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做到应编尽编。第六条政府采购预算的品目应当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编制,填报到货物、服务、工程的具体品目。无法细化到具体品目的,可按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选择相应的品目,但项目中有公务用车、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等资产配置标准规定的,应细化到具体品目。第七条政府采购预算应当与项目的实际需求相适应,在评审论证的基础上,结合
3、项目支出内容、性能功能要求及支出标准、市场价格等情况编制。第八条对于跨年度安排资金的采购项目,结合发展支出规划,应当在招标采购年度一次性编制完整的项目采购预算,当年预算安排数列入当年相应资金来源,差额部分列入下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对于可以续签合同的延续性服务项目,应当每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招标的,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第九条临时机构和大型活动的政府采购预算,其中资产购置项目、其他货物、工程及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由临时机构及大型活动主办单位编制。第十条采购单位应当按规定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预留采购份额,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第十一条
4、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坚持自下而上的程序,采购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第十二条县财政局负责审核、批复政府采购预算。重点审核采购项目的必要性、采购资金来源、采购品目、采购数量及配备标准等内容。审核后的政府采购预算,应当随部门预算同步批复各预算单位。第十三条年度内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经财政部门备案,提请县政府通过后执行。其中预算资金调整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当同步调整政府采购预算,随部门调整预算一并批复。第三章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第十四条政府采购计划是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也是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和绩效考核的依据。采购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
5、府采购预算,在批复后2个月内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应当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对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合并或细分,并与后期的政府采购合同相对应。内容主要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品目编码、采购数量、技术规格、服务要求、采购时间、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采购代理机构等内容。第十六条政府采购计划实行备案制。采购单位须将政府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采购单位应当提高政府采购计划的准确性,减少计划变更。对已备案计划的变更涉及采购方式、进口产品、采购组织形式的,需提供相关情况说明,经主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对不涉及上述事项的其他要素进行变更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执行。
6、第十七条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实施,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追加项目除外),应当于10月底前发布采购公告,以保证项目采购的顺利实施。第十八条对于当年未能完成采购下年度仍需进行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于当年12月10日前报经财政部门确认后下年度执行。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财政部门要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购单位要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水平,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十条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的管理,加
7、强培训指导和内部监督,对于类别、需求相同的采购项目,可采取部门集中采购的方式实行采购,进一步提高采购绩效。第二十一条采购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预算,而实施采购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采购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县财政部门备案,而实施采购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