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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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B 50016 20142014827发布201551实施1 总 则 . 12 术语、符号 .22.1 术语 .22.2 符号 .43 厂房和仓库 .5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5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73.3 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93.4 厂房的防火间距.133.5 仓库的防火间距.17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193.7 厂房的安全疏散.213.8 仓库的安全疏散.22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244.1 一般规定 .24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24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

2、距.27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31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335 民用建筑 .35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355.2 总平面布局 .375.3 防火分区和层数.395.4 平面布置 .415.5 安全疏散和避难.466 建筑构造 .566.1 防火墙 .566.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566.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586.4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596.5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626.6 天桥、栈桥和管沟.646.7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647 灭火救援设施 .667.1 消防车道 .667.2 救援场地和入口.677.3 消防电梯 .687.4 直升机停

3、机坪.698 消防设施的设置 .708.1 一般规定 .708.2 室内消火栓系统.718.3 自动灭火系统.72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758.5 防烟和排烟设施.769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789.1 一般规定 .789.2 供 暖 .789.3 通风和空气调节.7910 电气 .8210.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8210.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83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8411 木结构建筑.8612 城市交通隧道 .9012.1 一般规定 .9012.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91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92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9312.5 供电及其他.93附

4、录 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95附录 B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96附录 C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97本规范用词说明 .98引用标准名录 .991 总 则 1.0.1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厂房;2 仓库;3 民用建筑;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 可燃材料堆场;7 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1.0.3 本规范不适用

5、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1.0.4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6 建筑高度大于 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1.0.7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6、 2.1.1 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2.1.2 裙房 podium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的附属建筑。2.1.3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2.1.4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facilities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 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

7、等小型营业性用房。2.1.5 高架仓库 high rack storage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2.1.6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2.1.7 地下室 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2.1.8 明火地点 open flame location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2.1.9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8、2.1.10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2.1.11 防火隔墙 fire partition wall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2.1.12 防火墙 fire wall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不燃性墙体。2.1.13 避难层(间) refuge floor(room)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2.1.14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9、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2.1.15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1.16 防烟楼梯间 smoke-proof staircase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1.17 避难走道 exit passageway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2.1.18 闪点 flash point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

10、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2.1.19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2.1.20 沸溢性油品 boil-over oil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2.1.21 防火间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注: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2.1.22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

11、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2.1.23 防烟分区 smoke compartment在建筑内部采用挡烟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烟气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2.1.24 充实水柱 full water spout从水枪喷嘴起至射流 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 380mm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2.2 符号 A泄压面积C泄压比D储罐的直径DN管道的公称直径H建筑高差L隧道的封闭段长度N人数n座位数K爆炸特征指数V建筑物、堆场的体积,储罐、瓶组的容积或容量W可燃材料堆场或粮食筒仓、席穴囤、土圆仓的储量3 厂房和仓库 3.1 火灾

12、危险性分类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 3.1.1的规定。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甲类1闪点小于 28的液体2爆炸下限小于 10%的气体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

13、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乙类1闪点不小于 28,但小于 60的液体2爆炸下限不小于 10%的气体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5助燃气体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雾滴丙类1闪点不小于 60的液体2可燃固体丁类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戊类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

14、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 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 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 20%。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

15、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 3.1.3的规定。表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1闪点小于 28的液体2爆炸下限小于 10%的气体,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 10%气体的固体物质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1闪点不小于 28,但小于 60的液体2爆炸

16、下限不小于 10%的气体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5助燃气体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1闪点不小于 60的液体2可燃固体难燃烧物品不燃烧物品3.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 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 1/2时,应按丙类确定。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

17、 3.2.1的规定。表3.2.1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m 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21000m 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

18、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2.5 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2.6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等标准的规定。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乙类仓库,单、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3.2.8 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

19、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3.2.10 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2.50h和 2.00h。3.2.11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除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下列建筑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1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柱和屋顶承重构件;2 设置

20、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3 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和屋顶承重构件。3.2.12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 0.50h。4层及 4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当采用难燃性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 级。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的规定。3.2.13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

21、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 0.25h。3.2.14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75h。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3.2.16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当为 4层及 4层以下的丁、戊类厂房(仓库)时,其屋面板可采用难燃性轻质复合板,但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 级。3.2.17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3.2.18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3.3 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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