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信用状交易风险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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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際貨物買賣信用狀交易風險之研究第一章 導論第一節 研究主旨信用狀乃指銀行(開狀銀行)徇顧客(信用狀申請人,泛指進口商)之請求開發給受益人(出口商)的付款保證文書 ; 藉由此憑證,銀行承諾,只要受益人提示符合其規定之單證,即可獲得付款。此乃信用狀最重要之特性。事實上,一般出口商對信用狀之認識往往因非接受過專業訓練而有所不足,引此往往遭受無謂的損失,或引發無謂之紛爭,在許多信用狀糾紛案例中,追本溯源,則都起因於對信用狀交易處理不當所引起 ; 或者,雖僅僅因為一些小瑕疵或語意不清,未能要求事先加以澄清所致。台灣屬於海島型國家,在生產資源方面極為貧乏,因此貿易即成為我國最重要之經濟命脈。而信用狀是早

2、期國際貿易上使用率最高的一種付款方式,但國際貿易的付款方式有許多種,而非僅單獨使用信用狀進行交易,如記帳、託收、寄售等皆已成世界貿易貨款支付的主流,但是在台灣,信用狀仍然是進、出口商最習慣使用的交易方式。國人經常誤認使用信用狀,就可以保障買賣雙方的權益,殊不知信用狀既不能確保貨物的交運與品質,也不保障賣方一定可以妥收貨款,且其交易流程較為繁雜、耗費時間,費用亦不低廉,其內容通常存有陷阱或條款間相互矛盾。但不論如何,目前坊間多是對信用狀交易介紹和交易方法等概括性之論述,而對於其風險之探討及處理方法較缺乏整題性涵蓋面較廣之專文論述。然而雖非目前熱門話題,但國內有數萬廠商從事對外貿易,如何避免國際貨

3、物買賣產生的額外風險仍為其核心課題之一,應加以重視。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目的台灣係為一個以進出口貿易為主體之典型海島經濟地區,即使未來國內廠商赴對岸投資,或根留台灣之廠商,需將產品行銷各地時仍或多或少和信用狀息息相關。以下即為本文寫作目的:1.預防重於處理,避免會引發之糾紛之問題出現。2.對進出口商的信用狀風險及處理做整理,發生問題時用最有效率方式解決。3.瑕疵及假單證,有問題之信用狀之判別及注意事項,問題往往從此處發生。4.其他和信用狀相關風險之探討,此為本文最後較細微事項。第三節 信用狀交易簡介在信用狀下如何預防或避免糾紛發生產生的無謂之損失,最有效之辦法,首應全盤徹底瞭解信用狀之本質、特性

4、、處理、要領與原則等,始足以防範於未然,但信用狀之介紹並非本文重點,在此本節就僅以信用狀之交易特性做約略性之介紹,而正文部分所討論之信用狀風險皆為交易過程中某一環節發生之問題。一.信用狀交易是一種單證交易,只要提示的單證符合信用狀條件,開狀銀行就有兌付的義務,開狀申請人(進口商)也有補償開狀銀行的義務。因此,進口商不得以貨品品質不佳為由,要求開狀銀行隨便拒付。但既然發現貨品品質不佳,可要求開狀銀行細心審查單證是否有瑕疵(即與信用狀條件不符),如發現有瑕疵,即可要求開狀銀行,以單據有瑕疵為由,而予拒付。信用狀交易雖是以買賣契約為基礎,但其一經開發則與買賣契約分離而為完全獨立之交易行為,其交易之標

5、的為單據,而非同買賣契約之為貨物。在信用狀交易中,銀行僅係中介貨款,其責任僅為核對單據,並不查驗貨物本身,且其對單據之審核,僅及於其表面文字之記載,而不涉及單據之實質有效性,亦即銀行對於單據之偽造、變造及單據所表彰之貨物是否和實際相符,毋需負責。因之,就出口商言,常有貨物已按契約裝運,而單據遭吹毛求疵拒付之情形;就進口商言,其若收到符合信用狀規定之單據,也並不表示其必能收到符合契約項下之貨物。二.信用狀交易流程圖:(以新竹國際商銀為例)-信用狀交易流程圖說明國外即期信用狀流程為 連接國外遠期信用狀流程為 連接第二章 信用狀下拒絕兌付之理由及處理第一節 進口商及出口商之義務一、進口商之義務(一)

6、申請開發信用狀之義務買賣契約即規定以信用狀方式支付貨款,進口商便應依約定申請開發信用狀。進口商必須先履行開狀義務後,方可要求出口商履行其交貨義務。如果進口商未能依約定申請開狀時,即屬違反買賣契約,並應負損害賠償。因此,出口商在未接到進口商安排之信用狀前,當不必裝船,如果出口商在未接到信用狀前即予裝船,將被認為出口商放棄了此種權益大板地方法院1926(7)48號案件之判決1。 (二)開發信用狀之種類及條款 買賣契約對應開發信用狀之種類及條款有規定時,進口商應依其規定申請開出。如果進口商不依其規定,而申請開出與買賣契約不符之信用狀時,出口商即不負履行契約之義務(Giddens 與Anglo-Afr

7、ican Produce CO., Ltd.對公案)2,並有權要求進口商修改信用狀。但如出口商已有利用信用狀之事實,則將被認為接受該信用狀, 不得突然以信用狀與買賣契約不符為理由而毀約(Panoutsons與Raymond Hadly Corperation of New York 對公案) 3。買賣契約對應開發信用狀之種類及條款未規定時,進口商應依交易習慣及斟酌當事人間之意思,以誠信原則,安排適當之信用狀4。不得擅自或惡意開出不合理之信用狀如可徹銷信用狀,或於信用狀上加列出口商無法履行之條款,否則出口商有權要求進口商修改信用狀。(三)開發信用狀之時間買賣契約對開發信用狀之時間有規定時,進口商

8、應如期申請開發,否則將權成違約行為。出口商得定期催告,並請求因遲開信用狀而生之損害賠償。如催告無效,出口商得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5。但如買賣契約僅規定應立即開出信用狀時,所謂立即係指相當謹慎之人(A person of reasonable diligence)開出信用狀所需之時間而言(Garcia 與Page&CO.對公案)6。買賣契約對開發信用狀之時間未規定時,進口商應於合理時間(Within a reasonable time)內開出信用狀。所謂合理時間,並無絕對標準,但以出口商依約裝船之期限前開到,使出口商有充分時間安排裝船手續為要件,通常須考慮商品種類,市況,備運時間及該契約環境

9、等7。(四)信用狀之開發與給付貨款之關係當進口商依約定申請開狀,則其給付貨款之義務,並不因開出信用狀而免除。須知不可撤銷信用狀之主要目的,在於對資力不明之進口商之貨款債務,由資力雄厚信用卓著之銀行予以清償之約定,藉以確保出口商之貨款請求權。因之,開狀銀行如有給付不能之情事時,應由進口商負擔清償貨款之責任8。_1貿易契約與糾紛之預防,梁滿潮,66年三板2貿易與信用狀,郭金標,70年再板3貿易實務辭典,蔡曉00,73年增補4國際匯兌,林邦充,三民書局,66年初板5國際金融,范文讓,五南圖書出板公司,66年出板6外匯實務,于政長,五南圖書出板公司,67年出板7進口貿易實務,劉吉川,69年初板二、出口

10、商之義務(一)依約交運貨物出口商接到進口商依照買賣契約開來之信用狀後,除應準備信用狀規定之單據外,尚應負責交運符合買賣契約所規定貨物之義務。否則,如不交運貨物或所交運之貨物有瑕疵時,進口商可依據買賣契約提出索賠。(二)依信用狀規定提示單據出口商一但接受信用狀,則應遵照信用狀規定提示有關單據,而不能以已依買賣契約規定提供貨物為理由主張免除此項義務,否則出口商即構成違約行為,進口商可以要求減付貨款,甚至可以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適時通知進口商開狀銀行拒付之事實當出口商提示單據遭開狀銀行拒付時,出口商應訊速將拒付之事實通知進口商。因為開狀銀行就信用狀之兌付代理進口商履行付款義務,而出口商為進口商

11、指示開狀銀行開發信用狀之指定受領人,尚若出口商未將被拒付之事實通知進口商,將構成違反指定受領人之義務9。第二節 開狀銀行的拒絕兌付案件的處理如果開狀銀行受到單證,認為其表面所顯示著,與信用狀所規定的條件不符,而決定拒絕兌付時,應履行下列幾項義務:1.必須向寄單銀行說明不符之點有那些。不符點應一次說清楚,不能在對方已將不符點更正後,又另提出其他不符之點。2.必須在合理時間內,向寄單銀行說明單證已寄回或暫時代為保管,聽侯指示處理辦法。或者在表示拒付的同時,說明正與進口商聯繫,俟有結果再通知。以上兩項必須在受到單證後合理時間內辦理。至於合理時間(Reasonable Time),究竟以多久時間為合理

12、,信用狀統一慣例並未說明。依美國統一商法第5-112條的規定:兌付或拒絕的期限以受到單證起第三個銀行營業時間終了前為止,除非提示人明示或默示同意延展兌付。假如未能在上開期限內兌付即構成對匯票或要求付款書及對信用狀的拒絕兌付。3.開狀銀行如一面拒付,同時聲明正與進口商聯繫,而後來進口商同意接受單證,則開狀銀行可以履行兌付。開狀銀行在拒付時,對寄單銀行只能說它本身要拒付,不能說進口商說單證有瑕疵。所以開狀銀行要拒付,這是因為開狀銀行_8國際貿易法實務,葉永芳9出口貿易與銀行押匯,楊培塔,70年三板對外獨立負責,應自作判斷,不能聽任進口商代作決定。在單證無瑕疵時,開狀銀行不應先徵求進口商意見才對外付

13、款。以上是就理論上,法律上的立場來說。事實上,銀行在遇到利害攸關的問題時,不論對外付款或拒絕兌付,都要和其關係密切的進口商事先商量,只是對一般普通客戶才扳起臉孔,大談法律。假如單證無瑕疵,而進口商為了企圖毀約,要求開狀銀行對外假藉一些理由拒付時,如被押匯銀行或出口商抓到證據,則可直接向進口商提出索賠要求。進口商與押匯銀行雖無直接的契約關係,但教唆開狀銀行惡意拒付,已構成侵構行為,押匯銀行可以直接起訴。4.開狀銀行拒付後,應退回寄單銀行全部單證,如果不能退單,則要負責賠償但在有些情況下,也有例外。例如信用狀中規定一部分單證直接寄往開狀銀行,另一部分則分寄第三者例如報關行等等,此時開狀銀行只需退回

14、其本身受到的單證,其餘部分如第三者不能照退例如在貨物已被提走的情形,開狀銀行可以不負責,而有寄單銀行負責。至於押匯銀行能否轉嫁給出口商承擔後果即憑開狀銀行退回的部分單證行使追索,就要看出口商向押匯銀行提出的L/H 內容了。5.押匯銀行在接到出口商交來的單證,如發現與信用狀不符,有時以電報徵求開狀銀行的意見,要求授權押匯。電報中必須詳列全部不符之點。開狀銀行可根據情況自行決定是否拒絕授權,赤可以與進口商聯繫後再決定是否授權。但應以本身名義覆電。如果開狀銀行覆電授權,而事後在押匯銀行寄來的單證中又被開狀銀行發現其他瑕疵,為當初要求授權電報中未列明者,開狀銀行仍可拒收單證,對押匯銀行拒絕兌付。6.進

15、口商在被開狀銀行徵求意見時,應及時表示態度,或者拒絕或者接受。如猶豫不決,拖延過久,則將被開狀銀行作為點認論,特別是在單證已送達進口商當面審查過的情況下,更是如此。7.如寄單銀行促請開狀銀行注意單證中有某項瑕疵,或告知開狀銀行,對於應等取瑕疵經保結方式而予押匯或付款,承兌者,如開狀銀行擬拒絕兌付,仍應附具理由,以電報或其他訊速方法,在合理時間內,通知寄單銀行信用狀統一慣例第8條第7條。第三節 押匯銀行對拒絕兌付案件的處理1.當押匯銀行自開狀銀行或付款銀行接獲拒絕兌付的通知後,首先應研究其拒絕兌付的理由,再視情形,採取相應的措施。在通常情形下,信用狀項下跟單匯票遭拒絕兌付的唯一理由為違反信用狀條

16、件。然而,在實際上,卻常有惡意的拒絕兌付。例如進口地市價下跌,致進口貨品的銷路不樂觀時,進口商乃以牽強的理由如包裝單日期與發票日期不符等等吹毛求疵而拒絕兌付。此即一般所稱的Market Claim。茲就實務上常見的拒付理由綜合說明於下:由於單證有瑕疵而拒付:單證如有瑕疵時,在通常情形下,可以補送更正單證解決。例如北保險條款漏保某一險類時,補送保險公司的加保證明書 (Statement or Rider)即可。由於付款銀行未接獲付款授權書而拒付:開狀銀行指定另一家銀行為付款銀行時,開狀銀行理應將 Letter of Payment Authorization”連同信用狀副本寄送付款銀行。如漏寄或

17、未寄達時,付款銀行必將拒絕兌付。此時,押匯銀行收到的電報,通常為 “Your BP No. Unpaid no payment authorization”。押匯銀行收到此類電報時,應訊速向開狀銀行去電。由於匯票及單證誤寄而遭拒付:匯票及單證應依照信用狀的指示寄送,如押匯銀行送有錯誤,不僅不能推諉任何人,尚且有被抱怨,訴苦,甚至被索賠之處。常見的情形有:將應寄開狀銀行的一套單證誤寄往付款銀行。挾在另一押匯文件,寄到不相干的銀行。誤打地址,如將Bank of America, San Francisco誤打為Bank of America, Hongkong。誤打國名,Bank of New Y

18、ork, Australia,但實際上該國並無此銀行。遇到上述(1),(2),(3)的情形時,該行或將來電查詢,此時,可電請其轉送指定的銀行。但如遇到(4)的情形時,將相當麻煩,因為將由目的地郵局以水路退回,致耽誤進口商的提貨,此時,進口商雖可辦理擔保提貨,但是進口商卻因擔保提貨而失去信用狀的保障。因此並非所有進口商皆願照辦也。同時,如因而遭到拒付時可能因而與出口商發生糾紛。Market Claim:此乃進口地市況惡化,而買方無意付款時,藉輕微的瑕疵,要求驚人的折扣,如不答應即以拒絕兌付要脅。此時,如認為理由不充分或牽強者,押匯銀行應據理力爭。由開狀銀行破產而引起者:出口押匯票款因開狀銀行破產

19、而無法收回票款者情形最嚴重,其引起的法律關係相當複雜,詳參閱本書第六章第十二節。2.遇到上述第1種拒付者,押匯銀行,應立即與出口商取得聯緊,請其立即補正。遇到上述第4種情形的拒付時,應即通知出口商從速與關係各方面磋商解決。有必要時,應電請開狀銀行於貨物抵到目的港後立即提貨存倉,並投保火險。出口商如無法取得進口商的諒解,致無法獲得兌付時,只好另設法轉售他人或運回本國。國外銀行拒絕兌付後,交涉無效者,出口商應即將票款繳回押匯銀行,如押匯銀行因此而發生費用或利息時,出口商也應繳付。第四節 信用狀項下的追索權及追償權1.追索權和追償權的區別,追索權從票據法的角度來說,乃指票據的持有人在付款人拒付時,向

20、票據的背書人及發票人索回票款的權利而言。在信用狀業務上,所謂追索權,則應按它的廣義來解釋。換言之,在信用狀業務上,所謂追索權乃指信用狀項下的跟單匯票在不使用匯票時,則為單證的持有人,向出售匯票或單證的所有前手的追索權利而言。匯票的存在並非追索權的必要前提,這是信用狀項下追索權的特徵。在信用業務中,與匯票或單證持有人的追索權似同而實際上不同的,還有兩種追償權。一為開狀銀行對付款銀行及電報求償或向付款銀行的求償的押匯銀行的追償權。開狀銀行在親自見到單證以前,對付款銀行或押匯銀行如已支出資金,而於接到單證時卻發現與信用狀不符。則開狀銀行有權向付款銀行及求償的押匯銀行退回單證並收回已付的款。這種追償形

21、式上似是一種追索,而實際上卻是拒付。二是進口商,開狀銀行,付款銀行以及保兌銀行等在錯誤付款(Payment by Mistake of fact)之後,發現問題,要求收款的一方退回誤付的款項。這在形式上赤是一種追索,但和嚴格意義的追索權有別。2.銀行對出口商的追索權,開狀銀行對出口商的追索;開狀銀行在親自見到以及檢查了單證,並付了款之後,再也不能向出口商受益人行使追索權,也不能向押匯銀行或付款銀行等行使追索權。開狀銀行不能因進口商拒絕贖單而要求出口商或押匯銀行等退款,因為在一般情況下,開狀銀行的驗核單證及付款是終局性的(final),即使匯票付款人(Drawee)是進口商,開狀銀行一經付款,即

22、喪失追索權。開狀銀行雖然持有匯票或單證,但並不是匯票或單證的持有人。在這一點上,信用狀項下的追索權和票據法上的追索權迴然不同,不能票據法的理論套在信用狀業務上。付款銀行對出口商的追索權;當開狀銀行指定另一銀行為付款人時,作為付款人的付款銀行,在親自審核單證並付款後,與開狀銀行一樣,再也不能向出口商或押匯銀行行使追索。集使單證轉交開狀銀行後被他發現不符而遭拒付,或開狀銀行倒閉,付款銀行赤無追索權。保兌銀行對出口商的追索權;假如保兌銀行兼為付款銀行,則其情形與付款銀行一樣無追索權。但是假如保兌銀行兼為押匯銀行時,是否有追索權,難免有爭議。爭議的焦點在於:開狀銀行審核單發現不符而拒付時,保兌兼押匯銀

23、行能否向出口商追索?一派意見強調保兌銀行的保兌行為,認為保兌銀行一經付款,集不能行使追索權,另一派意見則強調保兌銀行的讓購行為,認為如單證不符,還可以行使追索權。關於此,信用狀統一慣例第3條第2項對保兌銀行的責任有如下的規定:如信用狀規定承購或讓購者,保兌銀行應保證對發票人及善意執票人以無追索權的方式承購或讓購受益人開致開狀銀行或信用狀申請人或信用狀所規定的任何其他付款人的即期或遠期匯票。由此可知,保兌銀行兼為押匯銀行,而遭開狀銀行拒絕時,不能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權。押匯銀行對出口商的追索權:押匯銀行並不是信用狀項下的付款人,赤未保證付款,而只是單純的執票人或單證持有人。押匯銀行的讓購單證只是對出

24、口商的一種墊款,如遭拒絕,收不到貨款,不論拒付理由是單證不符,或是開狀銀行倒閉,或是無理拒付,均可向出口商追索墊出的款項及因此而生的利息。在使用遠期承兌匯票的情形下,匯票一經承兌,單證即與匯票分離,押匯銀行只掌握一紙匯票。這時對押匯銀行而言,已不存單證不符的問題。押匯銀行可在匯票到期遭拒付時,向2商行使追索權。在憑單證或收據押匯時,因無匯票,作為單證持有人的押匯銀行,同時赤可在遭拒付時,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權。在遠期信用狀,而不使用匯票時,到期不付款,押匯銀行同樣赤可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權。由上述可知,作為付款人的銀行以及就信用狀作了讓購,承兌,付款保證的銀行包括開狀銀行及保兌銀行,即使他們本身並非付

25、款人,都無追索權可言。唯一有追索權的是匯票的持有人或單證的持有人或押匯銀行。匯票的持有人可能是押匯銀行赤可能是在貼現市場購入遠期承兌匯票的人。至於單證的持有人則為押匯銀行。3.銀行與銀行之間的追索權及追償權,開狀銀行,付款銀行以及保兌銀行在不能對出口商行使追索權時,對押匯銀行也不能行使追索權。同一單證經過兩家以上銀行押匯時例如台灣的轉押匯,最後一家押匯銀行遭拒付時,對所有前手均可以追索。開狀銀行對電報求償T/T reimbursement的押匯銀行,於單證到達後發現有瑕疵時,可追回已付出的款項。此時,以電報求償的押匯銀行扔可向出口商追索,出口商不得以開狀銀行已付款為理由,拒絕退款。開狀銀行對付

26、款銀行包括保兌遣兼付款銀行,如前所述,赤可在單證到達後以單證有瑕疵為理由而退單,並要求貸記credit已被借記Debit帳戶的款項。但開狀銀行卻不能向歸償銀行Reimbursing Bank追索,這是因為歸償銀行依信用狀的規定只憑押匯銀行的求償函電代開狀銀行辦理償付工作而已。歸償銀行本身並不審查單證,當然不負單證有瑕疵的責任。開狀銀行在接到單證,發現單證有瑕疵時,只能向寄單的押匯銀行行使追索權。就歸償銀行而已,款項一經代償,其責任即告結束。4.誤付後的追償權,進口商對開狀銀行,開狀銀行對付款銀行,押匯銀行包括保兌銀行兼為付款銀行,保兌銀行兼為押匯銀行,付款銀行對出口商,在接受單證及付款之後,在

27、一般情形下,不能提出追回已付款項的要求,這是通則。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例如,當其付款構成誤付(Payment by mistake of fact)時,那就例外地可追回已付的款項。所謂誤付,最明顯的就是錯付了金額,例如應付美金一千元卻誤付了一萬元等等。其次是單證尤其是提單未經簽字,或份數不足,單證的種類不是信用狀所要求的等等。付款人在付款時失察事後發現,應有權追回已付之款或多父的款。然而,單證上輕微的瑕疵,不得隨便引用誤付為理由而要求退款,否則信用狀的保證作用將喪失殆盡。誤付是法律術語,不是付款人可照自己的意思隨便解釋的。就英,美法院的判例來看,誤付的範圍很狹窄。誤付和一般單證的瑕疵,其間應

28、有所區別,但事實上很難具體地區分,因此關於這一問題,常發生爭執。單收款人一方在交單時明知有錯,或明知付款一方多付,但仍然將錯就錯,這時的誤付就收款一方而言,已構成欺詐。如果付款人和交單人雙方都有疏忽,則為雙方弄錯的誤付,付款人可以追回誤付或多付之款,收款人不算欺詐。發生誤付以後,追回的時間不可能是無限的,但赤沒有客觀的固定時限。一般而言,追回誤付的款項宜在合理時間內進行,越早越好,所謂合理時間,視個別案件而定。誤付,有時起因於信用狀的開發有誤。例如進口商在開發信用狀申請書中所填寫的內容和買賣契約相符,但開狀銀行在開狀時弄錯或漏列某些條款,數量或金額等。如果出口商按信用狀照交單證,開狀銀行照付後

29、發現有錯誤,多付了款,此時能否以誤付為由,追回已付或溢付之款,關鍵在於出口商交單時是否明知開狀銀行開錯信用狀而有意識地利用這個錯誤。如果出口商並不知情例如買賣契約內容簡單,籠統,而信用狀卻具體,詳細,以為信用狀的條款確實代表進口商的意圖,那麼不能認為出口商有過失,因此開狀銀行不能追回貨款。至於對押匯銀行或付款銀行,因他們並不知道買賣契約條款是否與信用狀相符,所以在讓購,兌付了含有錯誤條款的信用狀,並已向開狀銀行交單取款後,開狀銀行不能以自己漏列條款或弄錯金額為藉口,向他們追回已付的款項。除非開狀銀行能證明他們不是善意的,即能證明他們與出口商串通,有意識地利用了開狀銀行的錯誤。同理,開狀銀行對他

30、們交來與信用狀相符的單證後,即使在付款前發現開狀前有誤,也只能憑信用狀照付,不能拒付,否則信用狀的獨立象性將喪失殆盡10。_10參看香港某書局出板“國際貿易中的銀行收付方式” PP.104-110第三章 出口商接到信用狀後之風險處理第一節 有關出自進口商之風險 由於信用狀具有某些特性,尤其不可撤銷信用狀對受益人更有絕對之保障。因此,信用狀才能廣為國際貿易界所利用,成為清算貿易貨款及融通貿易資金之重要工具。但是,信用狀對進出口商而言並非萬靈丹,基於其特有之法律性質,對有關當事人而言,仍難免有一些困擾或風險。本章擬站在出口商立場作進一步分析。一、 進口商未覆約開狀根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統計,71年全

31、年我國對外貿易實際發生糾紛共計1060件,其中未履約開狀者24件,佔全部2.27%(70年為2.07%),雖然所佔比率不大,但亦困擾不少出口商。通常買賣契約成立後,按理進口商應依規定如期申請開發信用狀,致出口商除凍結大批存貨外,(尤其規格特殊者,恐無法轉售),尚得增加額外利息負擔與倉租費用,倘出口商資力欠雄厚,則難免遭到破產之厄運。 進口商未能履約之因素,有 :(一)匯率變動一般買賣成交之價格,是以簽約時之匯率為準,但由於最近幾年來世界經深受石油危機之影響,導致各國貨幣對外匯率大幅起落。例如 : 韓國自1980年2月採行管制浮動匯率以來,韓國對美元匯價共已貶值22.77%,又阿根廷因通貨膨脹為

32、三位數字以及其貨幣不斷貶值,使披索在過去二年內由2000披索兌一美元貶為49000披索兌一美元,使其進口商對外幣支付成本大增,造成諸多進口商倒閉。(二)進口國政策改變1. 提高進口關稅 : 進口國政府為保護其國內工業,常藉提高進口關稅,增進口貨品成本,以減少其進口數量。例如科威特政府將食品進口關稅由4%提高15%,煙草等提高至30大,奈及利亞之棉織製品稅率則高達200%。2. 進口保證金 : 進口國政府為抵住進口,而規定進口貨物須強制性繳交進口保證金。例如 : 奈及利亞政府規定,從1982年4月21日起,除稻米以外之所有進口貨品,均須繳交高額進口保證金融(50250%),後始可辦理進口結匯。該

33、項保證金須由開狀銀行或其他辦理支付款項之銀行收取,且須無息轉存中央銀行,使大量資金受到積壓,無形中加重其進口商負擔。3. 管制進口數量 : 進口國政府直接實行進口管制或禁止措施,使進口商無法順利取得進口許可申請開發信用狀。例如 : 法國政府已決定,中華民國進口到法國之外星人(E.T.)玩具要受到配額6萬個之限制。又科威特政府宣佈禁止活雞、小麥、麵粉等172項產品之進口。(三)市場欠佳由於進口商事先對其國內市場需求調查錯誤;或該產品已為他種優良貨品所取代致進口品銷路不樂觀;或價格下跌。則不良之進口商一看市場情況不對,往往不依約定申請開發信用狀。(四)故意拖延開狀期限進口商欠缺誠意,故意拖延開狀時

34、間,令出口商無法於規定期限內裝運貨物或來不及向往來銀行提示單據辦理押匯。例如於裝運前一、兩天信用狀才送達,令出口商無法訂到合適之船隻。又如信用狀先以簡電通知,而其確認書確遲遲不寄來。二、 進口商造假信用狀近年來,由於世界性經濟不景氣,各國保護主義盛行,致使工商營運普遍感到困難。因此,業者乃極力爭取信用狀交易,認為只要有信用狀,就能獲得資金。不肖之徒在了解工商業者之心態後,逐漸以不實的信用狀來詐欺善良之出口商,倘出口商不察必難逃財貨兩空之災。茲分別就國外及國內之詐欺信用狀略述如下 :(一)國外詐欺信用狀國際上諸多騙徒,慣以偽造信用狀或設法盜取銀行印定之信用狀空白格,冒銀行之名,自行虛構填就寄交出

35、口商,並藉故要求出口商於貨物裝運後,必須先裝一份正本提單直接寄給進口商。出口商經常在貨物裝運出口後,執單據辦理押匯遭銀行拒付始發覺上當,則為時已晚。根據國際商會巴黎總部在最近一次會集會中,就接獲報告此種詐欺式信用狀正日益增加,僅僅在1982年810月,英國銀行界就發現36個案例,受害者遍及歐洲、美國以及日本,裝運的貨物從一般商品以至卡車零配件都有。出口商豈可不填。(二)國內詐欺信用狀由於景氣低迷,最近國內有些不肖之徒乘廠商求狀若渴之心理,以各種花樣偽裝這信用狀,或以塗改信用狀金額及內容之手法,向廠商或金融機構行騙。歹徒行騙之過程大致是 : 行騙者先透過電報交換機,向該行自行偽造一則美國銀行之信

36、用狀。然後,再以信用狀受益人之身份到該行查詢該偽造信用狀是否已經抵達。由於盤銀行確實收到該則信用狀,因此袛好按往例開列一封知函件。但因該偽造信用狀上沒有往來銀行之密碼,袛好按列加註非正式(Unofficial)字樣,表示僅係一張函件,並未正式成為契據。而歹徒取得此一非正式之函件後,立即與廠商接洽,表示願將此份信用狀轉讓給廠家持用。急於打破外銷困境之廠商,在利益的誘惑下,一時不察,遂上其大當,任由歹徒騙財騙貨,等到銀行查明,廠商又受騙時,歹徒早已逃之夭夭。(三)進口商開來信用狀不當進口商雖如期申請開發信用狀,但其信用狀內容不詳或與買賣契約規定相衝突,令賣方無所適從。甚至買方存心詐騙,故意在信用狀

37、上設下陷阱,記載不正常之條款,使信用狀喪失其原有之功能,而出口商在不知不覺中陷入其圈套,任其擺佈。茲略舉說明如下 :1.用狀記載欠完整 :(1)信用狀上缺少Irrevocable(不可撤銷)字樣。(2)詳電(Full Cable)信用狀上無信用狀號碼。(3)電報信用狀上難有押碼,但通知銀行告知押碼不符。(4)對提單上之收貨人(Consignee)與被通知人(Notify Party)規定欠明確。(5)正本信用狀上無遵照信用狀統一慣例及開狀銀行保證付款之條款。2.信用狀記載與買賣契約不符(1)信用狀種類與買賣契約規定不符,例如買賣契約規定可轉讓,但信用狀上卻無Transferable(可轉讓)字

38、樣。或買賣契約規定信用狀須經第三家銀行保兌,但信用狀上無第三家銀行保兌之字句。(2)信用狀內對貨品名稱、數量、交易條件、金額、起迄港名等與買賣契約規定不一致。(3)買賣契約規定應平分數批裝運並可轉船,而信用狀上卻禁止分批裝運及轉船。3.信用狀上記載不正常之條款(1)信用狀上規定貨品須貼印他人已註冊之商標,或規定標示產地為其他國家。(2)規定海運貨物之起卸地非屬海港,如規定起運港為桃園機場,卸貨港為橫濱港。(3)規定裝船前提單須先經其指定機構署名(提單須於裝船完畢後方能取得)。(4)規定提單須經無邦交國領事簽署,方可押匯。(5)規定提單之收貨人為進口商,並要求正本提單直接寄交進口商(有違信用狀統

39、一慣例之規定)。(6)規定匯票之付款人為某一指定之押匯銀行,而押匯銀行認為異於常例,拒絕接受。(7)規定所有單據均不得註名貨物名稱、金額或數量。(8)規定檢驗證名須由進口商派代表來台驗貨後出具。(9)目的地非海港(即須涉及轉運問題),而信用狀中卻禁止轉運。4.信用狀記載前後矛盾(1)信用狀號碼前後不一致。(2)信用狀大小寫金額不一致。(3)貿易條件不包括運費,信用狀上卻規定提單上幁註名運費已付迄(Freight Prepaid)。(4)信用狀上要求押匯時須提示全套正本提單,但又規定出口商須先寄出一份正本提單予進口商後方可押匯。(5)信用狀上註明須於某一港口轉船,又規定禁止轉運。(四)開狀銀行信

40、用狀欠佳如前述,信用狀係由開狀銀行出借其信用作為進口商支付貨款之保證文據。因此,開狀銀行成為該筆交易之付款保證者,也就是信用狀的責任中心,信用狀之價值全賴開狀銀行的信譽與資力來維繫。並非世界上每一家銀行所開出的信用狀,都具有高度的信用保證。有些開狀銀行欠缺誠實信用之原則,惡意在信用狀上附加不明確或苛酷之條款,令出口商窒礙難行或徒增鉅大費用。有時更為了遷就信用狀申請人,不顧自身信譽,藉故吹毛求疵,以無關緊要之細節(例如商業發票上將公司名稱遺漏未記Ltd.字樣)作為拒付之理由。尤其當經濟景氣低迷之際,有些開狀銀行不幸宣告倒閉,即使受益人履行其交貨義務,並依信用狀規定提示單據,開狀銀行卻無法予以付款

41、。例如,幾年前香港一家財務公司(Eurosea Finance Co.),開出信用狀,在我國出口商履行信用狀規定交運貨物並提示押匯文件,而進口商亦付款贖單後,該財務公司卻拒不付款。另外據悉Burfield National Finance (H.K.) Ltd.,曾開來遠期信用狀,在本地出口商押匯後,經過一段時間藉口應進口商之要求將文件退還。押匯銀行去函。卻置之不理,最後以越洋電話查詢,乃謂該公司正準備結束營業,即使採取法律行動亦無實益。諸如此類事件,據聞其他先進國家亦時有發生,例如美國去年倒閉之商業銀行已有24家,預料尚有一些銀行也難逃清單之厄運。出口商接到此等銀行所開出之信用狀,豈不形同廢

42、紙一張,倘不慎再依其指示交運貨物,則損失將更加慘重。可見出口商對開狀銀行之信用程度當不可掉以輕心。 (五) 開狀國政經不穩在信用狀交易中,有時出口商雖握有開狀銀行之付款保證,但由於有些國家或地區政情不穩,外匯短缺,政府突然實行進口管制或干預外匯措施,或以行政命令涷結資金,中止付款,導致開狀銀行無法單獨撥付夕匯。甚至出口商執有業經保兌之信用狀,有的保兌銀行亦可能以不可抗力事件為理由,解除其保兌責任。例如 :1. 伊朗開來之信用狀,雖經保兌,但卻因為開狀銀行被炸毀,致出口商無法押到貨款。2. 黎巴嫩開來之信用狀,並經台北美商銀行保兌,但押匯時,銀行仍然以黎巴嫩正與以色列交戰中為由,僅同意以託收方式

43、受理。3. 奈及利亞開來之信用狀,經英國銀行保兌。那知出口商將貨物裝運出口後,才接到開狀銀行通知奉奈國政府之命令裝船前必須先取得遠東公證公司所出具之檢驗合格報告(Clean Report of Findings),否則不能撥付外匯。4. 又如奈及利亞政府於71年3月24日宣佈凍結外匯後,該地區的信用狀於押匯時均遭託收之命運,即使保兌信用狀亦不例外。據聞去年初我國有一成衣出口商,按信用狀規定裝運出口,並辦妥押匯後,對方卻以Administration Problem為由拒付,出口商只好回吐其所押得之貨款及全部利息與費用。5. 緊接著奈及利亞之後,中南美洲地區亦相繼發生對外負責過鉅而採取外匯分派制

44、,即使出口商獲得信用狀,亦不知須待何時才能收取貨款。第二節 出口商未確切遵守信用狀之規定一、 違反信用狀有關轉讓之規定1. 凡信用狀上末載明可轉讓(Transferable)字樣者,第一受益人便不可將該信用狀之全部或部分轉讓予第三者,否則亦構成拒付之理由。但如屬統一慣例第55條之規定,從事轉讓者,不在此限。即信用狀雖無轉讓條款,但受益人與製造廠商雙方約定,並經銀行同意,信用狀金額實質上仍可轉讓。2. 雖然信用狀有可轉讓字樣,但受益人違反統一慣例第55條(e)項規定,轉讓二次以上,或在禁止分批裝運之情形下,竟將該信用狀之部分金額轉讓予第三者,而造成之瑕疵。二、違反信用狀有關分批裝運之規定1.違反

45、禁止裝運之規定 : 信用狀規定不許分批或部分裝運時,出口商必須依照信用狀上所記載之金額一次出貨。若出口商違反其規定予以分批或部分裝運者,均構成拒付之理由。但如貨物分數批裝載於同一船上,且為同一航次者,即使該提單上所列記載裝運之日期與港口不同,亦不視為批裝運。2. 違反分批裝運之指示,在許可分批裝運的情況下,如果信用狀對各批裝運之數量或日期順序有所指示時,出口商務必遵照其指示之日程表如數裝運,切勿顛倒次序或任意增減裝運之數量,否則亦構成拒付之理由,同時對該信用狀未使用之部分亦自動失效。三、延誤裝運期限1. 因貨物之製造遲滯;或出口簽證、報關之擔擱;或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找到合適之船隻等。致無法於信用

46、狀規定之裝運期限內交運貨物;又未及時請求進口商展延裝運有效期者,均將構成拒付之理由。2. 裝運期限適逢銀行休業日,誤以為可順延至銀行下一營業日裝運,致造成過期裝運。3. 展延信用狀有效期限,而未同時請求展延裝運期限,誤以為裝運期限可隨之展延而造成之瑕疵。四、 遲延提示押匯有效期1. 因單據製作或取得時有所延誤,致無法在規定之有效期內提示而造成拒付之理由。2. 信用狀規定有效期以單據寄達進口地或付款為準,而出口商忽略該項規定,誤以為該有效期是在本國提示押匯之期限,致單據未能於規定之期限內寄達指定地點,而造成拒付之理由。3. 忽略信用狀上規定提示單據之期限,根據信用狀統一慣例第47條規定,信用狀項

47、下之一切單據,應於各該單據備妥後,相當期間(reasonable time)內提示押匯,否則讓購銀行將認為出口商所提示之單據業經不當擔擱(Undue Delay),而拒絕接受。通常信用狀上規定裝運(或提單發行日)後若干日內提示押匯,如Negotiation must be made within XXX days after B/L date.,出口商若忽略此一規定,即使於信用狀有效期以前提示押匯,但若違反提單發行日後若干日提示押匯之規定,亦將構成拒付之理由。五、缺少信用狀所規定之單據1. 未提出船公司證明,即未依信用狀規定提示船公司之其他證明文據,如 : 船齡證明、黑名單證明、盟線證明等所造成之瑕疵。2. 又如信用狀規定須提示Packing List/Weight Triplicate,即包裝單與重量證明各需三份。然常有出口商認為重量證明之內容已包含包裝單內,而只提示包裝單三份,所形成之瑕疵。3. 漏掉其他應提示之單據,例如漏掉須由進口商所出具之樣本同意函Sample Approval Letter by Buyer,或由出口商所出具之製造證明Benefic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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