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油田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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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制度编号:JLYT-RL-11-2014 发布版本:A吉林油田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吉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石油人事201011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贯彻新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通知(人事2013259号),结合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发布日期:2014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4

2、年3月31日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公司所属各单位与员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工作。全资子公司和农工商企业总公司依照执行。参股公司与合资合作企业参照执行。本办法中除单独标出的称谓外,将公司、机关各部门和所属各单位等统称为用人单位。本办法中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简称为中油公司。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本办法所称劳动合同管理,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经济补偿等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公

3、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实行统一制度,归口负责,分级管理体制。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公司人事处是公司劳动合同归口负责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和中油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对中油公司标准劳动合同文本、集体合同文本进行补充或修订;(三)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公司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和管理,以及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经济补偿等有关业务的内部备案工作;(四)参与劳动合同纠纷的协调与处理;(五)负责按照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4、、年检,以及劳动合同订立、续订、解除和终止的备案等工作。第七条 公司企管法规处负责进入仲裁、诉讼程序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协调与处理。第八条 用人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和中油公司、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二)负责依据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经济补偿等具体管理工作,并随时接受公司人事处对劳动合同订立、履行、管理等情况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三)调解、处理本单位劳动合同纠纷处理事宜;(四)法律、法规和中油公司、公司规章规定的劳动合同管理其他事项。第三章 劳动合同订立第一节 劳动合同内容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

5、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二)员工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劳动合同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双方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以下条款:(一)工作岗位、试用期、教育与培训、补充保险、福利待遇、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合同续订、变更、解除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事项。对于应告知的事项要在劳动合同中作为其他约定事项明确标注。(二)用人单位为员工

6、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包括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员工的其他直接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与员工在订立的培训协议中约定服务期。约定的服务期年限不得少于五年,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约定的服务期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员工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三)保守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

7、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十一条 除员工违反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按照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再与员工约定其他由员工承担的违约金。第十二条 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的一些具体内容或特定事项,可采用签订专项协议的形式明确。专项协议是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专项协议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劳动合同的期限。专项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上岗协

8、议、安全环保合同、保密(竞业限制)协议、哺育假协议、培训协议、医疗期协议、内部退养协议等。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文本及专项协议由公司统一确定,并统一印制下发执行。第二节 劳动合同签订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离退休返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以下统称劳务用工)和以工作任务或项目承包形式承担用人单位发包任务的人员等,不纳入签订劳动合同人员范围。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建立劳动关系前,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有关的情况。用人单位应了解员工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情况

9、。凡与涉及保密、资金以及有资质条件要求等重要岗位人员建立劳动关系时,应事前进行相应的信用、品行和资质条件的背景调查。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不得扣押员工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员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员工收取财物。第十七条 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守下列程序:(一)协商。用人单位应将劳动合同书及其附件、以及员工手册印发给员工本人,并就劳动合同书中涉及到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员工手册应作为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告知的必要形式,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文化、职业道德以及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员工管理、奖惩规定、

10、薪酬福利等相关规章制度。(二)签订。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签订日期。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的劳动合同,根据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劳动合同备案,备案后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应由公司总经理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员工本人直接签订,员工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签订。(一)公司总经理直接与公司副局级、助理、副总师、正处级干部及无书面委托代理人的用人单位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相关附件。(二)在公司总经理的委托下,按照委托权限,由委托代理人与本单位副处级及以下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相关附件。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直接与中油公司法定代表人

11、签订劳动合同及相关附件。第二十条 从公司以外其它用人单位新进入的员工,各单位应在查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后,方可办理签订劳动合同有关手续。第二十一条 新参加工作(公司外调入)人员自用工之日起十五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续订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自上一合同到期的次日起计算。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及时建立员工名册备查。员工名册包括员工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疾病和职业禁忌等内容。第二十三

12、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本办法所称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十四条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二十四时为准。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原则上按下列规定在与员工协商一致基础上确定:(一)2008年1月1日后(含1日,以下同)与用人单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岗

13、位确定。在管理、专业技术和操作等关键岗位工作的人员,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控制在八年以内(原则上执行上限),劳动合同期满、符合岗位条件且考核合格的(指干部年度考核或操作服务人员考核评价合格,下同),可直接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本人提出续订固定期限合同的可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处级及以上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技师与高级技师以及特殊需要的紧缺人才,首次签订的合同期限也可以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在服务等非关键岗位工作的人员,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控制在五年以内(原则上执行上限),合同期满后依法终止劳动关系。对于表现特别优秀的,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续订固定期限合同,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也可续

14、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对于上述两类人员中,属于中油公司所属用人单位之间调转的人员,其在中油公司所属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2008年1月1日前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凡生产工作需要、符合岗位条件且考核合格(同上),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可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宜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员工不愿意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前项规定,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 2008年1月1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员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员工依照本条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

15、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员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二)已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在中油公司所属用人单位订立的次数不得累加),没有本办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第一、第二项规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十七条 对于生产工作任务比较单一并能够计量、季节性生产工作任务、工程项目任务等,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生产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

16、上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九条 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本用人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岗位(技)工资、各项津补贴和效益工资的总和。第三十条 在试用期间,除员工有本办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

17、动合同的,应当向员工说明理由。第三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十二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员工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

18、位应当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用人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员工的劳动报酬确定。第四章 劳动合同履行与变更第一节 劳动合同履行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享有各自权利。第三十六条 员工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员工应完成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爱护用人单位资产,保护用人单位的知识产权,保守商业秘密,服从用人单

19、位在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指挥和管理,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应由本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费用。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工资分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奖惩、劳动保护、培训与考核、住房公积金以及有关保险福利等人事劳资管理制度。公司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员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将经过员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讨论(员代会闭会期间,召开员代会主席团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讨论,以下同),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在公司规

20、章制度范围内,细化、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履行以上民主程序。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同级部门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对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应以下发文件或张榜公布等形式在同级用人单位予以公示,或者采用有效的方法告知劳动者。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一)用人单位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应达到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用人单位规定,向员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

21、酬。(三)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定员)标准,执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工时与休息休假制度,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员工加班。用人单位应建立加班加点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需安排加班加点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向员工支付加班费。(四)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对在岗员工进行适时的岗位业务和安全环保知识、技术、操作技能等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五)用人单位应按社会保险缴费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建立与缴费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或员工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员工履行劳动义务,应当亲自履行。第四十条 员工拒绝用人单位管

22、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员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四十一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休息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至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3个月、五年以上的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及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6个月、五年及以上十年以下的9个月、十年及以上十五年以下的12个月、十五年及以上二十年以下的18个月、二十年及以上的24个月。(三)医疗期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医疗期

23、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四)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由用人单位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

24、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员工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

25、同,应当向员工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书,并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如果员工要求注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原因的,用人单位应当写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书无法送达本人的,用人单位可采取挂号邮寄送达,挂号邮寄被退回的应采取公开登报方式送达。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包括变更内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书存根,应保存三至五年备查,其中技师、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处级及以上管理人员以及用人单位认为其他重要的人员,应保存五年备查。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

26、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档案转到员工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转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相关机构;社会保险关系根据国家或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转到相关机构。员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或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及时掌握和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等各项管理工作。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合同台帐,适时记录员工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并对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合同期限等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事项进行动态管理。用人单位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应通过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掌握和运用劳动法律法规的能力,推动劳动合同管理

27、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向员工公示、告知或向员工个人提供的解除与终止证明、劳动合同书、员工手册等,公示、告知过程情况应适时记载,员工领取相关资料应书面签字,记载及书面签字的证明应与劳动合同文本一并保存备查。第二节 劳动合同争议处理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积极做好争议调解工作,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保证劳动合同的平稳履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工会,由工会、行政部门和员工代表三方组成,员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可先由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

28、报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再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达成的协议,用人单位和员工都应自觉履行。进入仲裁、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管理的有关事项,按照中油公司纠纷案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节 劳动合同变更第五十二条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变更后,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对于有专项协议的直接签订专项协议即可),注明变更的事项及变更的时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各执一份。第五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或附件的相关内容:(一)员工在公司各单位之间调动的;(二)员工病休、脱产学习、

29、内部退养、休哺育假以及被用人单位长期派往或借聘外用人单位工作、应征入伍等原因离开岗位半年以上,但仍与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的;(三)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等客观原因,需要调整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或公司各用人单位(包括法人与法人企业或法人与非法人企业)之间,发生分立或合并重组后,分立或合并重组后的用人单位,在与原用人单位的员工协商一致基础上,需要变更原劳动合同的;(五)用人单位经批准转产、整顿、调整生产任务或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六)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重新安排适当工作的;(

30、七)员工专业技能达不到规定标准或经常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不能胜任劳动合同或专项协议所约定的工作,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的;(八)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变更员工工种(岗位),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九)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做出变更的;除上述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外,用人单位和员工根据工作需要,在劳动合同中还可以约定其他变更条件,当约定的变更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可以变更。第五十四条 变更劳动合同,应在变更前通知对方。劳动合同部分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第五章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第一节 劳动合同解除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六条 员工提

31、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间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

32、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五十八条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下列问题解决完毕后,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除:(一)涉嫌违法犯罪,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二)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归属问题悬而未决的;(三)借用、租用公司住房、公款、公物尚未还清的;(四)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约定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的;(五)员工从事的重要工程、设计、研究项目或重要生产(工作)任务尚未完毕,离开会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六)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未作处理或正在被审查期间的。第五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

33、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使他人致残、死亡的,泄漏商业秘密或侵害知识产权造成重大损害的;无故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违反中油公司反违章禁令造成事故的;根据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管理规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管理规定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管理规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并被用人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

34、(四)实行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因盗油、盗公、损害用人单位利益或触犯国家法律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指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处刑罚的包括但不限于管制、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员工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

35、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员工不能胜任劳动合同或专项协议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生产或工作条件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本用人单位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同级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

36、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用人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六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

37、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用人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三条 员工在中油公司所属用人单位之间工作调转(包括成建制、成批调转),除与中油公司法人代表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主要领导人员外,其他人员均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及时与调入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原劳动合同变更后无法继续履行的,也可以按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处理。第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

38、动合同,应当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批准解除单位的同级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二节 劳动合同终止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期满预警制度,在劳动合同期满六十日前应组织实施期满履职考核,明确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于合同期满三十日前通知到本人,做好劳动合同的终止或续订方面的工作。对于即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在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九十日前通知员工,协助员工办理申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等手续,并自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起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有

39、关终止、续订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手续;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续订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一)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因生产经营状况或本人原因,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表示不再续订或重新签订合同的;(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完成的;(三)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四)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五)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六)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八条

40、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其中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国家工伤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 经济补偿与违约金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员工依照本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

41、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第五、第六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十条 员工根据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由员工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在中油公司所属用人单位之间调转及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限,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非因本人原因从中油公司所属用人单位以外由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用人单位工作的,员工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

42、、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员工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一条 经济补偿按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员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

43、收入。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员工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第七十二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国家、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一百。第七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

44、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七十四条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中服务期约定的,除依照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外,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标准按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总额乘以员工未服务(工作)的年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月数计算)占应服务年限的比例确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实行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

45、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四)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原则上按员工在原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不含奖金)确定。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三倍。第七十六条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终止后,除依照本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

46、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七章 特别规定第一节 集体合同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员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员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公司工会代表员工一方与公司订立。第七十八条 集体合同期限一至三年,具体时间由用人单位确定。集体合同文本,由公司统一制订。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保险福利;(五)劳动安全与卫生;(六)合同期限;(七)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八)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九)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

47、理的约定;(十)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一)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七十九条 用人单位员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第八十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员工具有约束力。第八十一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员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二节 劳务用工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劳动用工实际,使用劳务用工。本办法所称劳务用工,指未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本人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用人单位直接管理的人员。第八十四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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