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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篇 人事管理五矿干部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工作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培养造就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门类齐全、结构合理,能够担当我矿跨越发展重任的优秀干部队伍,进一步推动干部队伍建设的科学化、制度化,根据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干部队伍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围绕我矿安全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以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能力、创新工作方法为重点,认真抓好干部教育培训、培养推荐、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环节,为我矿实现跨越式快速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第二章 干部教育培训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包括日常学习教育和参加各种培训学习。政工部具体负责对直属队级
2、以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督促检查、制度规范等工作,并提出教育培训计划和目标。矿各系统、各单位、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业务培训。人力资源部职工学校负责具体培训学习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服务。干部培训方面的专项费用在职教经费下列支。第四条干部教育培训采取组织选派与互动学习、接受在职教育与加强自学、矿内培训与走出去培训、外出考察与请进来相结合等方式;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方法,利用中心组学习、周四理论学习、“二五”活动、班前班后等时间,提高培训质量,增强各级干部的事业心、责任感,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使各级干部认认真真做
3、人,踏踏实实做事,以良好的人格魅力和自身形象影响和带动广大员工做好各项工作。第五条 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应当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职业道德等知识培训教育的基础上,以加强提高创新能力,增强责任意识,树立质量观念、效率观念、精细观念、创新观念、全局观念、纪律观念、实用观念、长远观念、群众观念和团队观念等“十种观念”为重点,以胜任本职工作为目标的知识更新和练就谋功、说功、和功、写功、抗功、快功、细功等七项基本功的教育培训。第六条 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一)分级学习教育。根据矿各级中心组学习计划和“三会
4、一课”规定,按要求组织、参加集体学习和自学。(二)分类互动学习。根据集团公司和矿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和安全、生产、技术、党建等各系统业务的要求,进行分类互动学习。(三)点名跟班学习。按照培训教育安排和各学组学习培养计划以及矿培训教育安排,点名干部跟班学习。(四)上岗任职培训。按照有关要求,参加任职培训和新录(聘)用的上岗培训(五)提高学历教育。根据我矿班子和干部五年规划要求,组织学历相对低的干部和管理人员参加再教育。(六)重点培训。矿每3年至少组织安排直属队级以上干部脱产教育培训一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其它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2年累计不少于5天。
5、(七)其他学习培训考试。主要包括各单位组织的班前班后、“二五”活动、理论学习、业务知识等各种学习培训。并按照矿确定的干部每季一考制度和其他规定,结合近期学习情况,联系生产安全经营工作实际,实行阶段性学习考试,测验干部的学习培训效果。第七条 每年年初,结合集团公司培训计划和我矿的安全生产经营等实际情况,各系统、单位、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干部培训计划,由矿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政工部和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教育培训计划,按要求抽调和积极支持每一位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第三章 干部培养推荐第九条 干部培养推荐包括对在职干部、后备干部的培养推荐。政工部负责对直属队级以上干部及其后备干
6、部培养和推荐的组织协调;人力资源部和井区级单位负责一般管理人员培养和推荐的组织协调;新引进的高校毕业生要作为重点进行培养。通过加强和完善干部培养推荐工作,使选拔任用干部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第十条 干部培养推荐,要坚持任人唯贤、唯才是举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建立后备干部人才库,并遵循以下要求。(一)政治素质好,能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团结协作精神和大局观念,关心员工,清廉正派,无违法违纪现象,有培养前途、能不断适应我矿和谐发展的优秀干部和管理技术人员。(二)业务技能精,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或相近工作经历,有一定的创新
7、能力和决策能力,曾独立或参与负责过一次全过程的实践工作经验,并取得一定绩效。(三)按照矿“四好班子”和“五好党员领导干部”五年规划目标要求,培养推荐的直属队级以上后备干部年龄不超过45周岁,助理以上后备干部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直属队级后备干部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四)遵循“三三制”原则:即配备后备干部要遵循年龄、文化、专业三结合,老、中、青三结合,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三三制”原则。推荐数量合理,一般按班子职数正职12、副职11的数量培养推荐。第十一条 后备干部推荐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原则,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进行。1、单位、部门推荐。一是采用无记名投票,民主推荐的方式
8、产生。可以结合现任领导班子换届、届中考察、调整工作一并进行。二是由党总支、党支部提名推荐,对能按要求参加学习培训、绩效考核为优秀的、季度连续排名在前以及考评为优秀、称职的干部,优先进行推荐。对想干事、能干事、干好事、干成事的干部,要积极推荐,及时列入后备干部进行培养。三是各级工会、共青团、女工等组织要积极配合,做好推荐干部工作。2、组织考察。根据推荐情况和应配职数初步确定考察对象,然后对确定的考察人选进行全面了解。考察的一般方法是:通过被考察人所在党组织,与各层次的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以全面了解和掌握其德才情况;通过考核检查其承担的绩效完成情况;通过查阅本人档案了解其全部经历等情况。考察的内
9、容包括:政治素质、工作能力、现实表现、工作实绩、本人的发展潜能及廉洁自律情况等。3、通过矿内信息网等,对拟培养推荐的干部基本情况进行公示。4、集体研究。考察结束后,政工部要具体、准确、客观、公正地写出考察材料,及时将有关情况提交矿党委。经党委会议研究后,根据每个人选的情况,确定培养推荐干部名单,并拟定近期(一两年内)可进直属队级以上班子的培养推荐干部人选30名左右,党政正职人选15名左右;中远期(35年)重点掌握50名左右直属队级以上班子人选。第十二条 干部培养方法(一)建立矿党政领导与培养推荐干部谈话制度。矿党政领导每年采取座谈会或报告会等形式,激励和鼓舞各级干部安心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
10、素质。(二)建立挂职锻炼培养制度。各单位要注意给他们压担子,至少安排他们到工作一线或工作难度较大岗位锻炼6个月以上。同时,每月要了解和检查一次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作风和团结协作等各个方面情况,每季向相关部门汇报一次挂职培养情况。矿有关部门每半年要了解一次他们的锻炼情况。(三)建立交流轮岗培养制度。有意识地安排他们每3个月在本部门、本单位的不同岗位交流轮岗一次,明确交流岗位的责任、权力和任务,实现岗位责任目标管理。(四)建立传帮带制度。注意发挥中老年干部对他们的传帮带作用。教育他们尊重中老年同志,虚心向他们学习,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各级党组织要经常主动地听取老同志的意见和建议。第四章
11、 干部选拔任用第十三条 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打破论资排辈和干部与工人界限,为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职工群众信得过的干部搭建干事创业的舞台,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新机制。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3、职工公认、注重工作实绩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6、干部职数不突破编制原则。第十五条 选拔任用干部的制度(一)建立准入制,其准入的基本条件是: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政策水平,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和廉洁自律能力。2、具
1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吃苦谋事,作风过硬,能模范遵守集团公司领导干部道德行为规范和我矿的“六条禁令”,不断增强“十种观念”。3、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能把上级指示精神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营工作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4、助理级以上干部,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直属队级干部可放宽到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5、新任科级和直属队级正职干部,年龄不超过48周岁,任副职年限不低于2年;新任助理级和直属队级副职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不低于3年。6、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要求。其中新任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必须有3年以上党龄。7、符合任
13、职回避的有关规定。(二)完善任用制1、按照“指标选人”的要求,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人选,经有关程序可进行任用。2、由于岗位空缺应该补充的,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人选,经有关程序可进行任用。3、按照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要求,应该增加管理职数,经有关程序可进行任用。(三)实行推荐制1、组织推荐:班子换届或成员变动、个别调整时,按照职位的设置和缺员情况,由组织进行推荐,优先推荐后备干部。2、个别推荐:各级领导可根据缺员情况负责任地提名推荐。3、自荐:工作有魄力,认为能担当重任的,可以“毛遂”自荐。(四)推广聘任制1、对拟新任的直属队级以上干部要最大限度地按照“岗位选人”的方式实行招聘、竞聘制;对现任的、有条件的
14、直属队级以上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2、公开招聘、竞聘工作要成立由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领导组。按照有关程序进行。3、最终人选要由党委会议和党委(扩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履行相关手续。4、后备干部可以优先参加招聘、竞聘。(五)试行交流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交流。1、在一个单位或部门的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需要交流的。2、存在班子不团结、班子整体年龄偏大或文化结构不合理等原因,需要交流的。3、为提高工作能力需要交流锻炼的。4、因其它原因需要交流的。(六)严格试用期对不符合准入制条件和越级提拔的,实行一年的试用期。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直属队级以上干部程序1、
15、组织考察。在矿党委书记、矿长对拟任人选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党委副书记组织,政工部牵头,人力资源部、纪委等部门配合,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档案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按照德、能、勤、绩、廉、学六个方面对选拔对象进行严格、全面考察。考察时,要征求分管矿领导、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和一定数量干部员工的意见,同时征求纪委、综治、计生等部门的意见,并要求个人写出书面总结。属系统协调管理的干部应提前征求上级分管系统领导和业务部门的意见。2、按照考察情况,全面、准确、清楚地写出考察对象在德、能、勤、绩、廉、学方面的主要表现、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荐、民主测
16、评情况的书面考察报告,同时向矿党委书记、矿长汇报考察情况。3、实行公示制度,在征得领导同意后,在矿内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结果和征求意见无异议的,可以向党委会议或党委(扩大)会议提交。4、按照重大人事任免的规定,召开党委会议或党委(扩大)会议进行酝酿、审议,矿主要领导必须全部参加,涉及分管单位或部门的矿领导列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向党委会议或党委(扩大)会议逐个汇报被考察人员情况,参加会议人员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集体讨论,形成任免决定,依照有关程序下发任免文件。5、任免单位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由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组织谈话,并到该单位或部门进行宣布,政工部、人力资源部
17、负责人陪同;任免单位或部门的其他负责人,由矿分管领导组织谈话,并到该单位或部门进行宣布,政工部、人力资源部人员陪同。6、考察中了解到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谈话人向本人反馈。特别是要把考察中的不足和努力方向向本人做详细的反馈。7、需要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审批的,由政工部以及相关部门呈报有关请示和任免审批等材料。8、有试用期的,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聘任制人员需要签定聘任合同,单位和部门党政正职的聘任合同由矿党委书记或矿长与之签定,其他人员的聘任合同由分管矿领导与之签定。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三年,聘任期满应自动解聘,也可以连续聘任。第五章 干部管理监督第十七条
18、加强对干部的管理监督,是实现我矿跨越式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措施,是管好、用好干部的重要环节。 第十八条 对干部的管理监督,不仅八小时之内要管理监督,八小时之外也要管理监督;加强对干部的监督,要以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心系五矿、服务员工,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发扬民主、团结共事,秉公用权、廉洁自律,生活正派、情趣健康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为目标,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企的方针,形成管理监督的整体合力,提高各级干部信誉度、领导力和执行力,树立新时期五矿干部的良好形象。第十九条 建立以下干部管理机制(一)建立干部退出机制。
19、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应当退出现职:1、科级干部,凡男年满56周岁(符合井下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年满53周岁),女年满53周岁,退出科级管理岗位。2、按照五矿科队领导干部生产安全问责暂行规定,被就地免职的。3、截留克扣工资奖金,一经查实,单位党政正职被就地免职的。4、因绩效考核不合格或考评为不胜任本职工作的。5、在聘任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任条件的;试用期内出现失职、渎职行为的。6、年内有三次积分排名最后的。7、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8、在考评中被评为“差”的班子,原则上应集体退出。受到退出处理的班子和班子成员,两年内取消各类先进参评资格,也不得推荐任用。(二)建立干部辞职机制
20、1、自愿辞职,是指因个人原因或者考评为基本称职的,自行提出辞职。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2、引咎辞职,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的,由本人主动提出辞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3、责令辞职,是指矿党委根据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三)建立干部降职制度。工作能力较弱的,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民主考评定为不胜任的,不适宜从事现职的或连续两年被列为诫勉谈话对象的,试用期内工作业绩平平,无明显进步的,原则上应降职使用。 降职使用的干部,两年内取消各
21、类先进参评资格,并不得推荐任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标准执行。(四)建立干部诫勉谈话制度。班子考评为一般的;班子成员考评为基本胜任的;年内连续两次积分排名最后的;生产经营指标和关键绩效指标连续三个月完不成的;按照五矿科队领导干部生产安全问责暂行规定,达到诫勉谈话的,应当诫勉谈话。单位党政正职、部门主要负责人由党委书记、矿长、党委副书记、分管领导进行谈话,政工部、纪委、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人参加;单位、部门其他领导由党委副书记和分管领导进行谈话,政工部、纪委、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参加。政工部要建立诫免谈话档案。第二十条 要不断健全完善班子和班子成员的基本情况档案、学习培训档案、绩效考核档案等。要以信息化
22、为依托,建立人才库、数据库,提高管理水平。要定期对各级班子和班子成员的结构、思想、工作等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及时掌握各级班子和班子成员的情况。第二十一条 对干部的监督要坚持制度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领导监督的全方位监督体系,要通过选树正反面典型、警示教育等,强化纪律观念,规范日常行为。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主要适用于全矿直属队级以上干部。各单位比照本制度相应制定对一般管理人员的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工作制度。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试行)解释权归政工部。五矿管理人员走动管理规定第一条 各级管理人员是我矿各项工作的骨干,其工作作风不仅关系到干
23、群关系,而且直接影响着管理效果,为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强化现场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走动管理范围走动管理范围是指本单位自身管辖范围、所包队组以及与本单位、本部门业务相关联的职责范围。 第三条 走动管理内容 (一)机关部室管理人员:走动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即在搞好自身业务的前提下协助队组搞好安全管理,参加所包队组的事故分析;督促所包队组积极组织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查处“三违”活动;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活动;参与所包队组开展“二、五”活动,组织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对所包队组的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二)地面车间、厂队各级管理人员:经常深入班组岗位检查员工工作任务、工
24、作质量、个人行为规范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处理,并提出工作标准和要求。机运区、材料供应部科级管理人员要帮助生产队组解决安全生产中挡手设备、配件、材料等问题。 (三)井下队干:组织现场的安全生产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现场指挥协调,查处和组织整改安全隐患,查处“三违”现象、规范职工的行为,组织本单位职工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安全技能教育培训。 各级人员的走动式管理内容同时要认真执行有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三违”人员动态管理和矿内自律停产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走动次数规定 (一)矿领导:按照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机关部室:生产技术部部
25、长、主任工程师、安监处主持工作的副处长、主任工程师、地质测量部部长等直接担负对井下指挥任务的科级领导,每月井下巡查不少于10次,地面巡查不少于5次;生产技术部部长助理、安监处副处长助理、地质测量部部长助理每月井下巡查不少于12次,地面巡查不少于5次;其他部门领导每月井下巡查不少于2次,地面巡查不少于8次。(三)五林井:总支书记、主任每月井下巡查不少于10次;生产、衔接、安全、机电副主任、井口技术员、机电管理组管理人员每月井下巡查不少于15次;经营副主任、调度站长每月井下巡查不少于10次;(四)生产队组:矿和五林井的采煤、准备、开拓、掘进、工程、机电队长、技术员(含挂职技术员)、通风和运输队副队
26、长、技术员、机电管理组管理人员每月井下巡查不少于16次;井下各队支部书记和通风、运输队队长每月井下巡查不少于13次;(五)机运区:区长、书记每月井下巡查不少于4次,地面巡查不少于8次;机运区分管井下生产、技术、安全的副区长每月井下巡查不少于8次,地面巡查不少于8次;(六)材料供应部:支部书记、部长、副部长每月井下巡查不少于2次,地面巡查不少于8次;(七)综合服务部:科级管理人员每月地面巡查不少于10次; 矿未明确提出巡查次数要求的一般管理人员,由单位结合各自实际提出要求并进行考核。 各级干部跟班上岗严格按矿调度室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走动管理程序 (一)走动管理登记。矿领导、各单位和部门科级
27、领导、直属队干走动管理前,首先要向矿调度汇报当日走动管理地点和走动的目标,调度员进行上网登记;一般管理人员走动管理由各单位、部门负责登记。对走动过程当中发现的问题,均要制定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全部录入矿内信息网。 (二)解决落实问题。要对所发现问题的解决情况和整改情况进行落实,不论发现任何管理问题、工艺工序问题、工程质量问题、操作问题还是其它各类安全隐患问题,管理人员都必须与责任单位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措施,而且要采取不同的形式进行跟踪落实,同时将落实情况录入到矿内信息网。属于安全隐患的要严格按照五矿安全隐患治理排查制度的要求,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要在不断的走动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六
28、条 工作要求 (一)人力资源部每季度要对走动管理网络系统进行一次查询分析,通报反馈走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管理人员加强对边远地区、零散岗位等管理死角的走动巡查,以实现走动管理的全方位覆盖。 (二)人力资源部要逐月累计通报管理人员的走动次数、走动的地点、发现和解决的问题条数和内容,提供考核依据并实施考核。 (三)安监处要对管理人员查处“三违”情况和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提供考核依据,并实施考核。(三)政工部、人力资源部、生产技术部、安监处、纪委要不定期组织对干部走动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纪的干部和职工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通报全矿。 (四)在走动的范围内发生了人身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未遂事
29、故,要严格按照五矿事故汇报分析管理办法追究走动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 五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矿劳动用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安全生产顺利进行,创建和谐矿区,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劳动用工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劳动政策和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文件、办法和规定。第二章 员工录用、安置管理第一节 员工录用第三条 员工录用工作由人事矿长分管,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 要根据本矿生产计划和定员编制,严格按定员人数进行招收、录用。当在册职工不足时,也可录用部分待业青年、社会劳力工。第五条 录用员工必须符
30、合以下条件: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2、本人志愿从事煤矿生产,并有就业申请。3、经指定医院体检,本人身体健康,达到招工要求。4、个人实足年龄必须在:男18-30周岁,女18-28周岁。5、个人文化程度必须达到初中以上,经面试、考试合格。具备上述条件的人员在招工报名时需带户口本、身份证、本人免冠一寸照片三至五张、城镇待业青年需持父母单位证明,待业证(失业证)、培训证。第六条 招收录用程序、办法(一)人力资源部按照录用员工条件,对报名人员逐个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组织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组织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组织进行培训、实习。(二)培训、实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办理招工
31、录用手续。(三)录用的固定工、长期合同制工人,相关人员负责到市劳动局办理批准手续。(四)录用的临时工,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查后,办理合同签订手续。(五)录用的待业青年经矿劳务所办理劳务合同,到市劳务市场认证。(六)录用的其他临时工与矿签定劳动合同,到市劳务市场认证。(七)录用手续办理后,要组织政治思想、安全、技术、厂规厂纪教育。根据所任工种,培训期确定为:井下工种59天,井上工种15天。(八)培训期满,经考试合格,可以上岗。上岗时所在班组要指定专人,同新工人鉴定师徒合同,进行传帮带。(九)熟练期达到六个月(技术工种的学徒期1-2年),进行定级。在熟练期间,新工人不愿从事本职工作,经本人申请,人力资
32、源部批准后辞退。用工单位也可以根据新工人在熟练期的表现,提出报告,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后,予以辞退。第七条 具体组织分工1、人力资源部负责联系医院对录用工人进行体检,具体时间、人数由人力资源部确定。2、职教中心负责新工人的安全、纪律培训任务,要精心组织、认真培训、保证培训质量。3、用工单位负责新工人在熟练期间的安全和管理工作,要按期检查师徒合同的执行情况,熟练期满,填写转正定级表,报人力资源部审批。4、招录新工人的食宿由综合服务部联系解决。5、材料供应部根据人力资源部的劳动调令负责新工人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临时工由用工单位集体领取并对个人发放。第二节 续订劳动合同管理第八条 合同期满需续订劳动合同
33、,相关单位必须按以下规定进行百分制考核,达到规定条件方能续订。(一)劳动合同期内岗位技能水平考核(满分100分)占全面考核的40%。内容有:岗位实际操作能力、工作能力、工作绩效、个人述评、理论考核。(二)劳动合同期内工作考核(满分为100分)占全面考核的30%。内容有:6s行为规范、4E标准、工作态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三)劳动纪律考核占全面考核的30%。对旷工和给予行政处分的员工,视旷工天数和处分情况按下列规定核减分数。1、员工连续旷工十四天(包括十四天以内的),每旷工一天核减一分;员工一年累计旷工二十九天(包括二十九天以内的),每旷工一天核减0.5分。2、受行政警告处
34、分的员工,核减4分。3、受行政记过处分的员工,核减6分。4、受行政记大过的员工,核减8分。5、受降级处分的员工,核减10分。6、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员工,核减15分。7、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核减20分。第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移交失业保险机构。(一)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达不到合同期满前三年的平均出勤天数者:井下采掘不少于200天,井下辅助不少于230天,地面不少于246天;(二)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者;(三)百分制考核实得分不达60分者;(四)下岗员工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单位提供就业岗位者。第十条 续定劳动合同程序劳动
35、合同期满员工,提前四十天提出书面申请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单位根据本人日常工作表现和续订劳动合同考核表的要求进行考核、填报、汇总后报矿人力资源部审核;人力部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市场科审批;批准后将劳动合同书报市劳动局签证。劳动合同生效后,员工继续留矿工作。第三节 就业和再就业安置第十一条 就业和再就业安置的对象是指待业青年和待岗人员。第十二条 就业和再就业安置工作由多营总公司劳人部负责组织实施。总公司下属各单位(含各改制企业)都有承担待岗职工安置的义务,总公司要把待岗职工安置工作列入年度计划进行考核。对完不成安置计划的单位、除不享受局内产品保护政策外,要严格按经济责任制考核扣分。第十三条 就业安置程序
36、、办法(一)因生产需要,确需招聘人员时,用人单位提出用工计划,由总公司劳资部门统筹组织人员,用人单位参加面试及考试,择优录用。(二)凡属我矿职工子女,携带阳泉市城市户口簿、毕业证、失业证、培训证、资格证、父母所在单位介绍信和三张近期免冠照片,到总公司劳资部门登记,填写待业青年安置登记表(三)新工人招收时,先经过面试、考试、体检,合格后进行公示,如无异议方可试用,试用合格后办理招工手续。(四)待岗人员一般由原单位安置消化,原单位安置不了的,由多营总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调剂安置。第十四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待岗人员、待业青年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就业。1、工亡或工残子女;(凭矿人力资源部或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证
37、明)2、贫、特困职工子女;(凭矿工会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第十五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待岗人员,总公司三年内不予安排工作,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除名。l、挑肥拣瘦,不服从工作分配者。2、试用期内经考核不合格或不胜任本职工作的。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企业,(含改制企业)必须优先安置待岗职工。1、新上项目,安置待岗职工不得低于70%。2、愿意加盟中小企业分会的企业,原则上安置待岗人员不得低于90%。3、现有企业因工作需要,确需增加人员的。4、挂靠多营总公司系统的企业。第十七条 优惠政策(一)对申请加入中小企业
38、分会的企业实行准入制度,即安置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时方可加入。同时,减免3年管理(服务)费。(二)按照“三工”并存,末尾淘汰的原则,对现有企业的待岗人员进行轮岗培训,培训合格后纳入人才储备或进行轮岗就业。第四节 社会劳力工录用管理第十八条 招收录用(一)社会劳力工由人力资源部推荐,与劳务派遣公司(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合法单位)签定协议。社会劳力工必须身体健康、无伤病史、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在集团公司内从事采、掘、开工作三年以上的农民轮换工优先。 (二)人力资源部和劳务派遣公司(包括用人队组)要认真审核来矿社会劳力工的身份证及有关资料(插入队组使用的必须经过医院体检)。符合录用条件的社会劳力工,由
39、人力资源部出具花名,职工学校组织不少于72小时的入矿前的劳动法规及安全规程等的相关培训,合格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矿用临时工与矿)签订社会劳力工劳动合同,并由人力资源部职工学校办理安全资格证,人力资源部办理务工资格证,所需费用均由个人自付。第十九条 使用办法(一)用人单位在接到人力资源部出具的社会劳力工通知(调令)后,方可安排上岗。(二)社会劳力工的工种(岗位)由人力资源部管理,原则上不得变更和调动;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的,必须经人力资源部部长批准方可办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借用和相互抽调社会劳力工,否则,一切后果由用人单位负责,并要追究用人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社会劳力工的调动由
40、人力资源部根据矿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后,签发社会劳力工调令。 (四)对社会劳力工按下列要求进行考核。1、日常考勤由用人单位按矿考勤制度进行考核。2、病、事假须经用人单位及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方可报工。3、人力资源部负责对社会劳力工进行考核,并按下列规定执行。1)经考核不合格或出勤达不到规定天数的,下年不得续签劳动合同;2)连续旷工15天(含1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含30天)以上的,由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部递交书面处理报告,由人力资源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除名,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3)社会劳力工不服从安排、无故不完成本职工作或有其它错误达不到除名条件的,由人力资
41、源部对其提出警告,实行跟踪考核,在考核期间仍无悔改的,予以除名。4)社会劳力工因违章造成事故的,经安监处认定责任后,根据实际情况,按矿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五)社会劳力工必须遵守矿的各项规章制度,因违反规章制度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负。第二十条 工资待遇规定(一)矿对社会劳力工(在队组中混岗的临时工)工资实行同工同酬,由用人单位在包干工资和其他奖励中支付。 (二)社会劳力工(在队组中混岗的临时工)享受与同工种(岗位)全民所有制员工同样的劳动保护。劳动保护用品按矿有关规定,依照其所从事的工种(岗位)发给。(三)社会劳力工(在队组中混岗的临时工)在矿期间,由综合服务部统一安排食宿,并执行标化楼的统
42、一管理。 (四)社会劳力工发生工伤、工亡时,人力资源部要提供便利条件,由劳务派遣公司根据矿与社会劳力工所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的有关条款规定,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法规、政策处理一切事宜。第二十一条 成建制施工队管理 (一)我矿生产经营需要成建制施工队时,人力资源部根据定编情况提出使用计划,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按以下要求办理具体使用事宜。1、矿确定使用的成建制队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是具有办理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签证手续资格的施工派遣组织。2、派遣机构与矿签定的劳动合同内容,必须与矿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制定,并报矿人力资源部登记,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阳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科(或集团公司
43、审计处合同科)鉴证备案后,方能生效。 3、人力资源部必须对确定来矿的从业人员进行审核、登记,并与所在派遣机构签定个人劳动合同后,方可使用。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考核,处分辞退等行为都必须符合我矿的管理办法,在人力资源部的检查监督下进行。如有违反,矿除对其处以每项1000元的罚款外,后果自负。(二)派遣机构与矿签定劳动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转包第三方,如有违反,矿将对其以相当于其转包他人工程款两倍以上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矿有权终止合同。(三)所有与矿签定了劳动合同的派遣机构,自合同签定之日起,必须与所有从业人员签定个人劳动合同。从业人员须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证明)在矿人力
44、资源部登记备案后,由人力资源部出具审定名单,在接到审定名单后方可使用。如有违反,矿将对用人单位处以500元/人以上的经济处罚。(四)所有成建制使用的从业人员应是身体健康,符合国家规定年龄且遵纪守法的合法公民,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人员,如有违反,对派遣机构处以000元人以上的罚款。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参加不少于72小时的全日制安全培训,个人缴纳培训费和资证费后,由矿人力资源部为其办理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发的务工资格证,矿职工学校为其办理的安全工作资格证,“两证”齐全者,方可上岗。(五)派遣机构的从业人员进入我矿作业区内必须遵守安全规程,劳动纪律和我矿的有关规章制度,必须爱护我矿井下生产工具、设备
45、、井上下公益设施,如有“三违”和损坏生产工具、设备、破坏环境设施的行为,除对当事人处以经济处罚外,还将对派遣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六)成建制派遣单位必须按照本矿排布的年度及月度生产任务计划进行作业,并执行我矿安全及质量管理办法及标准,完成或超额完成计划任务;连续二个月完不成计划的,限令整改;连续三个月完不成计划的,坚决予以清退,不得再用。(七)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管理规定,如有违反及对工作不认真负责、无考核、无记录的,视实际情况对单位主管及责任人给予50-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理。第三章 职工调配管理第二十二条 矿内调动规定(一)工人调
46、动1、工人调动首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调出和调入单位领导批准并签注所在单位工种、岗位系数后,将申请交回人力资源部;每月25日前,人力资源部部长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各单位岗位定编情况及本人是否具备本工种上岗条件,经研究同意后,由业务人员对调动人员造表输机。2、对已批准的调动人员,从原单位调回工资卡片并在办理交物手续后下发调令,调动者本人持调令到工人管理办公室领取师徒合同、岗位聘约到调入单位签定后交回,方可上岗。(二)工种变更因单位劳动组织整顿、岗位余缺需变更调整人员工种岗位时,先由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报人力资源部,报告要注明所要调整人员的工号、保险号、原工种、调整后工种、岗位系数,具体审批及手续办理与本条
47、第一项相同。(三)管理人员调动1、中层管理人员: 工作需要调动时,经矿党委会研究决定形成文件后,按干部任免文件执行,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调动手续。2、一般管理人员: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和调入单位领导同意,再经矿分管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根据本人是否具备上岗条件和调入单位是否缺员审核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第二十三条 员工调出、调入(一)调出矿外1、工人工人调出矿外,先由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部长签字后由调配发联系函,待接受单位批准盖章后,由调配办理交物手续、调动手续,并通知办理档案、养老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2、管理人员1)、科级管理人员:先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矿分管领导签字和矿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再填写“阳煤(集团)公司员工调动审批表”一式四份,由调出单位和调入单