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内采购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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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校内采购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校内采购项目管理,完善校内采购制度,促进廉政建设,依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开展校内集中采购和校内自主采购活动。校内集中采购指使用财政资金、自筹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非科研类)支出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2万元(含)以上的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以及单项采购预算在60万元(不含)以下、10万(含)以上的非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校内集中采购方式,采用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校内自主采购指使用财政资金、自筹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非科

2、研类)支出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2万元(不含)以下的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项采购预算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类项目。校内自主采购一般由采购需求部门自行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第二章工程类项目第三条本细则中工程类项目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建筑安装、装修、修缮工程等,工程类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为总务处。第四条单项造价在20万元(含)以上、60万元以下(不含)的工程采购项目,由采购需求部门编制项目预算、施工方案、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经总务处审核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由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大学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选定。第五条单项造

3、价在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由采购需求部门向总务处提出申请,委托学校零星工程定点服务单位实施。学校零星工程定点服务单位由学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方式遴选确定。第六条单项造价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由采购需求部门向总务处提出申请,经总务处审核后,可委托学校零星工程定点服务单位实施,也可由采购需求部门集体研究后,规范自主采购。第三章服务类项目第七条单项或批量采购5万元(含)及以上、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服务类项目,学校招标办根据服务类项目实际情况,采用校内集中采购方式通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办按照学校相关制度选定。第八条单项或批量

4、采购2万元以上(含)、5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采购需求部门按程序报批,学校招标办根据服务类项目实际情况,采用校内集中采购方式(一般是校内询价)自行组织采购或通过第三方采购平台等方式实施采购。第三方采购平台由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选定。第九条单项或批量采购2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由采购需求部门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自行组织采购。一般按照“货比三家,择优选取”的原则,通过部门集体决议的方式确定供应商。第四章货物类项目第十条单项或批量采购5万元(含)及以上、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类项目,学校招标办根据货物类项目实际情况,采用校内集中采购方式通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办按照学校

5、相关制度选定。第十一条单项或批量采购2万元(含)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货物,学校招标办根据货物类项目实际情况,采用校内集中采购方式(一般是校内询价)自行组织采购或通过第三方采购平台等方式实施采购。第三方采购平台由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选定。第十二条单项或批量采购2万元以下的货物类项目,由采购需求部门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自行组织采购。一般按照“货比三家,择优选取”的原则,通过部门集体决议的方式确定供应商。第十三条以上采购限额标准内的货物,在政府批量集中采购品目内的除外。第五章校内集中采购的分类、方式及程序第十四条校内集中采购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价谈判、校内磋商、公开询比、校内询价、

6、校内直购及网上采购等8种方式实施采购。第十五条公开招标是指在学校门户网站或*省政府采购网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必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一)采购预算达到省财政厅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二)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第十六条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可采用最低评标法或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以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时,价格因素分值不得低于总分值的30%。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

7、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采购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只能从有限范围内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三)受自然条件、地域条件约束的。第十七条采用校内集中采购的邀请招标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开展:(一)确认采购供应商名单:采购需求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同时发出投标邀请书。1.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2.从上级相关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3.采购需求部门书面推荐。采用第1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

8、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含采购项目的概况、采购需求、投标人资格要求、预审公告期限(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等内容。预审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采用第2项或者第3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4家。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二)发布采购公告:采用邀请招标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学校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本单位门户网站

9、或指定网站发布采购公告,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三)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采购需求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四)确定有效供应商名单:评标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评标。(五)评标、确定成交供应商:评标小组根据采购需求、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对各投标供应商进行评审并按采购文件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活动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在3日内发布成交公示。第十八条竞价谈判是指学校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直接谈判的采购方式,一般采用最低评标法进行评审。

10、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价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非项目单位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项目单位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五)价格因素为主要因素的项目。第十九条竞价谈判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开展:(一)发布采购公告:采用竞价谈判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学校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指定网站发布采购公告,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二)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需求

11、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三)确定有效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根据采购需求、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在谈判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需求部门代表确认。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

12、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根据采购需求、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评审并按采购文件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活动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在3日内

13、发布成交公JO第二十条校内磋商是指学校是指学校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就采购项目事宜进行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其价格因素一般按照有效最低价法进行评审,且分值不得低于总分值的30%o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磋商方式采购:(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二)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三)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第二十一条校内磋商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开展:(一)发布采购公告:采用校内磋商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学校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指定网站

14、发布采购公告,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二)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需求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三)确定有效供应商名单:磋商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四)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根据采购需求、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15、须经采购需求部门代表确认。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五)确定成

16、交供应商:磋商小组根据采购需求、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评审并按采购文件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活动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在3日内发布成交公JO第二十二条公开询比是指学校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就某一技术或服务等标准统一的项目进行投标,并采取综合评分法评审的采购方式。采用公开询比方式采购的项目,一般为货物类或服务类项目,采购需求中的规格详细、标准较多且可量化。公开询比中的价格因素一般按照有效最低价法进行评审,且分值不得低于总分值的10%o第二十三条公开询比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开展:(一)发布采购公告:采用公开询比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学校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指定网站发布采购公告,自招标文件

17、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二)成立询比小组:询比小组由采购需求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三)确定有效供应商名单:询比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询比。(四)询比、确定成交供应商:评标小组根据采购需求、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对各投标供应商进行评审并按采购文件确定成交供应商。参加询比的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比小组在询比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评审活动结束后招标代理

18、机构应在3日内发布成交公示。第二十四条校内询价是指学校是指学校对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应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采用校内询价方式的项目,其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应当规格明确、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第二十五条校内询价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开展:(一)发布采购公告:采用校内询价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学校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指定网站发布采购公告,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二)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需求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三)确定有

19、效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询比。(四)询价、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对各投标供应商进行评审并按采购文件确定成交供应商。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评审活动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在3日内发布成交公示。第二十六条校内直购是指学校向供应商直接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校内直购方式采购:(一)因货物或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

20、术,或者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三)上级政策或相关文件规定可以直接采购的。第二十七条校内直购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开展:(一)采购方式论证:采用校内直购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采购需求部门应当邀请与采购项目相关的非本校专家对校内直购的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专家数量应有不少于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且一般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副处以上职务。采购需求部门应当对采购专家的意见进行汇总,明确拟采购项目的名称及概述、拟采购供应商名称、专家论证意见以及专家信息等内容,

21、填写校内直购采购方式专业人员论证意见(附件)提交至招标办。(二)校内直购公示:招标办在收到采购需求部门提交的材料后,应对其进行审核,必要时报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应在学校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1.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2,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3.采用校内直购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5.公示的期限;6.采购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招标办。招标办收到对公示的异议后,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告知采购需求部门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

22、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发布终止公告,并依规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项目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三)成立协商小组:协商小组由采购需求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四)校内直购协商:协商小组根据采购需求、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与供应商就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等内容进行进一步协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

23、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五)发布成交公示:协商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在3日内发布成交公示。第二十八条网上采购是指在省政府规范文件或学校认可的网上商城(平台)实施采购的采购方式。部分校内采购或科研采购项目,可按照对应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范围实施该采购方式。按照各网上商城(平台)的规则或流程进行采购。第二十九条在校内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学校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学校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以下规定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一)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进行采购的,不少于15日;(二)采用竞价谈和校内询

24、价进行采购的,不少于3个工作日;(三)采用校内磋商和公开询比进行采购的,不少于5日。不足以上规定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第三十条采用邀请招标、竞价谈判、校内磋商、公开询比以及校内询价等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采购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首次招标一般应有3家以上有效供应商即可进行开评标工作。首次招标因有效投标数不足3家的,在二次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经现场评标专家同意的,可临时将供应商最低数量变更为两家。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校内采购统计数据须由学校招标办按学期汇总后报送分管校领导备查。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中的合同签订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涉及项目不包含科研类项目,科研类项目按照*大学科研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招标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中非政府采购标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调整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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