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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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减税降费是助企纾困解难的最公平、最直接、最有效的举措。今年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对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助力企业纾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今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既有阶段性措施,又有制度性安排;既有减免政策,又有缓缴、退税措施;既有普遍适用的减负政策,又有特定领域专项帮扶措施;既有延续性安排,又有新增部署;既有中央统一实施的政策,又有地方依法自主实施的措施,呈现出全面发力、多点突破的特点。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支持政策,枣庄市财政局对新出台的和延续实施的有关政策进行

2、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涵盖35项内容的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后续将根据新出台税费政策情况持续更新。具体包括:一、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1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42 .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73 .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104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125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146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147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158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169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17

3、10 .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18I1.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1812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2013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2114 .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2315 .出租人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4二、延续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16 .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2517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2718 .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2919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3020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政策3121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政策3222 .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

4、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政策3523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政策3624 .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3725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3926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4027 .支持疫情防护救治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4128 .商品储备免征印花税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4229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4430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4631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4832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5133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

5、税优惠政策5234 .外籍个人津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5335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54一、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一)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

6、,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享受条件】1.在2022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

7、专用发票情形;(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4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5 .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6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

8、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7 .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X进项构成比例100%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X进项构成比例X1.0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8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

9、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9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K)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10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

10、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二)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优惠内容】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

11、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3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提前退还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

12、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享受条件】1.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4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5 .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6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

13、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7 .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X进项构成比例100%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X进项构成比例X1.0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

14、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8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6,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

15、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9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

16、三)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优惠内容】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1.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

17、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2 .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享受条件】1.本政策符合条件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3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4 .按照2022年第1

18、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时,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5 .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申请留抵退税的其他规定,继续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1号)(四)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享受主体】中小微企业【优惠内容】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

19、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享受条件】1.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

20、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IOoO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2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二(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二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X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3 .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财

21、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政策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4 .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五)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享受主体】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财政部税

22、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发布之日(2022年3月3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享受条件】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的分支机构。【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六)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享受主体】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

23、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享受条件】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享受主体】3岁以下婴幼儿的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可以比照执行【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24、:1.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IOOO元的标准定额扣除。2.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享受条件】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文件印发)有关规定执行。【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八)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

25、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注: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享受条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九)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主体】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内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

26、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享受条件】1.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2.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

27、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十)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享受主体】提供符合条件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28、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8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十一)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享受条件】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

29、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

30、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十二)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享受主体

31、】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

32、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十三)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在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基础上,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政策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政策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享受条件】1.

33、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2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

34、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x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x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3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对于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

35、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十四)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享受主体】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优惠内容】1.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

36、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2,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享受条件】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

37、;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时,应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政策依据】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十五)出租人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享受主体】为小微

38、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优惠内容】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其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按照减免租金的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2022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条件】1.本政策所指小微企业,是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行标准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12011)300号)规定划分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3 .出租人享受本政策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有关减免租金协议、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4 .本政策执行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纳税人可依法申请抵

39、减以后的纳税期的应纳税款或者申请退还。【政策依据】1.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出租人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29号)二、延续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十六)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享受主体】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0、。4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享受条件】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

41、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十七)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享受主体】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

42、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

43、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享受条件】1.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2 .企业与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3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4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5 .企业招用就

44、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2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十八)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享受主体】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支出用于目标脱贫地区扶贫的企业。【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45、,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享受条件】1.“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3 .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4 .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

46、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十九)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享受主体】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单位和个人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

47、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享受条件】1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2 .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3.2019年第55号公告发布前(即2019年4月10日前),已征收入库的按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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