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签订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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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遂宁经济开发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手册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2000年10月10日通过,部长张左己11月8日以第9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协议)的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

2、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四条 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第五条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第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第七条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工资协议的期限;(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遂宁

3、经济开发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手册 (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五)工资支付办法;(六)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七)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八)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九)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应符合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并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三)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七)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

4、水平;(八)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九条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第十条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未成立工会的,由职工集体协商代表推举。企业首席代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第十一条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协商会议执行主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组织协

5、调工作,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遂宁经济开发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手册 第十二条 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第十三条 协商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第十四条由企业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活动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其中,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第十五条 协商代表应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履行代表职责,并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协商代表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

6、行为。第十六条 协商代表应了解和掌握工资分配的有关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 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第十七条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第十八条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第十九条 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第二十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

7、由企业行政方制作工资协议文本。工资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 第五章 工资协议审查第二十一条 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15日内,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对工资协议无异议,应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工资协议即行生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资协议有修改意见,应将修改意见在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中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协议,并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资协议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经过15日

8、后,协议双方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视为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该工资协议即行生效。第二十三条 协商双方应于5日内将已经生效的工资协议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第二十四条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职工和企业双方均可在原工资协议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协商意向书,进行下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做好新旧工资协议的相互衔接。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对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协议的有关内容未做规定的,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总工发20114号中华全国总工会20112013年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资规划

9、(2011年1月18日)为切实履行规划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努力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逐步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特制定20112013年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牢固树立和落实“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工会维权观,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主线,以实现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为目标,以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为重点,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企业自主分配与劳动关系双方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

10、利益共享,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二、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从2011年起用3年时间,到2013年底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80%以上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基本实现已建工会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其中实现世界500强在华企业全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面的同时,不断增强工作的实效性。(二)推进步骤。全国工会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3年规划为3个阶段:2011年底实现现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60%,其中世界500强在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80%以上。2012年底实现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70%,其中世界500强在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

11、到90%以上。2013年底实现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80%,其中实现世界500强在华企业全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三)工作重点。1、着力抓好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要以职工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增长幅度、劳动定额、计件单价等为主要内容,在企业特别是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和行业,重点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把握协商范围、明确协商主体、选好协商代表、规范协商程序。通过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时“不敢谈”、“不会谈”的问题,推动工资集体协商扩大覆盖面、增强实效性。

12、2、着重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针对非公有制企业数量多、建制难的实际情况,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不同规模、不同经营状况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特点和规模,采取灵活多样的要约形式和协商方式,确定不同的协商重点。对于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对非公有制企业数量多、建制难的实际情况,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不同规模、不同经营状况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特点和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要约形式和协商方法,确定不同的协商重点。对于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进行协商,实现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步增长;对于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突出协商工资的按时足额支

13、付,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对于实行计件工资、计时工资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重点通过协商确定劳动定额、计件价格、工资标准等内容。同时,积极探索在股份制企业中正确处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着力解决一线职工劳动报酬偏低的问题。3、切实抓好世界500强在华企业建制工作。制定下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推动世界500强在华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见,按照统一部署、全国联动,突出重点、带动全局,异地协同、分类指导,依法合规、积极稳妥,协商共决、重在建制的要求,建立符合跨国公司特点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确保到2013年底世界500强在华企业全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外商投

14、资企业建制工作迈上新台阶。三、主要措施 (一)工作重心向基层工会下沉。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切实站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高度,认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坚持把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与创先争优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以创先争优活动促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促进创先争优活动的良好局面。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工会特别是企业工会上,从人、财、物等各方面给予实实在在的支持,充分激发企业工会活力、切实发挥企业工会作用。切实加大对企业工会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力度,健全由上一级工会代行企业工会部分维权职责机制,不断提升企业工会维权水平,帮助和推动企业工会科学合理地

15、提出工资增长的目标,提高职工特别是低收入职工工资收入水平,既努力满足职工现实诉求,又充分考虑企业可持续发展和职工长远利益。 (二)多形式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健全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制度,坚持集中要约与动态要约相结合,单个要约与区域性、行业性要约相衔接,体现要约形式的多样性。各地工会每年要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地启动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通过组织开展“要约行动月”、“春(冬)季要约行动”、“百日要约行动”等,及时主动向企业发出协商要约。基层工会提出要约有困难的,上一级工会可以代表基层工会提出协商要约。对于不按期回应或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上级工会应依法下达“整改建议书”,提

16、出整改建议;对逾期不改的企业,工会可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改正,直至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三)强化集体协商代表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制定下发全国工会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实施计划(20112013年)奔,用3年时间,对全国所有集体协商指导员和分管、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会干部培训一遍。各地工会要尽快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指导员的选拔培训机制、目标管理机制、激励约束机制,设立专项资金给予经费保障,着力培养和建设一支懂法律、能代表职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善于协商、能充分发挥作用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加大对集体协商代表和集体协商指导员的法律、政策、企业生产经营以及协商技能等知识的培训力度。各级工

17、会要分级制定中长期培训计划,通过集中学习、以会代训、经验交流等形式,分期、分批、分层次抓好培训,不断提高集体协商代表和集体协商指导员的综合素质和协商谈判的能力水平,充分发挥法律咨询、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的职能作用。 (四)切实发挥产业工会作用。加强行业工会组织建设,为加强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各级产业工会要加强对本产业、行业所属企业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调查研究,在制定行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劳动定额标准等方面加强指导服务。 (五)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积极推动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部门就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

18、视察。要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企业评选“五一”劳动奖状、“模范职工之家”和授予企业经营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必备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制”。 (六)建立健全全国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数据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关于按季度报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的要求,健全全国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数据信息报送制度,对相关数据进行分类和动态监测管理,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信息资源和决策依据。要适时更新数据,认真分析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情况,提出推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制度基础。各级工会要坚持从源头入手,把建立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法律法规作为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制度机制建设、有序构

19、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积极加以推进。要参与和推动制定或修订与工资集体协商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相关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工资指导线、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推动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工资指导线,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相关依据。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保障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围绕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目标,通过切实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调查研究,为深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工作建议和理论参考。四

20、、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全总成立全国工会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由全总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全总相关部门、全国产业工会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国工会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全总集体合同部。各地工会要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着力点和工会创先争优活动的有力切入点,积极推动建立由党委、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领导机构,力争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努力推动形成党政主导、三方共促、工会力推、各方配合、企业和职工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与协调劳动关系各

21、方的,协同配合,把实施本规划和实施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下发的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的通知有机结合起来,明确各方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形成工作合力,研究解决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工会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制度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考虑安排。要整合工会内部资源,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与工会创先争优活动、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推进企业和区域性(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等工会重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全会齐抓共推的合力。 (三)实施目标考核。形成绩效考核一体化的工作推进模式,逐级分解工作目标,层层落实责任,将目标任务纳入工会创先争优活动检查考评

22、范围,落实到工会的有关部门、企业工会和个人。建立工资集体合同签订和履约的定期监督检一查制度、成效评价机制,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施动态跟踪考核,本地区劳动关系和谐度、职工工资增长率、职工群众满意率等可以作为对下级工会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落实奖惩。(四)积极宣传引导。把宣传引导贯穿于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始终,借助创先争优活动的有利契机,扩大宣传阵地,创新宣传方式。积极协调各类主流媒体,充分运用工会自身报刊、网站等宣传阵地,广泛宣传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大力宣传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扩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社会影响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广大职工群众和社会各

23、界的认可度。(此件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主题词:工会 20112013 工资集体协商流通 规则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11年1月18日印发(共印700份)关于大力推进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川工发2008 34号各市州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企业联合会,省产业(局)工会,企业集团(公司)工会:为深化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共决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现就推进全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以下简称“工资集体协商”)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

24、重要性和必要性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建立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是构建和谐企业、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工资收入是职工生活的主要来源,是职工最基本、最重要、最核心的经济利益。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能够有效保护和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避免和减少因职工经济权益受到侵害而引发的劳动纠纷,体现了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的要求。既是企业和谐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

25、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建立协调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构建和谐企业、和谐社会为目标,以非公企业为重点,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为突破口,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共决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二)基本原则。以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依据,坚持诚实守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协商过程中的民主程序,兼顾企业与职工双方利益,确保职工的工资收入随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增长而同步提高。(三)总体目标。从2008年开始,力争用三年时间,使全省国有及其控股企业工资协议签订率达到85%,已建工会的非公企业工资专项集

26、体合同的签订率达到75%。其中:到2008年末,国有及其控股企业和已建工会的非公企业工资协议签订率分别达到40%和30%; 2009年末,国有及其控股企业和已建工会的非公企业工资协议签订率分别达到65%和50%;2010年末,国有及其控股企业和已建工会的非公企业工资协议签订率分别达到85%和75%。三、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广泛开展(一)建立健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机制。各市州劳动关系三方和有关省产业、企业集团,要积极争取党政的重视和支持,把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纳入地方(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地方党政的民生工程,纳入地方政府(行业)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建立由党政领导担任机构

27、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构,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和监督考核制度,把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与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紧密结合起来,作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与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园区工作结合起来,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重要作用,按照国家三方和省级三方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广泛开展。(二)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各地劳动关系三方和有关产业和企业集团,应当积极推动政府(行业)根据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围绕保障职工工资收入的有关问题,在落实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工资指导线制度、最低工资制度、职工工资随经济发展同步增

28、长等方面,制定有关规定,健全完善配套制度,依法规范本地区(产业、企业集团)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为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制度保障。(三)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省总工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企联关于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约行动的通知(川工发200652号)发出后,各地、各行业积极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各地、各产业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按照通知的要求,各地工会、劳动保障部门和企联/企业家组织要加强合作,推进要约行动的开展,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或区域、行业工会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促进各类企业,尤其是非公企业以及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四)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各地

29、、各产业要按照国家劳动关系三方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32号)和省劳动关系三方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在小型企业集中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和行业,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维护众多小型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要把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与推进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紧密地结合起来,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五)加强培训,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为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有效开展,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帮助和指导,规范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确保协商双方的合法权益,帮助企业和职工签订好工资协议

30、,全省各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相关的产业工会,都应建立一支熟悉掌握本地区、本产业发展状况,熟悉与工资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企业财务和分配制度,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协商谈判能力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直接地指导、帮助本地、本产业的企业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各级工会应当与劳动保障部门、企联密切合作,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培训和管理,明确目标任务和职责,发挥好指导员队伍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要作用,使之成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六)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和指导服务。各地劳动关系三方以及省产业和企业集团,要切实加强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调查研究和指导服务。对生产经营正常

31、、经济效益稳步增长的企业,要将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作为协商的重点内容,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要充分考虑企业经济效益、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水平和物价涨幅等因素;对非公有制企业,重点是完善工资支付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工时制度,健全和规范劳动定额标准。同时,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要选择小型非公企业集中的区域或行业,积极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试点,总结、积累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经验。(七)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进工资集体协商,需要各方面的大力支持,要加强舆论宣传,使全社会、广大职工,尤其是企业经营者充分认识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对和谐劳动关系、调动职工积极性、促

32、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自觉性,促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顺利开展。各地方、产业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取得的经验,要及时总结,选树先进典型,用典型经验的示范作用促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广泛开展。 四川省总工会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企业联合会/四川省企业家协会 2008年4月29日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年月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规范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标准

33、等事项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第四条企业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第五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原则。第六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制订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职工一方应当自觉履行集体合同,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七条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企业经营者组织、工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三方

34、协调机制,坚持三方参与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主管集体合同的审查,协调监督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帮助职工一方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企业经营者组织指导、督促企业与职工一方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第二章集体合同的内容第九条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劳动标准;(二)劳动纪律;(三)集体合同期限;(四)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五)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六)集体合同争议处理;(七)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前条(一)项所称企业劳动标准是指:(一)劳动

35、报酬,包括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工资支付办法和增减幅度、延长工作时间付酬标准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标准等;(二)工作时间,包括日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夜班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的确定及轮班形式等;(三)休息休假,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时间、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标准、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职工休息休假等;(四)保险福利,包括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企业补充保险等;(五)劳动安全与卫生,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条件的标准和改善措施,从事有毒有害工种人员的健康检查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等;(六)职工教育与培训,包括职工上岗前、工作中及转岗的教育与培训,教育与培训的周期、时间和教育培训

36、期间的工资及待遇等;(七)企业经济性裁员;(八)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十一条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多项劳动标准签订集体合同。第三章集体合同的签订第十二条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第十三条集体合同的要约可以由企业工会主席或者职工推举的职工代表向企业提出,也可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向职工一方提出,要约应当是书面形式。第十四条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作为平等协商的顾问。职工一方可以要求上级工会代表其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第十五条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约的,双方应当在收到要约日内就签

37、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至迟不得超过个月。第十六条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对等,每方至名。企业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职工协商代表由工会决定,或者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议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协商代表,在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举并征得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第十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为本方首席代表,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职权;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由职工协商代表推举产生。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应当书面委托一名协商代表代理。第十八条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即应当履行职责,如因故缺额,应当及时补

38、足,并向对方通报。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占用的时间,视为正常出勤。企业对协商代表不得有打击报复的行为。企业对协商代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协商代表有优先保留工作的权利。第二十条平等协商双方应当在平等协商会议召开的日前,将拟协商的事项和参加协商代表名单通知对方。会议召集人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平等协商内容应当记录,并经双方协商代表审核和签字确认。记录人员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二十一条经平等协商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表决。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

39、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职工出席。经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表决同意即获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后,再次提交讨论、表决。重新协商的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第二十二条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五日内签字。第二十三条集体合同签字后,企业应当自签字之日起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附件一式份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同时报送上级工会。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日内审查完毕,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二十四条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公布集体合同文本。第二十五条集体合同期限为至年。第四章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监督第二十

40、六条本省辖区内的中央和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或者委托其下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县(市、区)辖区的市(地、州)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市(地、州)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或者委托其下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其他集体合同由其注册登记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或者委托其下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部门认为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内容、协商代表的产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提出异议,并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收到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提出异议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者作出进一步说明,并于日内重新报送。对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提出的异议不服的,

41、可以依照行政复议程序申请复议。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在劳动年检时,应当督促未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与职工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签订集体合同作为授予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荣誉称号的必要条件。第二十九条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协商组成监督检查委员会,也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其他形式,负责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第三十条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首席代表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一次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第五章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一条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一)签订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

42、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三)企业资产发生重大变动或者企业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签订集体合同的一方可以就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以书面形式提出协商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变更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办理;解除集体合同,企业应当在合同解除日前报告审查该集体合同的劳动保障部门,并提交书面说明。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续签、重签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的日内进行协商。续签、重签集体合同应当按照本条例签订集体合同程序办理。第六章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第三十五条因

43、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一)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另一方无故拖延的;(二)对协商代表资格有异议的;(三)对集体合同中劳动标准以及其他内容的确定产生分歧的;(四)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发生争议的;(五)在集体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发生其他争议的。第三十六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由主管的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劳动保障部门协调处理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日内结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日,并向争议双方书面说明延期理由。第三十七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

44、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一)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的;(三)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五)集体合同文本不按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的;(六)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有前款行为的企业,并可以处以其法定代表人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以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延长劳动时间、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45、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因一方过错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集体合同的,过错方应当继续履行集体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四十二条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或者审查集体合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三条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遂委办2010177号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总工会等4部门(单位)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1月29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市总工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工商联 市企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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