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械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和处置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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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械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和处置制度第一条、为推进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企业树立守法诚信、优质服务的经营理念,自觉遵守公平竞争规则,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在本辖区内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销活动的所有相关企业。第三条、凡在我院经销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设备的企业,应到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登记备案,并签订廉政保证书。第四条、凡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告诫。在购销活动中,发现有以“回扣”等不正当手段促销的;第五条、被发现经销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有问题,不积极配

2、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的;第六条、在购销活动中,有涉嫌伪造有关资质证明文件的;第七条、有违法进行广告宣传促销误导消费等其他不良行为的。第八条、有以下五种行为之一的,我院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建议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相关企业2年内停用其产品。1、一年内有2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者;2、在购销活动中,发现有2次以上以“回扣”等不正当手段促销的或一次发现金额在500元以上的;3、被发现经销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有问题,拒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企图销毁有关证据的;4、有主观故意制售假、劣药品行为的;6、严重进行违法广告宣传促销等其他各种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第九条、自本制度实行一个月内,督促有关经销企业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部门登记,补办签订手续。今后凡对无廉政保证书的经销企业,应拒绝其在本单位销售产品,已在使用的予以停用。对未按本条要求执行的单位,将列为药品使用重点监管对象,强化日常监管。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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