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亲属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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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亲属制度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本章第一节亲属的意义、分类和范围:第二节亲系和亲等: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变动和效力均为考试中的次重点。本章的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亲属的概念;粗知亲属制度的历史沿革;熟悉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掌握亲属制度中若干常见的名词术语。了解亲系、亲等和与此相关的一些概念;认识亲系在亲属网络中的意义;掌握有关亲等计算的规则,并能在法律实务中加以应用。了解各种亲属法律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正确认识亲属关系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法律效力;掌握我国现行法中有关亲属关系法律效力的具体规定。重点:亲系、亲等和与此相关的一些概念掌握我国现行法中有关亲属关系法律效力的具体规定。难点:掌握

2、亲等计算的规则,并能在法律实务中加以应用考点:亲属关系法律效力亲等计算的规则及在法律实务中的应用第一节亲属的意义、分类和范围一、亲属的概念1.亲属释义亲属的网络,是以婚姻和血缘联系为纽带编织而成的。较近之亲为亲,较远之亲为属。中国古代亲属以宗亲为本。2.当代法学亲属概念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婚姻是亲属之源,血亲是亲属之流。血亲也可依法拟制,通过收养而形成。为了正确把握亲属的概念,依法调整亲属关系,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亲属关系与亲属法律关系只有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才是亲属法律关系,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我国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3、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与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伯、叔、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二)亲属和家庭成员的区别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三)亲属和家属区别家属是家长的对称。【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亲属说法正确的是()。A.亲属关系即亲属法律关系B.亲属即家属C.家庭成员间不仅有亲属关系D.婚姻是亲属之流,血亲是亲属之源。答疑编号【答案】C【解析】亲属关系的外延比亲属法律关系要大。亲属的范围大于家属。婚姻是亲属之源,血亲是亲属之流。所以选项ABD均错误。【例题多选题】我国历代封建法律中所称的家属包括()。A

4、.家长的配偶B.和家长同居一家的亲属C.妾D.奴婢答疑编号【答案】ABCD【解析】教材82页二、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依据:配偶、血亲和姻亲;【例题单选题】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的依据是()。A.亲系B.行辈C.亲属关系的远近D.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答疑编号【答案】D(一)配偶。男女两性因结婚而发生的亲属关系作用:1 .配偶的结合是亲属关系的起点;2 .配偶的结合也是姻亲关系赖以发生的基础;配偶既是亲属关系的源泉,又是亲属关系的桥梁。(二)血亲。因血缘关系联系的亲属,又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种。我国婚姻法所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种:一是养父母和养子女,二是可抚养关系典继父母与

5、继子女。1.自然血亲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例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均为自然血亲。【例题单选题】自然血亲形成的客观依据是()。A.婚姻B.法律规定C.血缘联系D.出生的事实G答疑编号【答案】C【解析】自然血亲形成的客观依据是血缘联系。【例题多选题】在我国,下列亲属中哪些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A.父母与婚生子女B.父母与非婚生子女C.养父母与养子女D.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答疑编号【答案】AB【解析】选项CD是拟制血

6、亲的父母子女。2.拟制血亲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应当指出的是,拟制血亲并不仅以原无血缘联系者为限。按照我国婚姻法和收养法的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继母与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均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以此为中介,还会形成拟制血亲的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例题多选题】下列属于拟制血亲的有()。A.非婚生父母子女B.养父母子女C.血亲的配偶D.继父、继母与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答疑编号【答案】BD【解析】按照我国婚姻法和收养法的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

7、继父、继母与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均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以此为中介,还会形成拟制血亲的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三)姻亲。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又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和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三种。姻亲在我国婚姻法上无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1 .血亲的配偶2 .配偶的血亲3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例题单选题】老杨妻子的弟弟是老杨的()。A.血亲的配偶8 .配偶的血亲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D.血亲的配偶的血亲“答疑编号【答案】B【例题单选题】我国亲属关系中的连襟属于()。A.血亲的配偶9 .配偶的血亲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D.血亲的配偶的血亲“答疑编号【答案】C三、亲属关系法律调整的范围一种是

8、非概括主义的规定。法律并不明文规定亲属关系法律调整的范围,只是分别地在具体事项上规定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这些事项包括禁婚亲、亲属身份权、监护、扶养和亲属继承等。另一种是概括主义的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亲属的范围,在此之外的亲属关系不为法律所调整。关于亲属关系法律调整的范围,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尚无统一的概括性规定。按照我国婚姻法、其他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法律调整的亲属关系的范围应以近亲属为限,在法典化的民法中,应对此作出明确的概括性的规定。对一些具体事项,还可作超出这一范围的特别规定,如禁婚亲等。

9、第二节亲系和亲等一、亲系亲系指的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这种联络的载体是客观存在的血缘联系。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系统。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父系亲与母系亲1.父系亲:通过燹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2.母系亲:通过呼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二)男系亲与女系亲1 .男系亲: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2 .女系亲:通过女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三)直系亲与旁系亲1 .直系血亲:相互之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即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血亲。2 .旁系血亲:相互之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在血缘上同出一源的,除直系血亲外均为旁系血亲。(四)行辈长辈亲属;同辈

10、亲属;晚辈亲属;二、亲等国际上计算亲等的方法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和寺院法亲等计算法之分,其中罗马法的计算方法更为科学。我国婚姻法用“代份”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类似于寺院法的亲等制。区别在于我国计算法将已身作为一代,比寺院法的亲等数要多出一等。(一)亲等的概念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二)罗马法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法、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法1 .直系血亲计算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但不算己身,以一世代为一亲等。高祖父母、外高祖父母4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3祖父母、外祖父母2父母1自己O子女1孙子女、外孙子女2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3玄孙子女、外玄孙子女42 .旁系血亲的计算找出同源

11、直系血亲,即己身与对方的共同长辈直系血亲;按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最后将两边的世代数相加所得之和,为亲等数。例如:计算己身与姨表兄弟姐妹的亲等数,首先找己身与姨表兄兄弟姐妹的同源直系血亲一一外祖父母,二世代,再从同源外祖父母往下数至姨表兄弟姐妹是二世代,相加为四,所以是四亲等旁系血亲。外祖父母2、I父母1子女(姨)1II己身O外孙子女2(三)寺院法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法、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法1.直系血亲计算:同罗马法2.旁系血亲的计算:(1)找出同源直系血亲,即己身与对方的共同长辈直系血亲:(2)按

12、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3)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4)如果两边世代数相等,则以此数为亲等数;如果两边世代数不等,则以大数为亲等数。例如:计算己身与姨表兄弟姐妹的亲等数,首先找己身与姨表兄弟姐妹的同源直系血亲一一外祖父母,二世代,再从同源外祖父母往下数至姨表兄弟姐妹是二世代,两边世代数相等,所以是二亲等旁系血亲。【例题单选题】根据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老杨的舅舅的孙子与老杨是()。A.四亲等旁系血亲B.三亲等直系血亲C.三亲等旁系血亲D.五亲等旁系血亲。答疑编号【答案】C(四)代数计算法代即世辈,以一辈为一代。三、中国古代丧服制度

13、五服制斩衰、齐衰、大功、小功、麻亲亲者,近者其服重。疏者,远者其服轻。五服以内的为有服亲,五服以外的为袒免亲即无服亲。第一等:斩衰。为三年之服。丧服以粗麻布制作,且不缝下边。例如,子与在室女为父母丧,嫡孙为祖父母丧,妻为夫丧,有斩衰三年之服。第二等:齐衰。服期长短有别。丧服以稍粗的麻布制作。齐衰有杖期(一年之服,须持丧杖)、不杖期(一年之服,不持丧杖)、五月、三月之别。例如,子为出母、嫁母丧,夫为妻丧(父母不在时),有齐衰杖期之服。孙为祖父母丧,出嫁女为父母丧,夫为妻丧(父母在时),有齐衰不杖期之服。曾孙、曾孙女(在室)为曾祖义母丧,有齐衰五月之服。玄孙、玄孙女(在室)为高祖父母丧,有齐衰三月

14、之服。第三等:大功。为九月之服。丧服以粗熟布制作。例如,妻为夫之祖父母丧,父母为众子妇丧,有大功之服。第四等:小功。为五月之服。丧服以稍粗的熟布制作。例如,已身为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父母丧,妻为夫之伯叔父母丧,有小功之服。第五等:缠麻。为三月之服。丧服以稍细的熟布制作。例如,己身为族伯叔父母丧,为妻之父母丧,有缠麻之服。【例题单选题】依中国古代丧服制度,己身为族伯叔父母丧为()。A.斩衰B.齐衰C.缠麻D.大功。答疑编号【答案】C【解析】缠麻。为三月之服。丧服以稍细的熟布制作。例如,己身为族伯叔父母丧,为妻之父母丧,有缠麻之服。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变动及效力一、亲属关系的变动配偶关系、血亲关系、自然

15、血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姻亲关系(一)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1.发生男女结婚,取得结婚证时:2.终止死亡:一方自然死亡的时间;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生效之时;离婚:取得离婚证;准予离婚的调解书、判决书生效时。(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1 .自然血亲的发生和终止发生:出生(婚生、非婚生)终止:死亡2 .拟制血亲的发生和终止发生:经法定程序终止:一方死亡;法律行为(如解除收养)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发生和终止:发生:收养终止:一方解除收养;死亡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发生和终止:发生:继了女的生母或生父与继父或继母结婚为前提:且继f女与继父母之间必须形成抚养教

16、育关系。终止:一方死亡;协议解除;一方当事人诉请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解除;(三)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1.发生:婚姻成立以婚姻为中介,配偶一方才与配偶另一方的亲属及双方的亲属之间发生姻亲关系。3 .我国婚姻法未规定姻亲关系终止的原因,配偶一方死亡后,姻亲当事人双方是否保持姻亲关系自便。继承法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论再婚与否均可作为公婆、岳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且不影响子女的代位继承。从立法精神可见,姻亲不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也不因生存配偶一方再婚而终止。二、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一)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扶养、继承、共同财产、禁婚效力)1 .扶养我国婚姻

17、法规定,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互负扶养义务,在一定条件下,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也互负扶养义务,如有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并可向法院起诉。2 .继承婚姻法、继承法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为法定继承人,当这些亲属一方死亡后,对无遗嘱或遗嘱未处分的遗产,除依法丧失继承权者外,享有法定继承权。3 .共同财产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平等的处理权。4 .禁婚效力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基于伦理考虑亦应禁止结婚。(二)在其他民事法律

18、上的效力(法定代理、监护、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的申请宣告效力)1 .法定代理的效力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行使代理权,进行民事活动。2 .监护效力近亲属是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3 .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的申请宣告效力宣告、撤销4 .继承效力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三)在刑法上的效力(犯罪构成、告诉、和解)5 .犯罪构成效力虐待罪、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必须具有亲属关系才能成立,如没有亲属关系,构成其他罪。6 .告诉、和解的效力以上犯罪除重伤、死亡之外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四)

19、在诉讼法上的效力(回避、上诉、申诉、申请执行效力)1 .回避的效力在刑诉、民诉、行政诉讼中,审判人员、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检察人员、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员如是本案当事人应自行回避,如不回避,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2 .上诉、申诉的效力对一审判裁近亲属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上诉;生效判裁不服可以申诉。3 .申请执行的效力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行政判裁或调解协议中涉及财产内容,义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近亲属为法定监护人的,可以被监护人的名义申请强制执行,但在强制执行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本章总结:本章三节在整门课程中处于次重点的地位,但是亲属的概念、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亲等的计算规则、亲属法律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亲属关系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法律效力等仍然经常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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