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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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正式学籍,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第三条学生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完成规定学业。第四条学院对违纪学生处分

2、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第五条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学生确有错误,但情节轻微的,采用批评、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教育。第二章违纪行为与处分第六条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国家现行方针、政策的言论和行为的;有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七条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八条学生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司法部门、公安机关等依法处理,学校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三日(

3、含)以下拘留的,给予警告处分;(二)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三日(不含)到五日(含)拘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五日(不含)到十日(含)拘留的,给予记过处分;(四)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十日以上拘留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九条学生不得在校内进行活动,对不听劝阻或者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十条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团伙作案,加重处分;团伙作案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学生有在院内组织和参与罢课、罢考、罢餐,张贴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大小字报

4、,聚众滋事以及其他扰乱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破坏校园稳定,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的,酌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或不思悔改,经教育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学生通过出版物、网络刊载存有民族歧视、侮辱或其他国家禁止内容,或利用其他方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十三条盗用他人各种证卡账号和密码的(含电脑、网络用户的账号和密码);转借学生证、校园卡或其他个人使用的证卡账号和密码(含网络用户的账号和密码)并给他人或单位造成名誉或者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侵害其他个人、组织

5、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资助资金,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十五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下列处分:(一)对肇事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二)对打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打架过程中致伤他人、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聚众斗殴,视其情节,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策划者,加重处分。邀约校外人员在校内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持械、持凶器打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五)对向打架者提供

6、凶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六)对导致事态扩大,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七)打人致伤者,要负担受伤人的医药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八)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加重处分:1.打复架的;2.以上违纪者如不思悔改,不配合调查,不接受教育的。(九)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酌情减轻处分:1 .认错态度较好,主动配合学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的;2 .主动提供调查线索,检举、交代他人违纪行为的。第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不得酗酒。对酗酒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酗酒而就医的,医疗费用自理,造成任何意外事故的由本人自行负责。第十七条对涉及学生违纪事件的检举人、证人实施威

7、胁和打击报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十八条威吓、辱骂、围攻教职工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殴打教职工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十九条未经学院批准,住校生擅自租房外宿,不听教育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再犯者,给予记过处分。因租房外宿引发事端者,除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外,予以加重处分。第二十条学生不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存有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等行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违反社团管理规定,造

8、成不良后果或产生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二十二条不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管理制度,不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或者终止参加,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由此给相关活动造成重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二十三条对学生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严重违反社会风气的,给予以下处分:(一)处理男女关系不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二)侮辱、猥亵妇女或有流氓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从事色情陪侍及卖淫嫖娼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四)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及容留

9、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第二十四条凡采用扑克、麻将或其他任何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一经发现,没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提供场所或组织赌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二十五条吸毒或提供毒品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六条对传阅、传播、制作、复制、贩卖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以下处分:(一)传阅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或聚众观看非法、淫秽录像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二)传播、转抄、复印非法、淫秽印刷品(包括“手抄本”)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制作与复制非法、淫秽音像、照片或非法出售与出租非法

10、、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七条对扰乱正常教学、生活、公共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一)凡乱拉电线或使用高功率电器、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明火器具,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并处适当罚款,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加重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责任;(二)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乱倒污水、乱倒垃圾、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校园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四)在学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失事故者,除理赔损失外,

11、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违反公共集会、体育比赛或公共游乐场所纪律,干扰活动正常开展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二十八条对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应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经济理赔责任;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九条学生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运动会等活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5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一学期旷课累计15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二)一学期旷

12、课累计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一学期旷课累计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四)一学期旷课累计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一学期旷课5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作为旷课一学时计;(七)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者,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并视其情节,按每天六学时计旷课学时数;(八)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其处分前的旷课学时数处理,直至开除学籍。第三十条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有夹带、偷看、传递、交头接耳、暗示、代考等作弊行为者,除本课程以零分记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违反考场规定

13、、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扰乱考场秩序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二)参加各类考试、考查、考级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无理纠缠,或企图贿赂、威胁教师,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教师进行人身攻击、报复、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一条对学生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

14、况之一者,加重处分:(一)违纪行为确凿仍拒不认错、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二)一年内重复违纪的;(三)屡教不改的;(四)对相关人员进行威胁和报复的。第三十三条如有两种以上违纪的。学校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条例分别裁决,合并处分。第三十四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决定处分之日算起。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须受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五条毕业班的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其违纪处分达到留校察看时,给予记过处分,并作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凭所在单位的表现证明,由学院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其换发

15、毕业证书。第三章处分程序第三十六条对学生违纪违规事件的调查和处理,一般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涉及两个系部以上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有关系部共同调查和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涉及的部门和单位有权提出处分请求,违纪学生所在系应当予以答复。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诉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诉和申辩;第三十七条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所在系部研究决定,报学生处审核行文处理。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经合规性审查,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以学院名义行文处理。第三十八条因考试违纪的学生处分由教务处会议研

16、究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函告学生处。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学生处行文处理;开除学籍处分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以学院名义行文处理。第三十九条学院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一律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处分事实及证据,处分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内容。处分决定书须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经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通过学院相关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第四十条学院按规定真实完整地将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须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17、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四章学生申诉第四十一条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申诉程序按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第五章处分解除第四十二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六个月;严重警告,八个月;记过,十个月;留校察看,十二个月。处分到期时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系部建议,学生处审核,经学院研究决定后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第四十三条解除处分程序(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二)辅导员参照班委会、团支部民主评议结果,形成书面评议意见。(S)系部会议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四)经合规性审核后,由学生处行文处理。系部负责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对本细则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可比照本细则相近条款给予处分。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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