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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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CCCF-XSRK-OO2:2011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门产品2001-06-29发布 2011-04-15修订 2011-05-01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发布目 录1总 则22认证模式23认证的基本环节2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24.1 认证的申请24.2 型式试验24.3 初始工厂检查3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4.5 获证后的监督4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55.1 认证证书的保持55.2 认证证书的变更55.3 认证范围的扩大6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6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77认证标志78申诉和投诉79收 费8附件一 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单

2、元划分原则9附件二 防火门产品认证申请资料10附件三 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11附件四 防火门产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591总 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1.2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防火门产品认证。1.3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1.4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申请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申请4.1.1认证单元

3、划分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一。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4.1.2申请文件 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二。4.2 型式试验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送样原则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4.2.1.2送样数量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三。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4.2.1.3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4.2.2检验机构检验由指定认

4、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4.2.3检验程序4.2.3.1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符合性等进行核查。4.2.3.2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三规定的产品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4.2.3.3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应包括样品及关键件描述。4.3 初始工厂检查4.3.1 工厂检查人员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4.3.2 工厂检查时间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

5、个加工场所为24个人日。4.3.3工厂检查内容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4.3.3.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工厂检查人员对生产厂按照附件四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 4.3.3.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成品库对申请认证的每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核查其与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的一致性。4.3.4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对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按照认证单元颁发

6、认证证书;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认证。4.4.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检测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验机构并正式受理之日起计算,产品检验时间应在公布的检验周期内完成,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工厂递交的不符合项整改资料之日起计算。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4.5 获证后的监督4.5.1获证后的监督频次4.5.1.1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即可安排证

7、后监督。证后监督每年不少于一次。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2) 指定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 对监督检查、监督检验不合格项较多的产品;4) 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4.5.2获证后的监督方式1)工厂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检验;2)工厂监督检查;3)产品监督检验。4.5.3工厂监督检查内容及结论4.5.3.1产品一致性核查同本规则4.3.3.2的规定。产品一致性核查的结论为符合或不符合。4.5.

8、3.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按附件四规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时间为每个场所1-2个人日。监督检查内容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监督计划进行,监督既可在工厂,也可在使用场所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结论为推荐通过或不推荐通过。不合格项的整改期限超过1个月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首次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附件四的规定对工厂进行换证检查。换证检查内容和人日数与初次工厂检查相同。4.5.4 产品监督检验产品监督检验既可从工厂抽样,也可在使用场所抽样,受检样品的选择、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监督计划规定。4.5.5获证后

9、监督结果的评价经认证机构评定,监督结论合格的,认证机构保持其证书;监督结论不合格的,认证机构按规定暂停或撤销其证书。保持认证证书的,继续使用认证标志。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5.1 认证证书的保持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靠通过认证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5.2 认证证书的变更5.2.1 变更的类型5.2.1.1 不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起的获证产品名称、型号变更;产品型号变更、内部结构不变;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名称或地址变更(没有搬迁)等。5.2.1.2 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制造商或

10、工厂搬迁;产品认证所依据标准、技术规范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发生了变化;明显影响产品的设计发生了变化,如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更换;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的质量体系发生变化(例如所有权、组织机构或管理者发生了变化等)。5.2.2变更程序5.2.2.1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信息或产品时,应正式向认证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5.2.2.2认证机构在接到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后进行审核,核查变更信息或产品与原获证信息或产品的一致性,必要时安排变更工厂确认检查和/或确认检验。5.2.2.3根据变更确认的结果,按规定程序评定,符合变更要求的,经认证机构批准后向持证人换发

11、证书或发出变更确认通知,并更改相关信息。不符合变更要求的,不予受理或不予变更确认。5.3 认证范围的扩大认证证书持有者在原有认证基础上增加新的产品单元、型号,应提出正式申请,经认证机构审查后,必要时安排产品检验和/或工厂检查,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颁发或换发证书。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5.4.1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覆盖的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和标志,证书由认证机构保存:1)无法接受监督;2)监督检查未通过;3)监督检验不合格;4) 国家、行业、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5) 持证人未按规则使用证书、标志,或未执行证书、标志管理要求;6) 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三个月

12、以上;7) 生产厂搬迁后,持证人未申请工厂条件确认;8) 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9) 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5.4.2 暂停证书的恢复由证书持有者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认证机构根据暂停原因进行相关核实,经确认符合保持证书要求的,认证机构批准恢复使用证书和标志。5.4.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撤销持证人持有的证书:1)产品标准或认证规则发生变化,持证人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2) 拒绝接受监督;3) 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4) 连续两次未能通过监督;5)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6) 滥用证书和/或检验报告,如转让、转借等;7) 涂改、伪造检验报告、证书、标志;8) 证书暂停期间,持证人仍

13、生产、销售、安装被暂停证书的产品;9) 证书暂停期间,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10) 滥用标志,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经认证的产品等;11)未按规定交纳费用;12)经确认,存在可能引起严重质量问题或造成严重危害性后果的因素等13)监督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5.4.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注销其证书:1)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2)持证人已注销;3) 产品标准作废等;4)其他应注销证书的情况(如法律法规规定等)。5.4.5 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原持证人应在接到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

14、证书交回认证机构,封存标志。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7认证标志获准认证的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志,标志样式见下图: 标志规格要求见附件三。标志应加施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应保持标志平整、完好,防止损坏、丢失。8申诉和投诉8.1委托方如对认证机构或指定检验机构的认证活动和/或做出的决定不满意,可提出正式的申诉或投诉。任何人或单位对获证企业的产品表示不满意,可向认证机构提出正式的投诉。8.2认证机构制定申诉、投诉程序,并由专门部门负责受理来自各方的申诉、投诉,经调查核实批准后,采取

15、处理措施。8.3认证机构保存所有产品认证申诉、投诉的处理结果记录。9收 费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统一收取。附件一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单元划分原则产品名称单元划分原则型式认可依据标准备注防火门1、同一材质分类、同一耐火性能类别、同一耐火性能等级、相同门扇数量、各部位结构及材料相同、制作工艺相同的防火门以申报的最大外形尺寸为主型产品,具备以下条件时可视为同一单元:1)外形尺寸小于主型产品;2)带玻璃防火门防火玻璃的面积不超过门扇面积的15%时,玻璃外形尺寸小于主型产品的玻璃外形尺寸;2、带玻璃防火门防火玻璃的面积超过15%,未超过30%时,视为不同单元。GB 12955-2008 防火玻璃的面

16、积达到或超过防火门扇的面积30%视为玻璃防火门。附件二防火门产品认证申请资料消防产品认证委托方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申请,并随附下列资料:1. 委托方/制造商/工厂的基本信息及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合作协议等);2.合同书;3. 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盖章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4. 申请认证的产品及使用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中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检验检疫等安全法规规定的,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认证或通过检验检疫后方可申请认证,认证申请文件中必须包括有关证明文件。5. 产品认证证书(证书延续使用时);6. 认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附件三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第一条 根据公安

17、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制定本补充细则。本细则仅针对平开式防火门(以下简称防火门)。涉及其他开启方式的防火门,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另行制定有关要求。第二条 防火门型式认可范围:1. 钢质防火门2. 木质防火门3. 钢木质防火门4. 其他材质防火门第三条 防火门产品基本生产条件要求详见附件1和附件2的有关要求。第四条 申请防火门型式认可时,应提供相应产品规格型号(规格型号应符合国家标准GB 129552008防火门的有关要求)的结构总装图(包括门立面图、剖面图(横剖、纵剖)、结构图)和材料清单等。示意图详见附件3防火门产品立面、剖面、结构示意图集。第五条 产品检验

18、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准则应满足附件4的要求。第六条 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原则上为五年。特殊情况下,另行规定。第七条 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志,标志样式见下图: 防火门产品标志类型为II型,规格为35mm45mm。标志应加施在防火门沿开启方向门扇的右上角。应保持标志平整、完好,防止损坏、丢失。产品出厂前,应将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产品流向等有关信息通过互联网及时上传至消防产品跟踪管理系统数据库。第八条 认证时限 收到申请方提交的全部资料后,资料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产品检验时间应在公布的检验周期内完成,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一般不超过5个工

19、作日。 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工厂递交的不符合项整改资料之日起计算。认证结论评审、技术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第九条 本补充细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补充细则自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附件1:证书转换类防火门产品基本生产条件要求一、 生产检验设备与生产工艺的符合性要求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备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生产和检验设备,表1与表2分别列出了在基本工艺条件下,钢质防火门产品与木质防火门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钢木质防火门与其他类防火门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可参考表1和表2的

20、相关规定执行。二、 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的人身健康保障与安全防护要求1、防火门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必须对人身和环境无毒无害。严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对人身有毒害作用或进入人体内不能生物降解的物质(如含甲醛类粘合材料或其制品,玻璃纤维、岩棉、硅酸铝纤维等材料)。2、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实施。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车间、库房等地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应符合建筑防火法规的有关要求。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规定进行隔离和防护。3、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培训,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措施。三、 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的环境保护要求1

21、、 涉及采用磷化处理工艺等进行钢材表面处理的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其“三废”处理措施和装置必须通过国家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2、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喷漆、集尘等工序时,必须通过国家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3、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的其他生产过程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要求。第 62 页表1钢质防火门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序号设备名称应 用 范 围精度与设备数量备注1剪、冲、折加工设备门扇、门框材料加工过程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鼓励使用剪、冲、折组合生产工艺等符合节能降耗要求的设备;2焊接设备门扇、门框材料加工过程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3表面处理设备钢材

22、的表面处理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4压机门扇成品的整形等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5机加工工具(手动、电动)加工过程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6钢板材料检测设备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根据企业制订的钢板板材质量控制要求实施进货检验和过程检验7内填充材料检测设备内填充材料的进货检验和过程检验根据企业制订的内填充材料质量要求实施进货检验和过程检验8甲醛释放量检验设备对防火板、胶粘剂等实施进货检验,对门扇成品实施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9通用型检验测量设备9.1校准平台防火门门扇扭曲度的测量三级, 尺寸不应小于申报产品的最大规格顶尖4个9.2游标卡尺检验尺寸准确度0.02m

23、m,要求带深度尺9.3高度尺防火门门扇扭曲度的测量准确度0.02mm ,2把9.4吊线锥、尼龙线高度、宽度方向弯曲度的测量9.5塞尺缝隙测量准确度0.1mm9.6磅秤防火门门扇、填充材料称重准确度1kg9.7钢卷尺检验尺寸准确度1mm9.8测力计测门扇开启力准确度2N10可靠性测试装置测试防火门的可靠性备注:以上设备及要求为最低要求,鼓励企业使用准确度和效能高于上述要求的生产和检验设备。表2木质防火门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序号设备名称应 用 范 围精度与设备数量备注1木材拼板、裁板、锁孔等加工设备门扇、门框材料加工过程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2真空增压加温木材防火阻燃处理

24、设备木材阻燃处理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达到国家标准GB/T8625-2005第7章规定的难燃性要求3木材干燥设备木材干燥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4木材含水率测定仪木材含水率测量5压机门扇成品的整形等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6木工工具(手动、电动)加工过程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7内填充材料检测设备内填充材料的进货检验和过程检验根据企业制订的内填充材料质量要求实施进货检验和过程检验8甲醛释放量检验设备对防火板、胶粘剂实施进货检验,对门扇成品实施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9通用型检验测量设备9.1校准平台防火门门扇扭曲度的测量三级, 尺寸不应小于申

25、报产品的最大规格顶尖4个9.2游标卡尺检验尺寸准确度0.02mm要求带深度尺9.3高度尺防火门门扇扭曲度的测量准确度0.02mm2把9.4吊线锥、尼龙线高度、宽度方向弯曲度的测量9.5塞尺缝隙测量准确度0.1mm9.6磅秤防火门门扇、填充材料称重准确度1kg9.7钢卷尺检验尺寸准确度1mm9.8测力计测门扇开启力准确度2N10可靠性测试装置测试防火门的可靠性备注:以上设备及要求为最低要求,鼓励企业使用准确度和效能高于上述要求的生产和检验设备。附件2:新上类防火门产品基本生产条件要求一、 生产检验设备与生产工艺的符合性要求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备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和节能降耗要求的生产和检验设备,表

26、3与表4分别列出了在基本工艺条件下,钢质防火门产品与木质防火门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钢木质防火门与其他类防火门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可参考表3和表4的相关规定执行。二、 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的人身健康保障与安全防护要求1、防火门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必须对人身和环境无毒无害。严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对人身有毒害作用或进入人体内不能生物降解的物质(如含甲醛类粘合材料或其制品,玻璃纤维、岩棉、硅酸铝纤维等材料)。2、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实施。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车间、库房等地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应符合建筑防火法

27、规的有关要求。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规定进行隔离和防护。3、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培训,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措施。三、 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的环境保护要求1、涉及采用磷化处理工艺等进行钢材表面处理的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其“三废”处理措施和装置必须通过国家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2、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喷漆、集尘等工序时,必须通过国家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3、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的其他生产过程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要求。表3钢质防火门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序号设备名称应 用 范 围精度与设备数量备注1剪、冲、折组合生产设备门扇、门框材料加工过程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28、,满足生产规模要求须符合节能降耗要求;2焊接设备门扇、门框材料加工过程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3全自动表面处理设备钢材的表面处理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4压机门扇成品的整形等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5机加工工具(手动、电动)加工过程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6钢板材料检测设备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根据企业制订的钢板板材质量控制要求实施进货检验和过程检验7内填充材料检测设备根据企业制订的内填充材料质量要求实施进货检验和过程检验8甲醛释放量检验设备对防火板、胶粘剂实施进货检验,对门扇成品实施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9通用型检验测量设备9.1校准平台防火门

29、门扇扭曲度的测量三级, 尺寸不应小于申报产品的最大规格顶尖4个9.2游标卡尺检验尺寸准确度0.02mm要求带深度尺9.3高度尺防火门门扇扭曲度的测量准确度0.02mm2把9.4吊线锥、尼龙线高度、宽度方向弯曲度的测量9.5塞尺缝隙测量准确度0.1mm9.6磅秤防火门门扇、填充材料称重准确度1kg9.7钢卷尺检验尺寸准确度1mm9.8测力计测门扇开启力准确度2N10可靠性测试装置测试防火门的可靠性备注:以上设备及要求为最低要求,鼓励企业使用准确度和效能高于上述要求的生产和检验设备。表4木质防火门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序号设备名称应 用 范 围精度与设备数量备注1机械拼板机、自动指接机、电

30、子裁板锯、锁孔铣床等综合加工设备门扇、门框材料加工过程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2真空增压加温木材防火阻燃处理设备木材阻燃处理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达到国家标准GB/T8625-2005第7章规定的难燃性要求3木材干燥设备木材干燥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4木材含水率测定仪木材含水率测量5压机门扇成品的整形等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6木工工具(手动、电动)加工过程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7内填充材料检测设备内填充材料的进货检验和过程检验根据企业制订的内填充材料质量要求实施进货检验和过程检验8甲醛释放量检验设备对防火板、胶粘剂实

31、施进货检验,对门扇成品实施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9通用型检验测量设备9.1校准平台防火门门扇扭曲度的测量三级, 尺寸不应小于申报产品的最大规格顶尖4个9.2游标卡尺检验尺寸准确度0.02mm要求带深度尺9.3高度尺防火门门扇扭曲度的测量准确度0.02mm2把9.4吊线锥、尼龙线高度、宽度方向弯曲度的测量9.5塞尺缝隙测量准确度0.1mm9.6磅秤防火门门扇、填充材料称重准确度1kg9.7钢卷尺检验尺寸准确度1mm9.8测力计测门扇开启力准确度2N10可靠性测试装置测试防火门的可靠性备注:以上设备及要求为最低要求,鼓励企业使用准确度和效能高于上述要求的生产和检验设备。附件3 :防火门产品立面、剖面、

32、结构示意图集附件4: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准则一、 型式试验(一)检验依据GB 129552008防火门(二)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GB 129552008防火门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三)抽样方法1. 抽样方式:每个单元的防火门在生产线中随机抽取。2. 抽样基数:同一单元主型产品,进行检验的防火门抽样基数不少于9樘。3. 样品数量:同一单元主型产品,检验样品3樘。两樘送质检中心检验(一樘进行一致性核对及安全性能试验,另一樘做可靠性及耐火性能试验),一樘存企业备样。4检验顺序:同一单元主型产品,进行一致性核对符合后,方可进行可靠性及耐火性能试验。(四)判定准则1. 单项

33、判定准则防火门每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合格判定数,详见表5、表6。表5检验项目及条款号不合格分类合格判定数A类B类C类A类B类C类加工工艺质量(5.4)钢质部分焊接质量(5.4.2 b)焊接不牢固,焊点分布不均匀,有假焊和烧穿现象1喷涂质量(5.4.2 b)门表面未喷涂防锈底漆。不平整、不光滑。1木质部分外观及工艺质量(5.4.2 a)表面,有刨痕、毛刺和锤印;割角、拼缝不严实、不平整。1其他材质(5.4.2 d)外观不平整、不光洁,有裂痕、有残痕。1材料与配件(5.2、5.3)材料(5.2)填充材料(5.2.1)门扇内若填充而未填充无毒无害的不燃材料,与该产品图纸标注材料不符。0钢材 (5.

34、2.4)钢板材质不符合钢板厚度低于标准要求0木材、人造板(5.2.2)、(5.2.3)木材、人造板未达到GB/T8625-2005中第7章难燃性要求0其他材 料(5.2.5)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材料未达到GB/T20285中ZA2级要求,难燃材料未达到GB/T8625第7章要求。0粘结剂(5.2.6)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材料未达到GB/T20285中ZA2级要求, 0配件(5.3)防火五金配件(5.3.1、5.3.2、5.3.4、5.3.5)防火门锁、合页、闭门器、顺序器等五金配件,其耐火时间应不小于其安装使用的防火门耐火时间。01防火插销低于标准要求1盖缝板(5.3.6)双扇门中缝平口的没有盖缝板1

35、防火密封件(5.3.7)门框未设密封槽,槽内未嵌装防火密封件。0防火玻璃(5.3.8)所使用的防火玻璃类别不符合标准要求。0门扇质量(5.5)门扇质量小于设计质量0表5(续)检验项目及条款号不合格分类合格判定数A类B类C类A类B类C类尺寸与形位公差(5.6、5.7)尺寸公差(5.6)门扇高度偏差尺寸偏差超限12门扇宽度偏差尺寸偏差超限门扇厚度偏差尺寸偏差超限门框内裁口高度偏差尺寸偏差超限门框内裁口宽度偏差尺寸偏差超限门框侧壁宽度偏差尺寸偏差超限形位公差(5.7)门扇两对角线长度差尺寸偏差超限11门扇内裁口两对角线长度差尺寸偏差超限门扇扭曲度尺寸偏差超限门扇高度方向弯曲度尺寸偏差超限门扇宽度方向

36、弯曲度尺寸偏差超限配合公差(5.8)门扇与门框搭接尺寸低于标准要求12门扇与门框两侧缝隙尺寸偏差超限门扇与门框上侧缝隙尺寸偏差超限双扇门中间缝隙尺寸偏差超限门框与下框或地面间隙尺寸偏差超限门扇与门框贴合面间隙尺寸偏差超限门框与门扇平面高低差尺寸偏差超限灵活性(5.9)启闭灵活性(5.9.1)启闭不灵活、有卡阻现象0门扇开启力(5.9.2)门扇开启力大于80N1可靠性(5.10)有松动、脱落、严重变形卡阻0耐火性能(5.11)见表60表6 按耐火性能分类的不符合项类别耐火等级耐火性能隔热防火门(A类)A0.50(丙级)耐火隔热性0.50h或耐火完整性0.50hA1.00(乙级)耐火隔热性1.00

37、h或耐火完整性1.00hA1.50(甲级)耐火隔热性1.50h或耐火完整性1.50hA2.00耐火隔热性2.00h或耐火完整性2.00hA3.00耐火隔热性3.00h或耐火完整性3.00h部分隔热防火门(B类)B1.00耐火隔热性0.50h或耐火完整性1.00hB1.50耐火隔热性0.50h或耐火完整性1.50hB2.00耐火隔热性0.50h或耐火完整性2.00hB3.00耐火隔热性0.50h或耐火完整性3.00h非隔热防火门(C类)C1.00耐火完整性1.00hC1.50耐火完整性1.50hC2.00耐火完整性2.00hC3.00耐火完整性3.00h单项检验判定钢质、木质、钢木质和其他材质防

38、火门单项依据GB 129552008防火门相关条款进行判定。2.产品综合判定准则钢质、木质、钢木质和其他材质防火门每个检验项目中的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表5、表6中的合格判定数,即判该项合格。否则,判该项不合格。二、监督检验按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制定的年度监督文件中规定执行。附件四防火门产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为保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 职责和资源1.1 职责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

39、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b)确保加贴标志的产品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标志。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1.2 资源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规则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对国家安全法规、卫生法规、环保法规等明确规定应加以劳动、安全防护措施的生产岗位、储存部位和检验岗位,工厂必须建立这些岗位的安全操作规定、管理要求等文件

40、,岗位人员必须获取国家颁发的资格证书。工厂的产能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2.文件和记录2.1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2.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

41、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3.采购和进货检验3.1 供应商的控制工厂应制定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3.2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型式认可所规定的要求。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工厂应保存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工厂应采用对人身安全、环境无危害的原料、半成品、元器件等。因工艺技术要求、配方要求等不可避免的原因而使用可能导致对人身或环境安全有危害作用的原料、半成品、元器件等时,必须具备有关安全生产部门或环境保护部门、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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