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ppt课件——环境法的概念与体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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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环境法的概念与体系,第一节 环境法的产生第二节 环境法的概念与特征第三节 主要西方国家的环境法体系第四节 中国的环境法体系第五节 环境法的发展趋势,第一节 环境法的产生,一、外国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二、我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外国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一)产生阶段(18世纪工业革命前后到20世纪50年代末) 特点: (1)自然保护立法与污染防治立法并存,但偏重自然保护立法; (2)在立法形式上,无论自然保护立法还是污染防治立法,都是针对单一环境因素制定单行法; (3)在立法思路上,把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当作彼此孤立的问题,自然保护立法重在解决资源的所有权、利用及经济利益的保护问题,污染

2、防治立法则采取末端治理方式,纯粹从治理污染的技术方面解决问题; (4)在调整方式上,大多采用民事救济方式,注重污染的损害赔偿和对侵害自然资源财产权利的赔偿。,(二)发展阶段,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是环境法迅速发展的阶段。这一阶段环境法的特点是: (1)在立法形式上,不再局限于过去分散的单项性立法,而更加注重整体性,由单项立法向综合性环境立法发展,出现了可作为其他环境立法根据的环境基本法。 (2)在内容上,突破了过去只重视污染治理的单一模式,转而向防治污染和保护自然资源并重的综合模式发展。 (3)法律明确保护的权利主体范围开始扩大到未来世代。 (4)开始形成环境法自己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

3、这些特点,标志着环境法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三)完善阶段,现代西方环境法从20世纪80年代起进入全面修订和完善的阶段,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环境法体系。这一阶段环境法呈现出以下特点: (1)环境保护思想有了重大变化,可持续发展战略得到确立和广泛适用,注意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2)立法理念发生了重大变革。在自然保护方面,在合理开发利用自然物经济价值的同时,越来越重视其生态价值;在污染控制上,由原来的“末端控制”向“源头控制”转变。,二、我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孕育阶段(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2年) 在这一阶段,我国的环境问题远没有西方发达国家严重,因此,保护自然资源的

4、法律相对较多,立法指导思想偏重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的法律主要从保护劳动安全的角度着眼,侧重于保护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二)产生阶段,1972年到1978年是我国现代环境法的产生阶段。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 1956年关于新工业区和新工业城市建设工作几个问题的决定 1957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条例(草案) 1960年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 1963年布森林保护条例 1965年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等。,(三)发展阶段,1979年到1989年,是我国环境法的发展阶段。这一时期,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有了新发展,环境法律文件大量增加,我国开始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保护合作

5、,自然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环境标准方面的法律规范齐备,环境法体系已经初具规模,环境法成为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对于保护环境的规定,第九条 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对于保护环境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生活、生态环境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四)初步完善阶段,1989年以后,随着我国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的局部性环境问题逐渐演化为全局性环境问题

6、,环境保护工作也面临着更严峻的挑战,环境立法进入了初步完善阶段。,第二节 环境法的概念与特征,一、环境法的概念二、环境法的特征,一、环境法的概念,(一)环境法称谓的由来 综观世界各国有关环境保护的立法,其称谓不尽相同。 本书采用的环境法学这一称谓,可以被看做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简称。(二)环境法的定义及其内涵 到目前为止,环境法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 我们对“环境法”定义如下:环境法是调整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和分类,1环境法的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

7、条立法目的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度本法。,2环境法的分类:,(1) 从环境法规范的法律属性的角度,可以将环境法分为环境宪法、环境行政法、环境刑法、环境民法以及环境诉讼法等几大类。 (2)从环境法规范的调控目的的角度,可以将环境法分为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资源保护法两类。 (3)从环境法规范的创设主体和适用范围的角度,可以将环境法分成国际环境法和国内环境法两类。,二、环境法的特征,(一)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二)综合性(三)公益性(四)科学技术性,第三节 主要西方国家的环境法体系,一、美国的环境法体系 基本法模式二、英国的环境法

8、体系 综合化模式三、法国和德国的环境法体系 复合法模式四、日本的环境法体系 法典化模式,一、美国的环境法体系基本法模式,美国环境法体系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以基于宪法的环境基本法为中心; 第二,以大量的环境法律法规为主体; 第三,以制定法为主要组成部分,以传统的普通法和判例法为补充。这种环境法体系的优点在于:权威性高、适用性强、系统化。因此这种环境法律体系从形式上看比较适宜解决范围广泛影响深远的环境问题。,二、英国的环境法体系综合化模式,英国环境法的特点主要体现在: 第一,以普通法传统为基础,以环境问题为根据; 第二,从专门立法走向综合立法,实现了环境立法的系统化; 第三,环境法律规范不断增加

9、,环境法律文件数量趋于下降。,三、法国和德国的环境法体系复合法模式,(一)法国的环境法体系 法国不同于英国,具有成文法传统,所以,其环境保护单行法不象英国的那样零碎,综合程度相对较高,并且,在其他许多部门法中设置了环境法规范,体现出复合法的特征。 法国环境法体系主要由三大部分组成: (1)自然保护法 (2)各种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法规 (3)预防自然灾害造成损失法,(二)德国的环境法体系,德国的环境法体系与法国类似。德国环境法体系包括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环境管理法三大部分。 特点在于: 第一,以州为主发展起来,1972年以前只有州享有环境立法权限,这为制定具有极强针对性的环境法律提供了条件

10、,使环境法律能够渗透到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从而具有较强的生命力; 第二,联邦政府获得环境立法权后制定的联邦环境法,具有较高的起点,内容的综合性强; 第三,德国20世纪70年代制定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在环境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并不突出,主要通过法律规范的全面性和内在协调性来保持效率。,四、日本的环境法体系法典化模式,日本采英美和法德环境法体系之长,崇尚法典,构建了具有自己特色的环境法体系。 自1993年制定环境基本法开始,日本环境法的体系更加注重整体化的构架,形成了以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基础,以综合性的环境基本法为中心,其他相关部门法为补充,包括污染防治、自然保护、环境纠纷处理以及损害救济、环境

11、管理组织等内容的环境法律、法规、制度和环境标准组成的完备体系。,第四节 中国的环境法体系,一、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二、环境保护基本法三、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四、环境标准五、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六、我国参加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一、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是环境法体系的基础,是各种环境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也为开展各种环境保护活动奠定了宪法基础。我国宪法中这类规定主要包括: 第一,国家的环境保护职责。 第二,公民的环境权利义务。 第三,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二、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基本法是综合性的法律,一般是对环境保护的目的、范围、方针政策、基本原则、

12、重要措施、管理制度、组织机构、法律责任等作出原则规定,常常是其他单行环境法律的立法依据。我国环境法学界一般把1989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视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该法对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三、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可分为以下五类。(一)土地利用规划单行法律、法规。(二)污染防治单行法律、法规。 (三)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单行法律、法规。 (四)规定环境法基本制度的单行法律。 (五)环境管理单行行政法律、法规。,四、环境标准,根据标准的目的与作用,环境标准可分为:(一)环境质量标准(二)污染物排放标准(三)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四)环境标准样

13、品标准(五)环境基础标准,五、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一)民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二)刑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三)行政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四)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等部门法中与环境保护或与环境纠纷处理有关的规定,六、我国参加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截止2003年10月,我国已经缔约或签署的国际环境公约共50项,至2006年12月与国家或国际组织订立双边环境协议38项。 其中重要的国际环境公约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等。,第五节 环境法的发展趋势,一、环

14、境法价值的嬗变二、环境权的不断丰富和具体化三、环境法保护对象的扩展,本章小结(1),主要西方国家环境法的发展经历了产生、发展、完备三个阶段;中国现代环境法的发展经历了孕育、产生、发展以及初步完善这四个阶段。 环境法是调整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法具有与其他部门法不同的本质特征: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综合性、公益性、科学技术性。,主要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法体系大致可以分为:以美国为代表的基本法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的整合化模式、以法国为代表的复合法模式和以日本为代表的法典化模式。学习研究主要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法体系对完善我国环境法体系有重要的借鉴作用。,本章小结(2),本章小结(3),我国的环境法体系由以下六部分构成: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规,环境标准,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我国参加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我国的环境法体系在环境保护中起了重要作用,但它存在许多问题,亟待完善。 环境法将得到更快的发展,环境法的内容将更加丰富,各国环境法将不断国际化和趋同化。,思考题,1简述我国环境法的历史发展过程。2简述我国的环境法体系。3简述主要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法体系。4讨论环境法的发展趋势。,爱护环境,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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