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约及实例 word 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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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湾樱花股份有限公司【 热水器 内外铜齿盖 交易合约书 】 合编:(中)7B0003 立约人 台湾樱花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甲方 ) 温岭市燃具阀门厂 ( 以下简称乙方 ) 兹甲方拟向乙方订购热水器: 内外铜齿盖 , 乙方同意制造提供甲方生产销售, 经双方同意订定条款如下: ( 本合约书所有内容之附件, 均视为本合约之有效部分 ) 第 1条: 订购标的产品 1.1 品名: 内外铜齿盖 1.2 规格: 依甲方提供之图面( 如附件一)及样品。 1.3-1 零件价格( FOB 宁波港 )品 名料 号单 价 (人民币)个E43-0198内 环 铜 盖¥ 3.1 元E43-0167外 环 铜 盖¥

2、9.2 元 1.4 电解铜基价依每吨22000人民币为基价,价格变动正负15以内,零件价格依1.3-1条计,超过正负15,零件价格双方再协议之。 第 2条: 订购方式 2.1 甲方依货柜装载量开立订购单( 如附件二 ) 向乙方订购本合约标的物品。 2.2 如有临时订购需求时, 甲方得以电话传真先行向乙方订货,但甲方同意一周内补寄订购单给乙方,经双方同意,订购单视为本合约之部份。 第 3条: 包装方式 以甲方指定之包装材料及方式包装。 第 4条: 订购标的物之交货期限 4.1 依甲方订购单之交货日为交货期限,交货的前置时间应有 45 日,但甲方有特别要求时,乙方同意全力配合提前完成生产及交货。

3、4.2 分批交货则依甲方订购交货之安排为依据,并于订购单上注明批量交货明细。 4.3 甲方如需变动交货日,应由双方协议,并于变动日的前七天以书面通告乙方变动的延迟日期,最多以45日为限。 4.4 分批交货以货柜装载量(20呎或40呎)基数为订购之个别单位。零件的试样订购量不受此限。 第 5条: 交货方式及地点 5.1 FOB(宁波港) 5.1-1 浙江省宁波港为交货地点。 5.1-2 公司及保险公司由甲方指定,乙方在预定出口前14天应以传真主动通知甲方并由甲方通知乙方船公司结关日讯息。 5.1-3 交货时,由船公司以电报放货方式,透过甲方在海外子公司(B.V.I)之名义文件形式,径行运交台湾的

4、甲方。 5.1-4 乙方委托之进出口公司应于装运前将I/VP/L FAX予甲方确认无误后,配合船期,将货物交 指定船公司并将文件以甲方在海外子(B.V.I) 名义之I/V、P/L保单正本,及船名、船次、B/LNO等资料以FAX通知甲方后,并以快递方式寄送甲方(台湾省台中市英才路512号)。 第 6条: 验收 6.1 产品之验收规格,以附件一甲方所提供之图面及测试规格为准,并依下列各条款之约定完成验收程序。 6.2 量产验收: 6.2.1 为确保日后量产质量之稳定,甲方将派出质量检查代表,于乙方进行生产过程中,依附件三之抽验计划进行产品之质量检验,及依附件四 (试量产工程质量稽查表)执行质量稽查

5、。若发 现乙方存在质量重大缺失时,甲方有权中止乙 方之出货,直至督促乙方改善之质量获得甲方 许可同意出货。 第 7条: 质量保证 7.1 质量(质量)目标: (1)交货不良率 0.2 % (2) 保 固 期 不 良 率 0.1 % (交货不良率 : 甲方工厂验收不良数 + 甲方工厂制程批退数 ) 甲方订单累计交货数 (保固期不良率: 售后保固期间退货数 ) 乙方工厂累计出厂销货数 7.2 质量保证: 7.2.1 售后保固期限: 装货起个月 7.2.2 不良率每月统计一次,超过目标值,乙方除应提不良原因分析及改善计划外,将依下列条件执行扣款,甲方并有权减少计划订单,或终止交货契约。 1.超过目标

6、值 0.05% 0.24% (扣交易总金额 0.5 % ) 2.超过目标值 0.25% 0.44% (扣交易总金额 1 % ) 3.超过目标值 0.45% 以上 (扣交易总金额 2 % ) 7.2.3 质量若发生严重瑕疵,产生客诉退货或发生客户 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重大客诉案件,乙方除负担不良品全数回收更新责任外有关本公司商誉 损失之赔偿另议之。 7.2.4 于保固期间或非保固期间更新之零件须确保质量有效期间至少一年,否则除免费更新外,另需罚 扣该零件售价 100% 。 第 8条: 付款方式 8.1 甲方支付乙方之货款于甲方依程序完成验收后,按1.3条之人民币价格依开立销售确认书当日中国人民

7、银行人民币兑换美金之 中间 牌价折算成美金乘以 订货数量之总金额,由甲方之海外子公司B.V.I 以 T/T付款方式在甲方收到货物后15天内,汇交乙方委托之进出口公司。 8.2 甲方海外分公司B.V.I : 全名: SAKURA ENTERPRISES (B.V.I) LTD 地址: P.O BOX 3340,Road Town,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法定代理人: Erust Young Trust Corporation (BVI) Limited TEL:(886) 43223113 FAX:(886)43251930 账户: 法国巴黎银行台中分行

8、账号: 5040006909 8.3 乙方委托之进出口公司资料: 全名: 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浙江省温岭市对外贸易公司) CHINA ZHEJIANG CORP INTL ECONOMIC & TECHNICAL CO-OP. 地址:中国浙江省温岭市人民东路23号(邮编317500) 23 EAST RENMIN ROAD WENLING,ZHEJIANG,CHINA. TEL:(0576)6221292 ; FAX:(0576)6222556 TLX:377029 WLFTZ CN;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温岭支行 BANK OF CHINA. WENLING. SUB-BRANCH.

9、银行住址: 中国淅江省温岭市万寿路中银大楼 BANK OF CHINA BUILDING WANSHOU ROAD. WENLING ZHETIANG CHINA. 账户: 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浙江省温岭市对外贸易公司) CHINA ZHEJIANG CORP INTL ECONOMIC & TECHNICAL CO-OP. 账号:0180900080002 第 9条: 延迟交货 9.1 乙方违反第4 条订单交货日或双方协议交货日期之行为时即视为延迟交货。甲方若受纳乙方延迟交货时,乙方同意每逾一日得依该次T/T 付款之货价总额罚扣百分之一给予甲方,甲方得径自T/T 货款中扣抵,乙 方不得

10、异议。 9.2 双方若征得对方同意延迟交货,或若因天然灾害或人力无法抗拒之因素而延迟交货,则不在此限。 第10条: 转包规定 10.1 乙方在事前( 指在双方签订本交易合约书前 )经甲方 书面同意,得将甲方所供应产品或有关之模治具全部或一部委托与第三者( 以下简称转包工厂) 制造 或加工。 10.2 乙方依据前项委托转包予第三者时,乙方负有使受托者遵守本合约及个别合约之规定之责任,如受委托者 违反本规定时,视同乙方违反本合约。 10.3 在甲方认为必要时,得前往转包工厂做调查或索取有关之资料,乙方不得借故规避,并应指派业务及有关 人员提供相关之协助。 10.4 对于转包工厂供应之配件或有关之模

11、治具,在质量或纳期不能配合甲方需求时,乙方除须负担全部责任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该转包工厂之承制权,乙方 应予配合并迅速处理或依甲方指示解决该配件或模治 具之供应问题,以确保甲方之需求。否则甲方有权终 止乙方之承制权,其所造成之乙方损失由乙方自行负 担外,乙方应仍负责赔偿甲方因纳期延误或其它所遭 致之一切损失。 第11条: 质量异常处理 11.1 乙方保证所交之货品均为新品,若日后甲方发觉其中有隐含旧品,不论验收与否,乙方均应负责于接获甲 方通知后七天内无偿给予更换。 11.2 货品在上市后,依使用说明书正常使用下,若发现货品潜在瑕疵或功能异常时,甲方得全数自市场回收该 批货品,并退货予乙方

12、; 乙方应全数受纳并依甲方之 要求限期改善,否则甲方有权径自取消订单。 11.3 发现质量异常之货品时,乙方应配合甲方于最短时间内给予确认,否则甲方得径行认定。其因而所生之他 项费用,概由乙方负责。 第12条: 保密责任 12.1 乙方对于甲方提供之产销计划、技术数据、及采购有关之质量、成本、纳期等信息, 不论以有形之文字、 图形、照片、实物、协议记录.等或无形之口述、 联系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取得, 均应负保密责任, 非经 甲方事前书面同意, 不得泄漏予第三者。 12.2 甲方所提供之图面、规格、仕样书、指示书、样品及相关之技术资料, 为甲方智慧财产权, 禁止以任何形 式之复制、流用。 12.3

13、 乙方违反上述规定, 除赔偿甲方之损失外, 甲方有权终止交易合约书。本合约终止时, 乙方即无权再使用 由甲方所提供之所有数据及信息, 并应即刻将所持有 之甲方所提供之数据送还甲方。 第13条: 特别限制 乙方依甲方提供图面及数据进行开模与生产,其产品之使用权属甲方。乙方贩卖之产品,若其机构、外观、测试条件、功能规格等,近似于甲方产品者,乙方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转售予非甲方及樱花中国(昆山)以外之第三者,但其销售价格于同样交易条件下,应高于售予甲方价格至少10以上,其不足之价差应回馈于供应甲方之零件价格降低上。 第14条: 履约保证:本约因系承续(中)680001之交易合约书,乙方同意将该约所

14、留置于甲方之履约保证金(首批货款之30%)继续保留至本合约终止日,若乙方无法履约时,甲方有权径行处置。双方并协议,本履约保证金甲方应于合约到期日起算三十日内无息返还乙方。 第15条: 解约与赔偿规定 15.1 甲乙任一方当事者若违反本契约中第 1条至第13条中各项条款时, 他方当事者可设立一期限催告其更正, 而在该期间内当事者未更正前记违约情事时,得解除 契约。且因一方当事者之违约而使他方当事者受有损 害时,他方得向违约之一方请求赔偿。 15.2 甲方或乙方之一有下列任一项原因时,不须催告得解除本合约及所有的个别合约: (1)接受票据或所开出票据遭受无法付款处分时。 (2)停止付款或不能付款时

15、。 (3)遭受强制执行或公开拍卖处分时。 (4)宣告破产,公司重整时。 (5)违反法令遭受停止营业或取消营业许可时。 (6)天然灾害、劳资争议或其它不可抗拒事由导致不能履行,或有困难履行合约时。 (7)违反本合约或个别合约规定时。 依上述诸因素解除本合约或个别合约时,解约者不 问偿还期已否届至,均得将持有之对方债权,与应 付对方之债务抵偿。 第16条: 情报提供 16.1 甲方对于乙方供应零件或有关之模具、设备之生产制作、质量保证、供应价格、改善措施、供应状况等情 报,认为有必要了解时, 得随时安排有关人员( 含甲方技术提供者 )至乙方公司或工厂查询,并得要求乙 方提供有关资料及人员之协助,乙

16、方应予配合不得藉 故推拒、对于上述调查,甲方认为有必要改变时,得 要求乙方提出改善措施,乙方必须依据此要求限期改善。 16.2 乙方有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须事前通知甲方: 经营管理权之让渡、合并、解散。 商号、资本、地址、组织、经营 者等各项变更时。接受票据、或所开出支票遭退票处分时。 陷于停止付款或不能支付时。 遭受强制执行或公司标售时。 违反法令遭受营业停止或是取消营业许可处分时。技术合作之变更或取消时。 其它有关公司经营之重大变动事项。 第17条: 有效期间 本合约有效期间自公元1999年2月10日至2001年2月10 日止共年,但有必要延长及变更有效期间时,双方得于契约终了之个月前互以

17、书面通知对方。 第18条: 纷争解决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约时,如产生争执应本着友好的态度采取仲裁方式解决,并以上海的仲裁机构为最后裁决机构 。 本合约正本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约签定以经双方立约 人正式签认,并加盖印章始为有效。合约签定日起,本合约生效。 立约人 立约人 甲 方: 台湾樱花股份有限公司 乙 方: 温岭市燃具阀门厂 代表人 代表人 姓 名: 张宗玺 姓 名: 林正地 地 址: 台中县神冈乡岸里村大富 地 址: 浙江省温岭市箸横 路35巷 5号 中库 电 话: (04)5666106-9 电 话: 0576 - 6811922 日 期: 八十八年二月十日 日 期: 八十八年

18、二月十日台湾樱花股份有限公司【 热水器 SH-1010 火排组件 交易合约书 】 合编:(中)7B0005 立约人 台湾樱花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甲方 ) 温岭乐达机械厂 ( 以下简称乙方 ) 兹甲方拟向乙方订购热水器: SH-1010 火排组件 , 乙方同意制造提供甲方生产销售, 经双方同意订定条款如下: ( 本合约书所有内容之附件, 均视为本合约之有效部分 ) 第 1条: 订购标的产品 1.1 品名: SH-1010 火排组件 1.2 规格: 依甲方提供之图面( 如附件一)及样品。 1.3-1 零件价格( FOB 宁波港 )品 名料 号单 价 (人民币)个火排组件C82-0113¥ 3

19、2.5 元火排组件C82-0132¥ 32.5 元瓦斯管路组C43-0060¥ 11 元瓦斯管路组C43-0057¥ 11 元 1.4 不锈钢电解铜基价依每吨19000人民币为基价,价格 变动正负15以内,零件价格依1.3-1条计,超过正 负15,零件价格双方再协议之。 1 第 2条: 订购方式 2.1 甲方依货柜装载量开立订购单( 如附件二 ) 向乙方订购本合约标的物品。 2.2 如有临时订购需求时, 甲方得以电话传真先行向乙方订货,但甲方同意一周内补寄订购单给乙方,经双方同意,订购单视为本合约之部份。 第 3条: 包装方式 以甲方指定之包装材料及方式包装。 第 4条: 订购标的物之交货期限

20、 4.1 依甲方订购单之交货日为交货期限,交货的前置时间应有 45 日,但甲方有特别要求时,乙方同意全力配合提前完成生产及交货。 4.2 分批交货则依甲方订购交货之安排为依据,并于订购单上注明批量交货明细。 4.3 甲方如需变动交货日,应由双方协议,并于变动日的前七天以书面通告乙方变动的延迟日期,最多以45日为限。 4.4 分批交货以货柜装载量(20呎或40呎)基数为订购之个别单位。零件的试样订购量不受此限。 第 5条: 交货方式及地点 5.1 FOB(宁波港) 5.1-1 浙江省宁波港为交货地点。 5.1-2 公司及保险公司由甲方指定,乙方在预定出口前14天应以传真主动通知甲方并由甲方通知乙

21、方船公司结关日讯息。 5.1-3 交货时,由船公司以电报放货方式,透过甲方在海外子公司(B.V.I)之名义文件形式,径行运交台湾的甲方。2 5.1-4 乙方委托之进出口公司应于装运前将I/V、P/L FAX予甲方确认无误后,配合船期,将货物送交指定船公司并将文件以甲方在海外子公司(B.V.I) 名义之I/V、P/L保单正本,及船名、船次、B/LNO等资料以FAX通知甲方后,并以快递方式寄送甲方(台湾省台中市英才路512号)。 第 6条: 验收 6.1 产品之验收规格,以附件一甲方所提供之图面及测试规格为准,并依下列各条款之约定完成验收程序。 6.2 量产验收: 6.2.1 为确保日后量产质量之

22、稳定,甲方将派出质量检查代表,于乙方进行生产过程中,依附件三 之抽验计划进行产品之质量检验,及依附件四 (试量产工程质量稽查表)执行质量稽查。若发 现乙方存在质量重大缺失时,甲方有权中止乙 方之出货,直至督促乙方改善之质量获得甲方 许可同意出货。 第 7条: 质量保证 7.1 质量(质量)目标: 99年 (1)交货不良率 0.1 % (2)保固期不良率 0.1 % 99年以后 (1)交货不良率 0.05 % (2)保固期不良率 0.05 % (交货不良率 : 甲方工厂验收不良数 + 甲方工厂制程批退数 ) 甲方订单累计交货数 (保固期不良率: 售后保固期间退货数 ) 乙方工厂累计出厂销货数3

23、7.2 质量保证: 7.2.1 售后保固期限: 装货起个月 7.2.2 不良率每月统计一次,超过目标值,乙方除应提 不良原因分析及改善计划外,将依下列条件执行 扣款,甲方并有权减少计划订单,或终止交货契 约。 1.超过目标值 0.05% 0.24% (扣交易总金额 0.5 % ) 2.超过目标值 0.25% 0.44% (扣交易总金额 1 % ) 3.超过目标值 0.45% 以上 (扣交易总金额 2 % ) 7.2.3 质量若发生严重瑕疵,产生客诉退货或发生客户 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重大客诉案件,乙方除 负担不良品全数回收更新责任外有关本公司商誉 损失之赔偿另议之。 7.2.4 于保固期间或

24、非保固期间更新之零件须确保质量 有效期间至少一年,否则除免费更新外,另需罚 扣该零件售价 100% 。 第 8条: 付款方式 8.1 甲方支付乙方之货款于甲方依程序完成验收后,按1.3 条之人民币价格依开立销售确认书当日中国人民 银行人民币兑换美金之 中间 牌价折算成美金乘以 订货数量之总金额,由甲方之海外子公司B.V.I 以 T/T 付款方式在甲方收到货物后15天内,汇交乙方委托之 进出口公司。 8.2 甲方海外分公司B.V.I : 全名: SAKURA ENTERPRISES (B.V.I) LTD 地址: P.O BOX 3340,Road Town,Tortola, British V

25、irgin Islands 法定代理人: Erust Young Trust Corporation (BVI) Limited TEL:(886) 43223113 FAX:(886)43251930 账户: 法国巴黎银行台中分行 账号: 50400069094 8.3 乙方委托之进出口公司资料: 全名: 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浙江省温岭市对外贸易公司) CHINA ZHEJIANG CORP INTL ECONOMIC & TECHNICAL CO-OP. 地址:中国浙江省温岭市人民东路23号(邮编317500) 23 EAST RENMIN ROAD WENLING,ZHEJIANG

26、,CHINA. TEL:(0576)6221292 ; FAX:(0576)6222556 TLX:377029 WLFTZ CN;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温岭支行 BANK OF CHINA. WENLING. SUB-BRANCH. 银行住址: 中国淅江省温岭市万寿路中银大楼 BANK OF CHINA BUILDING WANSHOU ROAD. WENLING ZHETIANG CHINA. 账户: 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浙江省温岭市对外贸易公司) CHINA ZHEJIANG CORP INTL ECONOMIC & TECHNICAL CO-OP. 账号:018090008000

27、2 第 9条: 延迟交货 9.1 乙方违反第4 条订单交货日或双方协议交货日期之行为时即视为延迟交货。甲方若受纳乙方延迟交货时,乙方同意每逾一日得依该次T/T 付款之货价总额罚扣百分之一给予甲方,甲方得径自T/T 货款中扣抵,乙方不得异议。 9.2 双方若征得对方同意延迟交货,或若因天然灾害或人力无法抗拒之因素而延迟交货,则不在此限。 第10条: 转包规定 10.1 乙方在事前( 指在双方签订本交易合约书前 )经甲方书面同意,得将甲方所供应产品或有关之模治具全部或一部委托与第三者( 以下简称转包工厂) 制造或加工。 5 10.2 乙方依据前项委托转包予第三者时,乙方负有使受托者遵守本合约及个别

28、合约之规定之责任,如受委托者违反本规定时,视同乙方违反本合约。 10.3 在甲方认为必要时,得前往转包工厂做调查或索取有关之资料,乙方不得借故规避,并应指派业务及有关人员提供相关之协助。 10.4 对于转包工厂供应之配件或有关之模治具,在质量或纳期不能配合甲方需求时,乙方除须负担全部责任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该转包工厂之承制权,乙方应予配合并迅速处理或依甲方指示解决该配件或模治具之供应问题,以确保甲方之需求。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之承制权,其所造成之乙方损失由乙方自行负担外,乙方应仍负责赔偿甲方因纳期延误或其它所遭 致之一切损失。 第11条: 质量异常处理 11.1 乙方保证所交之货品均为新品

29、,若日后甲方发觉其中有隐含旧品,不论验收与否,乙方均应负责于接获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无偿给予更换。 11.2 货品在上市后,依使用说明书正常使用下,若发现货品潜在瑕疵或功能异常时,甲方得全数自市场回收该批货品,并退货予乙方; 乙方应全数受纳并依甲方之要求限期改善,否则甲方有权径自取消订单。 11.3 发现质量异常之货品时,乙方应配合甲方于最短时间内给予确认,否则甲方得径行认定。其因而所生之他项费用,概由乙方负责。 第12条: 保密责任 12.1 乙方对于甲方提供之产销计划、技术数据、及采购有关之质量、成本、纳期等信息, 不论以有形之文字、图形、照片、实物、协议记录.等或无形之口述、 6联系等方式直

30、接或间接取得, 均应负保密责任, 非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 不得泄漏予第三者。 12.2 甲方所提供之图面、规格、仕样书、指示书、样品及相关之技术资料, 为甲方智慧财产权, 禁止以任何形式之复制、流用。 12.3 乙方违反上述规定, 除赔偿甲方之损失外, 甲方有权终止交易合约书。本合约终止时, 乙方即无权再使用由甲方所提供之所有数据及信息, 并应即刻将所持有之甲方所提供之数据送还甲方。 第13条: 特别限制 乙方依甲方提供图面及数据进行开模与生产,其产品之使用权属甲方。乙方贩卖之产品,若其机构、外观、测试条件、功能规格等,近似于甲方产品者,乙方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转售予非甲方及樱花中国(昆山)

31、以外之第三者,但其销售价格于同样交易条件下,应高于售予甲方价格至少10以上,其不足之价差应回馈于供应甲方之零件价格降低上。 第14条: 履约保证:本约因系承续(中)6A0002之交易合约书,乙方同意将该约所留置于甲方之履约保证金(首批货款之30%)继续保留至本合约终止日,若乙方无法履约时,甲方有权径行处置。双方并协议,本履约保证金甲方应于合约到期日起算三十日内无息返还乙方。 第15条: 解约与赔偿规定 15.1 甲乙任一方当事者若违反本契约中第 1条至第13条中各项条款时, 他方当事者可设立一期限催告其更正,而在该期间内当事者未更正前记违约情事时,得解除 契约。且因一方当事者之违约而使他方当事者受有损害时,他方得向违约之一方请求赔偿。7 15.2 甲方或乙方之一有下列任一项原因时,不须催告得解除本合约及所有的个别合约: (1)接受票据或所开出票据遭受无法付款处分时。 (2)停止付款或不能付款时。 (3)遭受强制执行或公开拍卖处分时。 (4)宣告破产,公司重整时。 (5)违反法令遭受停止营业或取消营业许可时。 (6)天然灾害、劳资争议或其它不可抗拒事由导致不能履行,或有困难履行合约时。 (7)违反本合约或个别合约规定时。 依上述诸因素解除本合约或个别合约时,解约者不 问偿还期已否届至,均得将持有之对方债权,与应付对方之债务抵偿。 第16条: 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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