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电烤炉产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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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1.1 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食品电烤炉,包括工业电烤炉、商用电烤炉、商用铛式电烤炉(电热铛)、商用电炸炉以及家用电烤炉、家用电热铛。不包括不用电作为能源加热的食品烤炉。食品电烤炉产品换(发)证范围,根据其型式共分为8个申证单元,具体情况详见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申证单元目录(见附件1)。 1.

2、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食品电烤炉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简称企业),不论其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电烤炉产品。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2.2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审查部)设在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部受全国许可

3、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和宣贯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对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将汇总表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及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付的其他发证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审查部地 址:北京左安门外饮马井45号邮 编:100021电 话:01067629398传 真:01067633567联系人:詹玉兰、蔡素英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简称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的申请以及查处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工作。 2.4 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由以下

4、单位承担: 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北京左安门外饮马井45号邮 编:100021电 话:01067629398传 真:01067633567联系人:李有明、刘洪伟 国家食品加工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 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26号邮 编:110021电 话:02425893233传 真:02425898718联系人:赵延学 2.5 生产企业可将所抽样品送上述两个检验单位中任意一个单位。 3 企业取得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3.1 申证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申证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生产场地与所持营业执照相符,执照的经营范围覆盖企业申证产品的生产。 3

5、.2 申证企业生产的食品电烤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按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细则(见附件2)检验,产品质量合格。 3.3 企业应具备合格的生产条件,按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办法(见附件3)审查,生产必备条件达到考核办法规定的合格要求。 4 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 4.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食品电烤炉的具有独立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2 申证企业应提交的申请文件 4.2.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3 申证企业申请的受理程序 4.3.1 申证企业将所有申请文件报送所

6、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4.3.2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退回企业重新填报;由于重新填报而贻误申报期限的责任由企业自负;符合要求的,由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将所有申请文件送(寄)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审查部。 4.3.3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者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厂、点,可以由集团公司和各个分公司(生产厂、点)分别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许可证编

7、号;也可以由集团公司申请取证,但是其所有的分公司和生产厂、点均应在申请书中分别注明,并分别接受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质量检验,且全部达到合格要求后方可取证。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 审查组由食品电烤炉审查部委派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审查员和申证企业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派出人员组成,一般为2至3人。 5.2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食品电烤炉审查部委任。 5.3 食品电烤炉审查部负责统一安排现场审查计划,并将审查计划提前通知申证企业和企业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4 审查组持审查部下达的“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通知书”进入企业生产经营现场,按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办法(见

8、附件3)的规定,对申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现场审查时间一般为1至2个工作日。 5.5 审查组将现场考核评分记录和审查报告报审查部。经审查部审核后将审查报告交付申证企业和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一份。 6 产品质量检验 6.1 审查组实施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的同时,完成质量检验样品的抽样工作,抽样工作由审查组负责。抽样工作应按照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抽样细则(见附件4)的规定进行。6.2 抽样完成后,申证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样品送达检验单位。 6.3 不能送样而需在现场检验的电烤炉产品,由检验单位进行现场抽样检验。其抽样和检验工作由检验单位负责。 6.4 检验单位应按照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质量检

9、验细则(见附件2)的规定,按时完成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并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检验完成后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其中申证企业一份,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份,报食品电烤炉审查部一份。 7 审核与发证 7.1 食品电烤炉审查部对审查组提交的申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检验单位提交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的申请书、审查报告、检验报告和汇总名单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 7.2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颁发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 7.3 经生产条件审查或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应自接到审查部或检验单位不合格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在整改期满前,企业应向

10、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由食品电烤炉审查部组织复查,经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资格。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 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在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内,如果产品质量检验标准的技术内容发生重要变化,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进行补充审查或重新审查。 8.2 取得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在该产品的包装或产品标牌上标明企业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和有效期。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和编号规定为: 生产许可证证书序号食品电烤炉换证类别代号行业编号许可证标记 8.3 已获取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被发现有下述违规、违法行为之一者,收回并注销其生产许可

11、证。 8.3.1 申证时隐匿真实生产场地,以及获证后转移或增设生产场地未经审查而擅自投产; 8.3.2 经查实,擅自降低产品质量,达不到发证检验标准的规定; 8.3.3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或省级质量监督检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8.3.4 将生产许可证证书、标记和编号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 8.3.5 企业申请取证过程中,在接受生产条件审查或产品质量检验时严重弄虚作假。 8.4 获证企业更改注册名称应在3个月内更换证书。更换证书的企业应提交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证明,连同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食品电烤炉审查部,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给予更换证书。

12、 8.5 由于迁址、扩建等原因使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应于3个月内报告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审查部,由审查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必要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或产品质量检验。 8.6 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和无证产品查处工作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9 工作纪律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各项规定;企业申报的受理、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产品质量检验等各项工作都应遵照公正、公平和公开原则,接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和申证企业的监督,违反纪律者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10 申诉

13、 申证企业如果对申报工作、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结果或产品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食品电烤炉审查部申请复审,也可以直接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诉。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中的争议事项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处理。 11 生产许可证收费 11.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11条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11.2 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599号文和计价格19991707号文的规定,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资料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和公告费三项。 11.2.1 审查费:每

14、个企业2200元;在一次审查中产品多于一个申证单元的,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增收440元。 11.2.2 产品质量检验费:每台样品3650元。 11.2.3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 11.3 如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发布新的收费办法或收费标准,则自新文件生效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2 附则 12.1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2.2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技管许发199411号文批准的电热食品烤炉生产许可证复查换证实施细则即行废止。附件1 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申证单元目录申证单元相关产品申证单元编号商用箱式炉电烤箱、分层烘炉、西式焗炉等1商用旋转炉立式或卧式旋转烤禽炉

15、、滚动烤香肠机等2商用热风炉西式面包炉等3工业电烤炉隧道式烤炉、热风炉等4商用烧烤炉开启式烧烤架、羊肉串烤箱等5商用铛式炉电饼铛、西式扒炉、爆玉米花机等6商用煎烤炉电炸炉、薯条机、西式烹调平锅等7家用电烤炉家用电烤箱、家用电饼铛等8说明:1产品申证单元不同的食品电烤炉应分别取证。 2产品申证单元相同,但结构有重大差异的食品电烤炉,按相同的申证单元取证,但应分别抽取样品进行型式试验。 附件2 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细则 1 依据标准 1.1 工业电烤炉检验依据标准为GB10644-89电热食品烤炉通用技术条件。 1.2 商用电烤炉检验依据标准为GB4706.1-9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16、 通用要求、GB4706.39199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用电烤炉和烤面包炉的特殊要求。1.3 商用铛式电烤炉(电热铛)检验依据标准为GB4706.19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通用要求、GB4706.37-199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用单双面电热铛的特殊要求。1.4商用电炸炉检验依据标准为GB4706.1-9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通用要求、GB4706.33-199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用电深油炸锅的特殊要求。1.5 家用电烤炉和家用电热铛检验依据标准为GB4706.1-9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通用要求、GB4706.14-8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17、电烤箱、面包烘烤器、华夫烙饼模及类似用途器具的特殊要求。 2 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2.1工业电烤炉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2.1.1 外观质量 通过视检和手感检查烤炉可能对人造成危害的尖角及棱边。 2.1.2 外表面长度检测用钢卷尺测量外表面对角线及各棱线,对于设计有圆角的烤箱,对角线或棱线端点为各棱边延长线交点。 测量均在烤炉主要外表面进行,主要外表面指产品正面及两侧面。 2.1.3 炉门密封性检查 (1)炉门边与炉体间隙:将炉门关闭,用塞尺在炉门四周的密封条处以间隔1520cm的距离选择测点进行测量。 (2)炉门四角处与炉体间隙:将炉门关闭,用塞尺在炉门四角的密封条处进行测量。 2.1.4 材

18、料 通过视检及化验检查炉门密封条使用材料,炉内衬材料及涂料,应符合卫生标准;经检验单位同意,企业也可将材料送地方卫生部门,依据卫生标准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2.1.5 保温材料外漏检查 打开炉门,检查炉内各处及炉内壁与加热元件结合部位保温材料外漏情况。 2.1.6 稳定性试验 将烤炉(隧道式烤炉除外)放在与水平面成10夹角的倾斜平面上,烤炉的可移动部件均置于使烤炉易于倾倒的不利位置(如将炉门打开至易于倾倒的不利位置)进行试验。 2.1.7 电气安装和布线检查 通过手动检查电器布局是否合理,安装是否牢固可靠;检查绝缘导线通过的金属孔的绝缘、固定情况;检查电源线固定情况;检查带电部分的防护措施

19、。 2.1.8 电气间隙与爬电距离 通过视检或测量检查烤炉的电气间隙与爬电距离。 2.1.9 接地装置 通过视检检查接地螺栓、接地标志。 通过视检或用欧姆表测量检查接地螺栓与中性线端是否有电气连接。 2.1.10 接地电阻测量 从空载电压不超过12V的交流电源中,取25A的电流使其依次在接地端子与各个易触及的金属部件中流过,测量接地端子与易触及的金属部件之间的电压降,并根据电流和电压计算出电阻的数值。计算公式:电阻()电压(V)电流(A) 2.1.11 冷态绝缘电阻测量 烤炉不连接电源,绝缘电阻在带电部件与壳体之间施加约500V直流电压1min后进行测量。 2.1.12 冷态电气强度试验 在测

20、量冷态绝缘电阻之后,带电部件与正常工作时可能接触到的部件之间应立即经受频率为50Hz的交流电压2U1000V(U为额定电压)的1min电气强度试验。施加电压的起始值应不大于规定值的50,然后迅速升至规定值。 2.1.13 升温时间测定 将测温装置的感温元件设置在接近炉膛几何中心且受加热元件辐射影响最小的位置,在额定电压下,全部加热元件应同时工作。当环境温度低于20时,以炉温达到20时开始计算时间,当环境温度高于20时可按从该温度升至200时的平均速率折算升温时间。 2.1.14 输入功率测定 接通电源,在额电压下,烤炉全部电热元件应同时工作,使烤炉升温至工作温度或工作温度范围下限,将控温器整定

21、值上调或调到工作温度上限后,立即用不低于1.0级的有功功率表,或用不低于0.5级的电压、电流表,不低于1.0级的功率因数表测定输入功率,计算输入功率偏差。 2.1.15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测量 接通电源,烤炉的全部电热元件应同时工作,无电动装置的烤炉,电源电压应调整到使输入功率等于最大额定输入功率的1.15倍,其它烤炉在等于额定电压1.06倍的电源电压下工作。测量时建议烤炉用隔离变压器供电,否则必须与大地绝缘。测量电路中接一只交流毫安表和可调电阻,将整个测量电路的总电阻调整在2000100。 对于单相电源和电源Y形接法带中性线的三相烤炉,测试原理如GB10644标准中图1和图2,将转换开关分

22、别置于1和2的位置进行测量。对于其他接法的三相烤炉,测量原理如图3,测量时,a、b、c三个开关以两个闭合一个开启的方式轮流测量。测量结果取读数的最大值。 2.1.16 工作温度下电气强度试验 断开电源后除电机绝缘外,烤炉的带电部件和壳体之间的基本绝缘要进行频率为50Hz的正弦波电压1250V的1min电气强度试验。施加电压的起始值应不大于规定值的50,然后迅速升至规定值。 2.1.17 结构 通过视检及手动检查烤炉受热后影响正常工作性能的膨胀、变形等。 2.1.18 单耗检测 使烤炉升温至正常工作温度,在烤炉达到热稳定状态后,按照生产厂的规定进行13炉实际烘烤试验,测定烘烤全过程的总耗电量及总

23、产量,并计算单耗。单耗计算公式: 单耗(kWh/kg)=总耗电量(kWh)总产量(kg) 烘烤面包时按100g面粉一个面包制作,烘烤其他食品按生产厂企业标准或产品说明书进行。 2.1.19 烘烤质量 通过视检及口感检查食品烘烤质量,及烘烤食品均匀性。 2.1.20 控温装置检测 将控温装置整定在正常工作温度范围的上限和下限。检测控温装置起控动作值。 2.1.21 限温装置检测使烤炉连续升温,检测限温装置动作值,计算其动作值与烤炉限温装置设定值之间的误差。 2.1.22 温升的测定 烤炉所有电热元件应同时工作,调整电源电压,使输入功率等于最大额定输入功率的1.15倍,在烤炉允许的最高工作温度下达

24、到热稳定状态时进行测量。 用热电偶或温度计测量手柄,炉门中心及正常工作中接触到的烤炉外任一部位(玻璃门、排气孔周围100mm以内及隧道式烤炉出入炉端除外)的温度并计算温升。 注:检验按产品质量评定细则(见附件2.1)所列顺序进行。 2.2 商用电烤炉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见附件2.2、附件2.6,另发) 2.3 商用铛式电烤炉(电热铛)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见附件2.3、附件2.6,另发) 2.4 商用电炸炉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见附件2.4、附件2.6,另发) 2.5家用电烤炉和家用电热铛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见附件2.5,另发) 3. 质量判定规则 3.1 工业电烤炉质量判定规则 3.1.

25、1 烤炉共检测25项,其中A类12项,B类13项。A类项为重缺陷项,B类项为一般缺陷项。 3.1.2 产品中有任一A类项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 3.1.3 如A类项全部合格,B类项得分低于85分(总分为100分),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按附件2.1规定的办法评定得分。 3.1.4 如A类项全部合格,B类项得分大于或等于85分,则判该产品为合格。 3.2 商用电烤炉质量判定规则 产品共检验29项,均为涉及安全的A类重缺陷项,有任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否则判定为合格。 3.3 商用铛式电烤炉(电热铛)质量判定规则 产品共检验29项,均为涉及安全的A类重缺陷项,有任一项不合格,则判

26、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否则判定为合格。 3.4 商用电炸炉质量判定原则产品共检验29项,均为涉及安全的A类重缺陷项,有任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否则判定为合格。3.5 家用电烤炉和家用电热铛质量判定原则产品共检验29项,均为涉及安全的A类重缺陷项,有任一项不合格,则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否则判定为合格。 附件2.1 工业电烤炉质量判定细则 序号检验项目项目类别标准依据标准要求分值评分规则1产品随机文件AGB10644896.2.4包装箱内应随机提供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此项不符合则该产品不合格。2产品铭牌BGB10644896.1铭牌应标有:a.烤炉的名称和型号;b.使用温度范围,;c.

27、额定电压,V;d.额定功率,kW;e.外形尺寸,mm;f.重量,kg;g.出厂编号;h.出厂日期;i.制造厂名称。10分缺1项扣2分,扣完为止。3材料AGB10644893.8.4炉门密封条不得采用石棉制品,炉内衬不得使用镀锌板,不准刷银粉漆,其涂料应无毒害。此项不合格则该产品不合格。4外观质量BGB10644893.5.3烤炉不应有能对人造成伤害的尖角及棱边。6分不符合标准要求,本项不得分。5外表面长度公差BGB10644893.5.4烤炉主要外表面长度公差执行GBT1804表1中的V(最粗级)。6分每一处超差扣1分,扣完为止。6炉门密封性检查BGB10644895.6.11炉门与炉体应吻合

28、严密,炉门四边与炉体间隙不超过0.3mm,炉门四角处与炉体间隙不超过0.5mm。6分每一处超差扣1分,扣完为止。7保温材料外漏检查BGB10644893.6.13保温材料不得外漏。10分每1处外漏扣5分,扣完为止。序号检验项目项目类别标准依据标准要求分值评分规则8稳定性试验AGB10644893.17烤炉在正常使用中应具有足够的稳定性。稳定性试验中烤炉倾倒则该产品不合格。9电气安装和布线BGB10644893.103.6.83.6.15电器的位置应布局合理,安装牢固可靠,绝缘导线通过的金属孔应配置绝缘套管,并加以固定,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电源线受到意外拉力时被拉脱;烤炉应设有专门的电源线引出孔

29、,孔上应装有保护衬套;裸露带电部分应有防护罩。10分每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扣完为止。10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AGB10644893.12.3烤炉的电气间隙与爬电距离应符合GB3797中的3.6条的要求。此项不合格则该产品不合格。11接地装置AGB10644893.11接地螺栓应与炉体牢靠固定在一起并不应作为任何其他机械紧固用,也不应与中性线端有电气连接。接地端子和接地标志的结构形式应符合JB3572.1中的规定。接地端子的所有零件,不应因与接地螺栓或其他金属相接触而产生腐蚀。此项不合格则该产品不合格。12接地电阻AGB10644893.11.6接地端子与正常使用中易触及的金属部件之间的阻值应小

30、于等于0.1。此项不合格则该产品不合格。序号检验项目项目类别标准依据标准要求分值评分规则13冷态绝缘电阻AGB10644893.12.1.1带电部件与炉体之间基本绝缘的绝缘电阻应大于等于7M。此项不合格则该产品不合格。14冷态电气强度试验AGB10644893.12.1.2烤炉应能承受工频交流试验电压值(有效值)为2U1000V的1min电气强度试验,不得有闪络击穿现象(U为额定电压)。此项不合格则该产品不合格。15升温时间BGB10644893.14炉膛中气氛温度由20升至200的时间不应超过30min。6分升温时间超过规定1min至5min扣1分;超过5min至10min扣2分;超过10m

31、in至20min扣4分;超过20min不得分。16输入功率BGB10644893.13烤炉在额定电压和正常工作温度下,输入功率偏差为105。10分每超过规定1扣2分,扣完为止。17工作温度下泄漏电流AGB10644893.12.2.1烤炉从带电部分流向正常使用中接触到的部件的泄漏电流应小于等于0.75mAkW,烤炉总泄漏电流应小于等于5mA。此项不合格则该产品不合格。序号检验项目项目类别标准依据标准要求分值评分规则18工作温度下电气强度AGB10644893.12.2.2烤炉的带电部件和炉体之间的基本绝缘应能承受工频交流试验电压值(有效值)为1250V的1min电气强度试验,不得有闪络、击穿现

32、象,不引起试验电压下降的辉光放电是允许的。此项不合格该产品不合格。19仪表控温装置BGB10644893.9.23.9.54.3.13各种仪表及配套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控温装置应工作可靠,动作误差不超过5。8分每一设定温度,动作误差超过规定,每超过1扣1分,扣完为止。20限温装置AGB10644893.6.12烤炉应有保护炉体安全的独立的限温装置,其动作误差不超过30。无限温装置或限温装置动作误差超过规定,则该产品不合格。21各部位温升BGB10644893.15在正常工作中接触到的各部位温升应符合:金属材料手柄 20陶瓷或玻璃材料手柄 30模压材料、橡胶或木制手柄 45炉门中心 40 烤炉

33、外任一部位 658分每1部位超过规定值扣2分,扣完为止。22结构BGB10644893.6.1烤炉结构应设计合理,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烤炉在受热产生膨胀、变形、氧化时,应不影响正常工作性能。6分影响正常工作性能本项不得分。序号检验项目项目类别标准依据标准要求分值评分规则23单耗BGB10644893.16.2箱式炉单耗应小于等于0.23kWh/kg,其他炉单耗小于等于0.31kWh/kg。烘烤其他食品的单耗应达到生产厂企业标准或产品说明书的规定。8分每超过规定0.01kWh/kg扣1分,扣完为止。24烘烤质量BGB10644893.16.1烤炉烘烤产品和质量应符合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面包表面

34、应呈金黄色或淡棕色,均匀一致,无烤焦、发白现象。口感松软适口,不粘、无异味。6分根据烘烤食品的不均性及烘烤食品质量缺陷扣分,扣完为止。25食品污染AGB10644893.16.1烤炉烘烤产品的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有食品污染现象则该产品不合格。序号标准章条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144.1对试验的一般说明标准规定的试验为型式试验;4.2样品为出厂时状态;全部试验在同一个样品上进行。4.3各项试验按章条顺序进行;试验前确定器具处于工作正常状态。4.4可移动部件置于最不利位置试验。4.5试验室温度保持在适当范围。4.6试验电源的性质、频率、电压选取规定范围中最不利条件。4.7具有多种

35、可选用附件时,选用产生最不利结果的附件试验。4.8电动部件运转或不运转,选较不利情况试验。4.9使用者易触及的可调控制器,包括用工具整定,均整定到最不利位置。4.10嵌装器具应符合正常安装条件。4.11用软线供电的器具与适用软线一起试验。4.12温度系数明显的电热元件,按规定方法施加高于额定功率的电压。4.13电动部件按正常负载条件加载,正常使用不会发生这些条件除外。4.15器具的旋钮、手柄、电源线固定装置的易触及金属部件,即使接地,仍按双重或加强绝缘试验。4.16器具的类结构易触及金属部件,按类器具的适当要求检验。4.17器具的类结构部件,按类器具的适当要求检验。4.18器具的电子电路按附录

36、B规定试验;装有不与电源隔离,额定电压与器具不符的电动机,按附录F的规定试验。4.101在规定条件下,电动机使用单独的电源。4.102与器具联装的其他器具,试验时按要求同时工作。4.103试验非电能源器具电气部分时,考虑非电气部分的影响。255.1额定值最大额定电压为250V或440V。序号标准章条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366.1分类防触电保护应为类(0类)。防水等级应为普通型、防滴型、防溅型、水密型、防喷射型。安装条件分类应为隔离安装或安装在其他器具机组内的器具。477.1标志和说明书器具应有下列标志:额定电压/额定电压范围;电源种类符号;额定频率/额定频率范围;额定输入功率/额定电流;熔断器额

37、定电流,时间/电流特性参数;制造厂名或代理商名;商标或识别标志;器具型号;防水程度符号;水源压力或压力范围;电动机绝缘等级;多种电源固定式器具的警告语标志明显可见;#星、三角接线器具,标明两种额定电压;#电动机单独标志不致引起对器具额定值和制造厂误解;#增加的标志,不能引起误解。7.2短时工作器具标出额定工作时间;断续工作器具标出额定工作时间/额定间歇时间。7.3可拆卸电热元件应标有: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额定输入功率;制造厂名或代理商名;商标或识别标志;型号或型式参数;防水保护程度符号。注:标注号的检验项目不列入检验报告。序号标准章条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7.4额定电压或输入功率的调整值应清晰

38、可辨;#电路图固定在接线时必须打开的盖子内侧,或与盖子牢固固定在一起。7.5如有一个以上额定电压,应标出每一额定电压对应的额定输入功率;如额定电压范围上下限之差超过平均值10%则标出额定输入功率的上限和下限;冷态与工作温度下输入功率之差大于25%应标明冷态输入功率。7.6采用标准规定的符号;#电源种类符号应紧接在额定电压标志之后;#增加符号不能引起误解。7.7中性线使用的接线端子用字母N表示;接地端子用符号表示;单极开关或单极保护装置接线端子有正确连接电源的标志;标志不能标在可拆卸、易移动的部件上。7.8具有两条以上供电导线的器具或多电源器具应有接线图;#线路图固定在器具上。7.9应标明操作后

39、可能引起危险的开关档位。7.10固定式器具开关和调节装置的不同档位应用数字、字母或其他直观标记标明;断开(OFF)档位不能仅用文字表示;用数字表示档位时,“0”只能用来表示断开(off)档位;较大数字表示较高的功率、速度等。7.11温控器、调节装置等应有调节方向标志。7.12说明书应有安装和电源线及其连接的详细说明;应有操作使用说明和用户保养,包括清洗的详细说明;与固定布线永久连接的器具,安装时对泄漏电流采取防护措施的说明;非防喷射型器具,应说明该器具不得用喷水管清洗。7.13说明书和其他资料应以规定文字编写;应使用标准规定的符号。7.14标志应清晰明了,经久耐用;标志应标在主要部件上;标志应

40、适当固定;#正常安装的固定安装式器具和其他器具的标志,从外边应清晰可见;序号标准章条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对便携式器具,应不用工具就能打开盖子,见到标志;可拆卸电热元件从器具上拆下后,标志仍应清晰可见;开关、温控器、热断路器等标志应标于元件附近,且不能标在因拆装而使标示引起误导的部件上;#为更换熔丝,器具被拆卸到必需的程度时,熔断器的标志仍能清晰可见;用水和汽油进行耐擦拭试验;标志仍应清晰,标牌无卷边,也不能易于揭下。7.101测试角壁板在11章试验时,器具顶部以上温升65K,19章试验时,顶部以上及以下温升125K,则说明书及标签上应有防火措施内容。588.1防触电保护器具的结构和外壳应充分防

41、止人与下列部件意外接触:带电部件;类结构部件的基本绝缘及用基本绝缘隔离的金属部件;使用标准试验指、无关节试验指和试验销试验;对可见灼热式加热元件的带电部件应充分保护。8.3#手持软轴应与电动机轴绝缘。8.4可触及导电液体不应与下列部件接触:带电部件;类结构部件的非双重绝缘或用非双重绝缘隔离的金属部件。8.5操作旋钮、手柄、操作杆等的轴不应带电。8.6除类结构部件外,手柄、旋钮等一旦单一绝缘失效也不应带电。8.7除类结构部件外,连续握持手柄在绝缘损坏时,操作者的手不可能与带电金属部件接触。8.8电容器不应与易触及金属部件相连;电容器金属外壳应用附加绝缘与易触及金属部件隔离。8.9电容器的放电不致

42、引起触电危险,插头各插脚间的电压34V,或电容量0.1F。699.1电动部件的启动电动机应能在所有正常电压下启动;离心式和自动开关应工作可靠,且无触点振动;用手启动的电动机以反向启动,不应发生危险;按规定条件,在0.85倍额定电压下启动3次;在1.06倍额定电压下重复启动试验。序号标准章条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9.2银丝试验: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启动时间;银丝直径;在额定电压的0.9倍和1.1倍下分别启动10次,银丝不应熔断。9.3过载保护装置在正常启动条件下不应动作。71010.1输入功率和电流器具在额定电压及充分放热条件和/或正常负载下,输入功率与额定输入功率的偏差不大于+5%或不小于10%;额定输入功率;实测输入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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