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实用性人才课件之船舶防污染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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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船舶防污染管理第一节 船舶防污染基础知识一、船舶污染物的概念、种类和来源(一)船舶污染物的概念船舶污染物是指由船舶或者有关作业活动向海域排放的任何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物质,其中包括油类、油性混合物、液态化学品、货物残余物、包装形式的有害物质、压舱水、垃圾、生活污水、废气、噪声等。(二)船舶污染物的种类根据污染物产生的不同途径,可将船舶污染物分为:机舱舱底水和残油(油泥、油渣、废油)、船舶垃圾、船舶生活污水、压舱水和洗舱水、废气、噪声。(三)船舶污染物的来源船舶向海洋排放的污染物,主要有油类及其混合物;有毒液体物质(如氨、苯、甲苯、盐酸、樟脑油、丙酮等)及混合物;生活污水;生活和

2、生产垃圾;有害物质等。船舶向海洋排放油类及其混合物的途径主要有:船舶机舱舱底含油污水、油船的压载水、油船的洗舱水、操作事故溢油和海难事故溢油等。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化学品船向海洋排放有毒液体物质及其混合物的途径主要有:货舱压载水、洗舱水、操作失误发生货物溢漏和海难事故等。船舶生活污水是指船舶上的厕所、小便池、以及厕所排水孔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船上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面盆、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或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它废水。船舶生活污水排放到海水中造成污染的物质,主要有大肠杆菌、寄生虫,有时还含有危害人体及水生物的病毒,生化需氧量很高的悬浮物和有机物,高浓度

3、营养物质,漂浮于水面的有机或无机悬浮物等。船舶垃圾分为生活垃圾和生产垃圾。生活垃圾主要有食品残渣、罐头盒、酒瓶、饮料瓶、塑料食品袋等固体垃圾。生产垃圾是船舶正常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主要有废油、污油、油泥等液体垃圾;棉纱头、布麻、木料、尼龙缆绳、渔网、金属等工作用品废弃物,以及货船扫舱产生的垫舱物、衬料、包装材料、陶瓷碎片等固体垃圾。这些垃圾随意抛入海中也会对海洋造成污染,特别是油泥和粘有污油的棉纱、破皮等危害更大,尼龙缆绳、渔网等抛入海中可能影响船舶安全航行。有害物质是指船舶运输包装的由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确定的对海洋造成污染的有害物质。包装包括集装箱、可移动罐柜、公路及铁路槽罐车等。包装的

4、有害物质多数属于危险货物,所以运输时都按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规则管理。这类物质对海洋造成污染主要途径是装卸货物时散包或整包掉落入海中,或船舶发生海难事故时随船一起沉入海底或包装破损流入海洋。此外,船舶柴油机的排气中的氮氧化物、硫氧化物,以及消耗臭氧的物质,如哈龙121灭火剂、CFC-12制冷剂等,还会对大气造成污染;液货船在港口码头装卸时,大量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也会对大气造成污染,在移地装卸的压载水,在港内排放就可能将压载水中的有害生物及病原体带入港口水域内,使该海域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对输出原油、煤炭、矿石、散粮等港口水域,排放压载水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比较严重。二、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的基本知识

5、依据1996年交通部发布的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水上过驳作业包括一般船舶过驳作业和水上储库过驳作业。一般船舶过驳作业指临时减、加载过驳和应急情况的过驳作业;水上储库过驳作业是指卸载或装载船具有储库性质,作业点相对固定和其他时间较长的过驳作业;过驳作业船舶包括参加过驳作业的卸载船和装载船。卸载船是指一艘由本船将液货送到另一艘船的船舶;装载船是指从另一艘船舶受载液货的船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章第七十条规定: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须经海事主管部门批准。三、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在船舶防污染方面应遵守的管理规定海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港口、码头、装卸

6、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辖区水域船舶及相关作业防污染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海危防2004398号文)规定,编制溢油/化学品污染应急计划的单位应定期举行应急演练,检验计划中各个环节是否能快速、协调、有效地实施,对计划进行及时修订,并确保配备的防污应急设备和器材的有效性。四、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MARPOL公约附则将散装有毒液体物质分为A、B、C、D四类。其中:A类:能被生物积聚并易于对水生物或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7、的物质;或对水生物有剧毒的物质(危害程度4级,TLm小于1ppm)。B类:能为生物短时积聚约一周或不到一周的物质;或是易于造成海洋食物污染的物质;或是对水生物有中等毒性的物质(危害程度3级,TLm为1ppm或以上,但小于10ppm);。C类:对水生物有低毒性的物质(危害程度2级,TLm为10ppm或以上,但小于100ppm);。D类:对水生物实际无毒的物质(危害程度1级,TLm为100ppm或以上,但小于1000ppm);或能造成生化需氧量(BOD)增高,使沉积物覆盖海底的物质;或LD50小于5mg/kg对人类健康有高度危害的物质;或由于持久、气味或有毒或刺激等性质对休憩环境造成中等损害,以致

8、可能妨害海滨利用的物质;或LD50为5mg/kg或以上,但小于50mg/kg,对人类健康有中等危害并对休憩环境造成轻微损害的物质。在MEPC52次会议上通过了经修订的MARPOL公约附则,其中将有毒液体物质新分类为X、Y、Z及OS四类,并将于2007年1月1日生效。新老有毒液体物质分类对照为:新分类现行分类XAYBCDZIIIOS五、船舶污染物在港内处置的有关规定在港区水域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海事部门批准或核准:-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包括原油洗舱)、清舱、驱气、残油、含油污水接收、压载水、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

9、油剂;-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浮船坞沉坞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申请人应按照政务公开指南的要求向海事部门提出作业申请。船舶应当按规定做好垃圾的日常收集、分类和储存工作,并定期委托有能力的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接收处理。在辖区水域从事水上建筑泥浆处置的单位,应将处置方案向海事部门报备,并对作业船舶的货舱舱底阀实施铅封措施,作业期间须始终保持铅封的完好无损。六、含油污水、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船舶污染物在海上排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到港船舶的舱压舱水、洗舱水、机舱舱底水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

10、,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如果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而船舶含油污水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海事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和指定区域排放。(一)控制排油的规定:1、MARPOL公约附则I规定:(1) 油船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油船不在特殊区域之内;-油船距最近陆地50海里以上;-油船正在途中航行;-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超过30公升/海里;-排入海中的总油量,现有油船不得超过该项残油所属的该种货油总量的1/15000,新油船不得超过该项残油所属的该种货油总量的1/30000;-油船按附则I要求配备的排油监控系统和污油水舱的设施正在运转。(2) 所有船舶的机器处所的舱底水:-船舶不在特殊

11、区域之内;-船舶正在途中航行;-未经稀释的排除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船上按附则I第16条要求所配备的设备正在运转。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规定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到港船舶的压舱水、洗舱水、机舱舱底水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如果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而船舶含油污水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海事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和指定区域排放。(二)有毒液体物质排放:含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排放条件:洗舱水特殊区域外特殊区域内A类物质必须排入港口接收设备必须排入港口接收设备B类物质(新船)(高粘度或凝固性)必须排入港口接收

12、设备必须排入港口接收设备B类物质(新船)(低粘度、非凝固性)可有条件地排放入海留存于船上,于特殊区域外有条件地排放入海B类物质(现有船舶)(高粘度或凝固性)必须排入港口接收设备必须排入港口接收设备B类物质(现有船舶)(低粘度、非凝固性)可排入港口接收设备,也可留存于船上然后于特殊区域外有条件地排放入海可排入港口接收设备,也可留存于船上然后于特殊区域外有条件地排放入海C类物质(新船)(高粘度或凝固性)必须排入港口接收设备必须排入港口接收设备C类物质(新船)(低粘度、非凝固性)可有条件地排放入海可有条件地排放入海C类物质(现有船舶)(高粘度或凝固性)必须排入港口接收设备必须排入港口接收设备C类物质

13、(现有船舶)(低粘度、非凝固性)可有条件地排放入海留存于船上,于特殊区域外排放入海D类物质以稀释方式排放入海以稀释方式排放入海1、MARPOL公约附则II规定: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标准。与附则I一样,附则II也详细地规定了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标准。此外,对于某些称为“特殊区域”的海域则采取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在不符合排放条件时,也要求只能将含有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排至接收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水深不足25米之处不得排放含有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规定船舶排放含毒害、腐蚀性货物洗舱水时必须在批准的区域内;或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水

14、深25米以上;在航行中,船速不小于7节(非自航船速4节以上);在退潮时排放,固体残余物不得排入海域,必须回收处理。排放情况应记入“航海日志”。(三)生活污水的排放规定适用MARPOL公约附则IV的船舶排放生活污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外,使用海事部门批准的生活污水打碎和消毒系统,排放业经打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排放未经打碎或消毒的生活污水。进行上述排放时,不得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顷刻排光,应在航行途中(航速4节以上),以中等排放速率进行排放。-使用经海事部门批准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并且排出的废液在其周围水中不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和使水变色。(四)船舶

15、垃圾排放要求1、MARPOL公约附则V规定排放条件和标准(特殊区域外):-任何地方不可排放塑料类,包括尼龙绳索、尼龙渔网和装垃圾的塑料袋等。-下列垃圾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处理入海,但无论如何不得在距最近陆地:(1)在 25海里之内将含漂浮的垫舱材料、衬料和包装材料(漂浮垃圾禁止倒人距最近陆地 25海里以内的海域)。(2)在12海里之内将食品废弃物和一切其他垃圾,包括纸制品、玻璃、金属、瓶子、陶瓷和类似废弃物处理入海(12海里以外的上述垃圾可以处理入海)。 -上款中的(2)所述垃圾经粉碎或磨细应可通过不大于 25mm的粗筛后,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排放入海。但不可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处理入海(在3海

16、里之外可以处理入海)。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规定对于生活垃圾,船舶应设有储集生活垃圾的不渗漏加盖容器,并定期进行清倒; 对于垫舱、扫舱物料的各种固体垃圾,事先申报港口船舶服务部门进行清倒,垃圾中含有毒害或其他危险货物成分时,应严格和其他垃圾分开堆放;不得将塑料制品投弃入海。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碎处理。粒径小于25毫米的,可以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外投弃;未经粉碎处理的,应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投弃。第二节 备案初审一、有关船舶污染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供油、围油栏布设、水上过驳作业、水上泥浆运输单位备案的管理要求在上海海事局辖区水域从事水上液货过驳运输、船舶污染物或

17、废弃物接收、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水上建筑泥浆处置、沉船沉物打捞、船舶修造拆解、水上应急清污等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具备相应的能力条件,单位、船舶、设备器材、作业人员情况、安全与防污染方案及相应的能力证明报上海海事局核实备案。备案单位应保持实际情况与备案资料相符合,一旦单位、船舶、设备器材、作业人员情况、安全与防污染方案及相应的能力证明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上海海事局递交备案变更资料。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备案初审的主要内容从事上海港船舶残油、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的单位提交的资料:(一)水上船舶残油、油污水接收单位应向辖区海事处报送如下资料:1、备案报

18、告2、备案情况表3、工商营业执照4、安全管理体系5、作业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安检报告、油污责任险保单、输油软管检测证明6、船员适任证书及特殊培训证书7、与上海市环保局批准的污染物处置单位签订的船舶污染物处置协议8、与船公司签订的委托接收协议书(附该船公司所属船舶名录)9、相关的安全管理协议书10、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资料(二)岸上船舶残油、油污水接收单位除应向辖区海事处报送本程序(一)中1、2、3、4所列资料外,还应报送如下资料:上海市环保局签发的危险废弃物处置许可证、作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三)船舶清舱单位除应向辖区海事处报送本程序(一)中

19、1、2、3、4、7、8所列资料外,还应报送如下资料:作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合格的作业装备清单。辖区海事处收到备案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资料真实性的现场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备案初步意见随全部资料报送危防处;危防处在八个工作日内明确备案意见。三、船舶供油单位备案初审的主要内容从事上海港船舶供油作业的单位提交的资料:(一)备案报告;(二)单位备案表;(三)工商营业执照;(四)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其它等效文件;(五)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及其副本;(六)供油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安检报告、安全管理证书;(七)供油船舶油污责任

20、险保单及输油软管检测证明;(八)船员适任证书及专业训练合格证。辖区海事处收到备案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资料准确性的现场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备案初步意见随资料报送危防处;危防处在八个工作日内明确备案意见。四、船舶垃圾接受单位备案初审的主要内容从事上海港船舶垃圾接受单位提交的资料:(一)备案报告;(二)单位备案表;(三)工商营业执照;(四)作业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安检报告;(五)船员适任证书及作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六)与上海市环保局批准的污染物处置单位签订的船舶污染物处置协议;(七)与船公司、船厂签订的委托接收协议书;辖区海事处收到备案单位

21、提交的资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资料准确性的现场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备案初步意见随资料报送危防处;危防处在八个工作日内明确备案意见。五、围油栏布设单位备案初审的主要内容从事围油栏布设单位提交的材料:(一)备案报告;(二)单位备案表;(三)工商营业执照;(四)作业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安检报告;(五)船员适任证书及作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六)围油栏数量、型号;(七)与码头单位签定的委托布设协议书;(八)服务承诺书。辖区海事处收到备案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资料准确性的现场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备案初步意见随资料报送危防处;危防处在八个工作

22、日内明确备案意见。六、水上过驳作业单位备案初审的主要内容从事水上过驳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一)备案报告;(二)单位备案表;(三)工商营业执照;(四)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及其副本;(五)过驳作业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安检报告、安全管理证书;(六)过驳作业船舶油污责任险保单及输油软管检测证明;(七)船员适任证书及专业训练合格证;(八)油污应急预案。辖区海事处收到备案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资料准确性的现场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备案初步意见随资料报送危防处;危防处在八个工作日内明确备案意见。七、水上泥浆运输单位备案初审的主要

23、内容从事水上泥浆或建筑渣土运输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一)备案报告;(二)单位备案表;(三)工商营业执照;(四)作业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安检报告、安装GPS定位系统有效证明;(五)船员适任证书及作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六)作业码头租赁协议或码头自有权证明;(七)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八)管理制度和防污染措施。辖区海事处收到备案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资料准确性的现场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备案初步意见随资料报送危防处;危防处在八个工作日内明确备案意见。第三节 船舶防污染作业申报审核一、船舶防污染作业申报审核内容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防

24、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上海市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船舶防污染作业申报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船舶、码头、设施、应急单位使用化学消油剂许可;(二)船舶在港内使用焚烧炉许可;(三)船舶洗舱(原油洗舱)、清舱、驱气作业许可;(四)船舶接收残油污水作业、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机舱污水作业许可;(五)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许可;(六)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甲板作业许可;(七)拆船作业许可;(八)浮船坞沉坞作业许可;(九)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许可;(十)船舶残油签证。以上船舶防污染作业许可由基层海事处根据局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实施,详见第十一章第一节中的有关规定及审批程序。二

25、、危防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危防动态信息管理系统是危防现场管理一体化软件系统,能实现对船舶残油/油污水接收、清仓作业、供油作业、液货过驳作业、围油栏布设等一系列作业电子申报,具有自动审核功能,利用无线移动技术(无线上网、GPS短信、局短信平台)系统自动把通过审核的作业申请信息通知现场巡逻艇、现场检查人员。对防污染管理的申报、审批、现场检查、检查信息等一系列工作流程的动态数据链接,做到危防工作的每一个流程、轨迹都能在系统中反应。根据网上申报,现场检查,自动打印许可证或证明,自动生成有关船舶防污染作业和现场监管报表。具体操作方法见用户手册。第四节 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和设施检查一、焚烧炉的检查要点(一

26、)适用范围:无强制要求(二)检查要求:1、装置应能正常启动;2、炉内灰渣,应完全燃烧;3、隔热情况良好;4、应设置引风装置(焚烧垃圾适用);5、高低温报警及低压报警系统,应正常工作;6、检查灰渣去向及记录。(三)处理意见:限期改正二、油水分离器、排油监控系统的检查要点(一)油水分离/滤油设备1、检查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MARPOL附则I;99规则(国内)第五篇;2、适用范围:对国际船舶而言,所有400GT以上的任何船舶应装有符合规定的滤油设备;对国内船舶而言要求如下:海船:400GT及以上的任何船舶应装有符合规定的滤油设备。 400GT以下船舶须满足免除条件,否则须配备。内河船:主机总功率2

27、2KW以上但小于220KW,且未设置污油水箱。 主机总功率220KW以上须配备。(二)检查要求1、设备应持有型式认可证书。2、外观检查:首先检查船上配备的油水分离器的型号、额定处理量应与OPP或IOPP证书上所列一致,设备的外观整洁,有说明其操作步骤及其使用注意事项的告示牌,管路、阀门标示清楚,布置与管路图相同,无非法旁通或私自改装过的痕迹,排舷外阀关闭上锁并挂有禁止排油的警告牌,分离筒处于满液位状态(分离筒上最高验水阀能出水)。3、运转检查:让船员用适当的方法(切断三通阀的控制空气、电源或其他方法)使经过分离的污油水返回污油水柜并启动油水分离器,检查相关压力表指示是否正常,对于正压式的一、二

28、级压力差不能太大(一般小于0.05Mpa,否则级间过滤器太脏可判断疏于保养);对于真空式油水分离器真空表读数应在-0.01-0.06 Mpa之间,若系统不能建立足够的真空度,可判断分离器工作失效。4、测试检查:让船员测试手动排油,看排油电磁阀是否灵活,若油水分离器设有加热装置,可检查加热装置功能是否正常。常见的手动排油测试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用油水分离器电气控制箱上的开关来控制;另一种是用油位探测器控制箱里的测试按钮来控制。5、检查舷外排放口位置是否在水线以上。6、水样检验应每半年化验一次。(三)处理意见:开航前纠正三、15PPM报警装置(一)检查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MARPOL附则I;99规

29、则(国内)第五篇(二)适用范围:10000GT及以上的任何船舶。应装有滤油设备和当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计划15PPM时能发出报警并自动停止含油混合物排放入海的装置(三)检查要求1、检查设备电源。15PPM报警装置电源应与油水分离器电源同一路馈线。2、检查设备灵敏性。观察设备面板,如显示装置为指针式,其初始位置应为0;如为液晶显示,正常情况下,探测设备有残水存在,打开电源,应有相应浓度显示,但不稳定。3、启动设备电源,打开抽样水管清洗阀,观察显示器显示浓度,应在03PPM。关闭清水阀,经过延迟,断水故障红灯亮起,浓度应上升至满刻度并响起警报。报警后,观察排水电磁阀阀杆是否起跳。如不能,说明系统连动

30、性故障。如设备持续报警,说明油份计被污染或滤油设备分离效果不好。4、对于常见的报警装置,模拟测试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按下报警器内的测试按钮或开关;另外一种是打开报警器测量室的调流盖,用刷洗取样室玻璃管的刷子或一块小破布放入取样室倒入一种专用药水。(四)处理意见:开航前纠正四、排油监控系统(一)检查依据:MARPOL附则I16;99规则(国内)第五篇C2R2.11(二)适用范围:150GT及以上的油轮(三)检查要求:1、应持有排油监控系统操作手册;2、检查船速显示系统的工作状况;3、检查应备有数字打印机;4、报警显示器应装在控制室内或其他能引起注意的部位;5、改变人工模拟输入信号,使其达到报警条

31、件,查看记录是否正确。输入相关数据,有自动的和手动的,自动的如船速、船位等,手动的如瞬时排放率、允许排油总的总量、时间等;开起取样泵、流量计和传送转换器等;开起货油泵或扫舱泵;启动排油监控系统;如符合要求,系统处于自动工作状态时,关闭循环阀,开起舷外排出阀;如不符合要求,系统发出相关报警,显示问题所在,并关闭排出水的舷外排出阀,开起循环并阀;6、成品油轮载运有毒液体物质中列为C类或D类类油物质时,需装有排油监控系统。(四)处理意见:开航前纠正或限期改正。五、标准排放接头(一)检查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MARPOL73/78;99规则(国内)第五篇C2R3.4(二)适用范围:所有船舶(三)检查要

32、求1、标准尺寸:外径215毫米;螺栓圈直径183毫米2、法兰槽口:直径为22毫米的孔6个等距分布在螺栓圈上。槽口宽22毫米,法兰厚度:20毫米3、螺栓、螺母:6个,每个直径20毫米4、检查接头锈蚀情况(四)处理意见:开航前纠正六、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检查要点(一)检查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MARPOL附则IV;99规则(国内)第五篇C5;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二)生活污水处理装置1、适用范围:15GT以上机动船和40DT以上非机动船,应当设置与生活污水产生量相适应的处理装置或储存容器。2003年9月27日及以后建造的4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和小于4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包括

33、船员)的新船应当设置与生活污水产生量相适应的处理装置或储存容器,现有船舶于2008年9月27日起要求。2、检查要求1、检查透气管情况,透气管应通至上甲板以上3米处,带有鹅颈弯管,管口有防火网罩2、检查污水管路直通舷外和通往处理装置之间的转化阀门活络情况3、检查排放泵、空气泵轴承箱油位4、投药情况和药剂储存情况,检查化学处理剂箱液位5、检查电气系统、风机运转情况,风压是否正常(0.10.5MPA)6、肉眼检查固液是否融合及悬浮物情况(三)处理意见:强制接收;限期改正(四)标准排放接头标准尺寸(外径, 螺栓圈直径)、法兰检查(法兰槽口、法兰厚度,螺栓螺母情况)、接头锈蚀情况检查。项目尺 寸外径21

34、0毫米内径按照管子的外径螺栓圈直径170毫米法兰槽口直径18mm的孔4个等距分布在上述直径的螺栓圈上,开槽口至法兰外沿。槽口宽18毫米法兰厚度16毫米螺栓和螺帽:数量,直径4个,每个直径16毫米,长度适当法兰应设计为能接受最大内径不大于100毫米的管子,以钢或其它同等材料制成,表面平整,连同一个适当的垫圈,应能承受0.6kg/cm2的工作压力。四、船舶防污七、证书(文书)的检查要点(一)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或防止油污证书(OPP)1、检查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 MARPOL5.1 92规则第一篇C1、52、适用范围国际防止油污证书的适用范围:适用于150GT及以上的油轮和400GT及以上

35、的其它船舶防止油污证书的适用范围:适用于150GT及以上的油轮和400GT及以上的其它船舶3、检查要求(1)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不超过5年,到期后不应展期,但可给予自证书到期之日起1个月的宽限期;(2)证书应进行期间检验或年度检验。期间检验在证书有效期的期中之日前或后6个月内进行;年度检验在证书签发之日每周年前或后3个月内进行。期间检验和年度检验相重时,年度检验不再进行。(3)对于国际航行油船应具有格式B(经1991年修订,否则无效)4、处理意见:开航前纠正;处罚(二)油类记录簿1、检查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MARPOL附则I第一部分机器处所的作业(所有船舶)2、适用范围:适用于150GT及

36、以上的油轮和400GT及以上的其它船舶3、残油去向的记录检查残油的去向。根据H项得出某一段时期内燃油消耗量Q(该段时期内所加的燃油总量剩余的燃油量)也可通过主机运行时间来计算。依据公式Qr=KQ(当燃油为需经分油机分离供主机燃烧的重油,K=0.01;当燃油为轻油或不需经分油机分离供主机燃烧的重油,K=0.005)计算理论产生残油量,对照实际存量进行检查;(1)中国籍船舶的垃圾记录簿应由海事主管机关签发(2)应该规定记录所有相关项目,每项完成的作业应有轮机员的签字,且每写完一页应有船长签字。检查记录是否按规定格式记录,是否存在记录不及时或漏记、伪记现象;(3)油类记录簿应在最后一项记录后保留三年

37、;检查应结合船上的实际配备情况,如油水分离器和焚烧炉的最大处理能力,以及残油柜的容量,可结合航海日志对具体排放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油水分离时的起停时间和船位。任何油污水接收处理均需证明。4、处理意见:开航前纠正;处罚(三)船上油污应急计划(SOPEP)1、检查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MARPOL附则I第26条;MEPC/Circ.2562、适用范围:适用于150GT及以上的油轮和400GT及以上的其它船舶3、检查要点(1)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应经船籍港海事机构认可(2)检查计划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该计划的内容应至少包括:船长或其它负责人报告油污事故所遵循的程序;在发生油污事故时应与之联系的海事当局或人员

38、名单及其联系方式;详细说明在事故发生后由船上人员为减少或控制排油所应立即采取的措施;在处理污染时于政府海事当局协调船上行动的程序和船上联系要点。(3)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第五部分为非强制性规定部分,仅在计划内明文规定时方可要求船方。4、处理意见:禁止进港;限期改正(四)垃圾管理计划(SGMP)1、检查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MARPOL附则IV 2、适用范围:400GT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或以上的船舶3、检查要点(1)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应经船籍港海事机构认可(2)计划需指定执行计划的人员、垃圾的收集处理程序、垃圾的储存处置程序(3)计划中的内容(包括垃圾处理设备的配备情况)是否与船舶实际情

39、况相符4、处理意见:处罚;限期改正(五)垃圾记录簿(GRB)1、检查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MARPOL附则IV 2、适用范围:400GT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或以上的船舶3、检查要点(1)中国籍船舶的垃圾记录簿应由海事主管机关签发(2)垃圾处理程序是否与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相符(3)垃圾接收是否具有船舶垃圾接收的证明(4)是否存在着在港内排放现象(5)是否按规定格式,是否存在漏记、伪记现象(6)垃圾记录簿全部记录完毕后应在船上保存2年4、处理意见:处罚;开航前纠正(六)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NLS)1、检查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MARPOL附则II第12条和12a条2、适

40、用范围:适用于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3、检查要求(1)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不超过5年,到期后不得展期或给予宽限期;(2)证书应进行期间检验或年度检验。期间检验在证书有效期的期中之日前或后6个月内进行;年度检验在证书签发之日每周年前或后3个月内进行。期间检验和年度检验相重时,年度检验不再进行(3)所装有毒液体货物是否在有毒液体物质清单内;(4)船舶实际是否符合该证书其他各项内容注意:此证书与COF证书起到同等效力,有其一即可。4、处理意见:停止作业;开航前纠正;处罚(七)程序与布置手册(P&A)1、检查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MARPOL附则II2、适用范围:适用于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

41、3、检查要求(1)应由主管机关核发;(2)船舶的设备与布置的实际情况应与其相符;(3)手册所载物质清单与COF证书应一致;(4)应具备洗舱、装卸货、污染物排放要求、洗舱水或压载水处理程序(CDP)、污液处理程序(SDP)等主要内容。4、处理意见:停止作业;开航前纠正。第五节 船舶防污染作业检查一、船舶供受油作业、残油污水接收作业及清舱作业现场检查要点(一)作业申请书1、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适用范围:供、受油作业、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清舱作业。3、检查要点:已向主管机关书面申请获核准并持有许可证,或网上申报已审核通过(网上申报检查有序列号)。备注栏有附加内容,作业方已

42、落实。申报作业船名与实际相符。申报作业内容与实际相符。(二)油类记录簿(货油和压载部分)1、检查依据:“73/78防污染公约”附则第20条2、适用范围: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供、受油作业、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清舱作业3、检查要点:甲板部是否备有油类记录簿第部分。每项作业是否详细地记入油类记录簿第部分,以使与该项作业相应的所有项目均有记录。每项完成的作业,应由高级船员或有关作业的负责人签字,且每写完一页应由船长签字。填写错误用一直线划去,是否有随意涂改现象。(三)供受油记录簿(上海海事局辖区)1、适用范围:所有从事供油作业的船舶2、检查要点:每次供油作业是否按规定详细记录。记载的有关项

43、目是否与申报内容相符。(四)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1、检查依据: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2、适用范围:所有供油船舶3、检查要点:是否开始作业前已填写完毕。核对检查项目是否落实到位。双方作业负责人是否都已签名。(五)船/船(岸)安全和防污染确认书1、检查依据:上海港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监督管理办法2、适用范围: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作业、清舱作业3、检查要点:船/船(岸)安全和防污染确认书是否填写。开始作业前双方是否按船/船(岸)安全和防污染确认书01至18项的要求已落实。重点检查作业现场防污染器材是否到位。消防器材是否备妥。输油软管是否持有测试合格证。开始作

44、业、结束是否向主管机关报告,包括甚高频和网上。作业双方负责人是否签字。(六)备案证明书1、适用范围:供、受油作业、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清舱作业2、检查要点:(1)备案证明书原件是否在船上。(2)是否是本船的备案证明书。(3)备案证明书是否在有效期内。(4)主管机关是否在年度签注栏已签注、盖章。(5)供油对象是否与备案证明书的供油对象相符。(6)供油的种类是否在备案证明书所列的范围之内(七)油类操作证1、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2、适用范围:所有作业人员3、检查要点:是否持有上海港油类作业人

45、员上岗证、或持有油轮船员特殊培训证或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所持有的上述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上海港油类作业人员上岗证年检是否签注。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是否粘贴在船员服务簿的主管机关签注栏,并盖章。(八)现场消防器材1、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2、适用范围:供、受油作业;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清舱作业3、检查要点:双方作业现场是否已备妥消防器材。所备移动灭火器材是否适合油类灭火(如干粉、泡沫),消防器材是否有效(指针是否在报警区)。消防水龙与消防栓、水枪是否连接正常。消防水枪是否水雾两用型。消防水龙是否有破损现象。(九)现场防污染器材1、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

46、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2、适用范围:供、受油作业;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清舱作业3、检查要点:作业现场是否备有一定数量的吸油材料,并是可靠、有效的;吸油材料包括认可型吸油棉、木屑、维丝等;检查是否用木塞或其他(认可)器材已堵好甲板排水孔、围板泻水孔,并堵塞严密;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是否放置了集油容器,主要是阀门、管系连接处的下方;接油盘泻油孔是否堵塞。(十)液货泵舱间、阀1、检查依据:2004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2、适用范围:供、受油作业;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3、检查要点(1)货油泵舱应为密封,其天窗或舱盖应用钢制成,并应能在外部予以关闭。(2)泵舱的照明应为永固式气密照明灯围罩。(3)通风系统的主要进风口及出风口应在通风处所外部加以关闭。(4)通风口的防火金属网罩是否完好。(5)泵部是否有溢漏现象,有关指示表是否工作正常。(6)阀体是否工作正常,是否有溢漏现象。(7)开、关标识是否清晰。(十一)输油管系、软管、法兰1、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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