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违法案例.doc

上传人:牧羊曲112 文档编号:1884441 上传时间:2022-12-23 格式:DOC 页数:47 大小:15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档案违法案例.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7页
档案违法案例.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7页
档案违法案例.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7页
档案违法案例.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7页
档案违法案例.doc_第5页
第5页 / 共4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档案违法案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档案违法案例.doc(4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档 案 违 法 案 例丢失档案案例伪造、涂改档案偷窃、私藏档案扣押、拒绝移交档案擅自销毁档案倒卖档案不按期归档、归档不全档案查询、利用 一、丢失档案案例 档案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将往复不断的现象真实记录下来,使瞬间变成永恒。它与人类文明的产生、发展相伴相随,并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对档案利用需求的增长,越来越深入地渗透到人类活动的方方面面。更通俗地说,档案记录无处不在,大到国家机器的运转,小到每个人从出生到就业甚至到死亡,都有相应的档案伴随左右。这些记录人生轨迹的档案如果出现了缺失,我们的人生经历就缺少了证明,这不仅仅是单位领导或者档案干部的责任,更是会深深影响到我们每个人

2、的切身利益。下面我们收录的关于档案丢失的案例,就是从“人事档案、证书、基建档案、司法档案”等档案不同的种类,不同的视点体现出档案在个人就职升迁、福利待遇、甚至司法凭证方面的重要作用,一旦丢失,将给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案例1谁动了我的档案?林劲标 凌 蔚辛勤劳作20年,退休时却发现工龄“缩水”一半。老汤怒把老东家推上被告席。近日,这起离奇财产损害纠纷尘埃落定。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佛山照明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工龄飞了 档案惹祸原告老汤年轻时曾就读于贵州省水电学校学习技术,后被安排进入贵阳市一家单位担任水利技术员。1962年,刚满24岁的原告随父亲

3、回祖籍地广东省佛山市。1978年,老汤以临时工的身份,被安排到被告单位工作。由于吃苦耐劳、成绩出色,在进入国企的第9个年头即1987年,老汤转为合同工。后来,老汤又先后担任被告的煤气站的副班长和石油气站的管理员。根据原告从事的职业情况,属于重体力及高温作业,属于特殊工种,可以在55岁提前退休。但被告并没有受理原告的退休申请。直到61周岁,企业才为老汤办齐所有退休手续。更让老汤纠结的是,他发现自己将近20年的工龄,突然变成了10年9个月。按照社保系统显示的这个工龄,老汤的退休工资将大幅“缩水”,连正常的医疗保险都没办法享受。 经过多方了解,老汤终于找到了问题所在:原单位一直扣留自己的工作档案未移

4、交给相关社保单位,导致自己不能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为此,老汤到处投诉,并走进了佛山市禅城区法院,第一次把老东家告上了法庭要求移交档案。不告不知道,一告吓一跳。这十年的档案竟然不翼而飞了。2009年4月13日,禅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老汤的东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老汤补做职工档案。挨罚判赔 东家栽了一审判决生效后,由于老东家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老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在法院施压之下,老东家向老汤移交了佛山市“挂钩”企业效益工资浮动升级呈批表、(合同工)转正与定级工资呈现批表、清理档案工资调整工资结构审批表、退休人员申请表和待业人员就业证等一系列材料,却唯独没有提供任何能够证明老汤

5、9年临时工经历的材料。经过法院再三催告,原单位还是无法补充上述临时工的档案材料,最终被处以20万元的司法处罚。但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2010年11月29日,老汤以老东家没有为自己补做职工档案,造成自己转制费、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合计15万元为由,再次来到禅城区法院起诉。为了证明自己所言非虚,老汤当庭提供了6份1978年在老东家领取工资的工资单。面对老汤的指控,原单位表示,老汤在填写退休人员申请表时,明确承认其是在1984年3月才进入单位工作的,自己并没有非法抹去老汤的工作经历。诉讼中,法院依法到佛山市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调查。模拟一名1978年1月参加工作,累计缴纳保险费年限为17年1个月的参

6、保人,在1999年9月至2011年3月期间收到的养老金,并将之与老汤实收的养老金相比,发现老汤这段时间少收了1万多元。今年4月28日,法院认为,按照有关规定,企业招用临时工转为合同制工作的,其从事临时工的时间与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作时间可以合计计算为连续工龄。因此,老汤的工龄可以从1978年开始计算。由于被告在处理老汤档案中存在过错,导致其工资从1984年起计,应当承担由此给老汤造成的损失。但考虑到老汤未能举证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禅城区法院酌情判决被告单位向老汤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被告单位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1月28日,佛山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案

7、外评点:档案凭什么“绑架”人生现代社会中,档案记录无处不在:户籍档案、学籍档案、医疗档案、人事档案等等。从出生到就业再到死亡,档案伴随左右。众所周知,无论档案以电子媒介还是以文纸媒介保存,都是记录人生故事的第一手材料,但是这些年因为档案的无序和混乱,改变了一些人的命运,甚至几乎毁掉他们的人生。有落榜考生买通学校、派出所篡改档案、偷梁换柱,冒名顶替上榜考生上大学;还有学历低微的临时工“搞定”人事部门,通过伪造、变造档案材料,摇身一变成为硕士、博士甚至“海归派”,一夜之间走上重要领导岗位;车辆档案被泄露,导致*肆意,真正车主饱受损失。本案中,人事档案的缺失就这样抹掉了老汤十年的艰辛,更让老汤的生活

8、陷入了困境。面对前述形形色色的“X档案”事件,我们不得不问一句:寒窗十载、奔波半生,是为了知识与经验之本身,还是为了那放在档案袋里的几张薄纸?如果没有那几张薄纸,是不是就白忙了一场?档案凭什么就能让人生如此黑白颠倒?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档案与个人升迁、福利待遇等息息相关,档案的妥善保存管理对于维护公民权利、保障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因为档案频发的纠纷案件足以敲响我国档案管理方面的警钟但更值得思考的是,档案凭什么来“绑架”人生?究其原因,法官分析,主要是档案的管理混乱以及档案本身和被记录对象相分离的制度造成的。大部分人是没有机会见到与自己利益息息相关的档案的。而更深层次的原因,与我国在社会

9、管理上过分依赖于档案这种落后的手段有关,更是执政者“懒政”的表现。让被记录者有机会实时监督自己的档案,并对不公平的档案记录提出异议,是治标之策。最根本的是改革目前的档案制度,建立统一便捷的个人诚信系统,让每个公民成为自己命运的真正主宰。(摘自人民法院报2011.12.3) 案例2证书丢失损失有多大本案宣判后,记者采访了上海一中院主审法官杨奇志。他说,求职时被用人单位收取学历证书原件的情况在职场中不算少见,一般是用于验证学历的真伪,也有部分单位用以防止员工跳槽。作为单位来说,为防止应聘者提供假学历、假资历,进行一些必要的验证并无不妥。但是与此同时,单位也应当妥善保管应聘者的学历原件。本案中出现证

10、书原件灭失的情形,应聘的周某作为证书原件的权利人,有权根据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单位方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直接向周某收取学历证书原件的杨某,由于杨某是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其有权为公司对外招聘保险代理人。杨某向周某收取毕业证书原件,系代表保险公司所为,其行为后果应由用人单位保险公司承担。故杨某不应当向周某承担责任。由于毕业证书原件已灭失而无法返还,周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6万元的索赔请求,这一数额究竟是否合理呢?周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首先是折价款2.9万元,具体指就读的学费2800元、就读的误工费2.6万余元。但是,学历证书原件这一物品具有特殊性,原件的灭失并不代表周某中专学历的丧

11、失。事实上,周某提出的费用花费是指她获得知识、学历相对应的对价,而并非是毕业证书原件不能返还的折价赔偿款。故对周某提出的学历证书原件折价款2.9万元的主张,法院难以支持。周某主张的第二项是经济损失5000元。她表示,这一数字具体包括因毕业证书原件遗失后,与杨某、保险公司及保险公司上级单位沟通发生的交通费2000元,以及毕业证书遗失不能就业的工资收入损失3000元。对此,原审法院认为酌定周某为交涉花费的交通费1000元,保险公司应予赔偿。至于周某所主张的因毕业证书遗失不能就业而导致工资收入损失3000元,由于周某并未举证证明招聘单位是因其无学历证书原件而不予录用的事实,而且周某自身也可通过向原颁

12、发证书的学校申请出具学历证明予以补救,故对周某的此项诉请法院也未予支持。此外,周某还主张了精神损失费2.5万元。法院认为,虽然毕业证书原件遗失后,可通过向原来发证学校申请出具学历证明予以补救,但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特定纪念物品,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和资格象征意义。在原件永久灭失的情况下,给周某的精神确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故原审法院酌定保险公司赔偿周某精神损失费4000元,也是比较合理的。(摘自人民法院报2010.9.16) 案例3档案失踪20年 被除名职工获赔1.5万在上海某机器厂工作的徐先生被单位除名后,单位迟迟不把他的档案转出,直到20年后才将他的劳动档案转移到其所在的街道社保中心。今天上午

1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职工被单位除名后不移交职工档案的案件。法院经过调查认定,单位的行为已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判定该机器厂赔偿徐先生经济损失15000元。徐先生于1966年进入上海某机器厂工作,1984年3月机器厂以徐擅自调拨材料为由,给予徐行政记过处分。1985年5月29日徐提出辞职,机器厂未同意并限其于6月2日前先来厂上班。但是徐未到岗上班。1985年8月4日机器厂对徐作出除名决定,同年8月21日徐签收了处分决定书。但自从被除名后,徐便一直找不到档案,询问机器厂,该厂一直以档案材料不在其处推拖。特别是1993年成立了社保组织后,机器厂依然不把档案移交到相关部门,以致徐在被除名

14、后近20年,因不能申领劳动手册而无法正常再就业。2004年9、10月间街道居委会来人通知,徐才知道档案于2004年9月寄到了街道的社保中心,据此,徐要求机器厂赔偿自己从1993年至2005年12年的经济损失72000元(每月按500元计算)。被告方上海某机器厂辩称,徐收到除名通知后,应主动至地区联系就业问题,发现档案不在,也应及时到企业查询,但徐一直未来过,故不同意其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1985年8月4日上海某机器厂对职工徐作出除名决定,根据当时的有关规定,徐的档案暂由单位保管。但1992年6月9日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发布了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该规定明确

15、: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至此,上海某机器厂应按规定及时为徐办理退档手续,机器厂直至2004年才为徐移转档案,期间,对徐正常就业、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有一定的影响,故机器厂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徐被除名后,在机器厂下属的协作单位工作,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且长期以来徐未及时与原单位联系,落实档案问题,其也有责任。本案系基于劳动关系解除后未退档产生的争议,适用劳动法律的有关规定,徐主张的损失从其起诉之日

16、往前追溯依法保护的时间为2年。现上海某机器厂同意赔偿原告15000元,显属合理,予以采纳。徐要求上海某机器厂赔偿12年的损失72000元,缺乏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稿源:中国法院网 2005.6.1)案例4单位丢失职工的人事档案被判赔六万王光宗原告李某称,被告单位丢失其人事档案,导致原告无法正常领取养老金、报销医疗费用,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补偿养老金,承担医疗费。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研究所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六万元。原告李某诉称,其于1979年到北京某时装厂工作。1988年5月9日,原告档案自北京市时装厂转至被告处。2006年1月原告得知被告将其档案丢失,由于原告2008

17、年4月1日起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无法正常领取养老金,报销医疗费用。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被告养老金,并承担原告死亡之前的医疗费。被告某研究所辩称,首先,原告在本次起诉之前2006年4月10日已就养老金、医疗费起诉过被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现原告以同一事实及理由,提出相同的诉讼请求,违反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其次,无论从劳动争议或是民事侵权上讲,原告起诉均已超过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及办理其他事务的重要凭证。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证明原告人事档案于1988年转至被告处,被告出具的介绍信中

18、表明原告档案丢失,其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养老金,并承担死亡之前的医疗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应一次性给予原告一定数额的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研究所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六万元,并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稿源:法律网 2009.9.7) 案例5深圳人事档案丢失案1998年4月17日,深圳档案局向深圳尊荣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档案违法行为处罚通知书,对该集团丢失27名员工人事档案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一)责令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予以行政处分;(二)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档案管理人员;(三)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四)采取

19、积极的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这是深圳市档案局首次依照法律、法规查处档案违法案件。1998年3月25日,深圳尊荣集团有限公司27名员工联名向深圳档案局投诉集团公司丢失他们的人事档案。投诉材料反映的事情经过是:1998年2月21日中午,尊荣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赵某通过某司机王某口头通知人事部,称其要看去年从学校毕业分配进公司的员工档案。人事部负责韩某将此事口头请示了集团直接主管人事的副总裁俞某,俞某本该了解档案管理制度,却无原则地当即同意将档案交司机王某带走。随后,人事部部长助理兼档案管理员王某,在末办理任何手续、末作任何登记的情况下将27名员工人事档案交给司机王某。司机王某将这些档案随便放入

20、小汽车的后备箱中,回到集团董事局主席赵某的住所后并未及时把档案移至屋内,而是于当晚将档案随车载至停车场,然后离车去买酒喝。当王某回来后发现车已被盗,这样27名员工的人事档案也一同丢失。案发后,司机王某就车辆被盗之事向派出所报案,但未报告丢失档案一事。事后,集团公司一直未就档案一事报案,也未登报查找,更未向市档案局等主管部门报告。事隔26天,即1998年3月17日下午,集团公司人事部才召集部分受害员工开会,透露丢失档案的经过。受害员工感到震惊,向深圳市档案局投诉,要求依法进行处理。深圳市档案局接到投诉后,局领导非常重视,指示要认真查处,并在3月27日批准对该事件进行立案。3月30日深圳市信访办给

21、市档案局转来了受害员工的上访材料,要求市档案局阅处。立案后,局里组织力量,分别对尊荣集团人事部和受害员工进行调查,制作了调查笔录。通过调查证实:受害员工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档案丢失后,公司曾在报纸上刊登寻车启事,但未对丢失的档案一同登报寻找;作为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员的王某是该公司聘用人员,非中共党员;在公司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中只有员工调动后人事档案有偿保管的规定,却没有人借阅登记的制度。4月2日,尊荣集团向市档案书面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接受调查和处理。该集团认识到作为干部档案管理单位,保证档案材料完整无缺、完好无损是我公司责无旁贷的义务。出现丢失二十多份档案的事情,我公司负有不

22、可推卸的责任。我公司一定处理好挽救事宜,尽全力将此事的不良后果消弭至最小程度。调查结束后,行政执法员写出了档案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和档案违法案件处理意见,拟按照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对违法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局领导审批同意,并指示要请新闻单位进行采访报道,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宣传档案法。向违法单位宣布处罚决定之前,市档案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告知被处罚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4月17日,市档案局派员至尊荣集团公司宣布档案违法行为处罚通知书,新闻记者一同前往进行现场采访。在宣布并送达处罚通知书的同时,也告知违法当事人;如有服从处罚决定,可在接

23、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广东省档案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违法单位当事人表示服从深圳市档案局的处罚决定,并于4月27日送回了处理决定回执,报告了处理意见:第一,给予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总裁俞某行政政记大过一次;给予人事部副部长韩某行政记大过一次;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司机王某和档案管理员王某行政记大过和严重警告。第二,调整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管理制度及具体执行措施全面加强规范、强化。第三,全力支持被丢失档案的员工回有关单位补办被盗档案材料或获取证明,公司在费用和时间上予以补助、安排。 (摘自“江阴档案信息网”)案例6弄丢“档案”,安徽一法院副院长被撤销职务安徽省宿州市一法院副院长唐某

24、在办理两起刑事案件时,竟将卷宗丢失。有关部门日前给予唐某行政记大过处分,此前当地人大常委会已撤销其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法庭庭长和审判员职务。经查,唐某在任法院刑事一庭庭长期间,分别于2001年8月和10月受理被告人谢某等三人利用邪教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案和被告人吴某受贿案两起刑事案件,并担任审判长,保管两案卷宗。2003年4月初,唐升任副院长,在调整办公室后,两案卷宗是遗失。由于案卷丢失,案件既不能判决,又不能放人,造成被告人超期羁押。对那丢失卷宗的两个刑事案件,有关部门作出决定,终止审理,对被羁押的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予以监视居住,同时根据公安、检察机关的证据目录,重新补充侦查相关证据材

25、料,尽最大可能地进行弥补,待证据材料补齐后抓紧恢复案件的审理。 (摘自北京青年报2004.4.19) 案例7银行丢失职工人事档案被判赔偿损失4万元徐珊珊近日,安微省宿松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档案丢失引发的赔偿纠纷案,某银行因丢失职工档案,被判赔偿4万元。 1992年4月份,张某从外单位调到被告银行工作,其档案材料亦一并转入被告银行存放。张某于2006年5月辞职,2007年元月份,张某回到银行提取其档案,被银行告知其档案已找不到了。2008年5月10日,张某申请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该委员会以人事档案丢失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故张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据,其与银行之

26、间存在档案保管关系。关于档案是否转移问题,银行负有举证责任。因银行未提供出张某已将档案提走的证据,现又提供不出张某的档案,应认定银行已将张某档案丢失。人事档案是记载公民个人履历,获得社会评价,进行就业及享受相关待遇的重要凭证,其记载的内容对公民的生活有重大影响。银行将张某的人事档案丢失,影响了张某就业及享受的相关待遇,给其取得相关利益造成了可预见损失,同时也带来了精神压力,银行应承担人事档案的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稿源:湘潭档案资评网 2009.5.11) 案例8平江县查处档案丢失事件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应平江县档案局申请,依法对拒不履行档案行政处罚的平江县龙门镇政府实行了强制执行。平江县龙

27、门镇近年来档案管理混乱,造成部分属于永久保管的档案遗失。平江县档案局在2002年底的法制检查中,按照档案法和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向龙门镇政府提出了整改要求,随后又相继向该镇政府发出了“档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决定给予该镇政府罚款1万元,责令赔偿档案损失3000元,同时予以限期整改、建议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龙门镇政府接到处罚决定后,既不采取整改措施,也不进行陈述和申辩,不履行处罚决定,藐视国家档案法律。为维护法律尊严,平江县档案局向县人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的申请,还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摘自中国档案报2004.5.17) 案例9派出所丢失居民档案被判赔八万 本报北京1

28、1月23日讯 北京市民刘某因丧失劳动能力,需办理退休手续,但保管其档案的派出所却把档案给丢失了。11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派出所赔偿刘某8万元。 据刘某介绍,他1991年被单位除名,单位将他的档案移交到某派出所。2010年,经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某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办理退休。刘某去派出所查找档案,却被告知档案已丢失。因为没有档案,刘某至今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刘某诉到法院,要求派出所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办理调动、聘用、核算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乃至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以及享受养老保险福利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

29、。派出所接收了刘某的档案,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由于档案遗失,使刘某无法顺利办理退休手续,同时由于刘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依靠劳动获取基本收入,使得刘某目前的基本生存及养老问题均面临困境,该损失后果的形成,派出所负有责任,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派出所赔偿刘某8万元。 (杨清惠)(摘自人民法院报2011.11.23) 案例10学籍档案竟当废品处理教育局众官员受到处分 一年一度的高考是牵动人心、举国关注的大事情,一个县教育当局的招生办公室竟然在高考大幕即将开启之前丢失了千余名高三毕业生的学籍档案册,这可非同小可,接下去的是无法收场的尴尬。 说来很荒唐,档案丢失的原因极其简单,即该县招办在办公

30、场所迁址过程中,工作人员未认真核实,将部分高中毕业生学籍档案册遗失在原办公地,新租房户将其作为废品处理。于是,学生愤怒了,家长愤怒了。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和安定有序等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而档案工作方面的玩忽职守是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的。愿人们引以为戒。新闻梗概:今年月日,陕西省华县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了对该县教育局所属招办丢失考生档案一案的调查处理情况。此前,从华县教育局曾有模糊信息传出:分属于华县所中学的份高三毕业生学籍档案,原本存放于华县招办旧办公地点,在今年三四月招办搬迁期间丢失。月日公布的新情况是:调查小组确认丢失档案的数量为份,否定了此前华县教育局所统计的份的数字;

31、认定考生档案丢失是一起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失职事件,并对华县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招办主任等六名责任人作出了处理。被丢失学籍档案的高三毕业生和其家长面临即将开始的高考心存忧虑和恐慌,而教育当局则极力掩饰。“现在可以肯定,丢失的学籍档案册,不会影响高三毕业生的高考录取。”华县教育局党委书记王正江认为。他说,高考录取都是在网上进行,不会涉及纸介质档案。所谓“纸介质档案”,由学籍档案册、体检表和填报志愿信息表等共同组成,都是录取学生到高校报到时,自己带到学校的。学生家长可不这么认为。学籍档案册,记录着学生的个人资料、家庭情况、学习成绩、操行评语等,对于即将升入大学或走向社会的高中毕业生来说,是一张极为

32、重要的“信誉卡”,怎能说丢就丢了呢? 看来只有补救了,但是补救并不容易“要补救,就要最大限度地还原学生高中三年的本来面目。”华县教育局党委书记王正江说,“最困难的,是每个学生高中三年的成绩和老师每学期的评语,个学期的成绩,是不是还有存档?个学期的老师评语,当时的班主任还能不能找到?这些都不容易。”西北政法学院姬亚平副教授认为,我国现有的档案法律法规存在立法空白,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还是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都没有对档案补救作出明确规定,这使得档案补救工作无法可依。华县所中学的学生学籍档案册丢失事发后,华县县委、县政府成立了以常务副县长杨森明为组长,纪检、监察、

33、公安、教育等部门参与的专题调查小组。经过昼夜紧张工作,查明今年月下旬,华县招办在迁址过程中,工作人员未认真核实,将部分高中毕业生学籍档案册遗失在原办公地址,新租房户将其以废品处理。 此后一段时间中,档案丢失案件再生枝节:华县招办高考组干事侯某作为高三毕业生学籍档案册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并没有将丢失档案的情况及时上报华县教育局。月日上午,侯某将自己印制的全新学籍档案册,私自交给了个学校的负责人,让他们拿回去由学生、老师重新填写。该事件后被媒体曝光。 调查组认为这是一起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失职事件。华县纪检委、监察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对直接责任人侯育民给予行政降级处分,给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

34、招办主任薛渭洛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负有一定责任的招办副主任曹宁行政记大过处分,给招办副主任马智科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给华县教育局党委书记王正江、局长汪明生党内警告处分。调查组还责令教育局写出深刻检查,在系统内全面整改。教育部门还对招办主任、副主任作出停职检查、深刻反省的决定。 (摘自北京档案2006年第11期)案例11遗弃档案案例某区档案局业务指导的同志在市某医院检查工作时,偶然发现院会议室门前过道上放着一个文件柜,铁锁已锈迹斑斑,问其来由有的说是财会档案,有的根本不知道。后经局领导查看,才知是“文革”卫生系统造反派从市人委卫生科搬来的市卫生协会在建国初期形成的文书档案和中医专

35、业的重要资料,经清理有各种专业技术资料455卷(册),其中90%是清代木刻版线装书,最早是明朝木刻本草纲目,最迟的也是民国初商务书馆出版的医务书籍,还有属于名医名人50年代所献的秘方和验方汇编,这些属于珍贵的文化遗产由于长达20年时间无人问津,虫蛀、损坏已十分严重,有的已经成为纸砖,不经修裱根本无法使用。处理:发现后立即组织进行抢救;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及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对单位通报批评,令其立即抢救档案,并承担抢救档案的必要费用。 案例12“丢失档案责令赔偿”案韩德秋 孙伯超2003年3月14日,长春市档案局向共青团长春市委员会送达了责令赔偿损失决定书,对该单位丢失18卷文书档案

36、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该单位赔偿档案损失2200元;(二)责令纠正违法行为;(1)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尤其是借阅制度和登记制度,并纳入本机关管理制度中认真加以执行。(2)对机关全体人员进行普遍的档案普法教育,树立保护档案人人有责的意识。(3)对档案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目前,此案已经结案。这是长春市档案局直接查处的第一起丢失档案责令赔偿损失的案件。在查处此案中,我们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作为本案的承办人,我们想把这个案件及遇到的问题,原原本本地介绍给大家,以共同探讨档案行政执法中的问题,提高我们的档案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治档工作的开展。案

37、情2001年11月下旬,长春市档案局档案馆指导处在档案工作年度考评中发现,团市委现存19841995年的档案中缺少39卷,长春市档案局有关工作人员当即向团市委提出口头整改意见,在口头整改不见成效的情况下,市档案局于2002年3月5日,下达了书面的档案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团市委接到该通知书后,非常重视,立即成立了有团市委领导参加的追缴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并对库存档案立即进行了清点,对借出未还的档案进行了查询,摸清档案去向,予以追缴。2002年5月8日,团市委向市档案局报了整改情况报告,结果是追回档案21卷,有18卷档案无法追回。市档案局馆室指导处将案件移交给市档案局综合法规处。查 处 长春市档案局

38、于2002年l0月15日对本案立案调查,2002年11月15日调查结束。在调查中,团市委书记、办公室主任、档案人员及有关当事人都主动配合,愿意接受调查和处理。通过对当事人、有关人员的调查及现场勘察,取得了充分的证据。查实团市委共丢失文书档案18卷(永久保管档案14卷、长期保管档案4卷),在丢失的18卷档案中,有15卷是1992年11月一2001年11月借给团市委青运史研究室,在编写青运史过程中丢失的,另3卷是1995年8月15日、16日,由本机关2位同志借出用于工作查考时丢失的。该单位没有认真履行保护档案的义务,没有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没有执行点库检查交接制度,档案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不认真履

39、行职责。其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长春市档案安全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调查结束后,市档案局写出了关于共青团长春市委员会丢失档案的调查报告及其处理意见,一拟按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由团市委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但本案涉及的7名当事人均已调离本岗位多年或调出本机关多年,已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期,无法再由团市委给予行政处分。二拟按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团市委赔偿档案损失。三责令团市委纠正档案违法行为。关于赔偿档案损失的标准,档案法律法规没有

40、规定,市档案局组织档案专家,召开档案价值鉴定会。市档案局非常重视此案,为了慎重起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局领导班子专门召开会议,集体讨论研究了本案的处理意见。在下达责令赔偿损失决定书之前,市档案局按照档案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向团市委下达了事先告知书,该单位没有意见。2003年3月14日市档案局向团市委下达了责令赔偿档案损失决定书(决定书所载内容见本文开头)。团市委表示服从本处理决定,并于2003年3月28日,向市档案局报回了处理决定回执,报告了履行处理决定纠正违法行为的结果:一、到指定银行缴纳了赔偿档案损失的款项;二、建立了档案工作制度、对机关全体人员进行了档案普法教育展了档案工作检查,

41、建立了正常的档案工作秩序。对几个关键问题的处理这起案件是长春市市直机关迄今为止丢失档案数量较多、损失较大的一起严重的档案违法案件,我们既要严肃档案法纪,惩治纠正档案违法行为,又要依法办案。在本案的处理中我们遇到了3个问题。1关于是否超过两年追述期问题。我们认为团市委这个案件虽然分别于1992年、1994年和1995年起因,但十年来该单位一直未能采取点库、检查、催还等有效措施进行制止,使得违法行为一直延续到2001年11月,导致18卷案卷长期失控,直至丢失,给国家造成了损失。而该错误行为的终了时间认定在2001年11月,并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两年的规定。2责令由谁赔偿档案损失的问题。经档案专家鉴定

42、、集体讨论,长春市档案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责令团市委赔偿档案损失2200元。是让单位赔,还是让当事人个人赔?我们认为本案涉及的7个当事人均已出本单位或调离本岗位多年,未再发现其有违法行为,所以,从行政处罚来看,已超过追述期,不但不能按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给予行政处分,追究行政责任,也不能按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再让个人赔偿档案损失,追究其民事责任。团市委作为独立存在的社会组织,从1992年案发开始到2001年11月,违法行为被发现,这期间该单位一直未采取任何措施中止违法行为,因此追究其单位的法律责任并没有超过行政追述期,但有人说团市委是国家财政开支,让单位赔偿损失等于是

43、国家赔国家,但我们认为档案法律法规中没有讲什么样性质的单位赔偿损失,什么样性质的单位不赔偿损失。3赔偿的标准及其执行操作问题。责令团市委赔偿国家档案损失,赔多少?国家的档案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档案赔偿损失标准和赔偿额度的明确规定,只有罚款额度的规定。如果有档案分级保管标准或可作为赔偿价值高低的参考,但又不是赔偿金额的规定。由于没有赔偿标准和赔偿额度的法律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执行上就不能直接进行操作,做了会引起纠纷,甚至败诉。我们查找了其他一些省、市的档案法规,可能查得不全,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可以参考。只有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档案损失赔偿标准,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

44、、鉴定人员共同评估确定。”这里虽没有赔偿标准,但指出了一个操作途径专家鉴定会。那么专家到底依据什么来定档案的价值?就成了鉴定会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专家和我们都认为这是个严肃的问题,虽然没有明确的标准,但也必须要有遵循。经过专家和我们的共同商讨,决定以吉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长春市档案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罚款额度为参照,研究了团市委所丢失档案内容的重要程度、档案可能存在的版本数量,考虑了单位的实际赔偿能力,综合这些因素,作为鉴定确定赔偿金额的参考。我们认为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赔偿标准和赔偿金额的情况下,这样做是比较合理的。(摘自中国档案2003.10) 二、伪造、涂改档案案例档

45、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福利待遇应具备的重要凭证,档案的存在以及其记载的内容对公民的生活有着重大的影响。随着国家民生工程建设的开展,社会保险、城乡低保、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惠民政策要得以正常推进,必须借助参保人详实的档案资料,档案便成为了社保等的主要依据。于是形形色色的伪造、涂改档案案件也逐年增多。为严惩伸向档案的黑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对涂改、伪造档案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以下私涂、伪造档案的案例,正是印

46、证了这一真理。 案例13私涂档案 法律不容河南省焦作市档案局依法查处了一起在利用档案时私自涂改档案的违法案件,依法对当事人崔某进行了行政处罚。2004年6月18日上午10时左右,崔某来到焦作市档案馆查阅档案,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他,并根据他的要求提供了所需的招工档案。崔某看到利用档案的人员较多,趁机涂改了其招工表上的年龄,可他的所作所为没能逃过工作人员的眼睛,当场指出了他的不法行为,并及时上报市档案局领导。市档案局的领导接到报案后,立即责成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立案查处,经调查、取证,崔某对私自涂改招工档案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查,崔某系本市某厂工人,想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就报着侥幸的心理涂改档案,以

47、达到自己的目的。崔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市档案局依法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和罚款,及时维护了档案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摘自中国档案报2004.7.5) 案例14调档改档 收取好处 原南宁市邕宁区城建档案馆办事员班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推上了南宁市良庆区法院的被告席。一个办事员,也有理由受贿吗?然而,法庭上披露出的事实令人吃惊:班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调出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存根拿给他人随意篡改,从中收取好处费。今年33岁的班某大学本科毕业,原是南宁市邕宁区城建档案馆的一名办事员。她走到今天这一步,与一名叫莫某(已另案处理)的人有关。2006年的一天,莫某找到班某,要求对方帮忙调取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存根给他,每份付好处费5000元。班某答应了,但她要求每份给1万元。几天后,莫某回复她,同意以1万元“成交”。公诉机关指控,从2006年夏天至2007初,莫某两次找班某调档案。班某则利用自己负责档案收集、整理、查阅的职务便利,偷偷帮莫某调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