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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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 事 指 南二一年五月目 录1、办理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审查()2、办理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备案()3、办理工伤认定申请()4、办理劳动能力鉴定()5、办理老工伤人员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6、办理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审批(10)7、办理集体合同审查(12)8、办理裁减人员方案报告(14)9、办理职业介绍许可证审批(16)10、办理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质(专业工种)审批(19)11、办理职业机构变更事项审批(23)12、办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登记(25)13、办理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备案登记(27)14、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29)15、受理劳动

2、保障监察举报投诉(32)16、办理来信来访(35)17、办理人才引进审批(37)18、办理夫妻两地分居调沪审批(41)19、办理外省市职工转移进沪(44)20、办理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单位注册(47)21、单位首次申办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49)22、单位续办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53)23、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信息变更、随员及挂失补办(55)24、办理人才集体户口挂靠(58)25、办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60)26、办理享受人才公寓租赁补贴申请(62)27、申请人才发展资金资助(64)28、办理劳动手册(67)29、办理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69)30、办理促进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71)31

3、、办理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73)32、办理开业贷款担保(75)33、办理大龄协保人员灵活就业登记(77)34、办理微量开业贷款担保(78)35、办理自谋职业登记备案(80)36、办理求职密码(81)37、办理招工登记备案(83)38、办理单位招聘登记(84)39、办理“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85)40、办理经营性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87)41、办理大龄协保人员申请就业补贴(88)42、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89)43、办理失业青年培训见习补贴(90)44、办理员工退工退档手续(92)45、办理享受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93)46、办理职业技能鉴定申报(95)47、

4、办理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者申请就业岗位补贴(97)48、办理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者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99)49、办理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登记、缴费) (101)50、办理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住院医疗补助) (103)51、办理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审核缴费 (105)52、办理医保部分工伤医疗费核定及报销 (107)53、办理参保人员就医关系转移 (109)54、办理离休干部变更定点医院、转诊 (111)55、办理医疗费零星报销 (112)56、办理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新增、遗失、损坏后补发 (115)57、办理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清算 (116)58、办理外来从业人员

5、综合保险住院医疗费报销 (118)59、办理医疗费综合减负 (120)61、办理门诊大病医疗登记及撤销登记 (122)办理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审查一、受理条件及范围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除按照相关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之外各类用人单位的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二、办事依据1、集体合同规定(2003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2、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11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号令发布);3、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综发

6、200520号);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843号)。三、报送材料:1、工资集体协议送审表;2、协商双方代表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职务);3、职工(代表)大会决议;4、工资集体协商过程的说明(包括代表的产生、协商程序、主要议题等);5、工资集体协议文本;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7、工会法人证书(或工会委员会成立批复)复印件。四、办事程序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集体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五、办理时限收到工资集体协议15日办结。六、受理部门、时间、地址、联系电话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7、障局工伤福利保险科每天办理,上午9:0011:00 下午2:005:00(双休日和国定假日除外)地址:延安东路300号西四楼408室(从广东路357号区府3号门进入)电话:6321515020431、20436办理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备案一、受理条件及范围在本区注册、纳税的各类企业及外省市驻沪代表处。二、办事依据关于本市企业继续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813号)。三、办事程序当场办结(不收费)。四、提交资料1、新办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开户凭证、外劳力参加综合保险凭证、工资总额使用手册;2、上年及以前成立的企业。上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近期月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8、。五、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当场办理。六、受理部门、时间、地址、联系电话: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福利保险科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00(双休日和国定假日除外)地址:延安东路300号西四楼408室(从广东路357号区府3号门进入)电话:3313480020431、20436办理工伤认定申请一、受理条件及范围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劳动就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二、办事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3、

9、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三、申请主体和申请时效1、用人单位应当自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四、提交资料1、工伤认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伤亡人员与单位劳动(务)关系的确认书及合同;4、单位陈述材料及意见:5、事故发生人和证明人的书面证明材料,其中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等有关

10、情况,并由单位证明证明人的身份;6、伤者就诊医疗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书;7、如交通事故、重伤事故等需附公安、安监部门处理意见书;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五、办理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六、受理部门、时间、地址、联系电话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福利保险科每周一、二上午9:0011:00 下午1:304:30(其它时间请另约)地址:延安东路300号西四楼408大厅(从广东路357号区府3号门进入)电话:3313480020437、20438办理劳动能力鉴定一、受理条件及范围(一)因工负伤1、注册在本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

11、体工商户、非正规劳动就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或申请人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2、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应向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申请。(二)因病、非因工负伤1、注册在本区范围内的企业或申请人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2、以要求提前退休、退职,大病医疗救助以及“协保人员”“失业人员”的鉴定,可直接向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二、办理依据1、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2、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3、上海市因病或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修订本)的通知(2001年1月);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2006年11月版)。三、办理程序提出申请受理

12、指定医院进行医疗检查面见被鉴定人召开鉴定会作出鉴定结论发给鉴定结论书四、提交资料(一)因工负伤和生活自理劳动能力鉴定1、工伤认定书或工伤确认书复印件;2、上海市因工负伤或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表;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二)因工负伤“三项”确认1、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2、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表;3、工伤复发申请表。(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鉴定1、被鉴定人书面申请;2、上海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3、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五、办理时限自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办理结束(特殊情况延长30日)。六、收费标准1、每件鉴定费350元/人(关于核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1994第2

13、37号)。2、“三项”确认不收费。七、受理部门、时间、地址、联系电话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福利保险科每月1日10日周一、周三上午8:3011:00 下午1:304:30地址:延安东路300号西四楼408室(从广东路357号区府3号门进入)电话:6321515020435办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一、受理条件及范围注册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用人单位。老工伤指在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遭受的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实施办法实施前因工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由用人单位支付抚恤金待遇的人员。

14、二、办理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0930号)。三、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程序:按照自愿原则,必须由用人单位与老工伤人员协商一致,并由用人单位向本局书面提出申请,本局根据报送材料经审核后作出工伤确认意见书并由用人单位签收。四、提交材料:1、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确认申请表;2、老工伤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3、企业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4、用人单位书面报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实等情况);5、老工伤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6、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协议书;7、其他可以证

15、明老工伤性质的有关材料:(1)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2)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书;(3)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批复或相关证明;(4)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初次诊断为职业病的证明;(5)机关、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予以确认或认定公(工)伤的相关证明;(6)证明老工伤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提供2005年4月1日以前已经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证明材料);(7)工亡职工的家属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五、办事时限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意见。六、受理部门、时间、地址、联系电话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福利保

16、险科每月的1日-10日周一、周三全天(上午8:3011:00;下午1:304:00)地址:延安东路300号西4楼408室(丛广东路357号区政府3号门进入)电话:3313480020434、20436办理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审批一、受理条件及范围工商登记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以周、月、季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二、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关于印发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3、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16号);4、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17、沪劳保福发200640号)。三、提交材料1、上海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一份;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3、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员工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一份;4、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职工名册、考勤记录等其他材料。四、办事程序提交申请初审不受理或受理发批复。五、办事时限1、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并书面批复申请单位。3、因情况特殊需延长审查期限的,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

18、个工作日。六、受理部门、时间、地点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福利保险科每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00 地址:延安东路300号区府机关大楼西4楼408室(从广东路357号区府3号门进入)电话:3313480020431、20436办理集体合同审查一、受理条件及范围经营地或办公地在本行政区域内,除按照相关规定应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的外资企业,注册资金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在沪中央直属企业)之外的各类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二、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

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3、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4、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2007年8月16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通过);5、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843号)。三、提交材料1、企业集体合同一份;2、企业集体合同送审表一份;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4、企业工会法人证书(或者工会委员会成立批复)复印件一份;5、协商代表基本情况表一份;6、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一份。四、办事程序1、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须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由企业在10日内负责将集体合同及必要材料报送。2、人力资源和

20、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报送材料后开具集体合同受理回执。3、审查有异议的,在15日内发出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五、办事时限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六、受理部门、时间、地点、联系电话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每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00 地址:延安东路300号区府机关大楼西4楼408室电话:3313480020440、20441、20445办理裁减人员方案报告一、受理条件及范围经营地或办公地在本行政区域内,除按照相关规定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注册资金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

21、资企业,在沪中央直属企业)之外的各类用人单位。二、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2、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2007年8月16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通过);3、关于用人单位依法实施裁减人员报告的通知(沪人社关发20093号)。三、提交材料1、企业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一式二份,一份上报、一份本单位备案;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出具全体职工签章推举产生职工代表的证明材料;3、协商代表基本情况表一式二份,一份上报、一份本单位备案;4、企业制定的书面裁员方案。内容可包括企业裁员人数、裁

22、员人数占总职工人数比例、裁减人员名单(姓名、身份证、劳动合同期限)、经济补偿金准备情况与企业是否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说明等。四、办事程序1、用人单位向工会或职工方说明情况至报告送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不少于三十日。2、用人单位须填写本市统一的企业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并备齐必要材料随同方案上报。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材料齐全的裁员报告,给予登记备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回执。4、发现材料不齐或裁员方案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予以纠正。五、办事时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材料齐全的裁员报告,给予登记备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回执。六、受理部门、时间、地点、联系电话黄浦区人力资源和

23、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每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00 地址:延安东路300号区府机关大楼西4楼408室电话:3313480020445、20441办理职业介绍许可证审批一、受理条件及范围(一)经营场所选址、办公设施和人员配备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文件之规定。1、经营场所要求:(1)经营场所的房屋性质应是商业用房;(2)经营场所的建筑面积应不低于50平方米;(3)经营场所如是租赁的,租赁合同期限应在1年以上。2、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和业务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2)高中以上文化程度;(3)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应当有3年以上劳动认识

24、工作经历。(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并按要求将中介活动的有关数据(包括求职人数、介绍成功人员情况、介绍成功的去向、收费情况等)输入指定的计算机,并与市劳动保障管理网络联网。(三)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是独立的机构,专营本市劳动力职业中介等职业介绍类业务。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外地劳动力中介等业务。(四)取得营利性职业介绍许可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公司或者非公司企业法人应当有5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2、合伙企业应当有2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1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五)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章程和制度。二、办事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

25、规定;上海市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经纪人条例;关于本市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意见;关于加强本市职业机构管理的暂行意见(试行)。三、提交资料1、申请上海市职业中介许可报告书;2、拟成立企业名称查询单(原件、复印件)(工商局办理);3、职业中介经纪人证书及注册书(原件、复印件);4、商业房屋租赁协议书(原件、复印件);5、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6、申请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7、负责人从事三年人事工作证明(原件、复印件);8、职业中介机构规章制度(原件、复印件);9、机构工作人员情况表、劳动手册等(原件、复印件);四、办事程序1、申请人应向本行政机关递交申请人承诺书。2

26、、本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的承诺书后,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上海市职业介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3、申请人自递交承诺书的第10日起,30日内到本行政机关领取许可证,逾期不领取的,作自动放弃申请处理。五、办事时限自收到审批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所有审批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六、受理部门、时间、地址、联系电话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双休日和国定假日除外)地址:延安东路300号区政府机关大楼西4楼电话:3313480020425办理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质(专业工种)审批一、受理条件和范围1、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

27、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应有组织机构和章程;3、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4、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5、应配备专职的校长;6、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教学管理人员;7、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8、应具有与培训专业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9、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10、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二、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

28、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4、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2004年5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5、关于贯彻落实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6、关于印发的通知沪人社职发(2009)34号。三、办事程序以初级、中级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由办学地所在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以高级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1、受理:申请人根据办学层次向市或区(县)人力资

29、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完整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审批表等材料。2、审查:审批机关对申请机构的申办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审查,同时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3、决定:经审查和核实后,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者,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权。4、发证:对批准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5、公示:批准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获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发布成立公示。四、提交资料1、举办者的申请报告及可行性分析报告;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表(一式三份)、上海市职业培训机构专业工种审批表(一式三份);2、举办者的法人资格复印件或公民个人户口簿(本市常

30、住户口)、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本人所在街道(镇)或单位同意办学的证明);3、拟任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学历文凭、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4、拟聘的专兼职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格证明;5、拟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注册、验资证明及经费来源的证明、固定资产证明;6、拟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开设专业(工种)、招生对象、招生范围、资金来源和管理办法、学校停办善后处理意见等)和发展规划;7、拟开设专业(工种)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8、自有(产权证明)或租借教学场地(租界的教室和

31、教学实习场地均须具有法律效力、租期不少于3年的契约(经公证)、教学设备的证明、教学设施设备清单;9、有关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行政管理、财务、会计管理、财产管理、学员学籍管理、印章管理、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10、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11、联合办学的,还需提交联合办学的协议书;12、其他有关材料。专业工种审批,须提供上述“1、2*、3*、4、7、8”项材料,教育培训机构首次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种审批,须提供打*材料。五、办事时限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审批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所有审批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六、受理部门、时间、地址、联系电话1、

3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地点每周一至周五9:0017:00;逢双休日及国定节假日休息。地址:上海市天山路1800号3号楼电话:627485773219、32292、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点每周一至周五9:0017:00(双休日和国定假日除外)地址:延安东路300号区政府机关大楼西4楼 职业技能建设科电话:33134800转20427、20428、20429,63731141办理职业培训机构变更事项审批一、受理条件及范围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二、办事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3、关于印发的通知沪人

33、社职发(2009)34号。三、办事程序1、受理:申请人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完整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申请表等材料;2、审查:审批机关对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审查;3、决定:经审查和核实后,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者,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权;4、发证:对批准变更的职业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四、提交资料1、变更名称(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并单位盖章;(2)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及决策机构决议。2、变更办学地(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并单位盖章;(2)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

34、纪要及决策机构决议;(3)变更后新场所(地址)产权证明或租期不少于3年的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新址要求:培训设施能正常使用且满足培训需要、教学场地:使用面积300m2以上,教室四间以上);(4)跨区域变更办学地点,需经所在地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批准同意。3、变更培训项目新增培训项目(1)举办者的申请报告及可行性分析报告;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表(一式三份)、上海市职业培训机构专业工种审批表(一式三份);(2)拟聘的专兼职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格证明;(3)拟开设专业(工种)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4)自有(产权证明)或租借教学场地(租界的教室和教学实习场地均须具有法律效力、租期不少于3年的契约(经公证

35、)、教学设备的证明、教学设施设备清单;撤消培训项目需递交培训项目撤消的报告,并单位盖章。五、办事时限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批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所有审批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六、受理部门、时间、地址、联系电话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建设科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双休日和国定假日除外)地址延安东路300号区政府机关大楼西4楼 电话:3313480020427、20428、20429,63731141办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登记一、受理条件及范围本区域内用人单位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用工备案登记、劳动合同备案登记和退工(注销)手续。二

36、、办事依据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4号令);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58号)。三、提交资料1、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3、单位基本开户银行、开户账号;4、参保的外来从业人员1寸报名照2张;5、参保的外来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6、填写相关表格并加盖单位公章。四、办事程序1、办理单位综合保险开户登记。2、持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卡申请书到区社保中心领取单位综合保险缴费卡。3、每月6日前

37、用工单位依据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费通知书将指定费用划入指定账户内(另可上网查询具体缴费信息)。4、缴费成功后,用工单位将收到由区社保中心开具的发票。5、凭通知领取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6、凭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打印外来从业人员劳动手册。7、缴费成功的个人可持身份证原件查询并打印个人综合保险缴费记录。五、办事时限1、办理综合保险开户、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时间为每月1日22日,办结所需时间为1-5个工作日。2、办理外来从业人员退工(注销)手续的受理时间为每月1日至月底,办结所需时间为1-5个工作日。六、受理部门、时间、地址、联系电话黄浦区外地劳动力管理所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

38、1:305:00(双休日和国定假日除外)。地址:车站支路87号接待大厅电话:63165287101办理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备案登记一、受理条件及范围本区域内用人单位办理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用工备案登记和退工(注销)手续。二、办事依据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22号)。三、提交资料1、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2、外来从业人员个人信息采集表(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3、参保的外来从业人员1寸报名照2张;4、参保的外来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5、填写相关表格并加盖单位公章。四、办事程序1、用人单位将

39、填写完整的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一式三份)、外来从业人员个人信息采集表(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提交审核;2、初审通过后,用人单位持加盖外管所公章的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手续;3、外管所在外劳力综合保险管理系统中进行用工备案登记;4、对用工单位填写的外来从业人员退工备案登记表(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进行初步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在外劳力综合保险管理系统中进行退工(注销)备案登记;5、外管所在为用人单位新录用的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办理个人信息初始化和用工备案登记后打印劳动手册,

40、并由单位交个人保存。五、办事时限办理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用工备案登记和退工(注销)登记的受理时间为每月1日-31日,办结所需时间为1-5个工作日。六、受理部门、时间、地址、联系电话黄浦区外地劳动力管理所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双休日和国定假日除外)。地址:车站支路87号接待大厅电话:63165287101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受理事项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或用人单位(有营业执照等合法证件)的注册地、登记地在本行政区域(除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即知道或应当知道其

41、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形式向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交有关证据。二、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6、其它相关劳动人事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三、办事程序1、受理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决定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被受理的争议案件,被申请人应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未被受理的争议案件(不属于受理范围、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主体不适格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42、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仲裁准备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3、案件审理(1)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2)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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