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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3)小学管理规程 (3)小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8)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9)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2)德兴中心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实施办法(15)德兴办事处中心小学教职工考勤制度(试行)(16)德兴中心小学教育干部服务规范 (18)德兴中心小学班主任工作规范 (18)德兴中心小学教师在校一日规范 (19)德兴中心小学教师上课规范 (19)德兴中心小学学生在校一日规范 (20)德兴中心小学优良班集体检评细则(20)德兴中心小学学生学习常规 (24)德兴中心小学工勤人员服务规范 (26)德兴中心小学师生集体活动规范 (27)中小学生守则 (27)小学生日常
2、行为规范(修订) (28)校长岗位职责 (29)党支部书记岗位职责 (29)工会主席职责 (30)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 (30)政教处主任岗位职责 (30)总务主任岗位职责 (31)教研室主任职责 (31)年级主任岗位职责 (31)学校办公室职责 (32)政教处工作职责 (32)教研室工作职责 (33)总务处岗位职责 (34)工会工作职责 (34)办公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34)教研组长职责 (35)教研组长岗位职责 (35)班主任岗位职责 (35)档案员岗位职责 (36)校产管理员职责 (36)实验、仪器管理员岗位职责 (37)电脑日常维护(维修)人员岗位职责 (37)传达室岗位职责 (38)
3、图书室管理员岗位职责 (38)阅览室管理员岗位职责 (38)电教员岗位职责 (39)体育器械管理员岗位职责 (39)医务室岗位职责 (39)电工、维修工岗位职责 (40)学校干部守则 (40)会议制度 (41)校务公开制度 (41)卫生管理制度 (42)卫生室工作制度 (42)体育工作管理制度 (42)班主任工作常规 (43)学籍管理制度 (43)教学工作管理制度 (44)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50)德兴中心小学关于财务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50)学校安全工作目标责任的有关规定 (51)档案室工作制度(51)文印室管理制度 (52)卫生室管理制度 (52)实验室、仪器室管理制度 (52)实验人
4、员工作职责 (53)学生实验守则 (53)危险品安全保管和使用制度 (53)图书借阅制度 (54)关于书刊资料遗失损坏赔偿办法的规定 (54)图书室管理制度 (55)教师阅览室规则 (55)学生阅览室规则 (55)普通教室电教设备管理制度 (56)多媒体教室管理制度 (56)计算机机房管理制度 (56)广播室管理制度 (57)档案室管理制度 (57)语音教室管理制度 (57)美术教室管理制度 (58)美术器材管理制度 (58)音乐教室管理制度 (58)舞蹈室管理制度 (58)体育器材管理制度 (59)少先队队室管理制度 (59)小学心理咨询员工作制度 (59)心理咨询员工作守则 (60)心理咨
5、询员从业道德规范 (60)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1997年8月7日修订)一、依法执教。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三、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6、,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四、严谨治学。树立优良学风,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五、团结协作。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六、尊重家长。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与配合。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七、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 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 八、为人师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己,作
7、风正派,以身作则,注重身教。小 学 管 理 规 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小学内容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小学是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儿童实施普通初等教育的机构。第三条 小学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小学的修业年限为6年或5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学修业年限。第四条 小学要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第五条 小学教育要同学前教育和
8、初中阶段教育相互衔接,应在学校教育的基础上,通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使受教育者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为初中阶段教育奠定基础。第六条 小学的培养目标是: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处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一些生活、自然和社会常识,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合理锻炼、养护身体的方法,养成讲究卫生的习惯,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爱美情趣。第七条 小学的基本教学语
9、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应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开设汉语文课程。第八条 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农村地区可视情况实行中心小学校长负责制。第九条 小学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第二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第十条 小学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小学实行秋季始业。小学应按照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组织服务区内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小学的服务区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第十一条
10、小学采用班级授课制,班级的组织形式应为单式,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采用复式。教学班级学额以不超过45人为宜。学校规模应有利于教育教学,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便于管理,提高办学效益。第十二条 小学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在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准其休学业。学生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小学对因户籍变更申请转学,并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符合条件者,应予及时妥善安置,不得无故拒收。小学对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第十三条 小学应从德、智
11、、体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要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留级制度。现阶段仍实行留级制度的地方,要创造条件,逐步降低学生留级比例和减少留级次数。小学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毕业年级不再留级。对虽未修完小学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当地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者,发给肄业证书。第十四条 小学对学业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同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小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予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小学不得开除学生。第十六条 小学
12、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并做好有关工作。第十七条 小学学籍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第三章 教育教学工作第十八条 小学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第十九条 小学应按照国家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小学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第二十条 小学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第二十一
13、条 小学要将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学校教育要同家庭教育、主会教育相结合。第二十二条 小学应在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班主任教师要同各科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协调配合对学生实施教育。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操行表现写出评语。第二十三条 小学对学生应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第二十四条 小学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
14、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第二十五条 小学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学校工作。小学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并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应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小学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亦不应影响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第二十六条 小学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五、六年级至多不超过6小时,其他年级还应适当减少。课余、晚上和节假日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课后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学生学业负担适量。第二十七条 小学使用的教材,须经
15、国家或国家授权的省级教材审定部门审定。实验教材、乡土教材须经有关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小学不得要求或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各类学习辅导资料。对学生使用学具等要加强引导。第二十八条 小学应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评测教学质量。学期末的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其他学科通过平时考查评定成绩。小学毕业考试由学校命题(农村地区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乡中心小学命题),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学校要建立德、智、体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科学标准,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第二十九条 小学应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
16、学校体育工作法规,通过体育课及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学校应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小学应上好音乐、美术课,其他学科也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美育要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审美要求,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第三十条 小学应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劳动习惯。第三十一条 小学应加强学生课外、校外活动指导,注意与学生家庭、少年宫(家、站)和青少年科技室(站)等校外活动机构联系,开展有益的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
17、要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人事工作第三十二条 小学可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第三十三条 小学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学校设置者或设置者的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副校长及教导(总务)主任等人员由校长提名,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聘任。非政府设置的小学校长,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令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
18、认真组织实施;(三)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四)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主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第三十四条 小学校长应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听取他们对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教职工应服从校长的领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向主管部门反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第三十五条 小学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第三十六条 小学要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
19、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要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对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师应予奖励。第三十七条 小学应重视教师的继续教育,制订教师进修计划,积极为教师进修创造条件。教师进修应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以在职为主,自学为主,所教学科为主。第三十八条 小学其他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其具体任职资格及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五章 行政工作第三十九条 小学可依规模内设分管教务、总务等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协助校长做好有关工作(规模较大的学校还可设年级组),其具体职责由学校制定。第四十条 小学若规模较大,可成立由校长召集,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校务委员会,
20、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第四十一条 小学应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大会可定期召开,不设常设机构。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在小学的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校长要依靠党的学校(地方)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及其他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第四十三条 小学应建立、健全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安全工作、学习、会议等制度。学校应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学生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定期向主管部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第四十四条 小学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学年末,学校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第
21、六章 校舍、设备及经费第四十五条 小学的办学条件及经费由学校举办者负责提供。其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小学应具备符合规定标准的校舍、场地、设施、教学仪器、图书资料。第四十六条 小学应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要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和维护,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对侵占校舍、场地的行为,学校可依法向侵权行为者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小学要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第四十七条 小学应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22、。第四十八条 公办小学免收学费,可适当收取杂费。小学收费应严格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项目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第四十九条 小学可按有关规定举办校办产业,从学校实际出发组织师生勤工俭学。严禁采取向学生摊派钱、物的做法代替勤工俭学。小学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助。第五十条 小学应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经费,提高使用效益,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校务委员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七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第五十一条 小学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应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有条件的学校应设校
23、医室),要建立学生健康卡片,根据条件定期或不定期体验。第五十二条 小学的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学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要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第五十三条 小学应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凡组织学生参加的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郊游、劳动等均应采取妥善预防措施,保障师生安全。第八章 学校、家庭与社会第五十四条 小学应同街道、村民委员会及附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小
24、学亦应发挥自身优势,为 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第五十五条 小学应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学生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小学可成立家长委员会,使其了解学校工作,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集中反映学生家长的意见、建议。家长委员会在校长指导下工作。第九章 其 它第五十六条 农村乡中心小学应在县教育部门指导上,起到办学示范,教研中心、进修基地的作用,带动当地小学教育质量的整体提高。第五十七条 承担教育教学改革任务的小学,可在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本规程中的某些要求。第十章 附 则第五十八条 小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
25、况制定本校章程。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城市小学、农村完全小学以上小学,其他各类小学及实施初等教育的机构可参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办法。第六十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小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试行)1988年8月10日,国家教委第一章 班主任的地位、作用及其基本任务一、班级是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和指导者,是学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的骨干力量。他对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和其他各项管理的实施,协调本班任课教师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的联系,起着重要的作用。二、班主任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在学校校长
26、的领导下,按照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要求,开展班级工作,培养良好的班集体,全面关心、教育和管理学生,使他们的身心得到全面健康的发展,长大能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第二章 班主任的职责三、按照小学德育纲要,联系本班的实际,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着重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学习习惯、劳动习惯和文明行为习惯。四、经常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协同对学生进行学习目的教育,激发学习兴趣,培养刻苦学习的意志,教会学习方法,学好功课,并掌握学生的课业负担量。五、关心学生的身体健康。教育学生坚持体育锻炼,注意保护视力,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六、指导班委会和少先队工作。培养团
27、结友爱、积极向上的班集体。做好学生的个别工作。七、指导学生参加劳动实践。关心学生的课余生活,支持并组织学生开展各种有益的课外活动。八、搞好班级的经常性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常规训练,做好学生的品德评定和学籍管理工作。九、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互通情况,取得家长的支持与配合,指导家长正确教育子女,注意争取社会力量教育学生。第三章 班主任工作的原则和方法十、面向全体学生,全面了解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健康、劳动和生活,对学生全面负责。十一、正面教育,启发诱导。对学生要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充分发挥榜样的作用。力戒简单粗暴。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十二、热爱、尊重学生,严格要求学生。要尊
28、重学生的人格和自尊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要对学生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教育,把培养学生正确的道德认识同行为训练结合起来。对有缺点错误的学生,要满腔热情地耐心帮助。十三、从实际出发,根据小学生的心理特点、思想实际、个性差异以及社会、家庭的影响,提出不同的教育要求,有的放矢地施行教育。十四、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严格要求自己,增强道德修养,起表率作用。十五、集体教育同个别教育相结合。要通过开展集体活动,建立正确的集体舆论,培养集体荣誉感、自豪感,形成良好的班风,充分发挥集体教育的作用,同时,要注意培养学生的良好个性品质。第四章 班主任的任职条件和任免十六、班主任由学校校长任免。学
29、校校长要按条件选聘班主任。对于不履行班主任职责、玩忽职守,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宜做班主任工作的,应免去其班主任职务。十七、班主任的基本条件是:1拥护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热爱学生,热爱教育事业,热心班主任工作;3品行端正,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4教育思想端正,有一定的教育科学知识和一定的教学能力;5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强的责任心。第五章 班主任的待遇和奖励十八、班主任任职期间,享受班主任津贴。各地可根据财力实际情况,对国家原规定的津贴标准适当提高。民办教师享受与公办教师同等的班主任律贴。所需费用,可由乡人民政府列入教育事业费附加中计征,也可由各地通过其他方法筹措
30、。十九、建立班主任表彰制度。各地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班主任,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并作为考核晋级的依据。国家教委对成绩优异有突出贡献的班主任授予荣誉称号。第六章 班主任工作的领导与管理二十、班主任工作由校长负责领导。学校要把班主任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上,定期召开班主任会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组织交流经验,研究、指导工作。学校领导要关心班主任的工作和学习,注意调整他们的工作负担。二十一、班主任工作应有计划,有总结。学校校长要定期考查班主任工作,并记入业务档案。二十二、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班主任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帮助学校组织班主任学习教育理论,交流工作经验,不断提高业务能力。教
31、育科研部门应开展对班主任工作的研究活动,使班主任在教育科学理论的指导下,遵循规律开展工作。第七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起实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竟赛。第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
32、、顽强、进取精神。第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汲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第五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第六条 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第二章体育课教学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第八条 体育课教学
33、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第九条 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人学生健康档案。第三章 课外体育活动第十条 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除安排
34、有体育课、劳动课的当天外,每天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外体育活动。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谁的达标活动和等级运动员制度。学校可根据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远足、野营和举办夏(冬)令营等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第四章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等学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开展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训练。第十三条 学校对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应当安排好文化课学习,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并注意改善他们的营养。
35、普通高等学校对运动水平较高、具有培养前途的学生,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第十四条 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普通小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区、县范围内举行,普通中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自治州、市范围内举行。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举行。第十五条 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学生参加国际学生体育竞赛。第十六条 学校体
36、育竞赛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体育竞赛制度和规定,树立良好的赛风。第五章 体育教师第十七条 体育教师应当热爱学校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掌握体育教育的理论和教学方法。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数内,按照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授课时数所占的比例和开展课余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体育教师。除普通小学外,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女生数量配备一定比例的女体育教师。承担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训练任务的学校,体育教师的配备应当相应增加。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进修培训。对体育教师的职务聘任、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妥善
37、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和粮食定量。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学校对妊娠、产后的女体育教师,应当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相应的照顾。第六章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第二十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制订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学校体育器材应当纳入教学仪器供应计划。新建、改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场地、器材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在学校比较密集的城镇地区,逐步建立中、小学体育活动中心,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社会的体育场(室)和体育设施应当安排一定时间免费向学生开放。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
38、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井由专人负责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或者破坏体育器材、设备。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把学校体育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内,予以妥善安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学校教育经费时,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体育经费,以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国家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经费上应当尽可能对学校体育工作给予支持。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支援学校体育工作。第七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