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企业办税实务与技巧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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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第一章如何进行税务登记第二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第三章发票管理第四章如何进行纳税申报第五章企业涉税会计核算第六章企业涉税要点问题第一章 如何进行税务登记 1.1 设立登记设立税务登记的对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其他纳税人(包括临时经营)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2003】第007号设立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需准备的主要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

2、证件;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5.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参考文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2003】第007号 第十三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根据不同登记注册类型要求纳税人提供上述全

3、部或部分资料。纳税人提交的复印件应清晰、规范,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法人代表(业主)签名,并加盖纳税人公章。设立税务登记的三种形式单位纳税人个体经营临时经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2 变更登记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情形 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 改变经济性质、增减分支机构 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办理注销登记) 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改变注册资本、改变隶属关系 改变

4、开户银行和账号 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变更税务登记操作流程1.3 税务登记验换证适用对象需要办理税务登记验换证的纳税人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项目种类涉税事项审批权限县区局办理时限即办主表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需提供资料1.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及所有副本;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上级主管机关(部门)批准开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3.年检报告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1.4 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适用对象遗失税

5、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项目种类涉税事项审批权限县区局办理时限即办主表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需提供资料1、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2、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1.5 停业、复业登记停业、复业的适用对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停业登记。注意:不适用于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查账征收的纳税人,若无营业额,采用零申报方式。办理停业、复业注意事项 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发票的领、用、存情况

6、。 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办理停业、复业注意事项 办理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1.6 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 1.7 跨区迁移税务登记跨区迁移税务办理注意事项部分地区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部

7、分地区填报税务登记变更表(跨区迁移用)具体要求、报送资料,以当地税局规定为准。1.8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外出临时经营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1.9 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情况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纳税人不再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对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

8、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第二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2.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思考一般纳税人身份是否可以自由选择?如果纳税人的年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规定的标准,但会计核算不健全,是否可以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可以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年二月十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

9、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

10、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第五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第六条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七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第八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

11、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

12、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第九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

13、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

14、局制定。第十一条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十二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

15、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同时废止。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电话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电话办税人员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电话生产经营地址核算地址纳税人类别:企业、企业性单位 非企业性单位 个体工商户 其他纳税人主业:工业 商业 其

16、他认定前累计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年 月至 年 月共 元。纳税人声明上述各项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如有虚假,本纳税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签章):年月日税务机关受理意见受理人签名:年月 日查验意见查验人签名:年月日主管税务机关意见(签章)年月日认定机关意见(签章)年月日注:本表1式2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1份。附件2: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意见(签章):年月日主管税务机关意见(签章)年月日认定机关意见(签章)年月日注:本表1式2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1份。附件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模式样)说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7、印模)规格为6厘米(长)1.8厘米(宽);采用2号标准宋体字刻写。注意:如果企业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4条的规定,要求企业按照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13%或17%征收增值税,但不允许企业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一般纳税人可否再转

18、为小规模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三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2.2 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程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22号1.纳税人提出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特急国税函2010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更好地贯彻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总局明确了认定办法若干条款的处理意见,

19、 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二、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三、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四、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五、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

20、税应税行为。六、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申报期,是指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七、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同意其认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的时间。八、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

21、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九、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3项所称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是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所称实地查验的范围,是指需要进行实地查验的企业范围及实地查验的内容。十、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所称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

22、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二一年四月七日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4月13日封发校对:货物和劳务税司2.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附送相关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4.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

23、知书,告知纳税人。注意:纳税人符合不予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后管理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特急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10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

24、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四月七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

25、发票的企业除外。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第四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第六条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

26、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第七条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第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

27、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28、第九条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第十条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第十一条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

29、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第十三条辅导期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一)第2栏填写当月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

30、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二)第3栏填写前期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三)第5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四)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五)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份数、金额、税额。(六)第23栏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

31、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初余额数。(七)第24栏填写本月己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数据。(八)第25栏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月末余额数。(九)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十)第30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十一)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数据。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辅导期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一)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二)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份数、金额、税额

32、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交叉稽核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合计数。(三)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中第8栏的份数、金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交叉稽核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合计数。(四)申报表数据若大于稽核结果数据的,按现行“一窗式”票表比对异常情况处理。第十五条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

33、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同时废止。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

34、4月13日封发校对:货物和劳务税司 2.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到期认定一般纳税人暂认定到期或辅导期满,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正式认定申请进行受理、调查、审批的业务。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1.受理(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3)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 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4)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5)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系统中录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CT

35、AIS1.1)或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2.0),交给纳税人。2.案头审核(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会计身份证明(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4)税务登记证明(5)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信息(6)房屋租赁合同(7)增值税申报表信息核对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填写信息与上述资料是否一致,与纳税人的登记注册信息是否相符。3.约谈约谈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与约谈对象的直接交流,了解印证纳税人的相关情况,以确认其是否为正常经营户。(1)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组织结构、决策的程序、管理层的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企业的整体情况。(2)与企业出资人约

36、谈,应着重了解出资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关系。(3)与主管财务人员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的银行账户情况、企业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和实际缴税情况。(4)与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主管人员约谈,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对于约谈的内容,要做好记录,井有参与约谈的人员签字。4.实地查验(1)查验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账等。(2)在实地查验中,

37、要认真核实区分商业零售企业、大中型商贸企业、小型商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除按照上述查验内容全面核查外,对生产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生产厂房、设备等必备的生产条件;对商贸零售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对大中型商贸企业要特别核实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账户及企业人数。第三章发票管理进项税抵扣原则3.1发票领购管理 办理发票领购簿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1份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的身份证明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请办理发票领购簿注意事项: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经

38、办人身份的证件)、税务登记证件、财务印章、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等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领购发票发票购领簿税控IC卡(一般纳税人使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已用发票存根(初次购买除外、购税控发票携带已开具的最后一张记账联) 一般纳税人购票 一般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应携带发票领购簿及税控卡,填写发票领购 及信息变更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向发票窗口提出申请:(1)购票员身份证明;(2)购票员临时发生变化,应提供临时购票员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并注明临时购票员身份证号,对无单位介绍信的个体工商户必须

39、由法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办理;(3)税务登记证副本;(4)纳税人需临时变更领购发票种类(指行业种类、金额版别)的应持临时变更领购发票种类的书面申请;(5)纳税人因经营规模扩大以及经营业务的拓展等,需对原票种核定中的有关信息(购票员、购票种类、购票数量)进行一定时期调整的,须重新填写申请发票领购簿及票种核定审批表,并携带税务机关要求的证件资料到发票窗口申请办理相关信息的重新核定。(6)按规定须预缴税款的应持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购票员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上的金额付款,或凭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国家税务局系统行

40、政性收费(电子)转帐专用收据办理交费或转账结算;购票员提票时应出具身份证明,同时必须当场查验,并在税务机关要求的单据上签字确认,登记身份证号码。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携带物品 金税培训证书及服务证营业执照副本发票领购簿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当月第二次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还要提供预缴“增值税缴款书”第六联原件 采用“批量供应”方式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在剩余票量少于本单位“每次领购最高数量”的20%后方可购票,购票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截止购票当日防伪税控系统生成的“普通发票汇总表”。有主、分机开票的,主、分机都要报送,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他章无效;截止购票当日,上一次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明细表

41、”,包括“正数发票清单”、“负数发票清单”、“正数作废发票清单”、“负数作废发票清单”,此类报表由防伪税控系统自动生成,企业开具了哪类发票,就提供哪类发票清单;其他项与购买专用发票一致。最高开票限额申请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3份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及其复印件和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 3.2增值税发票管理 1.企业名称;2.税务登记代码;3.开票限额;4.购票限量;5.购票人员姓名、密码;6.开票机数量;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它信息;提示:第1、3、4、5、6、7项信息变化,申请变更发行,第2项信息有变化申请注销发行;与金税卡有关的信息由系统自动填写,用户无法修改(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被盗应提供如下资料1.纳税人书面报告;2.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3.专用发票、金税两卡遗失被盗情况报告表;4.被抢、被盗需公安机关证明;5.遗失声明。丢失情况1:两联均丢,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丢失情况2:两联均丢,丢失前未认证 一般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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