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秩序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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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秩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育人环境,构建平安和谐校园,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规定以及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在校园内居住及来校园内活动的一切人员。第三条全校师生员工及在校内活动的外来人员,都必须自觉遵守本规定,积极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参与监督和管理,有效地预防和杜绝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第四条对违反本规定,不服从管理的单位或个人,保卫处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学院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第二章门卫管理第五条门卫值勤人员必须着装整齐,文明礼貌;严格执行门卫管理

2、和登记制度。第六条外来人员出入校园,必须出示有效证件,说明事由,经登记许可后方可进入校内。第七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在校门口寻衅滋事,否则,门卫值班人员有权制止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告的,交保卫处处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物品出门,必须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查验。(一)、携带公共物品出门的单位应出具准予出门的证明(证明上必须注明出门物品的名称、种类和数量),值班人员在收到出门证明并查验无误后,方可放行,否则,不予放行。(二)、师生员工和其他个人携带大件个人物品(如电脑、家具等)出门时,必须接受门卫查验,并主动出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后,方可放行,否则门卫有权暂扣,交保卫处处理。第三章交通管理第九条进

3、出校园的机动车辆(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供电车、IlO警车等特种车辆除外)按下列规定办理。(一)进入校园的非本单位机动车辆,应凭有效证件(驾驶证或身份证)在门卫值班室换发临时通行证方可进入,出门时,必须在登记处接受查验后,方可出门,在校内居住的个人或施工建筑单位的车辆,应到保卫处办理车辆通行证,凭证出入校门,出租车原则不得进入校园。(二)机动车辆进入校区要靠右行驶,限速每小时15公里以下,禁止鸣笛,不得乱停乱放。(三)停留校园内的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要在指定的位置有序停放,对不按规定位置停放的保卫人员有权责令纠正。第十条严禁在校内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严禁在校内练习驾驶机动车

4、。第十一条严禁在校园内交通要道溜旱冰、滑板、打球等。第十二条对无车辆出入通行证而又不办理有关手续强行进入校园内的机动车,值勤人员有权制止。第四章校园秩序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占用公共用地。第十四条任何人不准随意践踏草坪、毁坏花木,严禁向草坪、花坛、花圃内乱扔乱倒垃圾等杂物,严禁在校园内点火烧荒。第十五条爱护校园公共设施,不得无故损坏。第十六条校园内严禁私搭乱建,楼梯及走道内严禁堆放杂物。如确需在校园内进行搭建的,必须报总务处批准,否则总务处有权制止,不听劝阻的,保卫处将会同总务处联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第十七条校园内严禁乱贴乱画,不准随意悬挂横幅;告示、通告、启事、

5、广告等应张贴在学院指定的广告栏内;散发宣传品和印刷品需经党办批准,并到保卫处备案后,方可散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内张贴和散发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印刷品。第十八条教学区和学生生活区内不得私自燃放烟花爆竹,如工作需要,应事先向保卫处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九条家属区及学生生活区,不得猜拳行令,禁止音响扰民。第二十条校园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及饲养宠物等。第二十一条进入校园应讲文明、讲礼貌,言谈、穿着要得体,穿着不得体不得进入公共教学场所,如有违犯,值勤人员有权禁止进入。第二十二条严禁以任何理由扰乱教学、科研、办公和生活秩序。第二十三条经学院批准同意的校园内商业网点必须在

6、指定的位置规范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随意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等。如属服务于学生的宣传促销活动,举办单位应向保卫处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位置举办,未经批准的,保卫处有权予以取缔。第二十四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在校园内从事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第二十五条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第五章校园治安管理第二十六条任何人不准翻越围墙、栅栏、大门,严禁爬门、翻窗进入教学楼、办公楼和学生公寓。第二十七条严禁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利用电脑进行违法活动。第二十八条校园内严禁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严禁携带和存放各

7、类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械,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校园。第二十九条校园内严禁酗酒、斗殴、寻衅滋事、污辱妇女等。第三十条学生应严格遵守住宿管理制度,注意人身、财产安全,增强防范意识。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不得留宿异性。第三十一条对校园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影响的大小,追究其责任,如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由保卫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三十二条校园内教学、科研、生活等各种场所配备的消防设备是学院预防火灾的重要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随意挪作他用,造成损坏或后果的,除照价赔偿外,还要依据消防法追究其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涉及到的纪律和行政处罚,由保卫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本规定涉及的经济处罚,由保卫处会同执法部门进行处罚。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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