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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树立和培育质量标杆,激励在质量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和个人,引导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XX省质量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X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彰、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市长质量奖是XXX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分为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和市长质量奖创新奖。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经济社会效益突出,具有引领示
2、范带动作用的组织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促进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市长质量奖创新奖授予质量管理创新能力较强,创新成果突出,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具有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组织。第四条市长质量奖评选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并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开展,原则上每3年评选一届,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开展。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每届名额不超过10个,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每届名额不超过20个,市长质量奖创新奖获奖组织每届名额不超过20个。第五条市长质量奖评选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能上能下、宁缺毋滥,突出先进性、代表性、创新性。第六条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参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
3、/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制定,并根据需要适时修订。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XXX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XXX市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一)审定评选工作方案、评审细则、制度等;(二)组织、指导、监督评选工作的开展;(三)审定获奖建议名单;(四)研究相关重大事项;(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第八条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办)在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比表彰办)指导下,具体负责XXX市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修)订评选工作方案、评审细则、制
4、度等;(二)组建评审专家库,受理XXX市市长质量奖的申报;(三)遴选第三方机构(以下称为评审机构)实施评审工作;(四)审核专家评审结果;(五)受理并处理异议,处置投诉举报;(六)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九条市质量强市办、市评比表彰办联合成立监督组,对评选工作进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申报受理、评审、异议处理等工作;(二)受理、调查核实评选过程中的投诉举报,提出处理意见建议;(三)负责完成监督情况报告;(四)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第十条评审机构受市质量强市办委托,承担XXX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技术性服务工作,并对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负责,其主要工作是:(一)负责开展材料
5、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综合评议工作;(二)完成各阶段评审情况报告;(三)承办市质量强市办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一条申报XXX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XXX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3年以上;(三)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等有所创新,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建设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社会声誉良好;(六)近3年内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行政处罚记录;(七)近3年内无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公共卫生等事故,无查实的重大及以上质量投诉,无相关违法
6、、违规、违纪行为。第十二条申报XXX市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XXX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相关工作或质量理论研究5年以上;(三)有较强的质量创新意识,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和成果,在提高行业质量水平、推动产业工艺和技能改进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五)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所在组织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七项规定条件。第四章评选表彰第十三条XXX市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并通过XXX市人民政府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发布。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
7、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填写申报表,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应予以注明。申报组织和个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连续2届不予受理其申报。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XXX市市长质量奖相关奖项,以新成果、新方法申报达到同等级及以下奖项标准的,不再重复表彰。第十五条申报组织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对经其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本组织内部进行公示,并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出具推荐意见。申报个人所在组织应对经其审查符合申
8、报条件的个人在本组织内部进行公示,并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个人出具推荐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六条申报组织和个人可以向下列单位递交申报材料:(一)申报组织所在区(市)县质量强区(市)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二)申报个人其组织所在区(市)县质量强区(市)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市)县质量强区(市)县工作领导小组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递交至市质量强市办。第十七条市质量强市办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申报资格、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形式审
9、查,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XXX市市长质量奖受理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未予受理的,由市质量强市办向推荐单位说明理由。第十八条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细则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开展材料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名单。第十九条评审机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提出进入陈述答辩的组织名单。第二十条评审机构对进入陈述答辩的组织开展组织负责人陈述答辩,并评议打分。对申报个人不组织陈述答辩。第二十一条评审机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的结果进行综合评议,形成组织和个人综合评议报告,报市质量强市办审核。第二十二条市
10、质量强市办根据综合评议报告,会同市评比表彰办共同提出XXX市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和市长质量奖创新奖获奖建议名单,报请领导小组审定。市质量强市办将审定后的获奖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二十三条市质量强市办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和市长质量奖创新奖获奖建议名单报请市政府审定。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市长质量奖创新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奖牌或奖章。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后,市政府对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IOO万元和1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首次获得市
11、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50万元和5万元的经费补助;对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创新奖的组织,分别给予20万元的经费补助。经费补助主要用于获奖组织和个人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创新、技术攻关及质量人才素质提升等活动。第五章异议处理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质量强市办提出,并提供相应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第二十七条市质量强市办应在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
12、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第二十八条涉及异议的组织、个人和推荐单位应积极配合市质量强市办进行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第二十九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异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条市质量强市办应将异议调查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被异议的申报组织和个人的推荐单位。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监督组对评选全过程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评选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可向监督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的渠道和方式按照XXX市投诉举报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监督组收到投诉举报后应立即受理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市质量强市办根据处理意见建议立即进行回复并处置。第三十三条参与评选表彰的工
13、作人员与申报组织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监督组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利害关系未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应提出回避要求。第三十四条申报组织和个人应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参与评选表彰的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知悉的技术和商业秘第三十五条参与评选表彰的工作人员有收受财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六条各区(市)县质量强区(市)县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领域获奖组织和个人履行获奖义务、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有关重大情况,应及时告知市质量强市办。第三十七条获奖组织和
14、个人在获奖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评比表彰办报请市政府撤销其已获奖项,收回获奖证书、奖牌或奖章,追回经费补助,向社会公开,记入信用记录,并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连续2届不予受理其申报。(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二)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公共卫生等事故的;(三)3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四)其他违反评选原则和宗旨重大事项的。第七章应用推广第三十八条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企业品牌形象推广中使用获奖信息,但应注明获奖年度,不得将XXX市市长质量奖标识用于具体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如产品广告、包装、说明等)。第三十九条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出租、出
15、售证书、奖牌或奖章,或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XXX市市长质量奖标识、证书、奖牌或奖章,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获奖组织和个人应积极发挥质量标杆的引领示范作用,持续开展质量管理创新,积极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制度和方法等。获奖组织应为其他组织和个人学习其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提供便利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一条各区(市)县质量强区(市)县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职责要求,组织本地区、本领域的获奖组织和个人开展经验交流,积极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制度和方法,有效推动质量效益整体提升。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X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XX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