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电子商务支付中的法律问题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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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电子支付法律制度,先导案例,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贵溪支行 被告:朱某 被告:周某2004年1月7日下午4时许,被告朱某到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贵溪支行金三角储蓄所办理异省现金通存业务,朱某将6万6千元现金及户名周某、卡号为4367421540820151582的龙卡(简称卡1)交给原告的工作人员存款,原告工作人员对该卡进行电脑存款操作,在刷卡时,电脑显示交易未成功,随后原告的工作人员又对该卡刷卡,由于网络不支持,电脑显示交易又未成功,当工作人员进行第三次操作时,交换站已经停机,交易仍然未成功。此时被告朱某拿出户名周某、卡号为4367421540860108302的龙卡(简称卡2),要求将钱存在

2、此卡,这次操作后电脑终于显示交易成功。,银行网络出错客户多取6万6应否返还?,先导案例,2004年1月8日建行江西省分行发现龙卡出现错账,经核查原始交易流水记录,发现错账出现在原告1月7日对周某的卡1的交易上。原来1月7日下午,朱某将钱存在户名周某的卡1时,原告的电脑显示三次交易无效,但是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原始交易流水记录中反映,第一笔实际已经交易成功。但由于电脑网络系统出现的差错,原告工作人员误以为对周某的卡1存款交易未成功,转而对户名为周某的卡2进行存款操作,结果朱某只交给了6万6千元现金,原告却在其提供的卡1、卡2上重复存款,多存了6万6千元。,2004年1月7日被告周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杭州

3、市秋涛支行杭州湾分理处取款6万6千元,2004年1月7日周某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天水支行、钱江支行取款6万6千元。法院认为,被告周某所多支取的6万6千元存款没有合法依据,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被告朱某按正常途径在银行办理存款业务,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周某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贵溪市支行人民币6万6千元。,你尝试过电子支付吗? 有没有遇到过什么问题?,电子支付是 电子商务中的重要环节,在整个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网上金融服务是其中很重要的一环。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和发展,网上金融服务的内容也在发生着很大的变化。网上金融服务包括了网上购买、网络银行

4、、个人理财、网上股票交易、网上保险、网络交税等。所有的这些网络金融服务都通过网络支付或电子支付的手段来实现。 显然,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中的重要环节,从技术上看,它涉及到用户与银行等金融部门的交互和接口;从交易上看,它连接着支付方、收款方、银行及电子支付服务商等众多电子商务主体。,电子支付的概念,电子支付,是指以电子计算机及网络为手段,用负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转,并具有实时支付效力的一种支付方式。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10月31日发布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第二条的规定:“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

5、为。”,电子支付的类型,电子支付的业务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等。 网上支付:广义地讲,网上支付是以互联网为基础,利用银行所支持的某种数字金融工具,发生在购买者和销售者之间的金融交换,而实现从买者到金融机构、商家之间的在线货币支付、现金流转、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过程,由此为电子商务服务和其它服务提供金融支持。 电话支付:电话支付是电子支付的一种线下实现形式,是指消费者使用电话(固定电话、手机、小灵通)或其他类似电话的终端设备,通过银行系统就能从个人银行账户里直接完成付款的方式。 移动支付:移动支付是使用移动设备通过无线方式完成支

6、付行为的一种新型的支付方式。移动支付所使用的移动终端可以是手机、PDA、移动PC等。,中国的电子支付市场发展简况,2005年被称为中国的电子支付元年,这一年中国电子支付市场高速增长,并且很多电子支付法规也得到了完善,中国的电子支付实现了飞跃式增长。 2006年,电子支付产业依然保持着快速的增长,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电话支付等多种支付形式的出现加快了整个产业发展的步伐。在企业业务结算中,电子支付与其它交易结算形式相比,使用率较高,在某些企业中已超过了60%。货到付款、邮政汇款、银行电汇等传统形式仍有一部分忠实的使用者,所占比率分别为39.4%、12.3%和6%。,电子支付交易额占比增加,电子支付

7、除了在使用率方面一路飙升,通过这一方式进行的交易额占企业总交易额的比重也在迅速增加。 调查数据显示,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完成一半交易额的商户占总体被调查企业的41%,完成总交易额11%49%的企业占比达到33%。,电子支付方式多样化,起步较早的网上支付仍然是电子支付形式中的绝对主力,完成的业务量占比达到80%以上。 电话支付这一新形式也逐渐被商户重视起来。 不过,目前,商户对移动手机支付的态度有所保留,47%的商户对其持观望态度,40%的商户看好这一支付形式,9%的商户并不看好它。,2007年第1季度,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额规模达到160亿元,比上一季度增长了33.3%,与2006年同期相比,增

8、长了4倍多。 2007年第2季度,中国第三方电子支付市场中互联网支付(非独立)达115.14亿元,互联网支付(独立)达52.05亿元,第三方手机支付达3.39亿元,第三方电话支付达0.76亿元。 2007年第3季度,中国第三方电子支付市场规模中支付宝以47.10%的市场份额排名第一,腾讯财富通以18.00%的市场份额排名第二,中国银联电子支付以13.30%的市场份额排名第三。 2007年第4季度,中国第三方电子支付市场交易额总规模在已达到229.24亿元。在第三方电子支付市场中,支付宝,Chinapay和财付通位列交易额排名前三。,中国第三方电子支付市场交易额总规模在2008年第1季度已达到4

9、54.67亿元。其中互联网支付达417.59亿元,第三方手机支付达35.2亿元,第三方电话支付达1.88亿元。 2008年第2季度达到539.89亿元,环比增长19%。其中互联网支付达505.12亿元,第三方手机支付达32.81亿元,第三方电话支付达1.96亿元。 2008年第3季度达到661.99亿元,环比增长率达23%,也高于上季度19%的环比增长率。其中互联网支付达623.58亿元,第三方手机支付达36.25亿元,第三方电话支付达2.16亿元。,你最看重电子支付的什么问题?,电子支付用户最看重安全,调查数据显示,在选择电子支付考虑的诸多因素中,64.5%的商户首选安全因素。39.8%的商

10、户很关注电子支付是否快捷和方便。这同时也是支付公司和银行共同关心的要素。因为支付产业从某种角度而言就是安全产业。 业内人士一致认为,从技术角度看,国内电子支付的安全系数远远高于国外,但是从支付安全管理而言,与国外还有一定距离。,为了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不少商业银行都采取了各种措施,比如使用第三方证书和动态密码作为支付安全的双保险等。 在关注安全的同时,电子支付的快捷和方便等因素也受到商户的重视。如何让商户更安全地完成支付,同时又能保证这一过程快捷方便,这是商业银行面临的很大挑战。 面对目前市场现存的几十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商户以实际行动进行了投票。76%的商户首选支付宝,同时也选择YeePa

11、y、网银在线、银联电子支付等公司作为自己的支付合作伙伴。,银行是电子支付产业主体,调查中发现,有91%的商户表示银行与自己的合作态度很积极,只有极少数的商户表示银行的态度没有转变。 从银行角度而言,不少大银行更乐于与规模较大的商户进行直连,同时也不放弃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合作,进一步整合中小商户。,100%的被调查商户相信工行将在电子支付产业链上发挥重大作用。来自工商银行电子银行部的数据表明,这家银行通过电子渠道完成的交易量已经占到总交易量的28%,未来有可能占比更高。 招商银行则以创新能力、强大的营销能力以及较好的服务受到商户的欢迎。 以浦发、华夏等为代表的中小商业银行在支付业务上表现得极为活

12、跃。中小商业银行正在成为推广多种金融产品的渠道。当各商业银行都在零售业务上精耕细作时,浦发等中小商业银行在创新速度上体现了极大的优势。商户对中小商业银行群体也寄予厚望。,网上银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网上银行是计算机、网络和银行的三位一体,是高科技的银行业务手段。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是全球第一家完全通过国际互联网经营的独立银行,没有银行大厅和营业网点,而业务人员仅有15人。网上银行的法律问题: 电子资金划拨风险的承担问题 市场交易规则的变化 网上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电子货币及其法律问题,电子货币是以金融电子化为基础,以商用电子化工具和各类交易卡为媒介,以电子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手段,以电子数据形式储

13、存在银行的计算机系统中,并通过计算机网络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货币。 电子货币从形式上而言,早已与钱币无关,是一种通过计算机,运用网络载体进行金融交易的货币。它是计算机介入货币流通领域后产生的、利用银行的电子存款系统和各种电子清算系统来记录和转移资金、完成价值存储和支付清算的系统。,电子货币的便利性,电子货币主要有基于银行卡的虚拟货币和网络货币两种。其便利性主要表现在: (1)通过电子货币系统,作为现金与非现金存款的中介,促使二者相互转化,这主要表现在利用银行卡在自动柜员机上的存款和取现。存入现金,使现金向存款转化;提取现金,使存款向现金转化。 (2)电子货币可按照客户指令在不

14、同帐户间实现转帐划拨,这种利用电子脉冲信号完成的转帐结算,不仅方便快捷,而且安全可靠,也节约了银行的劳动力。 (3)当运用银行卡购物时,实际是一手交货,一手交钱,这种便捷的购物活动无异于使用现金购物,新一代智能卡的这种特性表现得更为突出,它省去了验证、授权等环节,利用卡上的储值自动减值付款,其流通手段得到充分的发挥。,电子货币的类型,电子货币可分为以下三大类。 第一类电子货币是存款电子货币,它的发行者是银行,体现的是银行信用。当我们需要在账户之间划拨资金时,实质上只是资金信息的传递。如银行开展的网上银行业务、电话银行业务、手机银行等。 第二类电子货币是专用电子货币,其发行主体不仅发行电子货币,

15、而且负责回赎所有其发行的电子货币,同时也是整个电子货币方案的提供者和设计者,因此此类中的发行主体是专业性的,它专门以提供电子货币服务而盈利。我们最常见的这类货币有电话卡、学校食堂的光电饭卡、乘公交车用的公交卡等。 第三类电子货币是网络虚拟货币,其发行主体不仅发行电子货币,而且本身提供用其电子货币消费的商品或服务,这类电子货币已和银行完全脱离了关系,这种电子货币除了购买发行主体提供或指定的商品和服务外,不能用于购买任何其他的商品与服务。,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世界各国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并没有统一的规定,而是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发行主体进行约束:(1) 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

16、准后,才可以发行电子货币。(2) 发行主体必须对通过发行电子货币所得款项与其他业务所得款项进行分账管理。(3) 发行主体必须向主管部门缴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4) 发行主体必须在软件、硬件、人员、资金、场所等方面具备一定的资质。(5) 发行主体必须在具体制度上明确消费者的权益及己方的义务。,虚拟货币是一种虚拟财产,以最早出现的币为例。币是腾讯公司推出的一种可以在腾讯网站统一支付的虚拟货币,通过银行、手机、固定电话,甚至在网吧、报亭就可以进行充值。 腾讯Q币其实就是用于计算机用户使用腾讯等网站各种增值服务的种类、数量或时间等的一种统计代码,1元人民币可以买个币,用户可以通过币使用相关增值服务,用

17、来购买腾讯公司通过网站、客户端等方式提供的等值服务。 然而事实上,现在币已经超出腾讯公司提供的服务范围,正在逐步成为网上的一种交易工具。的普及性和币的小面值使币开始具有了一般等价物性质,成为一种虚拟货币。,关于网络货币的法律思考,(1)只要严令禁止“网络货币” 与现实货币互兑,就不会冲击现行货币发行体系。 虽然用户可以使用现实货币购得“网络货币”,但是用户无法将其购得的“网络货币”回兑为现实货币或电子货币。这就决定了,即使在某个互联网厂商内部,“网络货币”这种“提货凭证”超出了其所能够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它也无法冲击到现实社会的货币体系。,(2)“网络货币”的增加,仅仅是商品的增加,而不是货币的

18、增加。 因为人民币的数额是相对固定的,如果真的有人集中把“网络货币”兑换成人民币,它只会使人民币减少,而不是大量增加。考虑到“网络货币”作为一种商品,并未象传统商品一样被社会普遍认同其价值。这种大量兑换行为能否得到持币者的响应,也是非常值得怀疑的。,(3)“网络货币”是网络公司推出的一种网络收费方式。 像腾讯Q 币是腾讯公司为便捷选择腾讯提供的诸多互联网服务的一种收费方式,其功能最终也仅限于消费腾讯所提供的服务,不能作为一般等价物支付给其他企业或个人。腾讯Q币从规范机制上不可逆向为人民币,Q币类似电话充值卡,或提货凭证,如可逆向为人民币,无异于用户退货,也会给企业资金造成直接风险,作为市场规律

19、之下的企业不会做出这样的选择。 腾讯Q币禁止买卖,腾讯公司不遗余力打击盗窃QQ号码、盗窃Q币的行为,直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国内部分C2C商务网站不得提供QQ号码、Q币的不法交易平台,以免便利侵害用户利益。,虚拟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曾某在腾讯公司负责安全中心系统监控, 2005 年 3 月至 7 月间,他伙同杨某,利用工作便利进入公司计算机后台系统,破解和盗取 QQ 号密码,然后出售给他人,获利 61650 元。 检察机关是以两被告人涉嫌构成盗窃罪提起的公诉,认为 QQ 号具有价值,是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思考: 号在法律上能被承认为财产吗?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

20、?,然而,法院审理认为,财物通常具有经济价值,并且其经济价值能够以客观的价值尺度进行衡量, QQ 号码是一种即时通信服务代码,本质上是一种网络服务,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尚未明文将 QQ 号码等网络账号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 据此,法院认为,曾某、杨某采用篡改他人电子数据资料的方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销赃获利 6 万余元属违法所得,应予追缴。,讨论: 虚拟物品是财产吗?是否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小案例1,“屠龙刀”是传奇游戏中一种稀有的装备,谁拥有了它就拥有了绝对的“攻击力”。 2004年10月,邱魏将自己的“屠龙刀”借给游戏迷朱晓元后,朱却高价卖给了另一名网友。邱魏

21、向朱屡屡索要出售钱款,朱均以不受法律保护为由拒绝,邱魏气愤不过,竟用尖刀捅死了朱晓元,当晚他向警方投案自首。 据公安部的统计,自2000年以来,我国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争议而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达5000余起,而且成逐年递增的趋势,成为了引发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小案例2,四川一名青年男子利用高科技软件在网络上盗窃了100多个传奇游戏的ID号,并把号上的虚拟装备挂在网上进行现金交易,而这些ID号是耗费了网友们大量的金钱和精力, 据统计,网友们购买点卡、买装备、挂机等在这100多个ID号中已经耗费了近15000元人民币,当其被众网友当场抓获并送到成都黄瓦街派出所时,由于没有法律依据,警官只对该男子进

22、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经典案例,河北的网络游戏玩家李宏晨在两年时间里,共花费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的现金,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中积累和购买了虚拟的“生物武器”几十种。 但在2003年2月17日下午,当他再次进入游戏时,却发现自己库里的所有武器装备都不翼而飞了,包括3个头盔、1个战甲、2个靴子等虚拟物品。 于是他报了警,但警方却以技术力量不足拒绝立案。后经查证,这些“装备”被另外一个玩家盗走了,李宏晨找到游戏运营商北极冰科技发展公司进行交涉,但该公司却拒绝将盗号者真正资料交给李宏晨,于是,李宏晨以游戏运营商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权为由,将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原告李宏晨

23、坚持认为这些“武器装备”是财产,因为“它是我用人民币买来的”。 而被告北极冰公司负责人辩解称,所谓“网财”不过“就是一堆数据,不是财产”。同时,被告也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请求,认为李宏晨没有证据表明这些装备是被盗走的。 另外,网络“虚拟财产”的赔偿标准缺乏法律依据。此案的审理过程中,为了确认李宏晨的诉讼请求,法官和李宏晨都费了很大力气。对于失盗的“3个头盔值多少钱,为什么值这么些钱”的辩题,原告也不能准确说出其依据,只是一再强调这些“武器装备”是具有相当价值的。,虚拟物品是财产吗?,就虚拟物品而言,虽然它在现实环境中可能没有什么使用价值,但它在网络环境中确实具有帮助提升游戏级别等方面的使用价值;同

24、时,尽管虚拟物品对非游戏爱好者不具有使用价值,但它对游戏爱好者或玩家确实具有使用价值。因此,我们不能据此而否认某一具有交换价值的物品的商品或财产属性。 也即是说,某物品是否具有使用价值只能是相对的,只要某物在某些情况下、对某些人具有使用价值,客观上它就有交换的可能性,即具有交换价值,从而可以成为商品或财产。 而且实际上,就虚拟物品来说,其交换价值可以从现行虚拟物品的网络交易和现实交易的实践便可以得出结论。 因此,虚拟物品符合法律上财产的一般要件,应该属于法律上的财产。,审理该案件的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为: 玩家与网络游戏运营商双方形成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由于原、被告之间没有签定其他的合同文本,

25、双方之间所形成的消费者与服务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欠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理法官还认为,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 玩家参与游戏需支付费用,可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这些事实均反映出作为游戏主要产品之一的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2003年1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全国首例虚拟财产案作出一审判决: 认定虚拟财产具有价值含量,判令游戏运营商将游戏玩家李宏晨已经丢失的虚拟装备生化

26、盾牌1个、生化头盔3件、生化腰带2条、生化战甲1件、生化裤子1条、生化靴子2双、战神甲1件、献祭之石2个、生命水2个进行恢复。,自2000年第一款网络游戏万王之王出版以来,网络游戏很快成为整个出版业的一个经济增长点。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有关调查报告,2003年,我国网络游戏用户达1380万户,比2002年增长63.8;消费市场规模达13.2亿元,比2002年增长45.8,同时带动电信服务、IT设备制造等关联行业增长近150亿元。到2006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将达到83.4亿元人民币,将带动电信服务、IT设备制造等关联行业增长近1000亿元。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调查统计数字

27、显示,“有61%的游戏玩家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的经历,77%的游戏玩家感到现在的网络环境对其虚拟财产有威胁”。同时,伴随着网络游戏的风靡,盗号现象也开始普遍出现。,据不完全调查,醉心于网络游戏的玩家有超过70%的人遭遇过盗号者的侵害,而几乎所有的网络游戏都出现了盗号者。有些地方亦已出现“盗号”的产业链,最终实现他们的经济收益。这种现象不仅危及日益壮大的网络游戏产业,更是直接损害到广大网络游戏玩家的合法财产权益乃至“精神权益”。 以网络游戏“传奇”为例,一个“初学者”若要“修炼”到40级,花费的上网费用和游戏点卡费用共约7000多元,这还不包括占用的大量时间、精力以及“情感”的隐形投入。而一旦游戏账

28、号被盗,玩家倾注的大量财力、时间也就“烟消云散”。,因此,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已具有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中有些甚至已经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 从社会角度说,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带来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要解决这个问题只有通过法律来对此加以保护。 从经济角度说,网络虚拟财产已经达到非常大的经济规模,成为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对其进行保护。,立法建议尚未采纳,早在 2003 年底,由业内起草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就已呈送至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但是截至目前,包括网游玩家的游戏账号以及其账号内的虚拟物品等虚拟财产还是没有得到立法确实保障。,电子支付的法律

29、关系主体,主体,付款人,受款人,金融机构,电子认证机构,收款人,权利,义务,1.通过电子方式得到支付的权利2.从金融机构处得到通知的权利,1.告知付款人已收到款项并发货2.若未收到款项应及时告知消费者并请其核实支付的完成情况,电子支付法律关系内容(一),付款人,权利,义务,1.签发正确的支付指令2.向指定账户付款3.接受认证机构的认证4.应设置难以被他人识别的密码5.挂失和通知的义务,1.要求接收指令的金融机构按照指令时间将指定金额支付给收款人2.有权要求未按指令完成义务的金融机构承担违约责任,金融机构,权利,义务,1.接受或拒绝支付指令2.要求付款人或指令人付款3.要求指令人承担指令引起的后

30、果,1.审查客户的支付指令2.按照指令人的指令完成资金支付3.信息公开和详尽告知4.建立并遵守电子支付的安全程序5.保留电子支付过程中的相关交易记录6.回赎其发行的电子货币,电子支付法律关系内容(二),电子认证机构,权利,义务,1.对申请者资料审查的权利2.发放电子证书的权利3.撤销电子证书的权利4.收取费用的权利,1.信息披露的义务2.保密义务3.使用可信赖系统的义务4.担保的义务5.妥善保管自身私钥的义务,电子支付法律关系内容(三),1. 电子支付系统的分类 1) 银行专用网环境下的电子支付,分为小额电子支付系统与大额电子支付系统。2) 因特网环境下的电子支付,分为电子现金支付系统、银行卡

31、网上支付及由第三方认证的网上支付清算。3) 微支付系统和净额支付系统,电子支付系统,2. 电子支付系统的功能及构成1) 功能 (1) 及时处理交易当中的多边支付问题 (2) 提高当事方交易的安全性 (3) 确认交易信息的完整性 2) 构成 (1) 银行,可分为客户开户行与商家开户行 (2) 客户,是指与某个商家形成了交易关系并存在未清偿的债务关系的一方,又称为付款人。,3. 小额电子支付系统 ATM支付系统1)ATM简介ATM中文译为自动柜员机,是一种为银行持卡人随时提供存款、取款、转账、账户查询和修改密码等服务的银行自动服务系统。2) 工作方式:主要有脱机处理和联机处理两种。3)ATM系统下

32、的各方的义务(1) 银行的义务 保密义务 保证义务 通知义务 注意义务 (2) 持卡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和使用银行卡的义务 通知义务。,POS支付系统1)POS简介POS在电子支付领域中翻译为网点销售终端机,具有自动授权、自动转账及信息管理功能。2) 工作方式:直接转账、脱机授权和联机授权3种 3)POS系统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1)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有权要求发卡行按照指令时间及时将指定的金额支付给商家。 有权要求发卡行提供对账服务,并对有关内容进行查询或改正。 有受其自身发出指令约束的义务,承担付款的义务。 有妥善保管和使用信用卡的义务。,(2) 发卡行的权利与义务。 有对信用卡申请人的资

33、信状况进行审查的权利。 在持卡人逾期未偿还欠款时催其还款并追加利息的权利。 在持卡人违约使用信用卡时收回该卡的权利。 有按照持卡人的指令向特约商家清偿消费者款项的义务。 在处理受托事务时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有向持卡人提供救济途径及制度的义务。 在涉及持卡人权益的有关信息时有告知义务。,(3) 商家的权利与义务。 商家有权要求银行按客户已发出的指令向其进行清偿。 商家有权要求客户按POS系统操作需求向其提供真实的资信资料。 无条件接受持卡人凭卡消费的义务。 对信用卡的有效性及持卡人的合法性负善良管理人的义务。 向发卡行缴纳手续费的义务。,电子支付中的法律责任,1. 归责原则 应以过错责任原

34、则为主,部分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2.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1) 支付指令的认证与欺诈损失分担问题 2) 支付指令存在错误时的责任承担 3) 间接损失赔偿问题,3. 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 1)银行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 (1) 返还资金,支付利息 (2) 补足差额,偿还余额 (3) 赔偿损失 2) 认证机构承担责任的方式 (1) 继续履行 (2) 采取补救措施 (3) 赔偿损失 3)其他主体承担责任的方式 (1) 停止不当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2) 赔偿损失,电子支付带来的效应,1.支付体系建设迅速 中国从1999年开始试行征信系统,至现在所有中资银行征信系统全部联网,在一家银行网点可查知客户在任一

35、银行的不还款信息。 中国大额支付系统的参与银行1500多家,日均处理跨银行支付业务45万多笔,金额达7000亿美元。 中国银行卡自1985年问世后一直高速发展,并创立民族银行卡品牌,业务规模不断扩大。2008年银行卡交易57.49亿笔,总交易金额26.45万亿元,比上年分别增长28.9%和47%。 银行卡业务国际化进程步伐也加快,成功开通了银联人民币卡在香港、澳门、韩国、新加坡、泰国、美、德、法、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的受理业务,逐步实现银联卡跨境使用。,2.抑制洗钱与腐败 地下经济在世界各国均存在。中国目前现金比率较高,原因之一就是存在较大规模的地下经济。中国近年来每年税收增长5000

36、多亿元,其中计划内2000亿,计划外3000多亿,主要来自电子网络申报纳税。 电子支付在使交易即时、低成本、安全的同时,也增加了交易的透明度,方便了监管机构识别和查阅。发展电子支付,不仅可以减少现金比例,还可抑制腐败,打击洗钱等犯罪。 中国已组织了由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参加的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协调制度,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共报告可疑外汇资金交易431.62万笔,金额累计1.198166万亿美元,平均每月发现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35.97万笔、998.47亿美元,大部分线索就是来自企业等单位的电子支付。,3.发展潜力巨大 电子支付是计算机技术应用于金融领域的一项重要成果,对于银行业来说,电子支付也是降低成本、增加收益、争揽客户、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手段。 据统计,传统实体银行网每笔交易费用为1.97美元,电话银行为0.45美元,自动银行0.27美元,网上银行则为0.01美元。例如:招商银行借助电子支付,6年来保证了连续多年高达16%至30%的综合成长率。 目前,我国持卡消费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比重为10%,这与发达国家30%以上的比重相距甚远,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市比重已达30%,这也说明中国发展电子支付潜力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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