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茧透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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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抽丝剥茧:透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第24期 总第69期u 资本监管的演进u 第一支柱 最低资本要求u 第二支柱 监管机关的监督检查u 第三支柱 信息披露u 实施资本管理办法基本路径抽丝剥茧:透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正文目录第一章 资本监管的演进5一、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1988年资本协议5二、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议:2004年资本协议5三、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2010年资本协议6四、中国版资本管理协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7(一)与国际资本监管标准的一致性7(二)具备中国特色7五、资本达标过渡期安排与资本工具创新指导8(一)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过渡

2、期安排8(二)银监会发布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9第二章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10一、资本与资本充足率计算10(一)资本的加项计算10(二)资本扣减项11(三)资本计算说明表13(四)资本充足率分母的计算14(五)资本充足率的计算14二、信用风险计量14(一)权重法14(二)内部评级法16三、市场风险计量19(一)市场风险的管理对象19(二)市场风险要素的识别21(三)市场风险的计量22四、操作风险计量24(一)操作风险标准法实施要求24(二)基本指标法25(三)标准法26第三章 第二支柱:监管机关的监督检查28一、第二支柱监督检查要求的实质28二、第二支柱覆盖的范围28(一)全面

3、风险管理框架的评估28(二)第一支柱风险的评估29(三)第二支柱风险的评估30(四)开展压力测试32三、第二支柱的评估内容32(一)向监管机关证明内部资本充足性评估的治理架构32(二)向监管机关报备内部资本充足性评估制度33(三)向监管机关报告对主要风险的识别、计量与评估33(四)内部资本的计量与应用33(五)资本规划34(六)报告体系34第四章 第三支柱:信息披露35一、信息披露的目标35二、信息披露的内容35(一)定性要求36(二)定量要求38第五章 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基本路径41一、转变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理念41(一)资本管理办法实施对象41(二)资本管理办法实施部门41(三)资

4、本管理办法实施时间42(四)资本管理办法实施定性要求42二、将监管要求转化为内部风险管理需求42(一)信用风险管理建设需求43(二)市场风险管理建设需求43(三)操作风险管理建设需求44(四)流动性风险管理建设需求44(五)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建设需求45三、从定量结果计量转变为定性过程管理46(一)风险管理治理结构46(二)对第一支柱风险的验证与评估46(三)对第二支柱风险管理方法与管理指标验证与评估46(四)建立资本规划47四、从谨慎约束转变为积极应对47图表目录图表1:资本的分类和来源10图表2:资本计算说明表13图表3:表内业务风险权重计算方法的主要变化15图表4:市场风险的管理对象2

5、0图表5:市场风险资本计量22图表6:标准法业务条线划分标准26图表7:资本充足率过渡期安排42前 言中国银监会于2012年6月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确定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在办法的第二条明确指出:“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这使国内银行与国际上银行从此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使用了统一国际监管标准。中国银行业,尤其是广大中小银行是否掌握了办法的精髓,做好了准备呢?银联信推出这篇“透视商业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希望大家能统一思想,打好新资本管理办法实施的开局之战。本报告分为五个章节,试图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试行)做详细解读,第一章总

6、体介绍了资本监管的演进;第二至四章是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详细解读,第二章解读了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部分;第三章解读监管机关的监督检查部分;第四章解读信息披露部分;第五章对银行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基本路径进行了梳理。可以预见,广大银行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因为理解掌握程度、领导重视程度、人员配置、资源投入的不同,实施效果与风险管理水平提升情况也将不同,最终在风险、资本、收益综合管理竞争中拉开差距。敬请关注2012年专题收关之作抽丝剥茧:透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资本监管的演进银行做为一个特殊企业,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高杠杆率,二是单个银行的失败会危机

7、整个银行业。因此,对于银行业需要设立专门的监管机关并进行强有力监管,其中资本监管是最重要的管理工具。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作为国际资本监管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定期跟踪发布国际资本监管协议,并被各国银行监管机关采用。一、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1988年资本协议1974年前联邦德国赫尔斯塔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促使国际清算银行发起并讨论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督管理问题,并于1975年成立了“库克委员会”,推出了库克协议,该协议明确了母国与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对海外银行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分工,监管的重点是现金流量与偿付能力。遵循“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的

8、监管思路,提出了抽象的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未涉及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1988年7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库克协议”进行了实质性的修定完善,并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报告,被称为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该报告之所以被称作资本协议,因为该报告的目标是为了限制银行的杠杆率,即资本除以资产(或资产除以资本)的比率。考虑到在资产总额相同的情况下银行承担的信用风险会存在很大不同,为统一标准,在计算银行杠杆率时对银行资产按统一的风险标准进行了转换,将作为分母的资产转换为统一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将该比率称为资本充足率,规定了8%的统一国际资本监管标准,最终成为第一版巴

9、塞尔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被国际银行业广泛接受,并用于对本国银行的资本监管。二、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议:2004年资本协议第一版资本协议发布后,跨国银行间竞争日趋激烈,金融创新不断涌现。巴林银行倒闭、东南亚金融危机事件的发生,在加剧银行业经营风险的同时也对银行业资本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进行了长时期、大范围的修改与完善,主要包括:1、1991年11月,巴塞尔委员会在认识到准备金对银行经营的重要性后,重新定义了可计入银行资本用于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普通准备金与坏帐准备金。2、1995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某些表外业务的风险权重进行了调整,次

10、年1月推出了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规定了交易账户中的利率风险、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3、1997年东南亚金融风暴引发了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风险全面而深入的思考,巴塞尔委员会适时推出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为此后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出台提供了一个具有实质性意义的监管原则和框架。4、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推出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第一个征求意见稿。该新协议提出了一个能对风险计量更敏感的新资本标准,明确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纳入资本要求的计算和监管框架内,并要求银行对风险资料进行更多的公开披露,从而使市场约束机制成为监管的有益补充。此后巴塞尔委员会又陆续推出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第二个和第三

11、个征求意见稿。2004年6月26日,十国集团的央行行长通过了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义的终稿。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可以总结为二个扩展一个认可。二个扩展:由第一版资本协议的最低资本要求扩展为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要求,分别为最低资本要求、监管机关的监督检查要求和市场约束要求;由对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扩展为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三类风险的资本要求。一个认可:经监管机关审核验收通过后,认可银行使用自身风险计量的高级方法来计量监管资本要求,包括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三、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2010年资本协议第二

12、版资本协议是国际活跃银行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相互博弈的结果,国际活跃银行在其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最终巴塞尔委员会也认可了银行使用内部估计参数计量监管资本要求。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给国际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也证明了第二版资本协议在面对国际金融危机时是无效的,要求监管机构要有自己的权威性。2009年1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建立更具稳健性的银行和银行体系的全球监管框架、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监管的国际框架来强化资本监管,这二个文件发布后被业界称为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发布初期,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并没有接受这一称谓,因为相对于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议并没有做实

13、质性与框架性的改动,而且这二个文件也不能称为一个框架。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举行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巴塞尔协议,并于2010年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G20峰会上获得正式批准实施。第三版巴塞尔协资本协议内容主要侧重于宏观审慎的监管,可以总结为三个改变:1、纯净了资本。将资本重新划分为核心一级资本、核心资本、二级资本三级,对不符合要求资本进行了剔除,并主要从核心一级资本剔除,对资本工具的认可更加严格。2、提高了资本要求。一、一级资本金充足比率有所提高,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从2%提升至4.5%,一级资本金充足比率将从4%提升至6%。二、提高了整体资本要求:提出储备(留存)资本要求、

14、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性重要银行资本要求。三、推出了杠杆比率这一简单易用资本监管工具。3、加强了流动性风险管理。引入流动性风险管理新指标,通过引入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确保银行具备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以及为其资产保持较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四、中国版资本管理协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6月,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一)与国际资本监管标准的一致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是融合了第二版与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中国实施版。监管机关在制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时,坚持了国际规则与中国国情结合、二版与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统筹实

15、施、审慎性与操作性兼顾、监管标准统一性与分类指导结合的原则,新资本管理办法与国际资本监管标准实现了接轨。这不仅体现在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等硬指标上,也体现在原则把握和监管取向上。新资本管理办法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别为11.5%和10.5%,这与国际监管标准相一致。(二)具备中国特色同时,新资本管理办法具有中国特色。1、规定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5%,略高于国际规定的最低标准4.5%。2、下调了对小微企业、个人贷款及信用卡贷款的风险权重。小微企业风险权重从100%下调至75%,对未使用信用卡的信用转换系数从50%细分为20%和50%两个档次。3、鉴于国内银行贷款损失准备

16、较高的实际情况,资本办法提高了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二级资本的上限。4、对银行已发行的不合格资本工具给予10年过渡期逐步退出,缓解银行资本补充压力。5、对政府平台贷款给给予了普通公司的权重安排,并在第二支柱监督检查中保留增加资本要求的空间。五、资本达标过渡期安排与资本工具创新指导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前夕,监管层开始为银行业资本达标减压。12月7日,银监会正式对外公布关于实施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其中包括明确过渡期内分年度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对已达标银行和未达标银行提出差异化要求以及过渡期内的监管措施。同日,银监会还公布了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

17、拓宽银行融资渠道。(一)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过渡期安排银监会近日发布通知,明确2013年末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分别为9.5%和8.5%,一级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为7.5%和6.5%,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分别为6.5%和5.5%。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要求商业银行在2018年底前达到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为推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平稳实施,银监会发布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过渡期内分年度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同时对已达标银行和未达标银行提出差异化监管要

18、求。为减缓商业银行实施管理办法的压力,通知明确,对储备资本要求(2.5%)设定6年的过渡期:2013年末,储备资本要求为0.5%,其后五年每年递增0.4%。到2013年末,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为6.5%、7.5%和9.5%;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为5.5%、6.5%和8.5%。通知同时区分已达标银行和未达标银行,分别提出差异化监管要求。对已达标银行,鼓励过渡期内资本充足率保持在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之上;对未达标银行,要求在过渡期内达到分年度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并制定

19、资本规划,稳步推进资本充足水平的提高。通知要求商业银行科学制定分年度资本充足率达标规划,经董事会批准后报银监会核准。银监会将根据商业银行资本规划的具体实施情况,采取灵活、审慎的监管措施。通知为商业银行制定资本规划提供明确的指导,有助于缓解过渡期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压力。在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坚持以内源性资本积累为主的资本补充机制,结合通知要求和银行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资本达标规划,确保在达到分年度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基础上稳步提高资本充足水平,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二)银监会发布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为推动和规范商业银行开展资本工具创新,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支持实

20、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首先提出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商业银行是资本工具创新主体原则。二是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三是坚持先探索、后推广的原则。同时,指导意见明确了合格资本工具的认定标准,要求商业银行发行的非普通股新型资本工具应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满足上述认定标准。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出了推进资本工具创新的工作要求:一是商业银行认真做好调研工作,审慎制定资本工具发行方案;二是明确工作流程,不断完善资本工具的发行机制;三是银监会将积极与相关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持续推进配套法规制度及市场机制建设,为商业

21、银行资本工具创新提供制度保障。指导意见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有助于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并最大限度利用国际规则和国内法规给予的政策空间,拓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夯实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资本基础。同时,指导意见丰富了资本市场金融工具,有助于缓解银行融资对资本市场的压力。在鼓励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同时,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坚持以内源性资本积累为主的资本补充机制,科学制定发展战略和资本规划,强化资本约束,转变发展方式,控制风险资产的过快增长。第二章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一、资本与资本充足率计算(一)资本的加项计算资本是银行自身所有或持有,受偿顺序排在存款人与债务人之后的,用于

22、抵御银行由风险带来损失的资金余额。按照新资本管理办法规定,按抵御损失的顺序分为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图表1:资本的分类和来源资本一级资本核心一级资本吸收盈利覆盖范围内的损失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一般风险准备少数股权可计入部分其他一级资本持续经营下吸收损失一级资本工具及工具溢价少数股权可计入部分二级资本二级资本破产清算下吸收损失二级资本工具及工具溢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少数股权可计入部分资料来源:银联信整理核心一级资本:具有权益属性,清偿次序排在最前、收益分配权力排在最后。没有到期日,除清算外不得赎回,不得为购买资本工具提供融资。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23、一般风险准备。附属公司直接发行且由第三方持有的少数股东资本中可进入核心一级资本条件:附属公司核心一级资本中少数股东资本用于满足核心一级资本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的部分。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为下面两项中较小者:第一、附属公司核心一级资本最低要求加储备资本要求。第二、母公司并表核心一级资本最低要求与储备资本要求归属于附属公司的部分。其他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权益属性或负债属性,一级资本与二级资本的区分条件为资本工具转股与减值条件设置。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转股或减值触发事件为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当减记触发事件发生时,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本金应立即按照合同约定进

24、行减记。减记可采取全额减记或部分减记两种方式,并使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到触发点以上。当转股触发事件发生时,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本金应立即按合同约定转为普通股。转股可采取全额转股或部分转股两种方式,并使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到触发点以上。其他一级资本-少数股东权益可计入部分:附属公司一级资本中少数股东资本用于满足一级资本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的部分,扣除已计入并表核心一级资本的部分后,剩余部分可以计入并表其它一级资本。二级资本-二级资本工具:负债属性,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为以下两种情形中的较早发生者:1.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减记或转股,该商业银行将无法生存。2.相关部门认定若不

25、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该商业银行将无法生存。当减记触发条件发生时,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的本金应立即按合同约定进行全额减记。当转股触发事件发生时,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的本金应立即按合同约定全额转为普通股。二级资本-少数股权权益可计入部分:附属公司总资本中少数股东资本用于满足总资本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的部分,扣除已计入并表一级资本的部分后,剩余部分可以计入并表二级资本。通达以上梳理,少数股权可计入部分只有在并表时才考虑,对于大多数银行基本没有发行资本工具,因此实施新资本管理办法后,对资本加项计算的影响并不大。银行的资本结构除超额贷款损失准备为二级资本外,其他资

26、本为一级资本,且为核心一级资本,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与资本充足率相差不大。但新资本管理办法为银行发行一级资本工具与二级资本工具留出了空间。资本的加项分为三层。核心一级资本层,核心一级资本基本等于银行的权益,附属公司直接发行且由第三方持有的少数股东资本中满足附属公司最低资本要求(含储备资本要求)部分,可计入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层,其他一级资本包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附属公司直接发行且由第三方持有的少数股东资本中满足附属公司最低资本要求(含储备资本要求)部分减去已计入核心一级资本部分。二级资本层,二级资本包括二级资本工具、附属公司直接发行且由第三方持有的少数股东资本中满足附属公司最低资本要求(含

27、储备资本要求)部分减去已计入一级资本部分。(二)资本扣减项1、核心一级资本全额扣除项:商誉:商誉由并购时形成,购买企业投资成本超过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是经济良好情况下产生的。当银行面临危机时商誉不具备变现来吸收损失的价值,因此需要全额扣除。其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无形资产只有银行在经营良好时才有价值,银行面临危机时不具备变现来吸收损失的价值,需要全额扣除。净递延税资产:递延所有税资产是已经计提但未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当未来出现盈利时递延所得税资产不能实现。因此,对于依赖未来盈利的由经营性亏损引起的递延税资产全额从资本中扣除;其他依赖未来盈利的递延税资产从资本中限额扣除,即超出

28、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应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缺口:对于银行未提足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监管部门会做补提处理,即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最低要求为指100%拨备覆盖率对应的贷款损失准备和应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两者中的较高者。100%拨备覆盖率对应贷款损失准备金额为次级类贷款余额、可疑类贷款余额、损失类贷款余额之和。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为关注类贷款2%、次级类贷款25%、可疑类贷款50%、损失类贷款100%之和。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虽然已经确认为利得,但利得的假设条件是未来不发生风险的情况,实际上等同于未实现的盈余,因此需要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确定

29、受益类的养老金资产净额:养老金支出日事先已经确定的,当银行破产时这部分资产是被隔离的,不具备吸收损失的价值,需要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银行的股票:需要从资产方与核心一级资本方同时扣除。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的现金流套期储备:现金流套期下的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计入所有者权益,但不影响资本净额,因此应予调整。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银行自身信用风险评价下调会导致其债券价值下降,从而使其所有者权益增加。由于未实现损益导致的权益增加需要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2、银行之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各级资本工具,或银监会认定为虚增资本的各级资本投资,应从相应监管资本中对

30、应扣除3、对有控制权但不并表金融机构(主要指对保险公司的投资):因为保险公司不纳入并表范围,且同为金融机构,风险具有传染性,因此采用最严格管理方法,直接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若保险公司存在资本缺口,还应扣除相应的资本缺口。(三)资本计算说明表图表2:资本计算说明表加项减项核心一级资本合格的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可计入部分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可计入部分计入核心一级资本少数股东资本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其他全额扣除项商誉其他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经营亏损引起的递延税资产净值贷款损失准备金缺口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确定收益类养老金资产净额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的股票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的现金流套期储

31、备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核心一级资本有控制权但不并表金融机构的核心一级资本投资门槛扣除项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核心一级资本投资就扣除部分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核心一级资本投资大于10%的部分其他依赖于未来盈利的递延税资产大于10%部分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和其他依赖于未来盈利的递延税资产合计超过15%部分其他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工具溢价优先股及其溢价其他工具及其溢价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其他全额扣除项银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其他一级资本银行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其他一级资本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其他一级资本对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其

32、他一级资本投资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其他一级资本缺口门槛扣除项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其他一级资本其他应在其他一级资本中扣除的项目应从二级资本中扣除的未扣项目二级资本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可计入金额超额贷款损失准备金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全额扣除项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的二级资本银行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二级资本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二级资本对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二级资本投资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二级资本缺口门槛扣除项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二级资本其他应在二级资本扣除的项目资料来源:银联信整理(四)资本充足率分母的计算新资本管理办法规定资本

33、充足率计算分母为风险加权资产,风险加权资产为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三者之和。(五)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三级资本充足率计算分式分别为:二、信用风险计量(一)权重法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跟1988年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方法、现行1104报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基本一致。其优点是银行实施费用低、计算标准统一、具有可比性;缺点是做为风险计量的方法实际上并不能反应风险,缺乏风险敏感度,更大的缺陷在于权重法并不能应用于银行的业务流程与管理决策上,为了算风险加权资产而算风险加权资产。由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广大中小银行仍然会延用权重法,以下对权重法做简单介绍。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

34、方法将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资产分为四类:1、表内资产表内资产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公式=风险权重*(贷款余额-专项减值准备-合格缓释)+风险权重*合格缓释。表内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分三个步骤:第一、先将专项减值准备扣除;第二,将合格缓释部分适用合格缓释的权重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第三,将剩余部分适用借款人的权重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相对现行方法,表内业务风险权重计算方法的主要变化:图表3:表内业务风险权重计算方法的主要变化项目现行方法资本管理办法巴塞尔协议主权0%,100%,按主权评级对应0%-150%五档一致境外金融机构20%,100%按所在国家评级对就25%-150%四档一致境内银行0%,20%按期限对应

35、20%,25%二档20%境外公用企业50%,100%取消一致境内公用企业50%取消无公用部门实体无20%同银行企业100%100%依据外部评级政府融资平台100-300%取消,在第二支柱处理无个人住房抵押贷款50%50%35%个人其他债权100%75%,再(加)按揭150%75%按零售方式管理的小微企业100%75%同零售工商企业股权从资本直接扣除被动持有或批准400%,其他1250%1250%金融机构股权从资本直接扣除250%250%非自用不动产从资本直接扣除待处置不动产100%,其他1250%1250%未扣除净递延税资产100%250%一致其他表内资产100%100%一致资料来源:银联信整

36、理新资本管理办法权重法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与巴塞尔资本协议基本相同,对个人住房贷款处理稍严,但对工商企业股权、非自用房产处理考虑了特殊情况。2013年巴塞尔银行委员会要对我国巴塞尔资本协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因此使中国版巴塞尔资本协议权重法基本遵守了国际通用规定。新资本管理办法与2004年资本管理办法相比有宽有严。变严的项目包括:对银行权重增加,这是对银行影响最大的一项;对公用企业优惠取消。放松的项目包括:政府平台贷款统一适用100%权重,个人其他债权由100%下调到75%,按零售方式管理的小微企业由100%下调到75%,特殊处理的工商企业股权、金融机构股权、非自用房地产。总体上看表内部分对银行

37、影响各不相同,与银行实际情况相关。对于存放与拆放占比高的银行带来不利影响,资本充足率下降;对于按零售方式管理小微企业且小微企业贷款占比高的银行,资本充足率上升。2、表外资产表外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公式=风险权重*信用转换系数*(名义金额-合格缓释)-减值准备+风险权重*合格缓释。表外风险加权资产计算与表内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完全一致,只不过要将表外资产先乘以一个系数转换为表内资产。分三部分,第一,先将减值准备扣除,表外资产一般不计提损失准备金,此项可以暂不考虑;第二,将合格缓释部分适用合格缓释的权重,第三,将剩余部分首先乘以信用转换系统转换为表内资产,再乘以适用借款人的权重。3、交易对手信用风险银

38、行首先需要按监管标准划分出交易账户,除交易账户外的银行账户中未结算的证券、外汇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计量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包括证券融资交易(包括回购交易、证券借贷和保证金贷款交易等)、与中央交易对手交易形成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与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一致,为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暴露乘以交易对手的风险权重。4、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银行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形成的表内外风险暴露需要计量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包括不限于资产支持证券、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信用增级、流动性便利、利率或货币互换、信用衍生工具和分档次抵补。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以

39、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乘以合格评级机构的外部评级确定的风险权重,表外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后计算风险加权资产。(二)内部评级法1、对内部评级法的几类误解使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很简单,可以说只要能用权重法也同样能使用内部评级法。当银行都把关注重点放在内部评级法本身上时,恰恰证明了银行对内部评级法的误解,没有彻底了解内部评级法的实质。对于内部评级法,银行存在各种各样的误解。(1)把内部评级做出来就可实施内部评级法对广大中小银行来说,关注的重点是如何把内部评级做出来,认为只要在2018年前把内部评级做出来就可以实施内部评级法了。银行首先需要关注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理解第二

40、版巴塞尔资本协议对内部评级法和实质要求:在监管机关审核审批通过后,银行可以使用银行内部做出的评级参数来计量监管资本要求。因此,使用内部评级法的前提是银行在业务流程与业务决策中使用了内部评级,而不是银行做出了内部评级。(2)首先需要积累内部评级的数据中小银行为了实施内部评级法,往往说数据不够,需要建立数据仓库,积累数据。内部评级法建模依赖于违约客户数据或坏客户数据,最低建模要求200个合格的违约样本,按照现在银行平均1%不良率,中小银行再过20年也积累不够建模数据。对于广大中小银行,按现有监管验收标准不可能积累足够的建模数据。因此,中小银行只能按照低违约建模方法先建立并在内部管理上使用起内部评级

41、,而不是去积累数据。(3)咨询机构建立起内部评级可以保证监管合规中小银行为了实施内部评级法,往往找国际知名咨询公司建立内部评级,并要求咨询公司在合同中保证监管验收合规。银监会对于第一批新资本管理办法实施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的验收标准还未公布,监管机关尚未开始考虑中小银行验收标准,没有任何一家机构可以保证银行内部评级法的监管合规。可以确定:监管验收标准是评级的应用情况,而不是评级是谁做出来的;监管验收的另一个标准是银行对评级建模过程的了解程度,银行根据内部专家经验结合本行数据建立起来的模型更容易获得监管验收通过。(4)内部评级法可以节约

42、资本毫无疑问,已经实施了内部评级法的银行较标准法(权重法)都节约了资本,内部评级法确实可以节约1至2个百分点的资本充足率,对银行是很可观的。但使用内部评级法计量监管资本有过渡期,监管规定过渡期节约资本的限度;另外,资本计量一定是双轨制,监管机关仍然会计量并监测权重法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如果偏差过大,监管机关会监督银行调整内部评级法的参数。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标准是在内部管理上的使用内部评级,要求银行从治理、组织、制度、流程、建模、系统上投入很大,整体评估下来使用内部评级法对中小银行资本充足率影响不大,为节约资本建立内部评级法未免舍本逐末。况且,如果真正信用风险过高,存在使用内部评级法更耗费资本的

43、可能。(5)2018年必须实施内部评级法自2013年实施新资本管理办法后,我国商业银行已经成为了巴塞尔资本协议实施银行,并且大多数中小银行已经成为了二版与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达标银行。因此,并不存在内部评级法实施的时间表与达标期限。中小银行需要尽快建立起银行内部评级,并在业务管理上使用内部评级,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对在内部管理上应用并彻底了解与掌握了内部评级的中小银行,在监管机关出台中小银行内部评级体系验收标准后肯定会成为首批合规的中小银行。综上所述,如果银行把对内部评级法的误解搞清楚,就可以梳理出内部评级体系建设的正确路径。银行行内专家建立起的内部评级要较外部机构准确可靠,也可以向监管机关证明对

44、内部评级建模过程了解与掌握,因为银行较外部机构掌握更多数据、更加了解客户风险状况。中小银行内部评级建设合理路径如下:首先,银行按低违约建模方法由行内专家建立起内部评级;其次,建立并完善在内部评级的管理模式,修改相关业务流程、管理制度;第三,对高级管理层、董事会汇报内部评级体系建设结果,要求高级管理层、董事会审批相关评级参数、评级结果,建立内部评级治理体系;第四,对总行各部门、分支机构、客户经理宣讲内部评级体系,融入银行管理体系。第五,监管部门对内部评级结果与业务应用的验收。第六,使用内部评级结果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信用风险监管资本要求。2、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

45、将风险暴露分为主权风险暴露、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公司风险暴露、零售风险暴露、股权风险暴露、其他风险暴露。内部评级法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分二步。第一步,计算风险暴露的信用风险资本要求系数K,系数K的计算公式由监管机关给定,计算参数包括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期限M;第二步,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内部评级法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公式=K*12.5*EAD。已违约信用风险暴露的信用风险资本要求系数计算公式为K=Max0,(LGD-EL),如果银行估计EL并已经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金额大于违约损失率,则K为0。3、内部评级法的分类相对于标准法,内部评级法是信用风险资本计量的高级方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内部

46、评级初级法与内部评级高级法。内部评级初级法由银行内部估计违约概率风险参数,其他参数估算标准与方法由监管给定;内部评级高级法由银行内部估计所有的风险参数,即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债项的有效期限。但对于零售信用风险暴露,不区分高级法和初级法,即必须实施高级法。由银行内部对零售风险暴露进行分池,估计零售风险暴露分池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有效期限。短期内我国银行不需要考虑实施内部评级高级法。4、内部评级体系建设的基本要素内部评级体系建设的基本要素包括:(1)内部评级的治理架构(2)内部评级的数据治理(3)内部评级的建模技术标准(4)风险参数的校准(5)内部评级的流程(6)内部评级的应用(7)内部评级系统5、内部评级法的风险缓释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的作用,对于合格抵质押品,反应在违约损失率的降低上;对于合格净额结算,反应在违约风险暴露的下降上;对于合格保证,可以反应为违约概率的下降上,即使用保证人的违约概率代替借款人的违约概率;对于多个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组成的缓释工具池,按优先级细分为每一个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覆盖部分,分别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三、市场风险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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