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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工作人员岗前培训讲座(检测和标准),放射卫生学部的主要职责,1. 放射工作基础资料的收集2. 放射卫生档案建立3. 放射卫生监测4. 放射卫生评价5.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6. 放射病的诊断与管理7. 放射事故的调查与管理,本次培训的主要目的,1.了解放射职业工作人员和法定代表人的权 利、义务和责任。2.了解放射性基础知识、国家的辐射防护标 准、致电离辐射的外照射防护、开放型放 射性物质的安全操作。3.了解辐射防护检测方法、放射事故的处理。4.了解我国辐射防护工作依法管理的相关法 规和规定。,讨论的主要内容:,一 与辐射防护相关的主要的检测工作二 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安全操作三 主要现行的国
2、家辐射防护标准介绍四 放射工作的放射防护评价五 检测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辐射防护监测的意义,辐射防护监测与其他监测不同,从辐射的危害来讲,除急性大剂量照射外,其有相当长的潜伏期,没有明显早期临床症状作为发生危害的标志,甚至在受到危及生命的极限量照射时,受照者的受照过程中也感觉不到。所以只有通过通过各种快速灵敏的仪器(或手段)监测辐射的危害。,辐射防护监测的意义,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放射职业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是弱者,所以仅靠单位自身的管理还是不行的,除了自身保护外,还需要借助政府有关技术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的力量,来维护放射工作人员权益(也包括单位)。,一、主要的检测工作:,1. 放射性本底监测2.
3、 核辐射突发事故应急监测3. 核设施放射防护监测4.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监测5. 含放射性的物料、消费品和伴生X射线 电器产品的放射防护监测6. 单位自身的日常监测,天津市目前开展的主要检测工作:,1.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的内容之一)2.工作场所内的现场监测3.工作场所外的环境监测4.样品放射性监测5.诊断X线机应用质量检测6.放射源表面剂量和表面污染检测,辐射防护监测的目的:,目的:控制和评价辐射危害。辐射防护监测的含义(控制):1.对有关地点的辐射场和个人所受的剂量进行测量。2.根据测量结果,与国家(或有关上级及本单位制定的)放射防护规定中的相应数值进
4、行比较,对该项放射性操作的安全程度作出评价。,辐射防护监测的目的:,评价的含义: 评价就是对该项操作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作出判断,从而确定操作是否允许继续进行,或提出存在某些潜在危险或怀疑,建议做某些方面的进一步调查;或确定 某些方面不符合辐射防护要求,从而提出必须采取哪些防护措施(直至停止操作)。,放射工作应配备的用品,1.防护服、脖套、头套;2.防护眼镜;3.直读式个人剂量报警仪;4.累积型个人剂量计;5.现场屏蔽屏风;6.其它应配备的工具。,二 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安全操作,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可能会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的内照射,这种可能性和程度与很多因素有关,如:操作放射性物质的数量、物理和化
5、学性态、辐射类型、射线能量、操作工艺的繁简、操作人员的技术熟练程度、场所的环境条件、操作的时间和距离、个人的防护措施和放射性废物的安全处理。,开放型放射性物质操作的基本原则,1.使用、操作和在工作场所的放射性物质数量应尽量少。2.尽可能选用毒性较低的放射性核素。3.简化工艺,采用隔离和密闭式操作。4.熟练掌握操作技术,缩短操作时间。5.正式操作前,从物质上如器材设备和工具等,做好充分的准备。6.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操作程序。,开放型工作场所内部的设计要求,1.平面布局要合理2.各类表面要易于去污3.通风要适量并组织合理4.要有适用于密闭操作的设备5.要有方便、安全的“三废”处理设施6.要有必要的
6、卫生设施7.要有放射性样品的储存设备,开放型同位素实验室表面要求,工作场所的各种表面都应当容易去除放射性污染,这是为了能够迅速而轻易地除去偶然打翻、洒漏的放射性物质或长期积累的放射性污染物质。要知道:由放射性溶液引起的污染,用水去洗涤时,水泥表面几乎仍保留其全部的放射性,光滑的不锈钢表面仍留有约40%,玻璃表面约留下25%,而某些塑料(如聚乙烯)则只留下不到1%。所以塑料对去污最有利。没有塑料时,也可用橡胶、聚氯乙烯和瓷砖代替。,开放型同位素实验室表面要求,甲、乙级实验室地面应全部由易去污的材料覆盖,边缘应高出地面1020cm。丙级实验室可以只在经常操作放射性的地方铺上塑料板。有的强放射性操作
7、区,在塑料地板上还要经常涂上一层石蜡,去污时把石蜡刮掉就能解决很大问题。临时操作区铺上一块塑料布也是很有用的。在设备表面,特别是实验桌台面铺一块塑料布或喷上一层可剥离塑料膜,事后剥去膜就可以去除大部分污染。,开放型同位素实验室表面要求,注意:1.缝隙密封的连接和地漏要有一定坡度。 2.辐射剂量较大和热室的表面要用不锈钢 覆盖表面。 3.墙面2米以下部分应涂上浅色油漆。地面 用不同颜色油漆划分出: 操作区(绿色); 检修区(橙色); 强放射性物质区(红色)。,开放型同位素操作注意事项和防护用品,1.正式操作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如:制定安全操作程序;检查准备好的各种工具、器皿和试剂;放在顺
8、手还要安全稳妥的位置;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及个人剂量计;还应作好对事故的预想,确定好相应的对策和措施。2.开瓶、分装或可能产生放射性气体和气溶胶的操作,必须在通风橱或工作箱内进行。一切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的操作均应在以瓷砖、朔料或不锈钢等易于去污的材料铺成的工作台面或搪瓷盘上进行。台面和搪瓷盘上再铺上吸水纸。,开放型同位素操作注意事项和防护用品,3.吸取放射性溶液时,应当用适当的吸液器(吸耳球或注射器),绝对不能用嘴吸取。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一裸露的手直接拿取放射性样品或有放射性沾污的物体。4.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进行其他有害的物理、化学操作一样,一般情况下,不应由一个人单独进行。,开放型同位素操作
9、注意事项和防护用品,5.操作伴有较强外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时,要尽量使用长柄操作器械等防护措施。当操作放射性活度不大的放射性物质时如果需要边操作边观察,则可使用透明的可移动式铅玻璃作防护屏。6.工作场所要经常进行湿式清扫。清扫工具不能与非放射性区用的相混。清扫用具的清洗水一般应排入工业下水道。,开放型同位素操作注意事项和防护用品,7.采用新的技术和操作方法时,应反复实验证明切实可行,并用非放射试样操作熟练后,才能正式操作。 一切放射性物质的操作, 都应力求准确、迅速。,三 放射工作的放射防护评价,1. 开展放射防护评价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
10、、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十六条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三 放射工作的放射防护评价,开展放射防护评价的依据: 第二条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三 放射工作的放射防护评价,2. 评价工作的承担单位 职业病法第十七条规定“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11、”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是目前天津市放射卫生专业放射防护评价资质的单位。,三 放射工作的放射防护评价,3. 评价工作依据的标准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如: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工作场所作业条件的卫生标准,三 放射工作的放射防护评价,4. 放射防护评价的目的 对放射工作场所防护设施的设计、影响人体健康且与放射性相关的产品、场所、防护器材防护效果进行放射防护评价的目的就是:使工作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符合国家控制标准,减少和避免健康损害事故发生,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放射工作单位提供技术指导,以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并促进射线技术的发
12、展。,三 放射工作的放射防护评价,5. 放射防护评价工作的内容和方法内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标准、法规及放射防护基本原则,对放射治疗、辐照装置、非医用加速器、核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工作项目、防护器材防护效果进行放射卫生学评价。,三 放射工作的放射防护评价,5. 放射防护评价工作的内容和方法方法:按照国家相应标准和放射卫生剂量约束值的要求,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法规性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格式要求完成报告。再由本专业的专家进行评审通过并签字后,作为办理许可证的法规性文件之一。,四 检测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1.个人剂量监测 由于要使监测结果能够代表接受射线人员全身所受到的照射
13、,所以需要把个人剂量计佩带在人体表面适当的位置。测量全身均匀受照剂量时,一般把个人剂量计佩带在左胸部。需要监测工作中身体的某个局部可能受到的较大剂量时,应把个人剂量计佩带于相应的局部位置。不要触摸计量元件。,四 检测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2.开放型同位素工作场所 开放型同位素工作场所需要进行表面污染监测、各类设备、物件和工作服的污染监测。另外还要进行工作场所和邻近地区的气溶胶放射性监测。,四 检测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3.射线装置和密封源工作场所 除每年度定期的场所防护监测外,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必须进行重新监测。更换或倒装放射源、改变屏蔽条件、变更装置的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如果不进行
14、监测,很可能出现不安全的隐患,甚至会导致人身伤害。,四 检测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4.意外或事故情况 如果发生意外照射或事故照射,不要慌乱,应尽快与防病中心放射卫生学部联系(电话:26023302)并保持,在保护好现场的同时,对受照人员进行必要的救护,并与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联系。,五 现行国家标准的介绍,1. 按名称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编号-年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编号-年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T)-编号-年号2. 按照功能划分: 基本标准:GB18871-2002(GB4792-84) 诊断标准: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15、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儿童X射线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监测规范: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 专业术语标准:核科学技术术语、 核仪器仪表、 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等。,一般标准的结构,监测规范标准包括的内容,涉及监测(检测)标准的补充和解释,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2003.4开始执行),部分内容的解读(以下简称基本标准),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 2003.12,基本标准的内容框架,前言范围定义一般要求对实践的主要要求对干预的主要要求职业照射的控制医疗照射的控制公众照射的控制潜在照射的控制-源的安全应急照射的干预持续照射的干预,基本标准的附录,附录A 豁免附录B 剂量限值和
16、表面污染控制水平附录C 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分级附录D 放射性核素的毒性分组附录E 任何情况下预期应进行干预的剂量水平和应急 照射情况的干预水平与行动水平附录F 电离辐射的标志和警告标志附录G 放射诊断和核医学诊断的医疗照射指导水平附录H 持续照射情况下的行动水平附录J 术语和定义,图1-1 新基本标准等效采用IBSS,新基本标准从我国实际出发,对IBSS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取舍删增。特别是保留了我国原有标准实施中证明行之有效又与新原则相符合的内容。例如:新基本标准规定了表面污染控制水平,非密封源放射工作场所的分级,少量低水平放射性废液的释放控制要求,电离辐射的标志和警告标志等,还重新调整了放射
17、性核素的毒性分组,又增加了有关放射性残存物持续照射的剂量约束要求。 此外,关于在可控制天然辐射源的具体要求,职业照射和医疗照射的具体控制原则,豁免水平的适用限制条件,以及放射性废物管理和放射性物质向环境释放的控制要求等方面,与IBSS相比均增强了可操作性。,一. 背景信息,一. 背景信息,新基本标准的名称把“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并列,把 “电离辐射防护”术语扩展为“防护与安全”。这不只是名称或术语的简单变化,而是颇有丰富的内涵。强调辐射源安全的指导思想贯穿于整个基本标准中。源的安全也是防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特点与IBSS的指导思想一致。在新基本标准中,还有专门一章详细规定对潜在
18、照射的控制源的安全性。新基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也包括实践中源的安全。这里“源”指的是照射的来源,包括可以通过发射电离辐射或释放放射性物质而引起电离辐射照射的一切物质或装置,既可以是天然的,也可以是人工的。,二、新标准的基本结构,新标准除前言以外,可以分为四大部分: 总的原则和要求:包括范围、定义和一般要求等三章; 对实践和干预的要求:包括对实践的主要要求和对干预的 主要要求等二章; 各类实践的控制:包括职业照射的控制、医疗照射的控制 、公众照射的控制、潜在照射的控制源的安全等四章; 应急和持续照射的干预:包括应急照射情况的干预和持续 照射情况的干预等二章。 此外、新标准还附有7个标准的附录( 豁免
19、、剂量限值和表面污染控制水平、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分级、放射性核素的毒性分组、任何情况下预期应进行于预的剂量水平和应急水平与行动水平、电离辐射的标志和警告标志、术语和定义)和2个提示的附录(放射诊断和核医学诊断的医疗照射指导水平、持续照射情况下的行动水平)。,三、应用范围和适用新标准的实践,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简称“防护与安全”)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实践和干预中人员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如微波、紫外线、可见光及红外辐射)对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的防护。 32 适用本标准的实践 a) 源的生产和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在医学、
20、工业,农业或教学与科研中的应用,包括与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应用有关的各种活动; b) 核能的产生,包括核燃料循环中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各种活动; c) 审管部门规定需加以控制的涉及天然源照射的实践; d) 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实践。,三、应用范围和适用新标准的实践,33 适用本标准实践的要求的源和照射 a) 放射性物质和载有放射性物质或产生辐射的器件,包括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密封源、非密封源和辐射发生器; b) 拥有放射性物质的装置、设施及产生辐射的设备,包括辐照装置、放射性矿石的开采或选冶设施、放射性物质加工设施、核设施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 c) 审管部门规定
21、的其他源。 适用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照射,是由有关实践或实践中源引起的职业照射、医疗照射或公众照射,包括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三、应用范围和适用新标准的实践,通常情况下应将天然源照射视为一种持续照射: a) 涉及天然源的实践所产生的流出物的排放或放射性废物的处置所引起的公众照射; b) 下列情况下天然源照射所引起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 1) 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因与其工作直接有关而受到的氡的照射,不管这种照射是高于或低于工作场所中氡持续照射情况补救行动的行动水平; 2)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受到氡的照射虽不是经常的,但所受照射的大小高于工作场所中氡持续照射情况补救行动的行动水平; 3)喷气飞机飞行过
22、程中机组人员所受的天然源照射; c) 审管部门规定的需遵循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其他天然源照射。,三、应用范围和适用新标准的实践,3.4 排除和豁免 任何本质上不能通过本标准的要求对照射的大小或可能性进行控制的照射情况,如人体内的40K、到达地球表面的宇宙射线所引起的照射,均不适用本标准,即应被排除在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之外。 如果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审管部门确认和同意,则该源或利用该源的实践可以被本标准的要求所豁免: a) 符合本标准附录A(标准的附录)中所规定的豁免要求; b) 符合审管部门根据本标准附录A(标准的附录)规定的 豁免准则所确定的豁免水平。 对于尚未被证明为正当的实践不应予以豁
23、免。,三、应用范围和适用新标准的实践,新标准附录A中对豁免水平给出了规定,这里不一一叙述。值得注意的是一般准则中的如下规定:如果经审管部门确认在任何实际可能的情况下下列准则均能满足,则可不作更进一步的考虑而将实践或实践中的源予以豁免: a) 被豁免实践或源使任何公众成员一年内所受的有效剂量预计为10Sv量级或更小;和 b) 实施该实践一年内所引起的集体有效剂量不大于约1人Sv,或防护的最优化评价表明豁免是最优选择。 应特别注意是“和”而不是“或”,也就是说,要求这两条同时满足才能被豁免。,四、新标准中的新概念,4.1 强调安全文化素养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不仅要靠良好的防护技术措施,而且必
24、须通过有效的防护管理要求来实现。因此新基本标准中防护管理要求与防护技术要求并重。IAEA等有关国际组织总结世界各国辐射防护经验,包括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事故的经验教训,不仅积极倡导培植安全文化素养,而且推动各国搞好辐射防护基础结构。IBSS明确指出,基本安全标准所依据的条件是国家基础结构已经建立,使政府能履行其对辐射防护与安全的职责。,四、新标准中的新概念,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涉及许多因素,必须有有效的国家辐射防护基础结构去推动合理地应用各种措施达到基本标准要求。辐射防护基础结构要素包括:有关法规标准,审管部门,足够的资源及相当数量受过训练的合格人员。还包括超出持证法人法定责任范围的社会事务
25、的解决途径与方法的安排。我国新基本标准采纳了IBSS这一指导思想。防护与安全由政府审管,有关法人负主要责任。 作为技术标准不具体涉及各有关部门的行政职责分工,但明确强调了防护与安全的主要责任和有关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并在各章中明确规定防护与安全方面的审管要求和营运管理要求。管理要求成为新基本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四、新标准中的新概念,4.2 用“实践”和“干预”的观点代替单一的“实践”的观点 从防护的体系等方面看,“干预”与“实践”是不同的,其基本原则是: (1)干预的正当性要求利必须大于危害,即由于降低剂 量而减少的危害,应大于干预本身带来的危害与代 价(包括社会代价); (2)使得降低剂量而
26、获得的净利益为最大值; (3)基于上述两点推导出适合于干预情况的干预水平或 行动水平。对事故和应急通常称为干预水平,对补 救计划称为行动水平。,四、新标准中的新概念,剂量限值是仅用于实践的,不能作为决定干预和行动的依据。使用剂量限值作为干预或行动的依据,可能造成采取与所得利益极不相称的措施,从而导致与正当性原则发生矛盾,对会引起严重的确定性效应的剂量水平,进行干预几乎总是正当的。虽然剂量限值不能作为干预或行动的依据,但他可以用来检验干预或行动是否应当结束。对于实践,则应遵循辐射防护三原则: (1)实践的正当性; (2)防护的最优化; (3)个人剂量和危险限值。,四、新标准中的新概念,对于干预水
27、平,有必要事先制定供应急决策参考的一般规定,但这些数值应有足够的灵活性。干预的代价不仅包括用金钱表示的代价,而且也应包括补救措施可能带来的非辐射危险或社会影响,对应急职业照射ICRP第60出版物的推荐是,除救生行动外,紧迫的补救工作中有效剂量不得超过大约0.5Sv。皮肤的当量剂量不得超过5Sv,但在事故得到控制后,工作人员所受剂量就应按正常照射标准控制。对行动水平,通常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推导,减少剂量的净利益须高于补救措施的代价,对有关公众慢性照时的补救措施的行动水平应按具体情况而定:一般采用5mSv每年可能是恰当的。,四、新标准中的新概念,4.3 用辐射防护体系(辐射防护三原则)代替单一的剂
28、量限值 4.3.1 辐射防护最优化及剂量限值 学好新基本标准的另一关键是了解辐射防护最优化的概念,澄清了对剂量限值的一些误解。对剂量限值的误解是:(1)视剂量限值为“安全”与“危险”的分界线。基于这种理解, 导致有人提出“应尽可能大的接近剂量限值”,这实际上 是与辐射防护的主要任务背道而驰的。产生这种误解的 原因是,认为电离辐射的效应存在一个阈值,并认为限 值的选定完全是根据健康的考虑。实际上,早在50年代 末期当用“最大容许剂量”代替“容许剂量”时,已经隐含了 限值不是“安全”与“危险”分界线的含义。,四、新标准中的新概念,对剂量限值的误解是:(2)视剂量限值为辐射防护体系的唯一量 度,并认
29、为它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照射 ,实际上,剂量限值只是辐射防护体 系三原则之一,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正 常照射的情况,即只适用于实践的控 制,而不能用于干预和补救的情况。,四、新标准中的新概念,辐射防护最优化体现了生产与安全、发展和环境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辩证的统一。防护最优化的含义是:“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之后,保证个人剂量的大小、受照人数以及不一定受到但可能遭受的照射,全部保持在可合理做到的尽量低的程度” 。这就是说,防护最优化实际上就是研究如何在有限的资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对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辐射危险,剂量限值是指在实际的控制中“不可接受”的剂量与“可忍受的”剂量区域间的分界线。“可
30、忍受的”是指这种照射是不受欢迎的,但还是可以忍受的。,四、新标准中的新概念,剂量限值不是“不可接受的”剂量与“可接受的”剂量之间的分界线,“可接受的”剂量是指不需进一步降低也不宜进一步降低的剂量水平,也就是说防护已经最优化了。如果进一步降低剂量水平,就需要不合理地使用过多的资源,从而不符合整个社会的利益。当然“可接受的”剂量水平不是永远不变的,它与许多经济、技术和社会因素有关。由此可见,防护最优化不仅是一个安全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正确地应用这一原则,不仅能够有效地提高安全的水平,也能够节省许多资源。,四、新标准中的新概念,由上所述可见,辐射防护体系本身是复杂的,对于非专业辐射防护人员来说也是
31、较难理解的,这就使得要使这些原则变成可操作的规定较为困难。在事故应急时,公众更难于理解。这些原则从理论上看是简单的,但当应用于某些问题时却极为困难。例如,对放射性废物的永久处置,如何应用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就是一个极为困难的问题。因为用于估算潜在照射的模式的不确定度就很大,但是,从整体上来说,从ICRP明确提出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以来,已走过了从理论到实践的过程,各国发布的有关辐射防护的规定中均包括了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内容,并在实际辐射防护工作中起到了明显的效果。,四、新标准中的新概念,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分析常常是针对社会和全体受照人口的利益和危害进行的,但利益和危害不大可能在社会中以相同的方式分配
32、。因此,最优化可能在不同个人之间引起相当大的不公平。为此,ICRP引入了剂量约束的概念,即在最优化过程中引入源相关的对个人剂量的限制以缩小这种可能存在的不公平,它是最优化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应用这一概念时,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四、新标准中的新概念,(1)剂量约束不是限值,也不是管理上的约束值和指令性管 理限值,而是是否达到良好实践要求的最低标志。不满 足限值的要求通常认为是违法的,不应按这一思路理解 剂量约束值。(2)在设计和计划阶段,应对不同方案进行个人剂量评价、 并与相应的剂量约束值比较,如果预计个人剂量低于剂 量约束值,则该方案可进一步考虑,反之,通常应该排 除。(3)制定剂量约束值的
33、过程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更应避免 随意性,而是应对个人剂量进行仔细的评价,其中特别 是特殊任务和操作现在可达到的个人剂量水平,鉴明接 受较高剂量的工作人员组,在此基础上提出剂量约束值。 一般说来,审管者应鼓励工业部门研究提出剂量约束值,然后由审管者仔细审查,比由审管者直接提出好。,五、实践控制中的一些相关问题,在各类实践控制中新基本标准都明确规定了标准实施的责任方问题。新基本标准将实施的责任方分为负主要责任的“主要责任方”和承担各自相应责任的“其他有关各方”。主要责任方是指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其他有关各方可以包括供方、工作人员、辐射防护负责人、执业医师、医技人员、合格专家以及由主要
34、责任方委以特定责任的任何其他方。在新基本标准中明确了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对工作人员所受职业照射的防护负责,并应遵守本标准的有关要求。,五、实践控制中的一些相关问题,5.1 职业照射的控制 5.1.1 新标准的剂量限值 新剂量限值及其与原标准的比较列于下表5-1中。 值得注意的是职业工作人员按连续的5年结算,年平均有效剂量20mSv,必须是审管部门决定的5年,不可作任何追溯性平均。剂量限值适用于在规定期间内外照射引起的剂量和在同一期间内摄入所致的待积剂量的和;计算待积剂量的期限,对成年人的摄入一般应为50年,对儿童的摄入则应算至70岁。剂量限值适用于实践所引起的照射,不适用于医疗照射
35、,也不适用于无任何主要责任方负责的天然源的照射。剂量限值不是安全与危险的界限,而是不可接受的下限,是最优化过程的约束条件。,表51 新剂量限值与原标准的比较,五、实践控制中的一些相关问题,特殊情况下,剂量限制要求的临时改变应由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向审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审查认可后,方可进行;未经审管部门认可,不得进行这种临时改变。 临时改变剂量限制的规定是:剂量平均期破例延长到10个连续年;并且在此期间内, 任何工作人员所接受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不应超过20mSv,任何单一年份不应超过50mSv;此外,工作人员自此延长平均期开始以来所接受的剂量累计达到l00mSv时,应对这种情况进行审查。剂量限
36、制的临时变更应遵循审管部门的规定,但任何一年内不得超过50mSv,临时变更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五、实践控制中的一些相关问题,5.1.2 辐射工作场所的分区 5.1.3 工作场所的放射性表面污染控制5.1.4 职业照射的监测和评价5.1.5 其他要求和规定,五、实践控制中的一些相关问题,职业照射的监测、评价和报告的责任在于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 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监测和评价价主要应以个人监测为基础:(1) 对于任何在控制区工作的工作人员,或有时进入控制 区工作并可能受到显著职业照射的工作人员,或其职 业照射剂量可能大于5mSva的工作人员,均应进行 个人监测;(2) 对在监督区或只偶
37、尔进入控制区工作的工作人员,如 果预计其职业照射剂量在lmSva一5mSva范围内, 则应尽可能进行个人监测; (3) 如果可能,对所有受到职业照射的人员均应进行个人 监测,但对于受照剂量始终不可能大于lmSva的工 作人员,一般可不进行个人监测;,五、实践控制中的一些相关问题,(4) 应根据工作场所辐射水平的高低与变化和潜在照射的 可能性与大小,确定个人监测的类别、周期和不确定 度要求。(5) 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利用人单位应对可能受到放射 性物质体内污染的吸防护用具的人员)安排相应的内 照射监测,以证明所实施的防护措施的有效性,评价 提供所需要的摄入量或待积当量剂量数据。 此外,新基本标准
38、还对工作场所的监测和评价中 的工作场所监测大纲的内容、定期复审制定、实施和定期复审、监测的质量保证和“主要责任方” 职业照射管理和责任等方面提出了要求或进行了规定。,五、实践控制中的一些相关问题,5.1.5 其他要求和规定 新基本标准规定:“不得以特殊补偿、缩短工作时间或以休假、退休金或特种保险等方面的优待安排代替为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所需要采取的防护与安全措施”。但是否应该给予职业补偿、如何补偿、补偿的来源等新基本标准既未作出肯定性规定,也未设置禁止条款。新基本标准采用了IBSS的规定:“女性工作人员发觉自己怀孕后要及时通知用人单位,以便必要时改善其工作条件。孕妇和授乳妇女应避免受到内照射,用人
39、单位不得把怀孕作为拒绝女性工作人员继续工作的理由,用人单位有责任改善怀孕女性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以 保证为胚胎和胎儿提供与公众成员相同的防护水平。”因此,新基本标准对孕妇受照剂量的控制远比原基本标准(GB479284)严格。,五、实践控制中的一些相关问题,5.2 医疗照射的控制 5.2.1 医疗照射的正当性判断 在判断放射学或核医学检查的正当性时。应掌握好适应症,正确合理地使用诊断性医疗照射,并应注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对妇女及儿童施行放射学或核医学检查的正当性更应慎重进行判断。 新基本标准还对群体检查、与临床指征无关的放射学检查、医学研究中志愿者等的正当性判断进行了规定。,五、实践控制中的一
40、些相关问题,5.2.2 医疗照射的防护最优化 新基本标准从设备要求、操作要求、医疗照射的质量保证等方面对防护最优化的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这里不再一一介绍(标P14),仅对其中的医疗照射质量保证大纲问题作些介绍。 制定一个全面的医疗照射质量保证大纲,对医疗照射质量保证至关重要,制定这种大纲时应邀请诸如放射物理、放射药物学等有关领域的合格专家参加。,五、实践控制中的一些相关问题,表5-6 典型成年受检者X射线摄影的剂量指导水平表5-7 典型成年受检者X射线CT检查的剂量指导水平表5-8 典型成年受检者乳腺x射线摄影的剂量指导水平表5-9 典型成年受检者X射线透视的剂量率指导水平 表5-10 典型
41、成年受检者在各种核医学诊断中的活度指导水平,五、实践控制中的一些相关问题,其他有关的剂量约束 接受放射性核素治疗的患者,应在其体内的放射性物质的活度降至一定水平后才能出院,以控制其家庭与公众成员可能受到的照射。接受了碘131治疗的患者,其体内的放射性活度降至低于400 MBq之前不得出院。必要时应向患者提供有关他与其他人员接触时的辐射防护措施的书面指导。 此外,新基本标准还对事故性医疗照射的预防和调查做出了要求和规定。,五、实践控制中的一些相关问题,5.3 其他实践控制 新基本标准还对公众照射控制、潜在照射等实践活动的控制进行了要求和规定,应当注意公众照射控制的有关要求和规定(不祥说)。 新基
42、本标准中的公众照射剂量限值规定如下: (1) 实践使公众中有关关键人群组的成员所受到的平均剂 量估计值不应超过下述限值: a) 年有效剂量 lmSv; b) 特殊情况下连续5年的有效剂量之和5mSv; c)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 15mSv; d) 皮肤的年当量剂量 50mSv。 (2) 患者正在接受医学诊断检查或治疗期间,其探视人员 在此期间所受的剂量不超过5mSv,如果探视人员是 儿童时,则不超过lmSv。,六、干预防护体系,按新基本标准有关章条对干预的要求,必须针对不同具体情况,明确应急责任,加强实事求是地制定应急计划。并积极做好应急准备与响应等。新基本标准比较充实的这些规定是确保防护与安
43、全,预防发生各种放射事故(含核事故),以及一旦发生事故有效控制和减缓后果的重要手段。 应根据干预水平和行动水平来实施应急照射情况下的干预。干预水平用可以防止的剂量来表示,行动水平用介质中活度浓度来表示,有时也用预期剂量率或预期剂量来表示。可防止剂量指若采取防护行动所减少的剂量,预期剂量则为若不采取防护行动或补救行动,预期会受到的剂量。,六、干预防护体系,一般情况下,作为防护决策的出发点,可以采用下面所推荐的通用优化干预水平。 隐蔽:2天内可防止的剂量为 10 mSv。决策部门可酌情降低。 临时撤离:一周内可防止的剂量为 50 mSv。决策部门可酌情降低。 服碘片: 甲壮腺可防止的待积剂量为10
44、0 mGy。 食品通用行动水平列在表6-2中。,六、干预防护体系,对于较长期防护行动的干预水平和行动水平,此时需要考虑的防护行动有针对土壤或水体污染的防护行动,污染食品的使用,人员的临时避迁和返回,以及人员的永久再定居。 开始和终止临时避迁的通用优化干预水平分别是1个月内可防止的剂量为30mSv和lOmSv。永久再定居,如果出现下列2种可防止剂量水平的情况,并判定永久再定居是正当的,则应考虑此防护行动。1)预计在1年或2年内月累积剂量不会降至30mSv或10 mSv以下;2)预计终身剂量可能超过1Sv。此外,预计临时避迁的时间会超过所约定的期限,则也考虑受照人员的永久再定居。新基本标准强调,估
45、算可防止的剂量应该是来自采取防护对策可以避免的所有照射途径(但通常不包括食品和饮水途径)的总剂量。,六、干预防护体系,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的经验表明,对从事干预的工作人员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提供适当的防护,以保护他们的安全和健康。在该次事故发生时就在反应堆场区或在头几个小时到达工厂的约570名应急工作人员中,包括电厂职工、消防人员、警卫人员和医务人员,就有134名应急工作人员得了急性放射病(ARS),病情较重有93名,其中21名死亡,由此说明对干预人员的防护应予以重视。 应急计划中应明确规定负责此项防护工作的法人,对可能超过 1 MSYDL时,要做到:告知、培训从事干预的工作人员,参事人
46、员应是自愿的 ;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提供适当防护,做好剂量记录和评价,并告知;不得拒绝应急照射人员从事职业照射的工作,但受照剂量大于10 MSVDL时,或本人有要求时应给予医学劝告。,标准介绍: 工业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Z 132-2002(GB18465-2001),源容器周围空气比释动能率控制值(mGy/h) 探伤机类型 容器外表面 距容器外表面 5cm 50mm 1m 手提式 2 0.5 0.02 移动式 2 1 0.05 固定式 2 1 0.10注:* 固定式辐射防护墙外5cm处,剂量率小于2.5Gy/h, * 移动式作业要划分控制区和监督区,控制区边界剂 量率小于40 Gy/
47、h,边界必须悬挂“禁止进入放射性 工作场所。监督区位于控制区外,允许有关人员人 员进入,边界剂量率不大于2.5 Gy/h。,标准介绍: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 GBZ 137-2002(WS/T 185-1999),检测仪表的使用和相应的泄漏射线控制量 距边界外下列距离处的剂量检测仪表的使用场所 当量率H控制值, Gy/h 5cm 100cm对人员的活动范围不限制 H2.5 H0.25距源1m区域内人员很少停留 2.5H25 0.25H2.5 距源3m区域内人员不能进入 25H250 2.5H25只能在特定场所使用,划分三区 250H1000 25 H100,标准介绍: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48、 GB 11806-1989,放射性货物运输过程中,应与生活设施、工作区、以及旅客或公众经常逗留的场所保持距离。运输人员限值5mSv/a,公众成员1mSv/a。常规运输交通工具外表面任意一点的辐射水平不得超过2mSv/h,距表面2m远的任意一点的辐射水平不得超过0.1 mSv/h。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控制在2-10 mSv/h 1.车辆有护栏; 2.有适当设备保持货包位置不变; 3.运输的起点和终点之间,不进行装卸作业。,标准介绍: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 11806-1989,运输放射源需要技术服务部门开据剂量证明,并在此基础上由公安部门开据危险品运输证明。开据剂量证明需要检测的内容 1.
49、放射源容器的表面外照射剂量,1m处外照射剂量; 2. 放射源容器的表面放射性污染检测; 3. 司机驾驶室内正、副驾驶位置的剂量率; 4. 车厢外表面和2m处外照射剂量率;放射性货物不得同其他危险品装载在同一车辆、飞机和船舶的同一货舱、房间或甲板区内。更不能置于乘座旅客的舱室或车厢内。,标准介绍:医用X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 GBZ 130 2002 (GB 8279 2001),标准介绍:儿童X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 16350-1996,一 基本原则:1. 儿童X线检查,必须遵循X线检查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获得必要诊断信息的同时使受检儿童合理保持最低。2. 必须注意到儿童对射线
50、敏感、其身躯较小又不易控制体位等特点,儿童X线群检必须加以控制。3. 建立并执行X线诊断的质量保证计划,减少儿童受检者所受照射剂量。4. 各种用于儿童的医用诊断X线机防护性能、工作场所防护设施及安全操作都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标准介绍:儿童X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 16350-1996,二 专用于儿童X线诊断设备的防护要求1. 透视用X线机必须配备影像增强、限时装置及亮度自动控制系统。2. 摄影用X线机必须具备能调节有用线束矩形照射野并带光野指示的装置。3. X线机应配备供不同检查类型、不同儿童年龄使用的固定体位的辅助设备。4. 非专用于儿童的X线机,用于儿童X线检查时,应参照上述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