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模式下的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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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模式下的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6年6月7日,一、政策文件及其制订依据二、江苏省执行文件具体条文及解释三、营改增后工程造价的变化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8号 )及其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实施)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

2、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一、政策文件制定依据,1、本次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1日以后(含2016年5月1日)的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承包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2、合同开工日期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以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3、本通知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的规定和要求等修订的,不改变现行清单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二、苏建价2016154号文主要条款,说明:本条款对计价依据调整所适用的工程时间节点进行了

3、划分。依据:财税36号文附件二中一.(七).3条对新老工程的划分。,(一)计价依据调整执行的时间节点,问题1:2016年5月1日前已经完成工程竣工结算,但尚未开票的工程如何计取税金? 答:属于老工程,可用简易计税方式,税金费率从营业税调整为增值税,费率为征收率3%+附加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市区7%,县镇5%,乡村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税金费率 市区工程 3%(1+7%+3%+2%)=3.36% 县镇工程 3%(1+5%+3%+2%)=3.30% 乡村工程 3%(1+1%+3%+2%)=3.18% 4月30日前已完工但尚未竣工结算的项目,且前期进度款支付时,甲乙双方已对

4、部分支付已用营业税发票进行了支出输入记账,5月1日以后按“简易计税法”结算时税金如何处理? 答:工程结算需要分为两部分,已经开具营业税票部分按营业税计,未开票部分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的税金费率计取。问题2:新老工程的划分为什么不是以发布招标文件日期,而是以合同开工日期?答:执行财税36号文的规定。,新老工程的划分及相关计税问题,问题4:某工程项目,未签订合同,也未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但确实在4月30日前已经开工,如何选择计税方法? 答:按国税部门解释执行。黑龙江国税,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经开工的确凿证明,可以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湖北国税,应视为

5、新项目,不能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如实际开工为2016年5月1日以前,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滞后办理,该类工程如何执行? 答:处理原则同上。,问题3:条文中的项目指的是某一工程项目整体,还是某一标段?如土建在2016年5月1日前已经合同,但幕墙在2016年5月1日后才招投标。 答:政策不明确。目前政策反馈,以工程项目整体合同开工日期为判断标准。具体按税务部门解释。,新老工程的划分及相关计税问题,新老工程的划分及相关计税问题,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除清包工工程、甲供工程、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外,其他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

6、设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 工程造价=扣除进项税的税前工程造价+销项税额=除税工程造价(1+11%) (部办公厅4号文) 说明:附加税放入企业管理费中。(标准定额研究所会议纪要49号文),简易计税方法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应纳税额+附加税)=税前工程造价(1+3.36%)(市区项目),(二)计税方式,简易计税模式下,工程造价,人工费,材料费(含进项税),机械费(含进项税),管理费(含进项税),利润,规费,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加税(税率3.36%市区工程),一般计税模式下,工程造价,人工费,材料费(扣除进项税),机械费(扣除进项税),管理费(扣除进项税)(含附加税),利润,规费

7、,增值税销项税额(税率11%),问题1:该条款中的“甲供工程”如何理解?如果某综合楼工程,甲方只供应2个灯具,该工程算不算甲供工程?,答:依据财税36号文附件二中一.(七).2条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该文件中没有限定甲供材料、设备的比例。依据税务部门目前口头答复,可视作甲供工作,具体按税务部门规定。,问题2:简易计税的工程,材料单价按含税价还是除税价计入?对应的计价程序的管理费、利润、总价措施项目费、规费费率是否调整?,答:简易计税的工程,相对于营业税模式,只有甲供材料、设备在税前扣除以及税金费率的不同,其他与营业税模式下的计价模式完全相

8、同。详见154号文附件1第一.(二)条。,简易计税费有关问题,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不属于承包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向发包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范围之内。因此,在计算工程造价时,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的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说明:营业税模式下,以建筑产品的造价为对象进行计税。 增值税模式下,按建筑产品的交易价格计税。解决实际交税问题。,影响:甲供材料、设备用量问题(需要出补充规定) 由于增值税模式下,甲供材料、设备在工程造价中为税前扣除。如果不对甲供材料、设备用量进行专门评标,甲供材料、设备实际用量控制会出现问题。原14规范执行文中的甲供材料、设备的扣款办法

9、不再适用。,(三)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的税前扣除,调整原则:价税分离 建设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1、税前工程造价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即组成建设工程造价的要素价格中,除无增值税可抵扣项的人工费、利润、规费外,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均按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价格(以下简称“除税价格”)计入。2、 由于计费基础发生变化,费用定额中管理费、利润、总价措施项目费、规费费率需相应调整。经测算,调整后的费率具体见附件1。 3、现行各专业计价定额中的材料预算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均按除税价格调整。调整表格见附件2、附件3(以电子版形式发布)。4、 同时,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

10、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不再列入税金项目内,调整放入企业管理费中。,(四)一般计税方法下的计价依据调整,1、材料预算单价调整,材料除税单价=出厂价除税原价+采购及保管费,钢筋除税单价=40201.021.17+(402040201.02)=3447.35,材料除税时适用的增值税费率标准,免增增值税材料: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等。,2、机械台班单价调整,存在问题:1、定额机械台班单价与市场实际租赁不同。2、营改增前,企业已购置机械,超出申报期的,无法进行进项抵扣。,例:,附件3中的机械台班除税价格计算,3、管理费

11、、利润费率调整,调整原则:(1)以人工+施工机具使用费为取费基础时:(人工费+原施工机具使用费)原管理费率K+附加税=(人工费+除税后施工机具使用费)新管理费率 K=1-26.15%+26.15%(1+15.3%)=0.965 (人工费+原施工机具使用费) 原利润费率=(人工费+除税后施工机具使用费) 新利润费率,(2)以人工费为取费基础时:人工费原管理费率K+附加税=人工费新管理费率 人工费原利润费率=人工费新利润费率 (费率不变),企业管理费可扣减内容及费率标准,我省费用定额测算中企业管理费综合可抵扣进项税率为=1/0.965-1=3.63%,新管理费费率=(人工费+原施工机具使用费)原管

12、理费率K+附加税/ (人工费+除税后施工机具使用费)调整系数=新费率/原费率,企业管理费费率变化情况典型工程测算,企业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调整示例,4、总价措施项目费及规费调整,调整原则:(1)总价措施项目费(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原总价措施项目费率 K=(除税分部分项工程费+除税单价措施项目费)新总价措施项目费其中K=1-25%+25%(1+12%)=0.97 总价措施项目综合可抵扣进项税率为 1/0.97-1=3.09%,(2)规费(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 原规费费率=(除税分部分项工程费+除税措施项目费+除税其他项目费) 新规费费率,5、计价程序调整,包工包料工程

13、(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下,建设工程造价除税金费率、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扣除程序调整外,仍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五)简易计税方法下的计价依据调整,税金费率 市区工程 3%(1+7%+3%+2%)=3.36% 县镇工程 3%(1+5%+3%+2%)=3.30% 乡村工程 3%(1+1%+3%+2%)=3.18%,即:材料费单价、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费率、利润费率、总价措施项目费率、规费费率均同营业税模式下,不需要调整。,包工包料工程(简易计税方法),(六)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计税方式,由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计价口径不同,本通知发布之日后发布招标文件的招投

14、标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计税方法;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非招投标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计税方法。对于不属于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不能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说明:1、招标文件中明确计税方式,统一投标口径。2、是否能采用简易计税方式,最终决定于工程本身。如不能采用简易计税的却采用的,由此造成的应纳税额变化应由发包人承担。,(七)对计价软件的要求,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计价软件,其定额和工料机数据库、计价程序、成果文件均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调整。,说明:1、我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计价软件均应调整。2、升级后的计价软件应考虑两种计税方式,在工程新建时给出选择项。 材料库按照附件

15、2、机械台班按照附件3、计价费率按照附件1。,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额销项税率(建筑业11%),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例:某货物销售,如购入材料价格为117元,其中17元为进项税;加工后销售额为150元,适用的销项税率为13%,则 销项税: 销售额销售税率15013%19.5元 销售税票上显示 金额 150元 税额 19.5元 合计169.5元 进项税: 17元 应纳税额:19.517=2.5元 本次流转环节实际向税务部门缴纳了2.5元的

16、增值税应纳税额 例:买入钢材,不开票3000元每吨,如果开增值税票加4%的开票费,合计3120元每吨。表现在发票上 销售额 2666.67元 税金453.33元 合计3120元 钢材销售商的实际纳税额为 120元 453.33120=333.33元 进项税额,工程造价=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规费+利润+应纳税额+附加税费,工程造价=人工费(除税)+材料费(除税)+施工机具使用费(除税)+企业管理费(除税)+规费(除税)+利润+(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附加税费,工程造价=人工费(除税)+材料费(除税)+施工机具使用费(除税)+企业管理费(除税)+规费(除税)+利润+销项税额+附

17、加税费,工程造价=除税工程造价+销项税额=除税工程造价(1+11%)(部办公厅4号文) 说明:附加税费放入管理费中。(标准定额研究所会议纪要49号文),企业实际税负率=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售额 =11%可抵扣进项税综合税率,一般计税方法调整总原则:价税分离修正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明确:一般计税方法下,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各构成费用均以不含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除税金额”计算。,含税金额 计费,除税金额 计费,三、江苏省计价依据调整,人工工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消耗量不需要调整。定额基价中人工费不需调整,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均应扣减其进项税额。,3、定额基价调整(除税

18、原则),4、相关费率调整 企业管理费、利润 以费率计算的措施费费率:安全文明施工费 临时设施费 赶工措施费 按质论价费 规费 税金,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6)要求明确计税方式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为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对于不属于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不能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7)执行时间临界点的项目处理 4月25日前已经开标的招投标工程或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投标工程,且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未考虑营改增因素,应签订施工合同补充条款,明确营改增后价款调整办法。 4月25日前已经发出招标文件的尚未开标的招投标工程,应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按营改增调整后的计价依据执行。本通知发布之日后发布招标文件的招投标工程或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投标工程,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按营改增调整后的计价依据执行。,四、营改增后工程造价变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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