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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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一、关于职业病防治法修订情况 介绍二、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介绍的内容,一、关于职业病防治法 修订情况介绍,白沟箱包作坊兼卧室 白沟箱包简陋作坊,2002.3.14白沟事件许昌打工人员的惨状 2002.3.27大河报报道三名嫌犯被刑拘,河南新密市张海超尘肺病事件,云南返乡农民工罹患职业病事件,职业病-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修订过程,2010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表示 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已列入当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 2010年11月04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修改职业病防治法草案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

2、意见。 2011年6月28日下午,在京举行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2011年7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向社会向社会公开征集对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 2011年10月25日,正在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审议稿。 2012年12月日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次审议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审议过程中又提出四条修改意见。 2011年12月31日审议通过经过“三易其稿”,法律草案愈加完善,以人为本、以法律制度为保障的红线贯穿始终,职业病防治

3、各环节的保障措施更加到位。,主要修改内容,第一点是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明确了安监、卫生、人保、工会的职责。第二点是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第三点明确了体检结果告知和档案资料提供中比较原则性的规定;第四点是方便了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申请;第五点是有效破解了举证难的问题,包括诊断、鉴定和索赔的举证难,也采取了劳动法采用的一个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第六点是增加了职业病的救济手段。,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是组织制定并公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是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三是职业健康检

4、查、职业病诊断、鉴定、救治;四是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五是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六是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二、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 监督检查,一.我省现有职业检查机构情况: 到目前为止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不足200家,远远不 能满足我省接害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需要。二.检查中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1、人员资格、技术差;2、设备不全、质量差;3、检查结果质量控制差;4、检查项目不按标准设置;5、报告书写不规范;6、异常结果不告知劳动者;7、发现的疑似职业病不报告卫生行政部门。,职业检查机构的现状,一、劳动者岗前、岗中

5、、离岗时的心态不同;二、用人单位、劳动者、体检机构的愿望不同;三、涉及人员多、社会影响大、人民群众关注度高。,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特殊性:,1.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服务行为(工作规范,结果客观真实,告知迅速,报告及时);2. 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监督检查目的,1.职业病防治法 (第52号令-2011.12.31)2.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第104号文-2010.10.08)3.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第23号令-2002.05.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188-2007 -2007.10.01)5.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

6、第25号令- 2002.05.01)6.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健康检查 机构管理办法等三个规定的通知 (第85号文-2009.10.23 )7.河南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实施方案(第69号文-2008.07.22 )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376号令-2003.05.09)9.执业医师法 (第5号令-1999.05.01)10.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149号令-1994.09.01),监督检查法律依据,1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35号令-1994.09.01) 12.传染病防治法 (第17号令-2004.12.01) 1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380号令-2003.0

7、6.16) 1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36号令-2003.10.15)15.消毒管理办法 (第27号令-2002.07.01)16.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46号令-2006.03.01)17.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55号令-2007.11.01)18.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规范(试行) (第288号文-2006.01.01)19.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等4项制度的通知 (第19号-2010.02.11) 20. 2002年至今卫生部发布的一系列职业病诊断标准,监督检查法律依据,一、基本条件 二、办证程序,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准入,一、机构

8、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工作的场所、条件;(四)具有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相关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五)具有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相关的仪器、设备;(六)具有健全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质量保证、档案管理、 疑似职业病报告等制度。,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二、人员条件:(一)有10人以上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中级以上人数应占总人数的30%以上;(二)职业健康检查负责人应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专业经验;(三)实验室及辅助检查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有两年以上专业经验;(四)健康检查结论审定人员

9、原则上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有五年以上专业经验。(五)从事职业性放射性健康检查工作的机构,必须有评估受照剂量的资质;有放射医学专业毕业或培训合格的执业医师;有综合分析和评估受照人员受照剂量的能力。,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三、仪器、设备条件:(一)开展各种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必须具有的仪器、设备:1、内科、神经科、皮肤科等临床诊察室及其常用设备;2、血、尿常规检查设备;3、心电图机、B超、X线机诊断装置。(二)开展相关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必须具有的仪器、设备:1、粉尘作业人员健康检查:达到高仟伏摄影要求的医用X线机、肺功能测定仪;2、职业性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具有辐射细胞遗传学检验设备;

10、3、毒物作业人员健康检查:721分光光度计、神经电生理检查仪器设备、生物材料中毒物检测相关仪器、脑电图机;4、物理因素作业人员健康检查:眼科、耳鼻喉、口腔科检查室及检查器械,神经电生理检查仪器设备,电测听力计,肌电图仪;5、职业性眼病健康检查:眼科电生理仪、眼底镜、裂隙灯显微镜、视野计;6、申请相关专业中有特殊要求需有的相应仪器设备。四、其他条件:具有规范、完整、齐全的职业健康检查档案或病例档案。,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全自动血球分析仪 尿液分析仪,心电图机 心电图,B超机 B超图像,X线机 肺功能仪,自动显微镜(分析染色体) 高倍显微镜,721分光光度计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气

11、相色谱仪,电测听力计 电测听室,脑电图检查仪 神经电生理检测仪,眼底镜 裂隙灯,申请职业健康检查资质应提交的材料,申请单位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时,应向省卫生厅行政服务大厅提交下列资料:(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四)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简介;(五)与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关的技术人员情况表;(六)与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清单;(七)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方面的规章制度;(八)曾经完成健康检查或相关工作情况;(九)所在地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评估考核报告和 评估考核结论;(十)需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申办职业健康检查资

12、质的程序,一、申请与受理(在省卫生厅办证大厅,合格受理,不合格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二、评估考核(省厅负责省管单位、市卫生局负责市、县(市、区)所属机构及企业所属机构的考核)三、 报批和批准(省卫生厅根据评估考核结论,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四、证书领取(在省卫生厅办证大厅),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证书的变更和续展,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变更批准证书的,应向省卫生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证书原件。申请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单位名称、地址变更(包括自身变更、合并等):凭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变更:凭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即任命决定复印件。 增

13、加批准项目:按照办理新证的工作程序办理 资质续展:在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向受理单位申请续展。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续展申请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法定义务,依法执业1、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人员应获得相应的资质;2、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开展工作情况3、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规章和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开展工作;4、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开展工作;5、依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规章和相关标准开展工作依法告知对体检中发现的异常结果依法告知劳动者。依法报告对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人依法

14、报告卫生行政部门。保守秘密保守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存档案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妥善保存。,相关法规、标准的具体规定,依法执业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人员应获得相应的资质(1)52号令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证书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149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6号令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许可证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

15、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55号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相关法规、标准的具体规定,依法执业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人员应获得相应的资质(2)5号令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资格医师执业注册证 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

16、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GBZ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4.2.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1)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定、批准,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并在其获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2)职业健康检查只能由具有医疗执业资格的医生和技术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保证其从事职业健康工作的主检医师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同时还应熟悉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便分析劳动者的健康状况与其所

17、从事的职业活动的关系,判断其是否适合从事该工作岗位。,相关法规、标准的具体规定,依法执业2、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开展工作情况5号令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149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

18、卫生技术工作。35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一条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相关法规、标准的具体规定,依法执业3、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及相关标准开展工作(1)23号令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

19、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GBZ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 4.2.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客观真实地报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其所出示的检查结果和总结报告责任。 (5)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应遵守职业健康监护的伦理道德规范,保护劳动者的隐私,采取

20、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被用于其他目的。 (6)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将检查的目的和每项检查的意义向被检者解释清楚,并应说明接受或拒绝该项检查可能产生的利弊。,相关法规、标准的具体规定,依法执业3、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及相关标准开展工作(2)GBZ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4.3工作程序 4.3.5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并按照委托协议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交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内容包括:所有受检者的检查结果;检出的患有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及出现异常情况人员的名单和处理建议;根据需要,结合作业环境监测资料,

21、分析发生健康损害的原因,提出相应的干预措施、建议和需要向用人单位说明的其它问题等。对发现有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还应给劳动者个人出具检查报告,并明确载明检查结果和建议。 4.4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应用 4.4.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以适当的方式向用人单位、劳动者提供和解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信息,以促进他们能从保护劳动者健康和维护就业方面考虑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4.4.4在应用健康监护资料评价劳动者对某一特定作业或某类型工作是否适合时,应首先建议改善作业环境条件和加强个体防护,在此前提下才能评价劳动者是否适合该工作。同时劳动者健康状况和工作环境都在随时发生变化,所以判定是否适合不应只是一次性的。,相

22、关法规、标准的具体规定,依法执业3、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及相关标准开展工作(3)GBZ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4.9职业健康监护方法和检查指标的确定 4.9.1职业健康监护是职业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应根据监护的种类和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目标疾病,确定具体的医学检查方法和检查指标,本规范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规定的是最低检查标准。职业卫生专业服务人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建议增加检查指标,但应有充分的理由。确定职业健康监护方法和检查指标的基本原则是: (1)检查方法应是成熟的可靠的技术,不能作为科学实验或研究; (2)检查方法和指标易为劳动者接受; (3)检查指标应有明确的意

23、义,并与监护目标密切相关; (4)应考虑检查指标的特异性和敏感性,避免使用不能满足要求的检查 (5)考虑检查方法和检查指标的费用; (6)考虑文化、宗教等因素,符合医学伦理道德规范; (7)定期对整个健康监护项目进行审查,并根据工作条件的改善及时进行修改。 考虑到检查方法的技术性,卫生行政部门宜对所采取的技术方法和检查指标做出统一规定。,相关法规、标准的具体规定,依法执业3、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及相关标准开展工作(4)GBZ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4.9职业健康监护方法和检查指标的确定 4.9.2用于职业健康监护的生物标志物分为生物接触标志物和生物效应标志物。生物接触标志物

24、是指用生物材料中所接触物质或其与靶细胞或靶器官相互作用的产物、或其代谢产物的含量反映机体的接触水平。生物效应标志物是指暴露职业病危害因素所引起的机体中可检测的生化、生理等指标。作为筛检职业健康监护目标疾病的生物标志物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有灵敏可靠的生物检测方法,易为劳动者接受; (2)生物接触标志物能够反映劳动者的暴露水平; (3)生物效应标志物能反映所暴露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健康效应。,相关法规、标准的具体规定,依法执业3、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及相关标准开展工作(5)GBZ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 4.10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与评价 4.10.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根据职业

25、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应按时向用人单位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必要时可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健康监护评价。健康监护评价是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工作场所监测资料,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防护措施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评价应遵循法律严肃性、科学严谨性和客观公正性。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包括总结报告和体检结果报告: (1)总结报告:受检单位、应检人数、受检人数、检查时间和地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其他疾病的人数和汇总名单、处理建议等。 (2)体检结果报告:对每个受检对象的体检表,应由主检医师审阅后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体检发现

26、有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需要复查者和有其他疾病的劳动者要出具体检结果报告,包括受检者姓名、性别、接触有害因素名称、检查异常所见、结论、建议等。 (3)个体体检结论: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劳动者个体的健康状况结论可分为5种:,相关法规、标准的具体规定,依法执业3、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及相关标准开展工作(6)GBZ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 (3)个体体检结论: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劳动者个体的健康状况结论可分为5种: a.目前未见异常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 b.复查检查时发现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 c.疑似职业病检查

27、发现疑似职业病或可能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 d.职业禁忌证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患者,需写明具体疾病名称。 e.其他疾病或异常除目标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异常 4.10.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资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劳动者名单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 5.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57种) 6.粉尘作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5种) 7.接触有害物理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6种) 8.接触有害生物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2种) 9.特殊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9种),相关法规、标准的具体规定,依法执业4、

28、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标准开展工作(1)17号令传染病防治法 :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 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

29、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相关法规、标准的具体规定,依法执业4、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标准开展工作(2)27号令消毒管理办法 :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九

30、条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六条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投放市场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时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相关法规、标准的具体规定,依法执业4、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标准开展工作(3)380号令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

31、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年。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

32、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二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相关法规、标准的具体规定,依法执业4、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标准开展工作(4)36号令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卫

33、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 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三条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相关法规、标准的

34、具体规定,依法执业5、依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规章和相关标准开展工作(1) GBZ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列出了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需进行X线检查情况:57种毒物中有32种毒物需要进行X线检查;5种粉尘全部需要进行X线检查;6种物理因素2需要进行X线检查;6种物理因素2需要进行X线检查;2种生物因素2种需要进行X线检查; 9种特殊作业2种需要进行X线检查。可见X线检查使用的非常广泛。 B7.6胸部X线检查按GBZ70-2002(尘肺病诊断标准)附录执行。(高千伏X光机:管电压不低于125kV) 46号令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

35、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相关法规、标准的具体规定,依法执业5、依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规章和相关标准开展工作(2)第八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 医疗机

36、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相关法规、标准的具体规定,依法执业5、依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规章和相关标准开展工作(3)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

37、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相关法规、标准的具体规定,依法执业5、依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规章和相关标准开

38、展工作(4)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第二十五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

39、必要的重复照射; (二)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四)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相关法规、标准的具体规定,依法告知对体检中发现的异常结果依法告知劳动者(1)52号令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

40、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相关法规、标准的具体规定,依法告知对体检中发现的异常结果依法告知劳动者(2)23号令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十五条 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

41、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4.2.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7)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有义务接受劳动者对健康检查结果的询问或咨询,要如实地向劳动者解释检查结果和提出的问题,解释时应考虑劳动者的文化程度和理解能力。,相关法规、标准的具体规定,依法报告对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人依法报告卫生行政部门(1)52号令职业病防治法 :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2、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23号令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 体检机构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GBZ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 4.10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和评价 4.10.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资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相关法规、标准的具体规定,依法报告对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人、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报告卫生

43、行政部门(2)25号令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第二条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第七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 (一)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行部报告; (二)一般事故,应当于6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 接收遭受

44、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相关法规、标准的具体规定,依法报告对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人、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报告卫生行政部门(3) 376号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第二十条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小时内向本级人民

45、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法规、标准的具体规定,依法报告对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人、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报告卫生行政部门(4) 288号文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三、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或其他专业防治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业务管理工作、网络直报和审核工作,定期汇总、分析辖区内相关领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报告发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预

46、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或其他专业防治机构接受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举报、咨询和监督,负责收集、核实、分析辖区内来源于其他渠道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四、报告范围与标准 (三)职业中毒: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 人及以上或者死亡1 人及以上的,相关法规、标准的具体规定,依法报告对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人、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报告卫生行政部门(5) 288号文.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六、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

47、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 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相关法规、标准的具体规定,依法报告对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人、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报告卫生行政部门(6) 288号文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六、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

48、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相关法规、标准的具体规定,依法报告对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人、急性职业病危 害事故依法报告卫生行政部门(7) 69号文河南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实施方案 (一)责任报告单位 凡符合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依法从事职业病防治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急性职业中毒、农

49、药中毒患者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均为法定职业病常规监测点,常规监测点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承担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报告的各级职能机构(各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 1、急性职业病(主要是急性职业中毒)和急性农药中毒由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填报职业病报告卡(限于急性职业病)和(或)农药中毒报告卡。接诊急性职业病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组织进行职业病诊断;如没有职业病诊断资质,应在接诊后2小时内报告职业病防治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后者组织专家会诊并报告。 4、依法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填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卡(以一个用人单位为统计单位)。 (二)报

50、告方式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是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的组成部分,依托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相关法规、标准的具体规定,依法报告对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人、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报告卫生行政部门(8) 69号文河南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实施方案 (三)报告时限 1、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三类: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和范围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要求,进行实时报告和信息监测。 2、急性职业病(包括急性职业中毒)在患者确诊后6小时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进行网上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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