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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岸工作指南-根据第九版指南结合优化疫情防控二十条制定本哨点所称口岸是指非冷链进口货物口岸,分为航空口岸、铁路口岸和邮政国际互换局。(一)工作职责1.严格落实进口货物疫情防控管理总体要求。严格落实联防联控机制及我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工作要求,扎实做好进口货物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2 .严格落实口岸监管区分区管理。按照进口货物处置流程,对口岸监管区和相关人员,根据疫情防控风险等级实行差异化管控措施。3 .严格落实进口货物消毒要求。口岸监管区环境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消毒,并做好消毒登记,确保消毒效果。进口货物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消毒,做好消毒评价,确保消毒效果。4 .严格落实核酸检测要求
2、。严格按照我省进口非冷链货物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技术规范要求,对进口货物判定高、中、低疫情风险等级,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分别确定外容器、货物和储存环境的采样数量等标准。5 .严格进行进口货物信息上报。通过口岸或者省外供货商购进进口非冷链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即首营单位,在进口货物到达目的地前24小时前,首营企业应通过“进口非冷链货物信息追溯系统”填报货物名称、数量、进口国别(地区)、运载工具、停靠地点、是否持有核酸检测证明和消毒证明等相关信息。(二)工作流程航空口岸入境航班工作流程图铁路口岸进口货物工作流程图邮政口岸入进口国际邮件闭环管控流程图(三)四方责任1 .属地责任。各级疫情防控领导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
3、和我省对进口货物相关疫情防控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口岸运营、作业单位疫情防控工作采取“四不两直”方式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落实整改。2 .部门责任。各级口岸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对口岸运营、作业单位的技术指导:监管区分区建设、口岸一线工作人员管理、核酸检测情况、进口货物消毒情况等制度、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海关、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疾控等部门要按职责督促相关企业落实进口货物入境、仓储、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疫情防控要求,依托信息化手段推动全链条追溯。强化与“进口非冷链货物信息追溯系统”信息共享,完善系统建设。3 .单位责任。口岸运营、作业单位、邮政公
4、司按照要求对进口货物进行应消尽消、应检尽检;对口岸一线工作人员进行闭环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口岸安全有效运行。省机场集团、国际陆港公司加强与“进口非冷链货物信息追溯系统”进行数据对接,确保进口货物溯源信息及时准确。4 .个人责任。口岸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纪律,现场作业期间全程戴颗粒物防护口罩,戴一次性手套。对入境人员、涉疫交通工具、货物进行检疫、查验等监管作业时,应做好个人防护,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防护服、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防护面屏或护目镜、工作鞋等。严格遵守闭环管理制度,落实个人健康监测及制度规定,避免出入人员集中场所。(四)奖惩机制属地、
5、部门、单位、个人未履职尽责,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具体如下:1 .属地政府和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指导、监督、管理、处置等职责,并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如因履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口岸运营、作业单位,严格落实“外防输入”相关制度、规范,严格执行相关作业规范和工作标准,有效预防“物传人”现象发生,口岸运营、作业单位发生的“物传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报告和处理。由于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感染暴发、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口岸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落实相关制度规范,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散播疫情信息。对于违反工作纪律造成疫情传播、信息散播和社会恐慌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