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制度运行机制编写材料.docx

上传人:小飞机 文档编号:1860017 上传时间:2022-12-22 格式:DOCX 页数:163 大小:875.0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标准制度运行机制编写材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3页
标准制度运行机制编写材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3页
标准制度运行机制编写材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3页
标准制度运行机制编写材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3页
标准制度运行机制编写材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标准制度运行机制编写材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标准制度运行机制编写材料.docx(16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第一章 准备工作1.1 基础知识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标准是由标准管理机构发表的,整个地区;规范是办公室或者责任部门发布。部分部门莆田市写的规范,规范在政府文有多重表现形式。办法、要求、指南、制度等。1.1.1 标准化的原理和方法(一)标准化简化原理(二)标准化统一原理(三)标准化协调原理(四)标准化优化原理(五)标准化方法(或形式)1、系统标准化形式2、超前标准化形式1.1.2 企业标准化工作基本要求15496-2003企业标准体系要求企业标准体系系列标准的作用及其相互之间的

2、关系15496企业标准体系要求15497企业标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15498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19273企业标准体系评价与改进企业标准体系系列标准与其他管理体系标准之间的关系1.1.3 标准化信息管理企业标准化信息管理的地位和作用1、标准化信息是企业信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2、标准化信息能够加快企业新产品开发速度;3、提高企业标准水平;4、有助调整产品结构,快速占领市场;标准化信息管理的特性、范围广泛性、法规性、系统性、时效性、服务性;1、生产、经营、科技、贸易等方面的标准文本;2、国内外标准化期刊、出版物、专著等;3、有关的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4、国家标准、行业

3、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及技术法规;5、其他与本企业有关的标准化信息;1.1.4 企业标准的制定(一)企业标准的制定范围1、产品标准;2、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活动中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3、设计、采购、工艺、工装、半成品的技术标准;4、企业内控标准;(二)企业标准制订、修订原则1、贯彻标准化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2、充分考虑顾客和市场需求,保证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利益;3、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4、有利于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国际贸易;5、有利于新技术发展和推广;1.2 组织结构莆田市数字办,结合人社部门的管理办法1.2.1 国家标委会食品安全、

4、环境保护、工程建设方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未纳入本系统,请访问以下链接进行查询: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工程建设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为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1.2.1.1 机构简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也设有标准化管理机构,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政府部门也设有标准化管理

5、机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标准化工作实行业务领导。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英文名称是:StandardizationAdministration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简称:SAC。中国是ISO的正式成员,代表中国的组织为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tandardizationAdministrationofChina,简称SAC)。1.2.1.2 主要职责(一)参与起草、修订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工作;拟定和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国标准化管理规章,制定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负

6、责制定国家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和编制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的制定、修订计划。(三)负责组织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国家标准的统一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四)统一管理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经费和标准研究、标准化专项经费。(五)管理和指导标准化科技工作及有关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六)负责协调和管理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有关工作。(七)协调和指导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负责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八)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其他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负责组织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管理国内各部门、各地区参与国

7、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的工作;负责签定并执行标准化国际合作协议,审批和组织实施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负责参与与标准化业务相关的国际活动的审核工作。(九)管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十)负责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推广工作;监督国家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十一)管理全国标准化信息工作。(十二)在质检总局统一安排和协调下,做好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WTO/TBT协议)执行中有关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十三)承担质检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1.2.1.3 标准化管理1.2.1.3.1 管理体制中国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按照国务院授权,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8、疫总局管理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行业协会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主管,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1.2.1.3.2 标准性质中国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性质的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1.

9、2.1.3.3 标准体制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对需要在全国范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另外,对于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以及采用国际标

10、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1.2.1.3.4 标准制定程序中国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划分为九个阶段: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对下列情况,制定国家标准可以采用快速程序:1)对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可直接由立项阶段进入征求意见阶段,省略起草阶段;2)对现有国家标准的修订项目或中国其他各级标准的转化项目,可直接由立项阶段进入审查阶段,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1.2.1.4 内设部门根据职责,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内设八个职能部门:办

11、公室、机关党委、综合业务管理部、国际合作部、农业食品标准部、工业标准一部、工业标准二部、服务业标准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信息中心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办公室承担文秘、档案、行政、保卫、保密、信访等日常行政运转工作;负责人事劳资、公务员培训工作;负责标准化行政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行政财务日常运转工作;参与起草、修订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工作,负责协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标准化政策研究工作;负责标准化宣传工作;承担机关后勤管理和保障的有关工作。内设5个处室:秘书处、政策法规研究室、人事处、财务处、行政处。机关党委机关党委工作职责:负责制定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的工作规划、计

12、划及政治学习;负责党的基层组织的思想、作风和组织建设以及对党员的管理、教育和监督工作;负责基层党组织的设立、变更和支部成员的改选及党员发展工作;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审查和处理党员违纪问题;负责行政监察和机关财务的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工会、共青团和妇女工作。内设: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综合业务管理部承担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的拟定工作;负责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编制、实施和国家标准统一编号、登记、发布工作;承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综合协调事务以及专家的聘用等工作;负责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行业标准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标准化科技及培训工作;负责标准化专项

13、及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承办标准样品的计划、协调、审批和管理工作;承担标准化统计工作;负责WTO/TBT协议执行中有关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内设2个处:计划发展处、科技管理处。国际合作部承担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地区标准化组织PASC等国际标准化组织活动的组织、联络、协调、管理工作;负责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我国参加国际标准化工作的政策研究并提出建议;负责协调、组织国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和ISO、IEC的日常投票工作;负责由我国承担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EC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管理工作;负责国际标准和发达

14、国家标准的采集、研究的组织工作;负责出国审批和办理有关手续,承担外事接待工作。内设3个处:国际组织处、国际合作处、外事处。农业食品标准部承担农业(包括畜牧、水产等)、水利、供销、粮食、烟草、林业、动植物检验检疫、农业投入品、农产品加工,食品安全、食品及相关产品等部门和行业国家标准的计划和国家标准的审查、实施情况的监督工作;负责对口部门和行业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对口部门和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指导及相应行业标准的备案工作;负责对口领域的地方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相应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推行农业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内设2个处:农业处、食品处。工业标准一部承担铁道、交通和民航等交通设备制造

15、、安全生产、机械、汽车、航空、航天、兵器、船舶、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包装、节能、环保、海洋、石化、冶金、有色、建材、建设、煤炭、化学危险品等部门和行业的国家标准的计划和国家标准的审查、实施情况的监督工作;负责对口部门和行业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对口部门和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及相应行业标准的备案工作;负责对口领域的地方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内设3个处:交通能源处、装备处、材料处。工业标准二部承担通信设备制造、电子信息技术、电工、电力、仪器仪表、广电设备制造、邮政设备制造、轻工、纺织、纤检等部门和行业的国家标准的计划和国家标准的审查、实施情况的监督工作;负责对口部门和行业的标准

16、化技术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对口部门和行业的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及相应行业标准的备案工作;负责对口领域的地方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相应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内设2个处:信息技术与自动化处、电气与消费品处。服务业标准部承担交通、铁道和民航运输服务,邮政、电信服务,商业、旅游、民政、体育、气象、文化、教育、新闻出版、银行、证券、保险、公安、海关、地震、测绘、统计、档案、卫生、卫生检疫等部门和行业的国家标准的计划和国家标准的审查、实施情况的监督工作;负责对口部门和行业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对口部门和行业的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及相应行业标准的备案工作;负责对口领域的地方标准化工作的指

17、导和相应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内设2个处:社会服务业处、经济服务业处。标准信息中心研究拟订全国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研究制订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技术规范和相关制度;负责标准化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组织实施标准化信息化工程建设及标准化“电子政务”工程。组织标准化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信息系统开发工作,承担国家标准委集中运行的标准化信息系统软硬件、数据库的运行维护工作,开展相关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服务活动。研究提出标准化政府信息网站的发展计划,拟定标准化信息网站建设规范和运行管理办法;承担国家标准委门户网站建设、运行维护工作。承担标准化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承担国家技术标准资源服务平台的

18、建设与运行维护工作,组织开展国内外标准资源采集、信息交换、信息咨询及电子文本网络服务。承担信息安全应用需求与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信息安全保密和等级保护等各项任务的落实;负责标准化信息系统及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部署、实施,对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测和管理。承担与本中心业务相关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承担国家标准委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国家标准委交办的其他事项。标准信息中心内设4个机构:办公室(综合处)、业务发展处、系统运行处、标准服务处。11.3 规范约束国家、国际、地方等规范数据交换与共享办法,采集、共享考核1.4 政策法规1.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

19、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4.2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要依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主要分为什么阶段DaylilyHa008|15-07-07报告,这不是个问题举报根据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GB/T16733-1997),我国国家标准制定程序阶段划分为9个阶段,即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预阶段:是标准计划项目建议的提出阶段。(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立项阶段: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国家标准新工作项目建议统一汇总、审查、协调、确认。立项阶段的时间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起草

20、阶段:技术委员会落实计划,组织项目的实施,至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止。起草阶段的时间周期一般不超过10个月。(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所订国家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征求意见阶段:起草工作组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往有关单位征求意见起,经过收集、整理回函意见,提出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至完成标准送审稿止。征求意见阶段的时间周期一般不超过2个月,这一阶段的任务为完成标准送审稿。审查阶段:自技术委员会收到起草工作组完成的标准送审稿起,经过会审或函审,至工作组最终完成标准报批稿止。批准阶段:自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技术委员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标准报批稿起,至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21、门批准发布国家标准止。出版阶段:自国家标准出版单位收到国家标准出版社稿起,至国家标准正式出版止。出版阶段的时间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这一阶段的任务为提供标准出版物。复审阶段: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废止阶段:已无存在必要的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废止。1.4.3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年月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第号令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

22、要求;(二)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三条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规定非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第四条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含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制定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要求,由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的

23、要求提出计划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对计划建议进行协调、审查,制定出年度计划。(二)部门,根据制定地方标准的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小组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三)负责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或起草小组,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编写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经征求意见后编写成标准送审稿。(四)地方标准送审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工作可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组织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标准、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的专业

24、技术人员进行审查。审查形式可会审,也可以函审。(五)组织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将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送审稿,修改成报批稿,连同附复件,包括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验证材料、参加审查人员名单,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第六条药品、兽药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发布,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制定、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发布。第七条地方标准发布后,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三十日内,应分别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地方标准批文、地方标

25、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各一份。第八条受理备案的部门,当发现备案的地方标准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时,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成申报备案的部门限期改正或停止施行。第九条地方标准的编写、出版,参照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地方标准的代号、编号:(一)地方标准的代号汉语拼音字母“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组成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再加“”,组成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见附表。示例:山西省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山西省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二)地方标准的编号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地方标准顺序号和年号三

26、部分组成。示例:/-年号标准顺序号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示例:/-年号标准顺序号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第十一条地方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第十二条地方标准的出版、发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三条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第十四条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地方标准应当纳入当地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附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名称代码名称代码北京市湖北省天津

27、市湖南省河北省广东省山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海南省辽宁省四川省吉林省贵州省黑龙江省云南省上海市西藏自治区江苏省陕西省浙江省甘肃省安徽省青海省福建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江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东省台湾省河南省1.4.4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8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

28、。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第三条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1.4.4.1 第四条行

29、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行业标准:(一)药品行业标准、兽药行业标准、农药行业标准、食品卫生行业标准;(二)工农业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行业标准;(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行业标准;(四)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行业标准;(五)互换配合行业标准;(六)行业范围内需要控制的产品通用试验方法、检验方法和重要的工农业产品行业标准。其他行业标准是推荐性行业标准。第五条产品质量行业标准,凡需要而又可能分等分级的,应作出合理的分等分级规定。第六条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

30、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第七条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在制定行业标准计划时,必须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以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第八条在制定行业标准工作中,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行业的行业标准计划;(二)负责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标准项目的分工;(三)组织制定本行业的行业标准;(四)统一审批、编号、发布本行业的行业标准;(五)办理行业标准的备案;(六)组织本行业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第九条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提出本行业标准计划的建议,组织本行业标准的起草

31、及审查等工作。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提出的行业标准计划建议,经行业标准归口部门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分工后,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下达实施。第十条制定行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吸收其参加标准起草和审查工作。第十一条行业标准的计划,应当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抄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一式2份。第十二条按行业标准计划的安排,行业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提出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修改为送审稿,送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第十三条行业标准送审稿,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由行业标准归

32、口部门委托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时,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进行。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时,参加审查的人员,应有生产、使用、经销、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有关专家。其中,使用方面的人员不应少于14。行业标准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时应进行充分讨论,尽量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同意为通过。函审时,必须有34的回函同意为通过。会议审查结果应写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函审时应写出“函审结论”(格式按附件2)并附有“函审单”(格式按附件3)。会议代表的出席率和函审单的回函

33、率应不低于23。行业标准送审时,应附有“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按附件1)及其他有关附件。第十四条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审批、编号、发布。行业标准报批时,应有“标准报批稿”、“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及其“函审单”、“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时,应附有该标准的原文或译文。行业标准的审批必须尊重“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对报批稿进行修改应有充分科学论据,并征求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的意见。对报批稿有重大修改时,应进行重新审查。确定行业标准的强制性或推荐性,应由全国专业标

34、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提出意见,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审定。第十五条行业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组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进行。行业标准的复审也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复审时一般要有参加过该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参加。标准复审后,应提出“复审报告”,报送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审批。1.4.4.2 第十六条行业标准代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号组成。(一)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二)推荐性行业

35、标准编号第十七条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应在行业标准发布后30日内,将已发布的行业标准及编制说明连同发布文件各一份,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行业标准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成行业标准归口部门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第十八条编写行业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行业标准的出版,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确定。行业标准出版后的正式文本,应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一式5份。第十九条行业标准属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行业标准,应纳入国家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

36、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84年3月21日原国家标准局颁发的专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1.4.5 2009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0984号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做好备案工作,现将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三月十二日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一、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

37、用于生产、加工或销售的产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备案等活动;药品及农业种植、养殖产品等除外。三、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四、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当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责任。五、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三)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四)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动植物生

38、命健康和安全;(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六)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七)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八)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应当明确所使用的原辅料和添加剂。六、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标准。七、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八、企业在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企业产品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二)技术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完整性;(三)试验方法的科学性;(四)

39、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五)标准编写与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系列国家标准的符合性。九、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由企业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技术组织负责组织。十、专家组负责标准的审查,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组应当由研发、生产、检验、销售等方面人员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人。直接参与企业产品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审查。十一、参与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者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了解相关产品生产的工艺、技术要求和国内外该领域技术、标准发展的状况。十二、标准起草单位

40、提交专家组的审查材料不得少于下列内容:(一)标准文本(送审稿);(二)标准编制说明;(三)规范性引用文件和参考资料;(四)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五)试验验证报告;(六)企业实施该标准在设备、检验、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说明。十三、标准审查必须经专家组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专家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填写审查单(会议纪要)。审查情况应当包括:审查日期、地点、起草单位、组织审查机构、参加审查人员名单。审查结论主要涉及:评价意见、主要修改意见和采纳情况;所审查的企业产品标准送审稿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具有相应的理由和相关影响的说明;是

41、否予以通过审查等内容。审查结论可以作为企业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的技术依据。十四、参加标准审查的专家在审查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严肃认真的态度,保证审查结果的正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标准审查活动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十五、企业产品标准审查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十六、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年。复审后应当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明确结论。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进行复审:(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二)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

42、准、地方标准的;(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了修订的;(四)企业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重大改变的;(五)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的;(六)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十八、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是企业依法将批准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告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并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的行为。备案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可以依法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应当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受理备案的部门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十九、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二)标准批准发布文件;(三)企业产

43、品标准纸质和电子文本;(四)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五)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六)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七)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二十、企业应当对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二十一、负责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在5至7个工作日内应予办理: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要求的,准予备案;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企业。二十二、企业产品标准备

44、案的有效期为3年。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告已备案企业产品标准名录。企业产品备案不得收取费用。二十三、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继续有效且备案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企业应当在该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前次备案注销。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修订的,修订后应当重新办理备案。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废止的,应当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二十四、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持有效证件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二十五、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二十六、受理备案部门不得泄露、扩散标准的内容或者文本。备案的标准一般不对外提供,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十七、标准备案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恪尽职守,不向备案企业提出与备案工作无关的要求。对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二十八、发现应当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